张晋藩(1930—),辽宁沈阳人。全国著名法学家,曾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国家级重点学科中国法制史学的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期从事中国法制史学研究与教学工作,主编《中国法制通史》《中华大典·法律典》《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等,出版《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华法制文明史》《中国宪法史》《中国监察法制史》等,发表论文340余篇,获国家和省部级各类奖20余项,多部论著被译成英、日、韩等文字出版。
记者:张教授,您好!自1952年起,您就一直致力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工作,可否谈一谈这一领域的研究对我们当今社会有怎样的现实意义?
张晋藩: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开头讲过这样一段话,“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历史学的价值不仅在于梳理了历史资料,还原了历史,更重要的是为现实提供历史借鉴,它的生命力也在于能给当前的国家政治建设、法治建设提供历史借鉴。1986年,我在给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制课时,便以《谈谈中国法制历史经验的借鉴问题》作为讲课题目。1995年和1998年,我两次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法制课也以此为主线。
我们国家有五千多年文明史,其中也包括法治文化。如果浅薄一点可能认为法制史学与现实无关,因为它确实不像刑诉、民诉等学科一样可以办案,但它能给办案提供很多文化依据。我们现在经常谈马锡五审判方式,其实类似的方式在周初召公时代就实行了。据史书记载,召公巡行乡邑,到一个小村子,在甘棠树下面搭个草棚子就地问案、判决公允,各得其所。召公逝世后,百姓为了怀念他的恩德,还专门作了一首《甘棠》诗来歌咏他、纪念他,诗曰:“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蔽芾甘棠,勿翦勿败,召伯所憩。蔽芾甘棠,勿翦勿拜,召伯所说。”大意是说,请不要砍伐甘棠树,因为召公曾在这里休息过,还曾在这里办过案。召公实行的这种巡行乡邑、就地审判、便利民众的审判方式,与周初周公提倡“重民”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是密切联系的。
现在有些研究民法的人常说中国古代没有民法。这实际上是用西方的法律概念剪裁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践。民法的对象是财产关系,古代人难道不重视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吗?事实是古书上甚至青铜铭文上都记载有民事案件,而且自唐律起,每一部刑法典中都含有完全意义上的民法条款。此外,从唐朝起,有些民事立法已经独立于刑法典之外,如唐令中的《户令》《田令》《仓库令》《赋役令》《户婚令》等。至宋朝,单行的民法多见于民事的司法审判中,《名公书判清明集》判决中的“准法”“按法”就有单行的民事法律。特别是宋朝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租佃制度和典卖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发展。尤其是婚姻、家庭、继承方面都有显著的变化,如妇女享有广泛的继承权等。至清代,《户部则例》是对《大清律例》中民事立法的重要补充。晚清修律时将《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不列入刑科,而作为独立的民法一直适用到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公布之后才宣告终止。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行,其第一条就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其中,各编都贯彻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许多条款还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反映出新的民族精神和核心价值。
可见,中国法制历史是一个宏大的智库。它产生于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之中,其任务就是要揭示中国的法制与固有国情的内在联系与相互关系,以及蕴藏于其中的民族精神。深入挖掘这座宝库,不仅可以展示中国法制史的学科价值,而且可以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丰厚的文化资源,亦可增强中华民族的自信心、自豪感。
记者:您担任总主编的十卷本《中国法制通史》,2021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再版,详细讲解了从夏商周至新民主主义政权各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请问是什么原因促使您组织编写这样一部皇皇巨著的?
张晋藩:改革开放前,除个别学科外,我国的学术研究交流基本上处于封闭状态,中外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缺乏基本的学术交流。改革开放以后国门大开,各种学科学者纷至沓来。我作为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制史学的代表,在1980年前后几次接待了很多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外国学者。从谈话中我了解到,1980年之前在国外召开过三次中国法制史的国际研讨会,却多由日本学者牵头担任主办方,且没有邀请中国大陆学者参加。彼时,西方国家法律史学者济济有众,成果斐然,日本和美国俨然成为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中心。这固然与当时的政治环境有关,但更重要的是我们没有作出为世界所瞩目的成就与贡献。诚如美国学者蓝德彰教授坦言:“我们不知道有哪些有影响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当然也就无从知晓中国学者的状况。”
中国是中国法制史生生不息的摇篮,然而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中心却没有建立在中国。外国学者热心研究中国法制史是值得欢迎的,对他们的成果应予以重视。但我们自己更应感到肩上担子的分量,激起奋发图强的雄心。20世纪30年代,爱国历史学家为了夺回汉学中心,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面对尖锐的挑战,如果我们只满足于前人的成果,甚至让我们的后代向外国学者学习中国法制史,岂不是一种罪过?为恢宏法律史学界的志气,我召集当时国内法律史学界几乎所有学术力量,筹划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力图借此把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国。这是时代的需要、法制史学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法制史学者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在神圣责任感和使命感的驱动下,各卷作者于青灯古卷中钩深致远、拾遗补阙、朝乾夕惕、拨云开雾,历时19年终于撰成并出版了这套书。该书共10卷、500余万言,以夏朝法律为开端,研究了五千多年的中华法制文明,是几代中国法制史学者爬罗剔抉、磨砻淬砺的重要成果,对中华法制文明诸方面的重要问题作了开拓性研究。该书的出版,了却了几代法史学人的一桩心愿。2000年,我国三位法学教授访问意大利名校比萨大学,将这套书作为礼物赠送给主人。当得知这套书是对中华数千年法制文明史的总结研究时,意大利教授们倍感珍贵,誉之为“中国的《查士丁尼国法大全》”。2021年,在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之际,在坚持文化自信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语境下,这套书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再版发行,肩负起新时代砥砺法史研究、激发学者讲好中国故事的新使命。
记者:《中国法制通史》系统梳理了各个时期的各种法律制度,已经对中国法制史进行了全方位总结,又是什么样的原因促使您另外编写一部百万字的《中国民法通史》?
张晋藩:很多西方学者一直抱有中国无民法的学术偏见。19世纪,英国法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书中提出“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这导致了诸如浅井虎夫等日本学者根据梅因的观点进而论证中国古代只有刑法而没有民法。到了1967年,美国学者卜德和克莱伦斯·莫里斯仍然重复以往的论调:“(在帝制中国)民事性质的问题或者被完全忽略,或者被以刑事的方式进行有限的处理。”这类观点影响了改革开放以后留学外国的一些年轻学生,导致他们人云亦云漠视中国古代的民法问题,限制了他们的研究视野。
我认为西方学者得出这种结论,是因为他们所接触的中国法制史,主要是以《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为代表的刑法典,而不是浩如烟海的年代久远的中国法制历史。这类法典大都采用“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然而,一部法典的框架结构不能混同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也是由对象不同的若干部门法组成的,可以说是“民刑有分,诸法并用”,既有民法,也有行政法,既有经济法,也有诉讼法。至于说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典,那是由特殊国情所决定的,不能从主要法典编纂形式上的民刑不分得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的结论。事实上,中国从春秋战国时期土地私有权确立时起,便出现了一系列以土地为标的物的转让、交换、买卖以及不当侵权赔偿等法律行为与案件。这些法律行为与案件镌刻于青铜器(如鼎、簋、盘)之上,成为传世铭文。可以说,这是中国古代青铜民法的确凿实证。经过汉唐、宋明的发展进步,清朝的民法已经极大丰富,并随着清末法制改革而逐渐近代化转型。
为了论证上述观点,我自1985年开始研究中国民法史,先后发表《论中国古代民法研究中的几个问题》等论文,出版《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等专著,澄清了中国古代有民法的事实,分析了中国古代民法的发展阶段和时代特点,提出了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随着对中国民法史研究的不断深入,我越发认为清除西方中心论的影响十分必要。因此,尽管《中国法制通史》刚出版不久,我又主编出版了百万字的《中国民法通史》,就是想以更加确凿和翔实的证据论证中国古代不仅有民法而且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揭示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发展的特殊性、典型性和时代性,修正学术界在西方中心论影响下不承认中国固有民法的认识。
记者:党的二十大提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并提出在未来五年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您认为我们接下来应当如何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
张晋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我认为,重构新的中华法系有助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夯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治基础。
中华法系是产生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上的原生法系,是古圣先贤智慧的融合和治国经验的结晶,从来没有受到外国法文化的影响,以至于民国时人曾经自诩中华法系是最纯洁的法系。然而近代以来我国法律的发展,基本上与传统中华法系渐行渐远,从清末的法制改革开始走上了西化的道路。随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外来法律与本国生活实际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适应性,急需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体系。
重构新的中华法系绝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以丰厚的资源作后盾的。一方面,中华法系的重构绝不意味着复古,而是立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出适应时代需求的新文化,既要避免全面肯定一切传统的“国故派”思维,也要摒弃全盘西化妄自菲薄的“新潮派”心理;另一方面,中华法系的重构不是简单地传承古代的某些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条文,而是弘扬发源于中华民族本土上的体现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富有理性思维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使那些经过数千年风雨历练的民主性精华,成为构建当代法治中国的优良基因。为此,我们需要深入研究中华法系,从中提炼出超越时空的法律思维、法律理论以及立法、司法的原则与制度、经验和教训,科学地总结中华法系发生、发展的规律性,并且找到它与当代法治的契合点,使其有机地融入现实的法治建设中去。
因此,重构不是复旧,而是创新,是走中华民族自己的路。这样做更能体现国情因素所加给中华法系的特殊性与典型性,同时也能使中国当代的社会主义法治的特色更加鲜明,更具有感召力。
记者:相比党的十九大报告,党的二十大报告增加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论述,您刚才也提到了中华法系所蕴含的传统法律文化,您认为应当如何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来鉴古明今?
张晋藩:习近平总书记曾在2020年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精辟地指出,“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多年法制历史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法制发展进程中,形成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法文化,它不仅是古圣先贤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的结晶,也为灿烂辉煌的中华法系提供了坚强的文化支撑。虽然时移世易,面对世界法制发展的新潮流,中华法文化中蕴含的许多优秀传统和理性因素,依然构成一座值得认真挖掘和传承的文化宝库,依然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珍贵的历史借鉴。因此,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真正做到以史为鉴。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民惟邦本的民本主义,德法互补的治国要略,严以治官、宽以养民的施政方针,良法善治的法治追求,都是重构新时代中华法系的重要文化资源。
以德法共治为例,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重点探讨了这一问题。以德化民、以法治国,明德慎罚、德法共治,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要义。德的主要功能是教化,以德消除人所具有的不良心性,使之得到净化臻于良善,进而改良风俗,但由于缺乏国家强制力,只能化而不能禁止,诚如孟子所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就法律而言,其职能在禁暴惩奸止恶,但法律如果失去了道德的主宰,不仅丧失应有的权威性和正义性,而且难免流于滥罚酷刑的歧途。德法共治的思想在今天仍有其重要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应当“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中国作为一个有着五千多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法文化底蕴之深厚、特色之鲜明、影响之深远,以及治国理政经验教训之丰富,都显示了古圣先贤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及其对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融合,这是一个独立发展、不断创新的过程。尽管这一工作不能一蹴而就,但是我们有很好的有利条件,就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的任务就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激活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部分使之不断融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道路,提供可资借鉴的法文化支持。(记者 李小标 张德莹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