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数字生态体系的日益丰富,数字支付越来越成为重要的支付方式。数字支付是数字化时代支付结算新形态,包括由第三方机构主导的第三方支付、商业银行主导的卡基支付以及中央银行主导的数字人民币支付。数字支付在畅通生产要素流通、便捷人民生产生活的同时,也面临着使用双方信息不对称、部分经营者违规收取消费者预付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推动数字支付高质量发展,必须充分结合各行业的原生风险,从行业规范、机制创新、市场管理等多方面发力,给数字支付预付款建好“安全网”,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拓宽数字支付预付款监管范围。从立法层面看,我国数字支付预付款监管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有的法律法规出台时间较早,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监管对象范围、管理手段、保障机制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经营者容易逃避预收资金管理义务,难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从源头进一步拓宽数字支付预付款监管范围,将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教育等行业的数字支付预付款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对采取预付费交易的经营者进行合理科学的限制。以预付卡发行为例,适当提高预付卡的发行门槛,如规定发行主体必须备案,否则无法取得预付卡发行的合法地位;明确规定“未开业不得先发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中存在不良信用者不得发行预付卡”等限制措施,从源头防控数字支付预付款安全风险。
加强联合监管,汇聚数字支付预付款监管合力。从监管层面看,监管分散、合力不足是数字支付预付款监管方面存在的难点和痛点。可以推动建立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商务部门主要负责备案管理、行政执法,对预付费消费凭证进行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处理消费纠纷;银行机构负责预付费资金、保证金和风险救济金监管;税务部门开展相关税收征收工作,防止偷税漏税,并通过税收掌握预付费交易的发展情况,对预付费交易进行调控。在明确参与方和具体分工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一是建立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当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时,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同时,也赋予经营者一定的选择权,允许经营者采取履约保证保险等其他风险防范措施来冲抵存管资金。二是对经营者分类监管、对消费者警示风险。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根据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银行专户管理预收资金余额、预收资金履约保证保险额等情况,对经营者以“黄灯预警”“红灯报警”等方式予以分类监管,及时向经营者预警违规风险。三是与经营者信用评价挂钩。经营者是否对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预收资金余额进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或者采取履约保证保险等风险防范措施,是经营者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标准。四是风险警示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商务部门会同金融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行业类别、经营规模、信用状况等,确定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
差异化制定“合约”规则,增强数字支付预付款监管针对性。不同组织主导的数字支付监管具有明显差异性,不同行业监管也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地域特点,差异化制定“合约”规则。在实践中,《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通过分级分类管理方式,开展尝试应用:在监管范围上,明确所有发售预付卡的经营者,均应备案,在预收资金监管比例上,根据预付卡发售期限(3个月、1年内、1年以上)分别设定40%、80%、100%三个最低存管比例;确立预收资金存管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将行政处罚及安全生产事故、预付消费投诉人次(且未有效解决)、纠纷解决率、信用等级等因素纳入调整范围,实行差异化管理。在防控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风险的同时,兼顾行业发展,实施差异化监管,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引导体育行业诚信经营、注重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加强宣传教育,培育数字支付良好的生态文化。加强数字支付宣传教育是营造良好数字支付生态文化的重要途径。各级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媒体等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数字支付消费常识、风险意识,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监管部门适时发布消费警示提示,提示预付式消费风险,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利用公益宣传广告新媒体,向消费者宣传数字支付消费方面应注意的问题,提高消费者规避风险的意识。引导消费者探索采取公益诉讼措施,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