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处在新的发展阶段,亟需建构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彰显文化自信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面对新的问题与机遇,力求在保护理念、管理方式、阐释利用和学科建设上有所突破和创新,构建涵括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下系列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社会功能性分级分类管理和中国“文化遗产学”四个方面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
【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自信 体系建构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积极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挖掘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传播更多承载中华文化、中国精神的价值符号和文化产品。”回顾历史,由新中国成立时筚路蓝缕、艰苦创业,到改革开放后打开国门、引进技术,再到今天系统保护、科技创新,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一直在探索中前行。整体来看,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对象范畴不断扩大,新的遗产类型的出现要求保护理念不断更新。面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和机遇,要不断追求探索,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中坚定文化自信,构建好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经过长期实践,我国现已建立了较为全面的从中央到地方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覆盖了包括传统文物古迹、新兴文化遗产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多元保护对象。同时,在文旅融合的大背景下,不断推进文化、文物、旅游等管理职能一体化,整合遗产资源,为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之路奠定了良好基础。
首先,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已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单一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扩展到城市遗产、乡村遗产、工业遗产、文化景观、线性遗产、20世纪遗产等新类型,并开始探索国家文化公园、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国家矿山公园等“国家公园”体系的建设。
其次,随着经济和科技实力的不断增强,我国不同类型文物的保护技术显著提升,并逐渐与国际接轨。广受瞩目的出土文物、石窟寺、土遗址保护关键技术与材料不断取得创新性突破,古建筑和近现代建筑保护修缮技术标准体系日益完善,以世界遗产为代表的监测技术、文物预防性保护技术等取得重要进步。
最后,我国成为世界遗产大国,借由世界遗产申报,相关的国际遗产保护理念和管理模式被引进国内,促成了相关保护准则、保护规范、管理与监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丰富了既有的文物保护体系,并与国际保护组织和相关国家建立了密切合作联系。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也逐渐成为国际遗产保护界的中坚力量,将中国经验推广至国际社会,在国际合作中不断加强文化交流对话,持续促进我国在世界遗产保护中影响力与话语权的提升。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机遇与问题
一是从本土文物保护经验向融合国际理念的文化遗产体系转变。中国文物保护工作,在大量本土保护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树立了考古遗址、文物建筑、风景园林、历史文化名城等为核心的本土保护经验思想,并且在与世界其他国家的交流合作中,学习了国际原则理念,融合了国际文化遗产概念,扩大并丰富了遗产类型的范围与认定,建立了以价值认知为中心的文化保护体系。但同时,也带来了“世界普遍话语”与“本土多元文化”之间的对话张力。
文化遗产价值认知是开展保护与管理的前提,决定了遗产“是什么”“保护什么”“为什么要保护”等关键问题。我国文化遗产的类型越来越丰富,但对于价值的认知一定程度上仍停留在单一层面。当前,一方面,对于工业遗产、乡村遗产、活态遗产等新遗产类型的价值认知、价值要素识别缺乏可操作的标准,且常常就物论物,忽视了“人”对于遗产价值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除了世界遗产体系中的线性遗产和国家文化公园等开始探索遗产整体价值外,不少仍停留在“点状”的单体文物或单座城、镇、村的价值认知层面。价值的单一认知给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利用带来了一定困扰,甚至是误导。
当下的任务是,如何总结摸索出一套既符合国际理念要求,同时彰显中国特色、适应中国国情的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体系,为国际社会提供经验借鉴。既要有宏观文明交流互鉴的国际视野,又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微观视角,打破文化遗产类型、管理属地的樊篱,在保持中国文化脉络的前提下,唤起不同文明间沟通交流的对话潜力,重新建构中国文化遗产系统性的价值体系,整体提升中国文化遗产对于全世界人民的价值认知。
二是从多部门管理向文化遗产协同保护管理体系转变。我国现有文化遗产管理体系虽然看上去分工科学,但在一些地方的实际操作中缺乏统筹协调的平台与机制。一方面,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可能涉及到的主管部门有文物、住建、规划、非遗、农业、林业、工信、航道等,在快速城镇化过程中,多主体的保护责任交叉不明,统筹管理能力较差,在一些地方,文化遗产被破坏或拆除、城乡历史格局或风貌消失、遗产地居民被整体动迁开发等现象仍时有发生,不仅使文化遗产遭受重大的损失,国民情感遭到打击,政府公信力下降,同时,还会影响中国的国家形象。另一方面,由于缺少不同层级国土空间视野下的文化遗产保护顶层设计,跨行政区域、跨遗产类型的文化遗产整体研究、保护、利用的体制机制缺乏,一定程度上仍停留在各自为政的单点管理模式。
要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资产管理制度,把文物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搭建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参与的协同平台,建立协调机制,在国土空间整体视野下开展研究与保护,逐步建构文化遗产协同保护管理体系。
三是从“被动”的文物保护向主动的文化遗产阐释利用体系转变。在文旅融合的大背景下,有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一些欠发达地区政府,追求旅游带来的经济效益的诉求大于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文化遗产保护的力量明升实降,多局限于被动的文物保护。而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对各类文化遗产价值发掘不充分,价值阐释不明、手段单一,专业学术成果无法转化为公众知识,而文化遗产中蕴藏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无法得到有效传承与传播,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要做好对文化遗产价值的系统阐释与活化利用,进一步区分不同类别、区位、特征的文化遗产到底应该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什么功能,建立分级分类的利用体系,也要加大不同层面的文化遗产价值研究,探索文化遗产价值的系统阐释与传播方法。
四是从各学科独立的人才培养向“文化遗产学”学科体系转变。从文物保护迈向文化遗产保护之后,原有的学科人才培养体系已难以适应新时代的人才需求。文化遗产学涵盖了所有遗产类型的保护理论、价值研究、保护技术、价值阐释等多方面内容,不应仅仅只是一个研究方向而附设在考古学或历史学学科之下。当前,遗产保护人才的培养主要依托建筑、规划类学科,以及综合性大学中的风景园林学、社会学、旅游管理、民俗学等学科下的相关专业。而以建筑规划学科为主的人才培养又往往太过专注于具体的保护实践,存在“重技术、轻理论”“见物不见人”等固定思维的问题,不具备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条件。
新时代对文化遗产的价值认知、保护理念、保护技术、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纵观世界上其他国家的遗产保护学科建设,由于遗产类型、保护体制机制的不同,各有特色,但文理兼备的复合型人才是未来的培养趋势。未来,应从整体性的学科思维出发,站在跨学科视角,通过长时间的探索、实践、总结,逐步建立并完善符合中国国情与文化传统、具有亚洲特色的文化遗产学科体系。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建构
第一,建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城乡文化遗产数量巨大,与人们的居住生活紧密相关,是当下遗产保护体系构建亟需突破的一个难点,不仅涉及到活态遗产的前沿理论和操作方法,需要众多学科的参与,还要不断调和保护与城乡发展之间的矛盾,保护传承情况复杂。相较于考古遗产、石窟寺遗产等其他领域,城乡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尚不成熟,有着强烈的方法理论建构诉求。
一是要从城乡互动关系、人地关系等层面,建立城乡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评估方法体系,分析价值要素类型。在“文化遗产学”视野下,从更大尺度的城乡互动视角、以人为本的活态遗产视角,采用跨学科的综合方法,建立城乡文化遗产核心价值评估体系。城乡文化遗产保护的价值要素可以包括自然山川、水系,道路、码头、关隘、桥梁,城镇、村落,寺观、官署、仓房、民居、遗址、墓葬,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具有历史文脉关联性的不同遗产类型。
二是要在国土空间背景下,建立跨行政区划、跨文物类型的城乡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方法。改变以往“点状”的建筑、遗址、墓葬、镇、村的保护思路,突破行政区划、文物类型间的壁垒,以城乡文化遗产核心价值为纲,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统筹协调平台和机制,从人地关系等视角进一步完善城乡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方法,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加入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专项规划要求,使之可持续地润泽遗产地周边乃至更大范围的民众,提升遗产对周边城镇居民的文化影响力。
三是以系统性视角,建立和完善城乡文化遗产价值整体阐释与传播方法。深入研究不同类型文化遗产的价值特点,总结相应的价值阐释和展示活用理论与方法;以相互关联的文化遗产整体核心价值评估为基础,建立一定地域范围内不同类型文化遗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关联,系统阐释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整合文化遗产核心价值的“研究—阐释—传播”一体化方案,总结出文化遗产创新性展示和创造性转化的方法,将专业学术成果转译为公众易于接受的语言与方式,依托文化遗产讲好中国故事。
四是建构具有亚洲特色的城乡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理论体系,向世界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实践证明,只有不断探索并建构具有亚洲特色的城乡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理论方法,才能真正破解东方的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的难题。我国乡村遗产保护领域已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提出的“村落文化景观”理论对东亚地区的乡村遗产保护传承具有理论指导意义。未来,中国城乡文化遗产保护将凝练出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为亚洲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水平提升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下系列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在坚定文化自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大背景下,需要从宏观层面确立新时代中国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方向。建议在国家、省级层面分别建立跨地域的重大文化遗产地、文化线路、遗产廊道的研究和保护体系,包括长城、大运河、丝绸之路、海上丝绸之路、唐蕃古道、茶马古道、万里茶道、蜀道、长征、长江、黄河、边疆、河西走廊等。从早期文明起源、民族交流与融合、文明交流互鉴等层面提炼系列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其价值要素同样涵盖历史地理环境等在内的自然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下系列文化遗产为核心,可以逐步建立完善中国“国家遗产”或“国家公园”管理体系,强化并提升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文明交流互鉴的系列遗产的价值和地位,更好地服务于文化强国和“一带一路”建设,增强中华文化影响力。从管理机制上,要突破并整合当前分属于不同部门管理的国家文化公园、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国家矿山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与自然和文化遗产相关的“公园”体系,建立系统保护的“国家遗产”体系,并区别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点状保护。搭建国家和省级层面多部门参与的“国家遗产”协同管理平台,建立协调机制,并以系统性视角建立跨区域、分层级的文化遗产价值阐释体系。
第三,建构文化遗产社会功能性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文化遗产社会功能性分级分类是指从文化遗产未来发挥的社会功能角度,在理论层面建构遗产功能类型框架,建立分级分类保护与管理体系。文化遗产是从过去继承下来的,要服务于当代生活,因此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不同于以往以保护为目的的文物类型划分,核心是要回答“不同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应分别发挥什么功能”的问题,重在解决遗产活化利用的难题,正确发挥遗产的社会教育、文化认同、经济收益、生活宜居等功能,重点服务于当代人在精神、文化等方面的需求。
全面开展文化遗产社会功能性分级分类理论研究,提出具体的评估指标系统。从遗产的社会功能类型与层级出发,分析遗产功能与管理、利用工作的相关性,确立合理、可实施的管理与利用原则,编制分级分类保护利用导则,指导遗产保护实践工作。探索一定地域范围内文化遗产整体活化利用的分级分类方法,在一定市域或县域内,从宏观视角梳理所有类型的文化遗产资源,开展历史文脉梳理、历史地理研究,找出时空关联性,整理出一条或数条核心价值线索,从文化遗产能发挥的社会功能角度,提出文化遗产资源管理与整体利用的总体思路,再根据遗产类型、区位交通、空间容量、价值特征来编制分级分类利用的功能和标准,为国家层面和各级政府制定遗产保护利用策略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建构中国“文化遗产学”学科体系。“文化遗产学”是一门新兴的,集人文、社会和自然科学为一体的综合性学科,涵盖了针对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的文化遗存的相关研究与实践。中国的“文化遗产学”要适应新时代遗产保护发展的新形势,既需要扎实的理论知识基础,也需要应对复杂现实问题时的解决能力。“文化遗产学”要将遗产价值的认知作为一切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核心与基石,扭转以功利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思路,注重遗产精神价值的弘扬与延续;改进传统的“见物不见人”的研究思路和实践现状,重视人与遗产的关系研究;强调跨学科视角,打破现有“重技术、轻理论”道器分离的现状,建立整体性的学科思维;突破现在“重课堂学习、轻田野实践”的限制,完善以学促用、学用相长的教学实践体系;加强文化遗产价值的认知、阐释与传播,培养从国家战略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对遗产保护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的能力,为国家制定政策法规提供重要依据,实现遗产资源合理配置。
建构中国“文化遗产学”学科体系,建议先在考古学下正式设立名称统一的“文化遗产学”二级学科,探索并建立不同于考古学、历史学或建筑学的学科核心理论、学科方法体系,逐步将其建设成为一级学科。“文化遗产学”的核心应该是首先解决文化遗产的价值理论问题,在价值认知基础上,再系统解决遗产保护技术、遗产地管理等理论和实践问题。除了需要借鉴考古学、历史学、建筑学、城乡规划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体系外,还需要不同程度吸收艺术学、历史地理学、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以及岩土、土木、化学、材料、数字化等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未来,“文化遗产学”可以参照考古学、哲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按照研究对象的类别来设置二级学科,同时也还要借鉴交叉学科的设置方法。不同二级学科下再设置交叉学科方向,在培养学生掌握遗产价值认知方法外,进一步学习不同类型遗产的保护技术、遗产管理、遗产阐释等内容。
(作者为复旦大学国土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教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活态遗产与社区发展教席主持人)
【参考文献】
①庞妃、史春林:《习近平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重要论述研究》,《湖南社会科学》,2022年第1期。
②孙华:《遗产与遗产保护学——以文化遗产学的学科范畴为中心》,《遗产与保护研究》,2018年第12期。
③潘鲁生:《关于文化遗产学建设的思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2021年第3期。
责编/于洪清 美编/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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