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永胜 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权小虎 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市是人民的城市,人民城市为人民。”公众参与城市社区治理是促进城市社区和谐发展、实现城市社区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整体发展趋势是积极向上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基于此,本文在深刻把握公众参与城市社区治理价值意蕴的基础上,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度剖析,并从转变城市社区治理理念、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积极引导公众有序参与、搭建多方参与的议事协商平台等方面着手,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公众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价值意蕴
公众参与城市社区治理能够促进城市社区和谐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区虽小,但连着千家万户,做好社区工作十分重要。”现代化的城市社区治理应当是具有较高的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由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以民为本、服务居民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社区治理。公众参与城市社区治理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基层贯彻落实的真实写照。社区居民在参与城市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管理的过程中,人际交往得以有序进行、诉求渠道得以畅通、诉求回应机制得以完善、与政府间的沟通日益增强,这些都有益于城市社区的和谐发展。同时,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社区治理,能够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以及责任感,进而自觉遵守秩序、营造和谐氛围。
公众参与城市社区治理能够深入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人民群众在各个层级、各个领域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实现当家作主,让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人翁精神在国家治理中得到充分彰显与激发。公众参与城市社区治理能够深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公众参与城市社区治理能够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城市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关注的重点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公众依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公众群策群力共创美好生活。需要指出的是,现代化的城市社区治理,其核心意旨就是法治化,即公众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理念、方法和运行机制要依据既定的法律规范和规则进行。只有在法律框架内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我决策、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激发社区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才能彻底解决当前城市社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具体问题,增进民生福祉,实现发展成果共享。
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市社区整体上保持稳定繁荣的发展态势,民众法治素养不断提高。但由于个别干部治理理念和治理思维转变不及时,加之思想意识、利益驱动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在公众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实践中,仍存在法治理念相对滞后、相关制度供给不足、部分社区居民依法自治能力较弱、公众参与的组织化程度有待提高等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主要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如各种类型的社区服务机构设置普遍比较完善。但个别地区治理理念却落后于硬件建设,理念的滞后限制了公众的积极参与。比如,当前部分社区的法治宣传工作仍采用传统手段,主要依靠法律咨询、法制讲座、文艺汇演等方式进行,缺乏全面系统的引导,针对性不强,联系实际不够密切深入。在这种情况下,难以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学法用法的主观能动性,导致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现象出现。
当前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对公众参与权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多地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大力支持公众参与。但结合公众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涉及参与要求、参与范围、参与权利与义务及其保障机制等内容的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例如,一些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认为其职责是管理社区日常事务,其工作内容主要来源于上级指示安排,缺乏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宗旨意识、权责对等的法治观念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能力。
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管理,其目的在于满足自身的利益诉求,即社区居民有权通过合理的途径寻求自身利益的满足,表现为公众与公权力的良性互动。但在现实生活中,部分社区居民不了解法治的真正意义且对自身的城市社区治理主体地位认识不足。比如,部分社区居民缺乏主动参与性,或是对居民委员会的意见进行被动应对,或是对政府的号召进行被动回应,有价值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等参与行为较为匮乏。整体而言,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能力与依法自治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提升空间。
社会组织在公众参与城市社区治理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个体参与的局限性和盲目性,进而提高公众参与效率。但在当前一些地方公众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实践中,仍存在组织化程度有待提高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参与主体范围狭窄,目前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多是以居民个体为主(或是以民间组织为主),诸如企事业单位或驻区机关等参与较少;另一方面,参与效率有待提高,非政府组织日益成为城市社区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主体,但如果非政府组织的数量较少且缺乏独立性,就会影响其参与效率。
公众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实践进路
为确保公众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取得良好效果,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从转变城市社区治理理念、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积极引导公众有序参与、搭建多方参与的议事协商平台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转变城市社区治理理念。要牢牢守住法治这一底线,不断提升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尤其要坚持党建引领,加强城市社区党组织建设,带领党员发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示范带头作用。社区党组织是推进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最基本、最直接、最有效的力量。因此,应不断深化对城市社区治理方面政策法规的学习以及对城市社区治理方式方法的学习,结合本地区实际深入探究城市社区治理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并在此过程中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让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常态。
第二,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立法是法治之基础,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为达到城市社区治理有法可依的目标,需要扎实推进城市社区治理立法工作。比如,强化国家立法保障,积极构建与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相适应的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社区自治规约,发挥居民自治公约、社会团体章程、市民公约等自治规则的效力。同时,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一方面,要时刻站稳人民立场,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城市社区治理的全过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另一方面,要及时汇集整理城市社区治理实践中的有益方法,在合理范围内创设维护秩序、便于操作的地方性法规,为城市社区自治、社区教育、社区纠纷调解、社区救助等提供重要的制度规范。
第三,积极引导公众有序参与。首先,深化细化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办事公开制度,拓宽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前提,公众只有充分了解掌握相关政府信息,才能更好行使民主权利。其次,从制度化参与和非制度化参与两个方面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比如,社区周例会就是有效便捷的制度化参与渠道。社区周例会讨论社区作出的各项决定等,主要目的是团结社区居民,培养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信赖感。同时,其有利于促进社区居民的情感交流,能够增强城市社区发展活力。最后,强化公众参与互动。要引导利益相关方为实现共同的城市社区治理目标而深度关注、理性参与、良性互动,凝聚治理共识,汇聚治理合力,从而切实有效推进协同治理。
第四,搭建多方参与的议事协商平台。城市社区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包括社区党组织、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社区自治组织、驻区企事业单位、居民等。多元的治理主体是提升城市社区治理水平的有益力量。而搭建多方参与的议事协商平台能够最大程度地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各层级主体,为解决城市社区公共事务汇聚最广泛的力量。对此,应培育治理主体既相互合作又分工明确,既相互依存又各自独立的协同共治关系,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在政策宣传、民情收集、促进和谐、推动发展等方面的重要功能。具体而言,一方面,各治理主体应明确自身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定位、职责职能、权力边界,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另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共融共建共治,凝聚各方力量,协同推进城市社区治理。此外,还可以“以支持类社会组织为操作引领方”,结合城市社区的具体情况和社区居民的现实需求,促使各治理主体通过自组织的方式密切联系,积极参与城市社区公共事务,在协商、合作、共享的过程中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