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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对策建议

【摘要】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当前,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影响,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还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需要在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健全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培育国际一流民营企业、构建富有活力的科创生态、提升金融服务能级、构建“政府—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小企业”三位一体的新型服务格局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持续发力。

【关键词】民营经济 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家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先后出台一系列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服务体系,我国民营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态势。202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文件指出要“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作出积极贡献,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肩负起更大使命、承担起更重责任、发挥出更大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作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大论断,并且提出“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88年3—4月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私营经济在我国的合法地位。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肯定了发展民营经济在政治上的正确性。199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了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两个毫不动摇”。随着政策环境、市场环境的不断改善,我国民营经济实现了持续快速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具体表现在:

第一,全面彰显了我们党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心、信心和恒心。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2020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两个始终是”的新论断,即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始终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经济基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我们自己人,始终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必须团结和依靠的重要力量。党的二十大把“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基本经济制度”写入党章,作为全党的行为规范和根本遵循,确立了基本经济制度的长期性、稳定性,极大地提振和鼓舞了民营经济人士的信心和斗志。《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进一步指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

第二,着力建设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党的十八大提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提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党的二十大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

第三,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2020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企业家要带领企业战胜当前的困难,走向更辉煌的未来,就要在爱国、创新、诚信、社会责任和国际视野等方面不断提升自己,努力成为新时代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弘扬企业家精神,实施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促进计划。”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在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培育企业家精神,要“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展国际视野,敢闯敢干,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

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通过一系列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多措并举支持民营企业纾困发展,民营经济整体稳步壮大。但是,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影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第一,部分基层干部思想不解放、服务不主动,企业获得感不强。部分基层干部在思想上不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部分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目标与政府发展民营经济的目标不一致,缺乏主动服务民营企业的意识,企业获得感不强。

第二,不少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依旧存在困难。大部分中小民营企业在2022年运行良好,但是小微企业营收下滑幅度较大。成本上升是中小微企业面临的普遍问题,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旧存在。不仅如此,民营企业应收账款的拖欠问题也比较严重,甚至有一些应收账款来自于各级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

第三,中大型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动力不足,产业高端化面临困难。与小微企业的生存困难不同,中大型民营企业恢复情况较好,但发展的瓶颈在于如何提升竞争力。中大型民营企业面临高端人才引进难、对接科研人员研发机构难、资本市场融资难、产业高端化进展缓慢等问题。

第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导致民营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较高。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长期占据优势。因此,很多地区服务企业的行政模式是配合国有企业的成长而发展起来的,两者相互适应、共生共振。但是这样的企业服务模式与民营经济的发展模式契合度不高。各种涉企事项往往会牵涉到多个行政部门,一方面,民营企业缺乏能力和足够人手对接各种不同的政府部门;另一方面,面对上千万的市场主体时,由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不足,如果政府部门缺乏服务中小企业的有力抓手,庞大的民营企业会面临获取政府信息难、匹配政策难、与政府沟通交流不畅等问题,民营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较高。

第五,营商环境仍有较大改善空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营商环境显著改善,特别是政务环境获得民营企业家一致好评,但是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仍然有待优化。在市场环境方面,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公用事业、社会事业等领域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存在隐性的准入门槛和所有制歧视。在法治环境方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司法效率较低、“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仍然存在。同时,还有民营企业反映在企业各种优惠政策落实的过程中,依旧存在政策不公开不透明、申请手续繁琐、兑现周期长等问题。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对策建议

新发展格局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一是解放思想、统一思想,切实做到想尽一切办法为民营企业谋发展。二是完善服务民营经济的体制机制,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分层分类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问题。对于龙头民营企业,要通过“一事一议”,解决企业个性化发展问题。对于科创型企业,主要是通过完善科创生态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对于小微企业,则是通过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优化营商环境,大幅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具体的对策建议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和尊重企业家、呵护企业成长的社会氛围。一是在基层部门加大对中央决策部署的宣传力度,通过会议、新闻报道等多种渠道宣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理念主张,引导基层公务人员、社会各界人士从思想上廓清对民营经济的模糊认识,塑造积极的民营企业家心态。二是鼓励各地定期举办民营企业家峰会,表彰发挥引领带头作用的大型民营企业、百折不挠的创新型企业、具有新时代企业家精神的民营企业家,激发民营企业的创新创业热情。三是在主流媒体上增加对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报道、专访等,对一些自媒体和违法机构针对民营企业发布不实信息、恶意抹黑的行为坚决制止,在全国上下形成尊重民营企业家、呵护民营企业成长的社会氛围。四是将在创新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家吸纳到人大、政协、工商联队伍中,充分发挥优秀企业家的先进典型示范作用。五是设立党员干部与民营企业家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帮助领导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放开手脚、合理合规与企业家交往。

第二,健全民营经济发展体制机制。一是开展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定期统计监测制度,整合统计、科技、金融、税收、人社等数据资源,加强民营经济运行分析和运行情况监测。二是推进政府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企业找政策”向“政策找企业”转变,逐步满足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及全链条服务需求。三是强化目标导向,引入激励机制和问责机制。将市场主体数量增长和营商环境建设作为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层层分解,提高考核权重。将政府工作人员的年终绩效与市场主体增长速度、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挂钩,增加公务人员的年终绩效考核激励。为主动服务中小民营企业的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合理的晋升通道。将缺乏诚信、“新官不理旧账”、拖欠民营企业应收账款问题引入问责机制。四是设立民营经济投诉中心。建立企业诉求受理、交办、督办、反馈、评价的闭环机制,做到民营企业提出的问题有求必应、件件落实。五是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工作部署、重要改革举措和涉企政策、重要涉企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民营企业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扶持、科技扶持、人才扶持多措并举,“一对一”培育国际一流民营企业。鼓励各地遴选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大、研发水平高、发展潜力好的民营企业,建立领军民营企业培育库,进行重点扶持,推动其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领军民营企业。对重点培育企业提出的发展困难,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大专院校与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共同出谋划策,“一事一议”进行重点帮扶和解决,鼓励重点培育企业兼并重组,立足产业链上下游一体化发展,组建大型现代企业集团。

第四,加大对科创型民营企业的孵化培育,构建富有活力的科创生态,让科创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蓬勃发展。一是进一步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双创示范基地—产业园”孵化链条,引导中小微科创企业进入孵化体系,享受平台全方位、全链条、专业化的科创服务。二是充分调动科研院所、高校教师的产学研融合积极性。完善地方院校考核晋升体制机制,增设应用技术型教师岗位,与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平台、民营企业研发机构联合聘任教师,互认科研成果。三是加大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共享实验室的持续性财政投入,支持技术平台购进先进实验设备。理顺主管部门与共性技术服务平台、高校与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之间的考核、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关系,释放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平台的活力。四是鼓励各地积极培育和引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加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力度,引导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加强现有国资平台体制机制建设,确立“市场化运作,向国际惯例靠拢”的原则,建立行政免责容错机制,在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上对国资平台“松绑”,释放国资平台活力。

第五,提升金融服务能级,重点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征信体系,加大政策性资金投入力度。一是加快中小企业融资征信平台建设,推动中小企业纳税、不动产、公积金、社保、水电气、进出口、行政处罚等涉企数据对接,依法对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画像”,强化征信手段运用,切实解决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融资难问题。二是试点孵化器和园区成立应急基金池和建立企业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孵化器和园区管理部门对于企业的信息优势,为高成长型、低风险型的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或融资担保。三是增加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政府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的政策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四是对金融机构采取科技金融、供应链金融等新型科技手段,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行为,给予技术改进补贴。五是联合政府和社会力量,加大对民营企业家金融知识和投资知识教育,帮助民营企业家了解金融市场、运用资本市场,助力企业成长。

第六,构建“政府—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小企业”三位一体的新型服务格局。一是建立中小企业服务资源库,推动各类孵化体系、共性技术服务平台、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化服务机构、个人导师服务资源、金融机构等向中小企业服务平台集聚,实现企业一站式服务。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助力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加速发展。鼓励企业进园区、加入行业协会和商会,加大对平台、园区、商协会等服务机构的政府购买力度,引导和鼓励平台、园区和商协会在政策宣传、政策辅导、市场对接、技术创新供需对接等方面给予中小微企业免费服务。三是开展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评级工作,并加大典型案例、行业标杆的推广、宣传,提高行业标准,推动专业服务机构摆脱低价竞争,鼓励大型专业性服务机构整合资源,向综合性服务机构转型升级。

第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获得感。一是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尤其是要加强对各级政府发布的优惠政策、补贴政策、减免税政策和土地政策等政策的公开。对获得各类政策优惠、补贴、减免税的企业进行公示,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提升政府公信力。二是减少各类选择性政策、特惠性政策,增加普惠性政策。对于必需的选择性政策和特惠性政策,尽可能地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将优惠政策分级分档,让企业可以对号入座。三是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加大招投标改革的力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给予民营企业同等待遇。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破除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中小企业的隐性歧视。四是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严格规范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中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视为犯罪案件进行处理。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五是强化各级政府的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和规则意识,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以政府诚信的提升稳定民间投资和企业发展预期。聚焦中小企业办事痛点堵点和具体需求,开展“办事难”和政务失信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六是规范监管执法体系,制定统一的行政涉企检查事项清单,规范涉企执法事项,完善涉企执法检查方式和程序,严格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七是建立政府采购支付公示平台,利用金融科技、区块链技术披露政府采购项目的支付信息,通过大数据自动识别长期拖欠企业应收账款问题,并推送给相关监察部门,加大对相关责任主体及责任人的问责和惩处力度。

(作者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武汉大学中国新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

责编/银冰瑶 美编/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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