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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和推动高水平法治经济建设

摘 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法治经济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设法治经济是构建和完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也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下引领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加强党对法治经济建设的全面领导,提升党领导经济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断推进有为政府法治化建设,完善与高标准市场体系相适配的法律体系,依法实施宏观经济治理,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发展、在发展中进一步完善法治,实现经济的持续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治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这一论断深刻阐明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推进法治经济建设的内在联系,为我们发展新时代更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基本遵循。法治经济建设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课题,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议题。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加快建设法治经济,是构建和完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是破解经济转型发展所面临的种种复杂难题的必然举措,是引领和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集中体现了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治需求。加快推进法治经济建设,意味着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发展、在发展中完善法治。我们必须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法治经济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有为政府法治化转型,加快建设法治经济,保障和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迈向更高水平,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高标准高质量高效能的法治经济是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经济关系与法的关系辩证统一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进程,自商品交换诞生伊始,不同交换主体间就需要确立一定的观念来反映交换的内容。随着交易范围的进一步扩大,这种“交易观念”逐步由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作为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下的由于社会分工所产生的交易方式,市场更进一步要求个体的生产或交换服从于一个共用“规则”。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1]也就是说,商品关系逐步由人们约定俗成的习惯或规则演变为法律关系固定下来。马克思也讲到:“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2]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经济关系决定法律关系,经济关系的变革要求与之适应的法律关系,同时这种法律关系会进一步促进和保障经济关系的成熟与稳固。一方面,法的关系并非人们头脑中凭空出现的产物,也不是自然法的延续。作为上层建筑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3],“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4]。另一方面,经济关系被法的关系体现出来,由法律形式进行描述和刻画。“财产是和一定的条件——首先是同以生产力和交往的发展程度为转移的经济条件有联系的,而这种经济条件必然会在政治上和法律上表现出来。”[5]法的关系会通过国家机器等手段进一步巩固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关系。

市场经济是经济关系与法的关系的集中耦合

市场发端于分工的出现和扩大。伴随社会化大生产的进一步发展,由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独特经济形式,即市场经济开始出现。在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中,经济关系与法的关系也随之交互运动,并最终在成熟定型的现代市场经济中实现辩证统一。就一般意义而言,现代市场经济包含三个要素:市场主体、市场经济制度与政府作用。这三个要素的确立与完善都离不开法治。首先,市场经济必须在法律上明确产权界定,尊重和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其次,市场经济需要公平的交易和竞争的市场规则以及建立在其上的一系列制度,如交易制度、信用制度等。只有以法律形式明确和构建市场经济制度,才能保障市场经济活动正常运转;最后,政府需要对市场经济进行某种程度上的调控以规避市场失灵,而政府的宏观调控也需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实施,在不侵害市场主体利益的同时,提升政府调控手段的科学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并非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也并不是只有一种模式,它总是与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改革开放后,我国根据自身实际国情探索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我们党的一个伟大创举,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法治内嵌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6]。我们党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也是法治经济不断完善的历程。早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7]江泽民同志也强调:“法制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依托。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8]

新时代以来,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以及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主题转向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出了更高要求。现阶段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存在资源配置效率不高、要素流通不顺畅、市场激励不充分等问题,我们仍需“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9],破除阻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发展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任何发展都不会在真空下进行,发展与发展条件交互联系、辩证统一。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发展”是高质量发展,与之相对应的“发展条件”也应该是与之相适配,并且能够保障、促进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其中,法的关系是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构成,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构建高效能的市场经济治理体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加快建设法治经济,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破解社会经济领域中突出问题的必然抉择,是引领和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理论指引,“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10],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和更高目标上推进建设高标准、高质量、高效能的法治经济,助推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阐明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与关键环节

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体现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我们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必须全面、系统、整体加以落实”。具体到社会主义法治领域,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是在法治领域落实“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具体展现,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本质特征。

“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11]与西方法治不同,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我国历史上历经种种实践教训探索形成的,是基于我国现实国情的必然结果,有着深刻的历史必然性与理论逻辑,这“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12]。在我国,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党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政策是制定法律和施行法治的先导指引。党的政策成为法律后,依法办事就是实行党的政策、贯彻人民群众的意志。党在法治过程中处于“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13]的角色地位。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14],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方向性和目的性,始终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法治经济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子课题

坚持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集中统一领导,必然要求坚持党对推进和完善法治经济的全面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就是把握规律、尊重规律。”坚持党对法治经济建设的全面领导,核心在于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在法律框架内把握经济规律的本领,理解法治保障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机制,使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更加自觉、更加有效。这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环节。

首先,在立法环节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是所有民众意志的体现,法律的完善会促使民众社会活动秩序的有序化。在经济领域的具体表现为经济法,经济法是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由市场监管领域的法律规范和宏观调控领域的法律规范两大部分构成,对社会主义法治经济建设发挥着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设现代市场体制的重要制度支撑,会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15]。

其次,在执法环节要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经济秩序混乱多源于有法不依、违法不究。”[16]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的关键在于用“法治”代替“人治”。如何看待和处理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妥善解决法治和人治问题对构建现代经济体系、保证现代化过程顺利推进具有重大意义。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17]。那些“习惯于仅靠行政命令等方式来管理经济,习惯于用超越法律法规的手段和政策来抓企业、上项目推动发展,习惯于采取陈旧的计划手段、强制手段完成收入任务”[18]的现象本质上是政府对市场主体活动进行超经济手段干预的“人治”行为,既会严重干扰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机制,造成市场经济的混乱,还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因此,领导干部必须在执法环节做到依法执政,“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19],助推高水平法治经济建设。

最后,在司法环节要充分彰显公平公正的司法价值向度。建设高水平的法治经济,离不开公正司法的有力保障。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职责包含保障和维护市场主体权利及利益、监督公共权力运行这两方面:一是依照公平公正的要求,依法妥善地解决不同市场主体的诉讼矛盾纠纷,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监督某些公权力的滥用,规避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负面影响,“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20]

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力推进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设与体系完善

法治经济的核心问题是准确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正确把握政府权力与职责、市场主体权利与义务的边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这一论断为推进法治经济建设明确了任务重点,提供了基本实践遵循。法治经济建设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法治政府建设,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保证我国经济平稳运行、有效增长,引导经济朝着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有为政府法治化建设的核心在于政府依法进行调控治理,这包括微观调控和宏观调控两方面。

明晰政府职能,建立与高标准市场体系相适配的法律体系

在微观调控上,推进有为政府法治化建设的主题是“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21],主线是明晰政府职能并依法履行,塑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和完善与高标准市场体系相适配的法律体系。

第一,持续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关键在于依法施政,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微观事务的管理,在法律体系中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职能边界,对于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做到最大限度地“放权”;对必须保留的关于市场经济活动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府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对于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做到最大限度地“简政”。同时加强政府对不正当市场活动的监管,强化市场主体所需的各类公共服务供给,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第二,落实和完善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进一步强化产权保护法治化的工作力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22]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的核心。我们既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时也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同等受到依法监管。此外,还必须着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对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加快建设世界创新高地、着力形成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至关重要。必须把产权保护法治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产权保护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第三,加快构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法律体系,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尊重竞争规律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机制得以正常运行的关键,公平竞争的前提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以及同等的竞争环境,在现代社会这种环境只能由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强有力的法治手段来提供和保障。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健全公平保障机制,加快形成统一开放、平等竞争的良性市场秩序。例如,完善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体系,对国有企业、非公企业、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完善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代表的竞争法律制度,鼓励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法律机制,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及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提升政府宏观经济治理法治化水平,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

在宏观调控上,推进有为政府法治化建设的主题是“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加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23],主线是踔厉提升政府宏观经济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法构建适应新发展格局历史要求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统筹协调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政策手段的基础和前提是坚持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依法治理。

第一,不断推进和完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体系。财税是政府进行宏观经济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包括财政法律制度和税收法律制度两方面:财政法律制度包含预算法、公债法、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等内容;税收法律制度涉及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进出口税法等税收实体法以及税收程序法等内容。通过财政税收相关法律制度,政府不仅可以利用税收手段依法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从而实现分配正义、促进共同富裕,还可以通过财政手段,为满足公共需要进行经费和资金的筹集和供给,从而调控宏观经济、保障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立科学的现代财政制度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24],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而完备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又是科学的财税体制建立的法律支撑和基本前提。我们必须不断推进和完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依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宏观经济稳健运行。

第二,不断丰富和发展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金融调控和监管是政府进行宏观经济治理的另一核心支柱。这一制度体系主要包含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两方面法律制度:金融调控法律制度包括中央银行调控法律制度、逆周期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和外汇管理法调控制度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主要涉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方面的监管法律制度。科学的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调控。通过金融调控相关法律制度,政府以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的货币政策为主导,通过调节货币供应量、利率和汇率水平,间接调控金融,进而调控市场需求与供给、引导市场预期。通过金融监管相关法律制度,政府依托特定的机构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某种限制或规定,从而有力规避经济金融风险。面临金融宏观调控的艰巨性与金融主体监管的复杂性交织并存的现状,我们必须不断丰富和发展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依法进行金融调控治理,有效降低经济波动性并提高持续发展的稳定性。

总之,依法进行微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是推进有为政府法治化的核心,共同助推新时代更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效保障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二者相辅相成,微观政策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信心,完善市场竞争主体的价格秩序和道德、契约秩序,为宏观经济健康运行和均衡增长创造良好的微观经济基础,为宏观经济有效调控提供微观企业制度和市场效率基础。而宏观政策的有效实施会保障宏观经济稳健运行,为实现宏观经济均衡增长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支撑,为微观调控提供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

【本文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60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23页。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03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412页。

[6]《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115页。

[7]《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0页。

[8]《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330页。

[9]《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第508页。

[10]《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6页。

[11][12][13][14][17]《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34页、第35页、第28页、第19页、第12页。

[1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2页。

[16][18][19]习近平:《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第86页。

[20]《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135页。

[2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19页。

[22][2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8页、第19页。

[23]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29页。

责编:刘苏毅/美编:石 玉

责任编辑:张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