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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法律手段 回应企业关切(金台锐评)

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草案增加了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内容,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具有相应行为,故意损害民营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问题多发易发,主要表现在侵占、挪用、受贿和背信等方面,其中背信方面反映较为集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行为比较突出。前不久,最高检在《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情况通报中指出,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得不到及时有力惩治的问题反映较多。另外,这些民营企业内部治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迫切需要补短板、堵漏洞。

提供法律手段,回应企业关切。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前不久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强调要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这次刑法修改,增加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故意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的相关犯罪,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发生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损企肥私”行为也规定为犯罪,将进一步有力防范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民营企业的健康成长,既需要进一步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也需要民营企业自身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提升企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比如,民营企业要加强法治宣传,注重培育企业合规文化,加强廉洁从业教育和典型案例警示,不断增强全体员工的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底线意识,使守法合规成为企业经营者和全体员工的行动自觉,用法治厚植民营经济持久健康发展的沃土。

[责任编辑:潘旺旺]
标签: 民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