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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企业重整法律制度功能 完善市场主体救治机制

【资政场】 

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以法治方式积极拯救具有发展价值的困境企业,完善市场主体救治机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企业重整法律制度的价值所在。当前,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充分发挥重整法律制度在企业债务负担化解、产业层次提升、新旧动能转换、经济市场空间拓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为市场主体注入新动能。

解决困境企业问题的重要法治路径

企业重整制度是公认的预防企业破产、拯救困境企业最有力的制度体系。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领域的基本法律。该法实施以来,其所规定的重整制度在帮助困境企业提质增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企业重整成功的案例众多,如江苏舜天船舶重整、重钢重整、海航集团合并重整、北大方正集团实质合并重整等,迄今逾百家上市公司通过重整程序改善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整制度也成为解决困境上市公司问题的重要法治路径。以隆鑫系17家公司重整案为例,隆鑫系企业自2018年起逐渐陷入经营和债务危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灵活运用重整制度,经由“庭外重组+重整”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协调审理”的模式,解决了大型综合性民营企业集团的经营难题,推动了企业的再生。

重整制度的价值目标,不局限于维护企业“壳形式”的存续,还着眼于重新激活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在传统的存续式重整模式之外,现代重整制度已发展了出售式重整、反向出售式重整等多样化的重整模式。如在山东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重整、浙江温州中城建设集团重整等案件中,法院运用出售式重整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使债务人的优质资源得以持续发挥价值,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了原企业职工的就业权益,同时提高债权受偿比例,促成各方利害关系人利益共赢的格局。

优化重整制度助力企业提质增效

我国企业重整法律制度的实施成效显著,但由于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与不足,其价值的进一步发挥受到阻碍。为进一步激发重整制度的功能,使重整法律规范真正成为帮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之法,应当持续优化重整制度。

第一,妥当识别重整对象,防范重整制度被滥用。重整制度程序复杂、费用高昂、耗时较长,仅适合具有重生希望与再建价值的企业。人民法院识别申请重整企业时,可以通过听证程序广泛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等多方的意见,结合在预重整与重整申请环节掌握的企业债务人的相关资料与情况,精准识别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以最大限度地发挥重整制度的功效。对于核心资产、主营业务已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与拯救可能性的市场主体,不应适用重整制度,应当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退出市场,释放市场资源,进而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社会生产力。

第二,探索建立困境企业预警机制。2022年2月,世界银行发布《宜商环境评估体系》的项目说明,以宜商环境评估体系全面取代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应积极应对世行宜商环境评估体系带来的挑战,对标评估体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其中,“商事破产”作为宜商环境评估体系的一级指标,新增“破产前程序”的评价指标,它将对可供困境企业使用的法律救济途径予以评估,包括企业陷入紧急债务危机时的预警机制等。为对标该项指标,有必要借助企业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及相关数据建立困境企业预警机制,确立科学合理的企业信用数据监测指标体系。当企业数据触发预警信号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醒可能陷入困境的企业,依法引导企业采取相关自救措施;对于已初步具备重整条件的困境企业,指导其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以提高重整成功率。

第三,完善预重整法律制度,构建庭外重组、预重整、司法重整有机衔接、相互配合的困境企业拯救机制。预重整制度旨在整合庭外重组与重整的制度优势,快速推进企业复苏。应当以市场化、法治化理念探索预重整制度,明确相关行政部门的功能定位与权力边界。进一步畅通庭外重组与预重整、重整程序之间的桥梁,庭外重组达成的协议符合要求的,可以快速启动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明确庭外重组、预重整中辅助中介机构的法律性质与功能定位,在确保预重整整体保密性的基础上,明晰面向参与预重整谈判的特定债权人的信息披露机制,包括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时限等,以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建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消灭企业重整中的“拦路虎”。企业信用修复是推动企业破产重整实践中面临的难题。譬如,在司法实践中,重整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不会变更,原企业的信贷不良记录、拖欠税务记录、违法违规记录等都将被重整后的企业承接,使重整后的企业面临信用惩戒带来的限制。解决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难题,应在破产立法层面确立重整企业全新的主体地位,规定重整企业自破产重整计划裁定通过之日起重建信用记录,破产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凭人民法院的裁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作者:范志勇,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潘旺旺]
标签: 范志勇   市场主体   企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