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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分配正义的历史逻辑及实践层级

【摘要】马克思对分配正义的批判和建构开创了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视域,揭示了分配正义在不同生产方式下的实践样态,还原了分配正义的历史生成逻辑与实践次序。任何分配正义都是历史中的事实原则和规范性价值,与人类生产方式和发展形态相适应,分配正义的历史逻辑涵括:前资本主义基于劳动与所有相统一的朴素形式、资本主义基于资本所有权的异化形式,以及后资本主义基于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理想形式,这三个层级构成了分配正义的历史逻辑和实践次序。马克思的分配正义在当代中国实践中展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积极效应,为人类建构更加公正的分配制度开创了崭新道路。

【关键词】分配正义 生产方式 个人所有权 需要原则

【中图分类号】F01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3.13.008

黄建军,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武汉大学珞珈特聘教授,山西财经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特聘教授,西安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兼职教授,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要著作有《劳动所有权原则的历史界域与双重规律》(论文)、《唯物史观论域中的分配正义及历史生成逻辑》(论文)、《劳动所有权的正义悖论及其超越》(论文)等。

 

在当代政治哲学的开掘、耕耘与研究中,分配正义问题总是得到众多思想家的关注、肯认和推崇。分配正义问题逐渐成为显学,绝非当代政治思想史上的“偶然事件”,而是身处资本逻辑控制中的人们不断反思个人所有权、社会财富、劳动贡献等问题使然。而这些问题,却是马克思倾其一生追问、批判和建构的重要政治哲学论域。应该说,马克思因其对资本主义宰制下的个人所有权和私有制的批判而呈现了自己的政治哲学主张,也因其对超越市民社会并走向共产主义道路的建构而表达了对美好社会的价值诉求,更因其对按需分配的未来共同体的运行模式的展望而勾绘了人类理想的社会正义图景。因而,马克思并不拒斥分配正义,或者说,他必定会持有某种分配正义思想。然而,在英美学界,有部分学者发起了关于马克思是否持有分配正义的“疑问”,时至今天,这种“疑问”引发的理论争鸣和思想分歧仍然存在。这就需要我们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界域揭示马克思分配正义的真实语境、理论意涵,挖掘其核心要旨,以期化解争执,探寻实践启迪。

马克思分配正义的理论争鸣与思想分歧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塔克和伍德提出的“马克思反对正义”的命题[1]持续引发争论,并成功制造了“马克思拒斥分配正义”的论断,从而把马克思推向了“缺乏分配正义”的被告席。塔克指出:“马克思不把共产主义想象成分配公平王国;尽管马克思这一场合确实谈到了著名的按需分配的准则,但在马克思的共产主义观中,共产主义主要不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2]在塔克看来,马克思不仅没有分配正义思想,而且马克思所建构的共产主义也将分配正义排斥在外。伍德则进一步指出:“‘正义’描述的只是交易行为和分配制度同生产方式的适合程度,而不是特定的价值取向或应然原则。因此,资本家对工人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不是一种‘不正义’的行为。马克思并没有以‘不正义’之名谴责资本主义。”[3]伍德对马克思分配正义的误读,进一步割裂了“马克思与分配正义”的关联,形成了马克思反对分配正义的理论偏见。

其实,仅有塔克、伍德对马克思分配正义问题的反驳不足以引起强大的理论连锁效应。问题的关键在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该问题的悄然“介入”和对塔克的观点的简短评论引起了极大的理论争鸣,即罗尔斯也附和认为,马克思在一定意义上是反对正义的,至少罗尔斯拥护塔克的观点:共产主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超越了正义的社会。它排除了必须诉诸正当和正义原则的理由”[4]。并且,罗尔斯在《政治哲学史讲义》中指出,马克思设想的按需分配“不是一条正义的原则,它也不是一条正当的原则”[5]。罗尔斯的“正义论调”使得“马克思与分配正义”的思想交锋的战火愈燃愈烈,各种理论分歧、争论、评论不断扑面而来,在“马克思”与“分配正义”之间割划了一道深深的理论裂缝。罗尔斯反复强调:“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似乎是一种在下述意义上超越了正义的社会,即引发分配正义的环境条件被超越了,而且,公民们不需要,也不会在日常生活中去关注分配正义问题。”[6]罗尔斯把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看成是超越分配正义的社会,即这样的社会既不需要分配原则,也不需要以分配正义去规约社会的运行。显然,罗尔斯的论断与马克思所建构的“按需分配”原则存在着理论差别,至少,罗尔斯并不认为按需分配是一条分配正义原则。除此之外,布坎南也极力反对把分配正义与马克思设想的“按需分配”连接起来,他指出:“从正义讨论的要点来看,共产主义社会的优越性并不在于它最终侥幸而又有效地实施了正确的分配正义原则,从而解决了分配正义的问题,而在于它使分配正义的整个争论成为多余。”[7]可以看出,西方许多研究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人们并不认为马克思持有分配正义理论,或者说,他们试图塑造一个“去分配正义”的马克思。

更为重要的是,有西方学者以此推断,既然马克思是拒斥分配正义的,那么正义本身在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中就没有用武之地。因为“绝大多数当代马克思主义者都不赞成马克思关于丰富的乐观预测,转而把需求原则当作一种分配原则”[8]。并且马克思本人也多次强调,“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9]那么,马克思真的缺乏分配正义理论吗?事实并非如此,因为马克思对正义问题(包括分配正义、交换正义)的零散论述是在多重维度上给出的,正义在他那里既有事实判断的理论语境,也有价值判断的理论语境;[10]既有理论批评的否定性语境,又有理论建构的肯定性语境。他的正义思想真正体现了博登海默的著名论断:“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1]即是说,马克思的正义(包括分配正义、交换正义)具有多维度的思想指涉和意蕴,如果仅仅看到其中的一面,必然会陷入西方学者捏造的理论陷阱,从而把马克思独特的分配正义理论一并清扫进历史的深渊。

所以,我们认为,马克思对分配正义的所有论述都基于一个思想前提,即他把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分配形式以及所有制关系看成是具有历史生成性的生产方式的基本要素,而随着人类生产方式的变更和发展,分配正义也会随之发生历史性、时代性的改变。如果抛弃了马克思的这个思想前提和理论预设,即偏离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总体性理论指向,那么分配正义就会退变为他所批判的抽象的原则,成为脱离历史的具体关系和现实场域的“空壳”。胡萨米认为,在马克思的思想中,“每种生产方式都包含相对应的分配方式”[12]。以此来看,马克思的分配正义在根底上是内在于生产方式、所有制形式的分配正义,这种分配正义因其历史唯物主义的倾向从而与西方一贯标榜的应得正义有着根本性区别。我们要理解马克思的分配正义,就必须将之看作不同社会形态和历史阶段的构成性要素,在人类历史变革中揭开其本来面目。

回到历史唯物主义的分配正义

在西方政治思想传统中,分配正义是自柏拉图以来的思想家们探究的重要政治哲学论域,分配正义也自然而然成为了许多政治思想家津津乐道的规范性价值。但戏剧性的是,西方思想史上的分配正义理论恰恰是外在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或者说,是对抽象法权的反映。在历史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的核心意旨被圈定在“应得正义”和“所有权”的框框之中,所谓分配正义,就是每个人各安其位、尽守其职,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即根据既有的尺度使应得者能够“得其应得”。这一原则是西方传统分配正义理论标榜的核心尺度,但不涉及“应得什么”,即使有“应得的对象”,也仅限于“美德”或“城邦之善”。在西方传统中,基于应得的分配正义“讲得是操作的形式,但首先需要确定每个人应得的是什么”[13]。由此,如果从现今的尺度来看,“‘应得’不能作为分配正义的原则”[14],因为如果不限定“应得的对象”,那“得其应得”就毫无现实意义,而是沦为抽象的原则。亚里士多德认为,分配正义就是“比例关系”或“成比例”,它具有四个比例项,设A和B代表两个人,c和d代表他们各自占有的份额,则A∶B=c∶d,按此比例类推,亦可得出(A+c)∶(B+d)=A∶B。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分配正义所要达到的就是这种比例和组合。[15]可见,“应得正义”往往并不指涉具体的分配内容和分配形式,而是确定了人与物之间的“所属关系”以及分配中应该遵循的“比例关系”,在此意义上,“应得并不适合作为分配特别是公正分配的一个基本的根据”[16]。

启蒙以降,在市民社会兴起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盛行的历史背景下,启蒙思想家规约了“权利”和“契约”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推出了基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的分配正义理论。霍布斯摒弃了古希腊基于“美德”讨论分配正义的做法,重置了分配与美德关系,强调分配对于美德的本源性、先在性。在他看来,分配正义是对自然法和契约论的遵循,是有关奖励和惩罚的正义,它“意味着按照一个人的功过大小的比例来进行奖惩”[17]。与之不同的是,洛克以“财产权”为标尺厘定了分配正义的法权基础。洛克认为,“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这种权利决定了他拥有自由支配自己生命和财产的权利,所谓分配正义就是依循这种权利自由处理自己的财产,而这种权利最重要的体现即“劳动所有权”,因为劳动是获得对他物的所有权的前提。“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它们的财产权。”[18]洛克提出的所有权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基于“法权”确立分配正义的重要依据。黑格尔则从法哲学视角解释了“物”和“我”的关系,奠定了劳动所有权的法哲学基础,折射出他对分配正义的理解。黑格尔认为,人除了“自我”之外,还具有“外在的东西”,即“物”。当“人把他的意志体现于物内,这就是所有权的概念”[19]。在黑格尔看来,正义就是绝对精神的法权折射,而人通过“占有,就是所有权”确认了他的“外在性”,获得了“我”之对象,使“物乃获得‘我的东西’这一谓语”[20]。由此,黑格尔把分配与占有、所有权勾连起来,形成了基于法哲学的财产观、分配观。黑格尔认为,人们(我)可以通过与他者订立契约而转让我的财产权或“物”,并认为这是正义的行为。由此来看,黑格尔的分配正义不仅没有说明分配的对象,而且还将之从现实层面拉回抽象的法权层面,从而无法回答分配正义的本质。

与西方传统分配正义标榜的内容不同,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是从批判西方传统法权理论出场的。马克思谈论分配正义的出发点在于,他看到了分配正义产生的历史实在关系,特别是物质生产关系。而西方传统的分配正义理论要么忽略了分配正义的社会历史基础,把这一原则概括为抽象的法权;要么忽略了分配正义关涉的具体的财产关系和所有权原则,而将之论述成永恒的“天然权利”[21];要么像小资产者蒲鲁东那样“逃到法的领域中去求助于永恒公平”[22],结果从经济现实陷入“法学空话”[23]。马克思认为,分配正义发生的场景必然内在于历史唯物主义,理解分配正义必然离不开人们的生产方式和财产关系。因为历史唯物主义作为“真正的科学”,揭示了人的物质生产活动的本质以及由此形成的人的交往关系(经济关系、法的关系等),为理解分配正义开创了科学的理论视域。所以,马克思强调,“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4]。这表明,马克思所论及的分配正义正是历史唯物主义内蕴的生产关系的表达,它不再是西方思想家标榜的抽象法权,而是从抽象的原则以及伦理层面回转到了具体的历史和实践层面,即回到了历史逻辑与历史实在关系中,是不断生成的动态的概念。

一方面,历史唯物主义规约了分配正义的历史生成逻辑。分配正义并非仅是一条抽象的法权原则,它“归根到底是特定历史阶段生产方式的反映,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所指涉的‘物质生产方式’的事实原则和规范性价值”[25]。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人的物质生产方式具有前提性、本源性,而作为生产方式之“附属”的分配形式具有依赖性、次生性,生产方式是分配正义的原生条件。马克思强调,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性决定了分配正义的历史依赖性,“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26]。评判分配形式是否契合正义,源于依循什么样的“生产方式”这个原生性标准。由于生产方式是不断流变的和跃升的,所以分配方式也会随之发生历史的转变,这意味着判断一种分配是否正义,不能采取一劳永逸的标准,而应该将之置于不同类型的历史条件和生产方式中加以考察。所以,马克思指出,如果依循生产方式这个标准来评判分配正义,那么就不能将资本主义的分配形式看成是绝对的“不正义”,“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27]在马克思看来,即便资本主义存在剥削和不正义,但从它自身的生产方式来看,又不可避免,“甚至在只是等价物交换的商品交换情况下,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28]。显然,马克思并不像西方学者论述的那样,在资本主义的分配问题上模棱两可,相反,马克思强调不能以资本主义自身的标准来践行其分配正义,因为这个标准本身是“虚伪的空话”,是资产阶级自身的“法权标准”,对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的评价,还应该坚持“向前看”和“向后看”,将之置于前资本主义和未来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中进行“历史比照”。与此相反,西方那些一贯否定马克思分配正义的人们就是陷入了一元标准,伍德就把“生产方式”看作理解“分配正义”的唯一尺度,在他看来,“正义就是与生产方式相适应”[29]。实际上,伍德完全没有理解“马克思强调的分配正义是生产方式在历史变迁中呈现出来的各所不同的形式,这种形式既是生产方式的反映,也是阶级利益的呈现”[30]。理解分配正义应该坚持基于生产方式的“历史起源学”,即将之看作是历史现象,而不是将之永恒化。

另一方面,分配正义本身具有与人类社会历史形态相适应的实践层级。分配正义的历史逻辑蕴含在人类生产关系的实践之中。恩格斯指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31]对于分配正义的分析和考量亦是如此,它源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实践变革,孕育于人类具体的物质生产活动之中。马克思把分配正义还原为历史唯物主义界域中的概念,并不是否定其现实指涉和实践意蕴。相反,这一理论回溯之路正是基于分配方式源于物质生产方式的理性考量,所以对马克思分配正义的理解不能将其看成超历史主义的“正义假定”,而应该“被看作一个‘实践’的概念”[32]。分配正义的实践意蕴正在于它表达基于人类共同体变迁的财产关系和分配形式。由此,人类生产方式如何发生实践性变革,其分配正义也随之发生变化。在此意义上,人类生产方式更替的逻辑表现为从“本源共同体”向“市民社会”再向“真正共同体”的次序向前发展,[33]而蕴含在其中的分配方式也按照“古代朴素的所有制”向“近代资本主义的私人所有制”再向“未来共同体的公有制或共有制”的实践形态发展,在生产方式的演进逻辑中,分配正义的实践序列恰好表现为从低级向高级的发展。正如尼尔森所言:“在具备不同生产方式的不同社会里,我们拥有特定的正义原则,它独一无二地适用于那个社会及其生产方式。”[34]在马克思那里,分配正义体现出与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实践次序,是生产方式的现实表达和实践关涉,因而不是抽象的理论原则。

马克思分配正义的历史逻辑与主要形式

马克思分配正义的历史逻辑体现为,他通过“人体解剖法”对历史形态及其内蕴的所有制形式和分配方式的考察,即通过考察古代生产方式揭示了分配正义的最朴素形态,通过探究市民社会以及资本主义共同体,揭示了分配正义的异化形态,通过重释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揭示了分配正义的最理想形式,最终在历史演变的逻辑形式中还原了分配正义的理论本质及其实践层级。

前资本主义的分配正义及原初朴素形式。马克思对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财产关系、所有制形式的分析是解开分配正义历史原相的钥匙,这一思维方法被马克思称之为“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35]。尽管“人体”是“猴体”的高级形式,比“猴体”更加复杂,但“猴体”是“人体”的前阶,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可避免地由前资本主义“进化”生发而来。而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前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形式和分配正义原则逐渐发生了新的转向,并在向资本主义的过渡中为基于所有权的异化的抽象正义原则提供了必然性和可能性。

前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规约了分配正义的原初朴素形式。马克思通过考察“早先的历史生产方式之点”,揭开了分配正义所呈现的“一些原始的方程式”[36]。特别是在人类最早结成的自然共同体中,人们建构了“有组织的社会形式”[37],这些社会形式是由生产方式构成的社会形态。其中最典型的是亚细亚、古典古代和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通过对这些形式的考察,揭示了人类分配方式的最初形态。在亚细亚形式中,分配方式呈现为“财产共有”,由于人对共同体的依赖程度最大,所以,单个人的财产就是共同体的财产,其中最重要的财产形式就是土地财富。在这种形式中,“人类素朴天真地把土地当做共同体的财产,而且是在活劳动中生产并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的财产”。[38]由此,分配正义就表现为人们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共同消费,不存在私有财产,相反,个人把自己看作共同财产的“所有者或占有者”[39]。与此相似,在古典古代所有制中,由于单个家庭占有一定的私有财产即小块分地,共同体的财产(公有地)则被进一步分解。马克思认为,这种形式尽管存在私有财产,但总体而言,单个人的“公社成员的身份在这里依旧是占有土地的前提”[40],即这种所有制仍然施行基于公社成员身份的财产共享的分配形式,人们除了在私有地之外获得较为公正的分配。在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分配形式具有两种不同的形态,一种是以个人所有主导的私有财产形式,这种形式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直接先祖”[41],另一种是以共同体公有为主导的财产形式,这种形式并不典型,因为日耳曼共同体本身较为分散,是“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42],其共同财产显得相对薄弱。

显然,马克思对前资本主义财产关系的研究进一步勾勒了分配正义的历史原型,这种原型正是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反映。马克思把分配正义看成是依附于生产方式的重要因素,基于这种理论模型能够洞悉在前资本主义的每个历史阶段中分配方式背后的不同社会关系。尽管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较为低下,但其分配方式却体现了以人为中心的朴素价值,体现了“劳动”与“所有”原初的对等关系。所以,马克思高度评价了前资本主义的分配正义,认为古代的生产关系较为崇高,因为这种生产关系中的人表现为生产的目的,而“在现代世界,生产表现为人的目的”[43]。前资本主义的分配形式之所以崇高,正在于其生产方式以人为目的,以满足共同体的集体利益为最大化追求,这样的生产方式尽管具有种种限制,但其所蕴含的分配观念彰显了人本观念。

资本主义异化的分配正义及其虚假形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创了财产分配的新形式,这种形式即以完全的私有制替代了前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朴素形式。马克思认为,理解资本主义的分配正义应该着眼于“劳动对资本的关系”[44]。如果说,前资本主义的分配正义是基于人的“劳动”的朴素分配,那么资本主义的分配则是基于“资本”的分配,这种转换源于“劳动与所有的分离”。马克思认为,在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劳动(或劳动者)与所有(或客观条件)是基本同一的,劳动的方式决定分配的方式。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劳动”与“所有”发生分离,即劳动者同自己的客观条件(包括土地、工具等生产要素)由“同一”关系转变为“对立”关系,表现为:“劳动的客观条件(土地、原料、生活资料、劳动工具、货币或这一切的总和)从它们同这些个人(他们现在已同这些条件分离)先前的联系中游离出来”[45],使得劳动者不能占有自己的所有物(客观条件),变成了无产者,而劳动的对象(客观条件)具有交换价值,逐渐成为生产要素,演变成资本的形式,最终产生了劳动与资本的对立。资本主义最大的矛盾即劳动与资本的矛盾,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劳动不再是分配的唯一尺度,资本充当了分配的主导形式。

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的实质是基于资本所有权的正义。马克思认为,劳动与所有的分离是分配正义发生“翻转”的关键,这种分离为基于“资本”的分配确立了条件。资本按其物质存在来说,是“各种条件的总和”,既包括主观条件,也包括客观条件,其中,劳动材料、劳动资料和活劳动构成资本的“三种要素”[46]。在这些要素中,资本增殖的形式规定(客观条件)往往掩盖了活劳动(主观条件)对于价值增殖的实际作用,而资本家往往以占有资本的形式来规约分配,最终使劳动依附于资本,资本的所有权充当了分配正义的核心尺度。吊诡的是,国民经济学家总是看不到资本主导的分配方式引发的种种问题,特别是忽略了私有制的历史起源,总是把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以及私有财产“放进一般的、抽象的公式,然后把这些公式当做规律……没有指明这些规律是怎样从私有财产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47]。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的批判,根源于资本所有权引发的分配不公,他认识到:“资本是对劳动及其产品的支配权力。资本家拥有这种权力并不是由于他的个人的特性或人的特性,而只是由于他是资本的所有者。”[48]所以,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中,“工人丧失所有权,而对象化劳动拥有对活劳动的所有权……这种分配方式就是生产关系本身”[49]。可见,资本主义的分配是基于资本所有权的分配,这种所有权抬高了资本的权力,贬低了的劳动价值,确立了资本家应得的“资格”,也成为资本家津津乐道的法权原则。正是在资本所有权的支配下,人的劳动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在此情形下,“当人们受到剥削时,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的原则被违犯了”[50]。

资本主义的分配正义把资本的所有权标榜和放大为天然权利。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和控制,实际上源于资本所有权及其对劳动的支配权,在这种权力逻辑下,“工人并不占有他自己劳动的产品,这个产品对他来说表现为他人的财产,反过来说,他人的劳动表现为资本的财产”[51]。遗憾的是,资本家不断地美化这种基于资本所有权的分配,将之标榜为资本的“特权”,这种“特权”掩盖了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遮羞布”。由此,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分配正义是一种虚假的法权承诺,它仅仅体现为劳资双方交易中的表面的平等,即等价交换原则和订立契约的精神,这种分配的实质性不正义体现在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不正义性”,因为“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52]。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生产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这种生产方式最大的不正义性体现为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是“无酬劳动”。但是,资本家却在雇佣劳动的掩盖下,以工人获得“工资”的形式,使“剩余劳动或无酬劳动也表现为有酬劳动”[53]。实际上,仅仅从分配视角评判资本主义是否正义,依然无法全面理解这种剥削制度的本质,还应该深入到生产领域,即从分配正义走向生产正义。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的生产领域,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是生产过程的实际控制者,也是生产成果的实际支配者,一旦进入“隐蔽的生产场所”[54],资本主义的不正义就显现出来,资本家仅凭拥有资本的所有权而获得高额剩余价值,劳动者因其是无产者只能受雇于资本家,资本家不劳而获,工人劳而不获,这种生产方式在生产资料的占有、生产成果的分配中呈现出极大的不正义。所以,资本主义的分配正义并不是资本家标榜的天然正义,而是对资本所有权的美化和粉饰。

超越资本主义的理想分配正义及其表现形式。马克思对资本逻辑内嵌的分配正义的否定,实质上反映了他对基于劳动贡献和人的需要的分配正义的肯定,他把未来社会设想为“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这是通向基于人的劳动逻辑的分配正义的科学道路。马克思认为,只有超越资本主义的分配正义,才能使基于人的劳动逻辑的分配正义真正实现。马克思对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理论建构,开创了人类通往真正分配正义的实践之旅。

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是扬弃私有制之后分配正义的第一层级。从历史唯物主义来理解分配正义,它将按照生产方式的跃迁规律和人的发展的历史逻辑不断生成,也按照这一逻辑次序在实践中不断推进。在此层面,马克思认为,人类要超越私有制,实现更加正义的分配,必须变革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超越资本主导的分配制度的束缚,实现基于劳动贡献的分配,进而走向人的自我实现。由此,马克思认为,“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55],应该坚持“按劳分配”,这一原则的优势在于它抑制了资本的所有权,肯定了人的劳动贡献及其价值。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并不是完满的分配原则,它由于携带着资本主义法权分配的“痕迹”,依然存在着旧制度的“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为:按劳分配以“劳动”为同一尺度来权衡人的贡献,在表面上看,既公平又合理,然而,由于人的资质、体力、智力存在差异,即人的劳动能力有大有小,因而在同一时间(同一尺度)下的劳动量也不尽相同,由此,以劳动作为尺度衡量分配,本身就存在局限。因为“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56]。所以,“按劳分配”看似正义,但这样的正义最终又陷入了旧式的法权,默认了自然禀赋的差异和天资方面的特权。更为重要的是,按劳分配在形式中较为正义,但在结果中却会形成新的不正义。例如,劳动者家庭人口结构存在差异,有的家庭只有一个劳动力,但要赡养多个老人,有的家庭拥有多个劳动力,但只需要供养一个孩子,有的则是丁克家庭,等等。在此情况下,按劳分配便无法实现家庭的正义,反而造成了结果的不正义。所以,马克思认为“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57]。因此,“贡献原则似乎是一个双面神式的概念。从一方面来看,它是一种把资本家的剥削谴责为非正义的正义标准;从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的观点来看,它本身又被需要原则中所表述的更高的标准谴责为不适当的”。[58]按劳分配作为一种实践原则,对它的运用应该避免迂回到资产阶级的法权框框之中,也就是说,这种原则在实践推进中适应于超越资本逻辑的第一阶段,它的局限性会随着物质丰裕而逐渐淡化。

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是分配正义的最理想形式。马克思认为,人类最理想的分配是按需分配,这种分配以每个人的最大化“需求”为尺度,坚持得其“想”得原则。这种分配适用于人类生产方式的极大提升和人的精神境界的极大提高,尽管它离当下非常遥远,但这种分配代表了一种既具备可行性又具备可欲性的实质正义,是指导当下人类探索一种更加公正的分配模式的思想指引。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真实的分配正义才能实现,那时“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59]在唯物史观的视域中,按需分配代表了一种“最优分配方案”,它既契合于高度发达的生产方式,又能够满足每个人的最大化需要,这种分配让不同人的不同需要都能同等地得到满足。尽管按需分配作为一种未来社会的分配方案在场,但这个方案由于无法以当下的标准去衡量,也无法作为当下的分配模式而直接实践,因而通常被人们误解为是“乌托邦式的分配幻想”,引发了很多争论。这些争论的焦点集中表现为:既然共产主义已经消灭了对抗、分化和不平等,那么按需分配就“注定是多余的”[60],或者说,共产主义本身就是超越正义的。[61]其实,这样的论断仅是当下人基于现有生产方式的“猜想”,它与马克思分配正义的历史生成逻辑是背道而驰的。我们认为,按需分配不仅是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最高形态和最高层级,而且还是整个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的题中之义,如果抛弃了按需分配,就等于抽离掉了共产主义的核心分配原则。可以说,马克思正是以需要原则为高阶正义和实质正义来评判资本主义的法权原则的,如果以这个原则来审视人类历史中所出现的各种分配模式,那么,它们都不是人类最理想的分配模式。

马克思分配正义的实践层级及现实效应

纵观分配正义的历史逻辑与生成次序,它的实践层级按照“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辩证逻辑向前发展,而这个次序完全与马克思所论述的人类生产方式的演变序列以及“人的依赖-物的依赖-自由个性”的历史逻辑相适应,这也是马克思研究分配正义所开创的科学道路。我们评判任何一种分配模式是否正义,不能仅看这种模式本身带来的实践效度,而要将之置于具体的生产方式背景下,要跳出该种法权本身的局限,走向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和个体的自我实现。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打破了西方传统的分配正义原则,即“正义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应得的本分”[62],开启了基于人的劳动、人的需要和结果公正的分配正义的理论框架,这种分配正义是以批判传统法权正义、资本主义所有权正义,以及辨识按劳分配之缺陷而得出的。在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中,他对分配正义的考量基于两个基本事实:一是生产方式,分配正义反映生产方式,更确切地说,分配正义是生产关系的表达,任何历史阶段的分配都不可能超越该阶段的生产方式。这充分说明,分配正义是内在于社会历史形态和生产方式的,而马克思对分配正义的论证充分考虑了不同历史阶段的生产方式因素,这一论证即“历史论证”。二是劳动主体,即分配正义是基于主体劳动的分配,人是劳动的主体,正是在人的劳动关系中形成了一定的阶级关系,而分配正义应该关涉劳动阶级的利益。马克思的分配正义充分考虑了劳动阶级的利益,即这种分配是基于劳动阶级的整体利益的分配,马克思的这一论证即“道德论证”。只有把“历史论证”与“道德论证”结合起来,才能充分理解马克思分配正义的本质规定和价值立场,也才能澄清马克思分配正义较之于以往分配正义的独特性和科学性。所以,柯亨认为,“正义在革命的马克思主义信念中占据着一种核心的地位。”[63]

纵观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分配正义理论,具有十分鲜明的实践层级,表现为历史前进逻辑中的三种典型形式:其一,前资本主义基于“各尽所劳,尊其所得”的朴素形式,它反映了人类传统生产方式视域中的财产占有关系和所有制形式。其二,资本主义基于“各尽所择,按有分配”的异化形式,它反映了近代市民社会以来基于资本所有权的分配形式,这种形式使基于劳动的分配降格,使基于资本所有权的分配上升为主导形式。其三,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次优形式,尽管它超越了资本所有权的分配框架,但仍然带有资本主义法权的“框框”和“缺陷”,因而只是形式的正义,无法实现结果的正义;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最优形式,它代表分配正义的最高层级,是人类最理想的分配模式。这三种典型的分配正义实践层级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依次展开,不同的分配方式反映不同的生产关系,但都是与其所依赖的生产方式相一致的。在唯物史观视域中,任何一种超越生产方式的分配正义都是虚幻的,而未来社会的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充当了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分配的核心尺度,也代表了马克思分配正义的未来意蕴和理想形式。

马克思分配正义的历史逻辑和实践序列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效应。一方面,这种分配正义超越了抽象的应得正义、法权正义、资本的正义,将分配正义的原则从抽象拉回到现实,实现了分配正义理论的实践转向,超越了把分配正义抽象化、永恒化的传统观念。认识和理解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就是要认识和理解这种分配模式所依赖的生产方式,就是要认清分配正义的历史性、现实性,规避把分配正义神秘化、抽象化,避免将之作为不可实践的虚幻的法权承诺。另一方面,这种分配正义充分证实了任何一种分配模式都不能超越现实的历史阶段,也不能脱离特定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利益,而应该充分考虑人的劳动和需要,充分尊重人的自由平等和自我实现。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断定,那些否定马克思分配正义的人们完全忽略了分配正义的历史层级和历史序列,抛弃了分配正义的实践次序,从而制造了马克思缺乏分配正义的理论假象。应该说,马克思分配正义最大的理论超越性,即厘清了分配正义的历史生成逻辑和基于生产方式演变的实践序列,还原了分配正义的本来面目。

马克思的分配正义在当代中国实践中展现了前所未有的积极效应,为人类建构更加公正的分配制度开创了崭新的道路。从唯物史观来看,当代中国正处于马克思所揭示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初期阶段”,即“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阶段”[64]。在此阶段,我们坚持把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置于当代中国的现实,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展现出了强大的正面效应。具体而言,我们以“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正义”为逻辑遵循,把社会主义建设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在每一个阶段制定适合于该阶段的生产方式的分配制度。在改革开放新时期,由于中国处于“欠发展阶段”,此时,我们依循按劳分配原则,兼顾按生产要素分配,推动先富带后富,把劳动的所有权作为超越资本所有权的尺度。在新时代,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考虑人的需要和利益,统筹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65],在维护和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作出了极大贡献。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提出,要“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66]。应该说,当前中国的生产方式还没有完全进入马克思预想的“按劳分配”阶段,也没有完全扬弃“资本逻辑”的负面效应。但是,中国共产党人充分挖掘马克思分配正义的实践意蕴,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分配正义理论层级,即当代中国既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67]这一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基于资本所有权的法权原则;更在分配制度改革中充分考量未来社会“按需分配”的需要原则;在实践中培育基于人的需要的集体主义、利他主义的分配正义理念。以上分配正义层级在中国分配制度中同时呈现,优势互补,展现了马克思分配正义的中国实践形态,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独特优势。在当代中国,我们“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68]。这个目标是马克思理想分配模式的现实表达,为人类建构理想社会开创了新的道路和空间。

(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3ZDA083)

注释

[1]通常认为,最早提出“马克思反对正义”的西方学者是罗伯特·塔克(Robert C. Tucker)和艾伦·伍德(Allen W. Wood)。参见R. C. Tucker, Philosophy and Myth in Karl Marx,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1; A. W. Wood,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1972, 1(3); A. E. Buchanan, Marx and Justice: The Radic a Critique of Liberalism, London: Methuen, 1982.

[2]罗伯特·查尔斯·塔克:《马克思主义革命观》,高岸起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1页。

[3]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林进平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年第6期。

[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282页。

[5][6][61]约翰·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杨通进、李丽丽、林航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384、334、385页。

[7]艾伦·布坎南:《马克思与正义》,林进平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76页。

[8]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第241~242页。

[9][21][22][23][27][31][55][56][57][5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6、230、255、255、432、547、435、435、435、436页。

[10]谭清华:《马克思的正义理念:事实还是价值?》,《哲学研究》,2015年第3期。

[11]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38页。

[12]Z. I. Husami, “Marx on Distributive Justice,“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1978, 8(1).

[13]阿兰·瑞安:《论政治》上卷,林华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年,第82页。

[14]姚大志:《再论分配正义——答段忠桥教授》,《哲学研究》,2012年第5期。

[15]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年,第149页。

[16]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53页。

[17]姚大志:《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8页。

[18]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年,第18页。

[19][2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67、76页。

[2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91页。

[25][30]黄建军:《唯物史观论域中的分配正义及历史生成逻辑》,《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8期。

[2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79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01页。

[29]艾伦·伍德:《马克思反对从正义出发批判资本主义——对段忠桥教授的回应》,李义天译,《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

[32]张文喜:《马克思对“伦理的正义”概念的批判》,《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

[33]望月清司:《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韩立新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25页。

[34]凯·尼尔森:《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念——道德、意识形态与历史唯物主义》,李义天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348页。

[35][36][38][39][40][42][43][44][45][46][49][51][5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9、109、124、124、127、131、137、148、155、183、208、120、19页。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48页。

[41]埃里克·霍布斯鲍姆:《如何改变世界: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的传奇》,吕增奎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第160页。

[47][4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5、130页。

[50]罗德尼·G.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吕梁山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150页。

[53][5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19、204页。

[58]乔恩·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何怀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22页。

[60]罗德尼·G.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吕梁山等译,第340、349页。

[62]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第56页。

[63]G.A.柯亨:《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吕增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9页。

[6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52页。

[65][66][67]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47、22、47页。

[68]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3页。

责 编∕李思琪

 

The Historical Logic and Practical Level of Marx's Distributive Justice

Huang Jianjun 

Abstract: Marx's criticism and construction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created an comprehensive horizon based on historical materialism, revealed the practice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under different modes of production, and restored the historical generative logic and practice order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Any distributive justice is a factual principle and normative value in history, which is adapted to the mode of prod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human beings. The historical logic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includes: Pre-capitalism is based on the simple form of the unity of labor and ownership, capitalism is based on the alienation form of capital ownership, and post-capitalism is based on the ideal form of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either work or need, which constitute the historical logic and practical order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Marx's distributive justice has shown unprecedented positive effect in the practice of contemporary China and opened up a new road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 more just distributive system.

Keywords: distributive justice, mode of production, personal ownership, need principle

[责任编辑:李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