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数据与算法的加持之下,人工智能技术日趋成熟,并催生了以“AI歌手”翻唱为代表的新业态。“AI歌手”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逼真地还原真人的音色和唱腔,翻唱许多大家耳熟能详的歌曲,而且能够依据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对选定的歌曲进行翻唱,让粉丝实现随时随地“直接点歌偶像”的心愿,迅速发展为互联网行业新宠。不过,当我们享受“AI歌手”所带来的便利之时,也不应忽视其背后的版权问题。
“AI歌手”需要以现实歌手为蓝本,这是版权之争的起点。从技术层面来看,“AI歌手”翻唱的前提是采集大量高品质的演唱歌曲素材,然后利用机器学习和深度神经网络等技术对这些素材进行分析,提炼出包含歌手声音和演唱风格特征的具体模型。在此基础上,用提炼出的模型与拟演唱的歌曲进行匹配,并将原有的人声替换为训练后的声音模型,进而实现“AI歌手”翻唱歌曲并公开传播的效果。整体来看,“AI歌手”翻唱的技术过程囊括了数据输入、模型训练、歌曲输出与传播三个阶段,而其版权风险在这三个阶段分别有不同的呈现。
在数据输入阶段,为了使训练出的具体模型更为贴近目标歌手的唱腔、音色,输入的数据需要满足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只有输入的歌曲在数量上足够大,才能获取足够用以识别歌手风格的信息,从而确保输出模型与歌手真实音色、唱腔高度相似;另一方面,输入的歌曲还必须满足真实性要求,应当是歌手真实演唱过的版本,否则会对数据训练形成干扰,进而影响模型的有效性。从版权的角度来看,这种上传行为的本质即为复制,涉及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三类版权主体。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享有复制权;除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未经授权的复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因此,要认定“AI歌手”在模型训练过程中对歌曲的复制是否存在侵权,关键在于界定数据输入阶段使用歌曲训练的行为能否构成合理使用。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中,与AI模型训练中的复制行为相关的主要有三种,一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个人的合理使用”;二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介绍、评论的合理使用”;三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即“教学科研的合理使用”。这三项规定都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且即使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也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模型训练阶段,与单纯的数据输入不同,训练的产物是体现歌手音色、唱腔、风格的具体模型。目前市场上已有的大部分“AI歌手”模型不仅未获得相应版权人的授权,且其开发目的即在于用被训练歌手的声音演唱其他作品,具有明显的侵权属性。因此,提供此类模型并导致侵权歌曲生成并传播的主体,可能需要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
在歌曲输出与传播阶段,“AI歌手”的版权风险集中体现为侵犯传播权。由于版权本质上是控制传播的权利,因此对这一阶段的侵权进行规制尤为重要。传播方式有“交互式”与“非交互式”之分,前者以点播为典型样态,后者以直播为典型样态。这一阶段的侵权涉及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三类主体,其有权主张的权利因传播方式而有所不同。一首歌曲,由于其中集成了词、曲、演奏、录音等多种版权要素,其交互式传播应当获得歌曲词、曲著作权人,表演者权和录音制作者权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而非交互式传播应当获得词著作权人、曲著作权人广播权的许可,并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如果未按规定获得许可和支付报酬,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除版权外,“AI歌手”还可能侵犯声音权。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据此,仿冒伪造利用他人声音的行为,都可能给声音主体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针对这一新兴的网络创作形式,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尽可能帮助其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其沿着法治轨道健康成长。一方面,相关部门要细化完善相关规则,明确行为指引。对于这类新型网络产品,要进一步细化监管规则,消除模糊地带,厘清法律法规边界。创作者也要主动学习相关法律规则、版权规则,防范法律风险,避免原本兼具创新意识与艺术价值的作品成了违法侵权的负面案例。另一方面,作为信息内容管理第一责任人的网络平台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版权宣传和主动监管,如果平台上的“AI歌手”涉及侵权行为,要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