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全球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困境主要表现为治理理念滞后、国际立法规则效力不足、国际格局调整带来的治理体系矛盾以及政府国际责任缺失等问题,其原因主要在于主权国家意愿不足、国际立法松散、治理体系不完善以及国家主义盛行。破解全球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困境,可在全球范围内积极倡导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通过协调一致的共同行动建立全球海洋生态安全治理规则,优化全球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体系,平衡全球主义与国家主义,实现全人类共同利益。
【关键词】海洋生态安全 全球海洋治理 海洋命运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P74;X321;D820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海洋生态系统破坏、污染和过度开发等问题日益凸显,气候变暖对海平面上升、生物多样性减少、海洋灾害等产生的一系列影响,以及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中造成的污染与生态破坏越来越不容忽视,对全球海洋生态进行有效安全治理迫在眉睫。2023年8月24日,日本政府启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引起了世界各国对全球海洋生态安全的关注与担忧,凸显了全球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中存在的巨大挑战和困境,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全球海洋生态安全面临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态破坏与海洋环境风险等多重问题
在气候变化日益严峻,人类对海洋的开发利用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全球海洋生态安全形势越发严峻,面临着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态破坏与海洋环境风险等多重问题,海洋生态环境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增加。
海洋环境污染严重。
一是近岸水体富营养化。相关研究表明,到2050年将有21%的大型海洋生态系统面临富营养化风险,集中在东亚、南美和非洲区域。各国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加快,农业、养殖、城市废水、工业燃料燃烧等产生的物质,通过地表水、地下水甚至蒸发、降雨的过程进入海洋生态系统,造成近岸水体富营养化。近岸水体富营养化容易导致大型藻类大量繁殖、悬浮颗粒增加,形成大规模藻华,破坏底栖生物的生态环境。这些藻类通过光合作用吸收水中的氧气,导致水体缺氧,造成部分海洋生物死亡,影响海洋生物的多样性。严重的会引发赤潮和绿潮,危害海洋水体环境和人类身体健康。
二是微塑料污染。微塑料污染是指直径小于5mm的塑料颗粒,广泛分布于海洋之中,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海洋塑料污染的主要来源是沿海城市、港口、航运活动和沿海垃圾场,塑料碎片进入海洋,通过光解、机械和生物降解分解成微塑料。据估计,全球各海洋中的微塑料数量高达数万亿个。微塑料的负面影响严重:首先是生物摄入,约90%的海鸟和50%的海洋哺乳动物被发现有误食塑料的记录。其次是健康影响,微塑料引起海洋生物消化系统堵塞、内分泌问题和毒素释放等问题。最后是经济损失,每年因塑料污染而导致的渔业和旅游业损失估计高达数十亿美元。
三是核污染。日本政府不顾民众的抗议与全世界的反对,于8月24日启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给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危害。首先,日本核污染水所含碳-14等放射性物质在数千年内都存在危险,其中所含放射性物质将在海洋生物体内富集,破坏海洋生态系统,并随着食物链危害人类食品安全,甚至对人类的遗传基因产生影响。其次,放射性元素,如氚、铯、锶等随洋流扩散,会造成跨国界污染,在损害各国利益的同时深度影响东北亚的政治经济格局。最后,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这一行为可能会引发“破窗效应”,为今后其他国家相同行为提供先例,造成全球核污染水监管失灵,引发更多的核污染水排海。
海洋生态遭受破坏。
一是海洋荒漠化严重。海洋荒漠化也即海洋生态系统的贫瘠化,指海洋中的大规模生物资源受到破坏的过程。全球珊瑚礁正在急剧退化,海草床丧失,众多海洋生物的栖息地和食物来源受到威胁。这主要是由于沿海工程建设、围海造田、污水排放、鱼类滥捕等人类行为破坏了海岸生态环境,导致海水水质恶化,赤潮频发,从而使海洋出现了“荒漠化”的现象。海洋荒漠化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海洋污染引起海水富营养化,浮游生物、鱼类大量死亡甚至灭绝;另一方面是沿海工程毁坏了红树林、湿地滩涂,破坏海岸环境,使部分海域海岸带丧失抵御风暴潮、净化环境等生态功能,自然灾害风险增加。
二是生物多样性锐减。海洋生物多样性锐减主要由两方面因素引起:一方面是自然因素。气候变化导致海平面上升,摧毁了部分海洋生物的栖息地。另一方面是人为因素。滥捕导致物种资源枯竭;排污、核泄漏等海洋污染使海水富营养化;人类工程建设使海洋生物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其严重影响主要体现在:首先是物种灭绝,根据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数据,全球海洋已有超10%的鱼类物种被评定为濒危或受到威胁。其次是生态系统破坏,当某个物种数量减少或消失时,它们在食物网中的角色空缺将对整个生态系统产生连锁反应。最后是全球气候调节,海洋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稳定地球气候系统。减少的生物多样性可能降低海洋对碳的吸收能力。
海洋环境风险加大。
一是海洋灾害频发。对人类影响严重的海洋灾害主要包括台风、风暴潮、赤潮和海水入侵等。其中,风暴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最大。全球气候变化将增加海洋灾害的突发性、破坏性与难以预料性。如海平面上升加之天文大潮和气旋过境引起的强风和强气压将导致更加严酷的风暴潮灾害。而人类的围海造田等不合理行为破坏了海岸带,降低了海岸带抵御风暴潮、台风等海洋灾害的能力,沿海地区承灾体极具脆弱性。每年全球平均有80个热带气旋形成,这些风暴的强度和频率都有增加的趋势,给沿海地区带来了巨大的风灾、洪水和海啸。
二是海平面上升。气候变化通过两方面导致海平面上升,一是气温升高导致陆源冰川及南北极地冰川融化;二是海水变暖膨胀扩张,占据更多的海洋空间。海平面上升将导致部分地区遭受淹没的威胁,迫使数百万人口迁徙,极易引发难民危机和社会动荡;部分物种栖息地迁徙的速度难以超过海平面上升的速度,珊瑚礁、红树林等沿海栖息地也可能随着海平面上升而消失;沿海城市的工程建设也会遭到破坏,将产生数十亿甚至数万亿美元的经济损失。
三是突发环境事故风险加大。随着国际贸易发展与石油需求量增加,海上运输日益频繁,突发环境事故的风险也逐渐加大。海洋突发环境事故主要包括了溢油事故与危险化学品事故,一旦发生对人类社会与海域危害极大,生态破坏难以修复。如2011年日本东北太平洋地区发生地震及海啸,引起福岛核电站核辐射泄漏事故,大量放射性物质进入海洋之中,对海水水质与海洋生物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些突发环境事故对海洋和人类社会的危害深重,包括生态系统受损、经济损失和健康威胁等。由于海上环境事故的突发性与不确定性以及海洋区域的所属权问题,目前全球海洋突发事故应急监测体系尚不完备,难以有效应对突发事故。
全球海洋生态安全治理面临的四重困境
第一重困境:海洋治理理念相对滞后,无法满足全球治理需要。19世纪末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争夺海洋霸权、控制海洋成为海上强国军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规定“任何国家不得有效主张公海任何部分属其主权范围”,海洋为全人类共有的理念逐渐形成。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建了新的海洋国际秩序,在海洋生态安全治理领域,一系列规则、协定得以确立,全人类共治海洋的时代到来。
尽管海洋的共有属性已经成为普遍共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等全球海洋治理的指导方针逐步确立,但在行为层面,新的治理理念并未得到充分施行。不仅如此,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控制海洋的传统海洋政治叙事亦大有回潮之势。自2015年开始,美国海洋战略的指导思想又从保护全球体系转向了以对抗威胁为驱动,海权战略思想重回备战。美国的这种战略选择与全球化发展大势背道而驰,加深了全球海洋治理赤字。
第二重困境:国际立法规则效力不足,环境违法行为难以约束。2021年4月日本政府决定将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污染水排入大海,这一举动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担忧和抗议。在这一事件中,海洋生态安全领域的国际立法规则和约定的效力体现出明显不足,日本的环境违法行为无法得到约束。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法体系是国际海洋事务的准则之一,该体系存在三个主要问题:
首先,《公约》存在规范模糊性问题。由于强调“广泛接受”,明确性不足。这种模糊性容易导致海洋争端裁定出现偏差,不利于海洋领域的和平稳定。
其次,公平性缺失问题也存在于《公约》中。例如“航行自由”的规定实质上保护了海上实力较强国家的航行自由权。国际性海洋法律规则体现了发达资本主义阵营的利益诉求,尽管发展中国家参与了《公约》的制定,但国际海洋话语权仍偏向欧美,发展中国家缺乏决策权和参与权,特别是非洲等地区长期处于弱势地位。
最后,争端解决机制的效力不足。《公约》的出发点是规范海洋责任而非解决主权问题。争端解决机制既缺乏强制约束力,又欠缺实质性的执行力。因此,许多国家未能完全遵守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结果。
第三重困境:国际格局发生深刻调整,现有治理体系无力应对。现有的全球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体系主要包括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国家行为体等。国际法和国际公约是全球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法律基础,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各国在海洋环境保护、资源管理和生态系统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国际组织通过制定政策、提供技术支持和协调国际合作等方式,在全球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和推动作用。例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负责协调和推动全球环境保护工作,国际海事组织(IMO)负责制定和推广海洋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
新兴经济体的迅速发展,使得全球经济中的力量对比发生了巨大变化,地缘政治力量对比随之也发生了变化。然而,在此背景下,全球海洋治理体制仍未随治理主体力量变化作出适时调整。
第四重困境:政府国际责任普遍缺失,海洋生态安全风险加剧。以日本核污染水排放事件为例,日本政府对于排污影响的解释和保证不足,亦未能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和风险评估来证明核污染水排放的安全性,违背了国际社会对信息公开和民主决策的普遍期待。2023年8月,日本强行将福岛核污染水排入海洋,该决策并未充分征求国际社会的意见,对邻国和国际社会的担忧缺乏足够的关注和尊重,对全球海洋生态安全和沿岸国家的安全造成了巨大风险。
类似地,其他国家也存在着在海洋生态安全领域的不负责任行为:有的国家政府监管不力,导致石油泄漏事件频发,给海洋生态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有的国家非法、未申报和未受监管的捕捞活动非常普遍,导致过度捕捞、珊瑚礁破坏和生态系统失衡,对海洋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打击。这些国家在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缺乏国际责任感,使得全球海洋生态安全风险不断加剧。
全球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困境的产生根源
旧有理念根深蒂固,部分国家抱残守缺。
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海洋侵略历史对其海洋治理理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过去西方国家以追求经济利益和资源掠夺为主要目的,这种利益导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海洋治理理念,使其更加注重经济发展,而忽视了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其次,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过去的海洋政策中往往以强权和控制为基础,这种权力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渗透到海洋治理理念中。最后,西方国家在海洋扩张过程中积极发展和应用先进的科技,将“技术优先”作为其海洋治理的主导思想之一,可能忽视了对技术的风险评估和生态影响的考虑。
随着海洋生态问题日益突出,人们对海洋生态环境的认识不断加深,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逐渐开始转变其海洋治理理念,但一些国家仍然倾向于以经济利益和资源开发为重点,而在海洋治理中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加之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国家倾向于恢复传统的“控制海洋”思想,将海洋视为自身领土和资源的延伸,在海洋治理中强调主权和国家利益。这导致部分国家对新的治理理念持怀疑态度,因此更倾向于维护现有的国际秩序和治理框架,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国际立法较为松散,安全治理规则缺失。
首先,当前海洋生态安全领域的国际立法相对分散,缺乏一套统一的法律框架。目前存在的国际公约和协议,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对海洋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了一定的原则和指导,但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国际社会在海洋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合作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导和约束,统一、全面的海洋生态安全法律框架亟待建立。
其次,国际立法的执行和监督机制不足。尽管一些国际公约和协议设立了监督和评估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执行不力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国家之间在落实和执行国际法律规范方面存在差异,海洋生态安全领域国际法律的有效性受到限制。
最后,国际立法在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制方面存在不足。目前的国际法律框架未能明确规定各国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并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划定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制,某些国家在海洋生态安全领域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无法得到制止和惩罚。
治理体系尚不健全,权力政治逻辑明显。
首先,如前文所述,由于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强制力薄弱,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体系面临监督与执法不力的问题。一些国家在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执法机制,导致违法行为难以追究和惩治。
其次,由于国际组织的不协调和效力缺乏,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体系在国际合作方面仍存在明显不足。虽然有一些国际组织和机制致力于海洋环境保护,如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海洋法庭等,但这些组织的权力和约束力相对有限,组织之间缺乏协调与合作,导致决策重叠、行动分散,国际合作的支持不足,在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层面无法形成合力。
最后,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体系的运行时刻受到国际格局变动、政治斡旋的影响,权力政治逻辑十分明显。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海洋强国凭借既有优势,在海洋事务中占据主导地位,掌握更多话语权。这导致现有的资源管理和利益分配机制仍然偏向发达国家和大型跨国公司,发展中国家面临资源缺乏和技术不足的局面,难以享有平等的资源权益。
国家主义大行其道,全球主义困境凸显。
本文论及的国家主义是指以全球为参照系的国家主义,强调的是“国际社会中主权国家与人类共同体的关系要以国家为中心”。国家主义强调国家的利益和主权至上,将国家置于其他利益和集体身份之上,注重维护国家的权威和统一,以及保护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安全。全球主义强调地球、世界、人类的整体性,坚守人类中心主义,强调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追求超越国家和地区的利益,以解决全球性问题。
当前,国家主义在国际事务中大行其道:在经济领域,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国家在贸易和经济领域采取了保护主义的政策措施,例如加征关税、限制外国投资和技术转让等,这种经济保护主义的倾向反映了国家主义的思维;军事方面,一些国家加强了国防和军备建设,以捍卫国家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国家主义的盛行导致主权国家回避全球化,造成经济保护主义和贸易摩擦、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困境、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加剧、社会和文化分裂加剧以及全球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等负面影响,全球主义面临国家主义思潮的挑战和阻碍。
破解全球海洋生态安全困境,构建全球海洋治理新秩序
积极倡导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改善全球海洋生态安全治理。2019年4月23日,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青岛集体会见应邀出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70周年多国海军活动的外方代表团团长,提出了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丰富和延伸,为全球海洋治理、构建和谐海洋及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了中国智慧。面对全球海洋生态安全困境,首先要从治理理念入手,通过积极倡导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改善全球海洋生态安全治理。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超越了西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蕴含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其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共同责任和利益,对于促使各国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合作,达成共识与协作,共同应对海洋治理挑战具有推动作用。其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参与和利益保护,有助于提升发展中国家的参与能力和谈判力量,推动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提高全球海洋治理的公平性和包容性,推动构建全球海洋治理新秩序。
建立全球海洋生态安全治理规则,维护当代国际海洋法秩序。面对海洋生态安全领域国际立法松散、约束力不足以及法律责任机制欠缺等诸多问题,弥补既存缺陷、维护国际海洋法秩序成为全球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迫切需要。
首先,弥补当前法律框架内容的缺陷,推动《公约》内容的修订和补充,明确各国在生态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细化包括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系统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可以通过定期的高级别会议、专题研讨和专家讨论等方式,促进各国就海洋法治和生态安全治理进行协商交流。
其次,加强国际海洋法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增强国际海洋法的可执行性和强制性,保障国际海洋法的实际执行。现有的国际法律机构,如联合国海洋法委员会、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可以通过加强合作,形成更加紧密的国际法治平台,共同制定和解释国际海洋法规,并提供法律指导和争端解决服务,推动建立全球海洋生态安全治理规则。
最后,各国应加强国内海洋治理法律与国际海洋法的衔接,确保国内法律与国际海洋法保持一致,并加强海洋法律的执法能力,实现国际海洋法的有效实施和执行,维护当代国际海洋法秩序。
健全全球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全球海洋治理效能。首先,当前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存在着不平衡的权力结构和不合理的决策过程,可考虑通过改革国际海洋法委员会等机构,提升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以推动全球海洋事务的共同治理。
其次,全球海洋治理体系中各国和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合作和协调不足。可以通过加快区域海洋合作组织和蓝色伙伴关系等平台的构建,促进信息共享、技术转让和经验交流。发达国家应加大技术支持和资金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海洋生态安全治理能力。同时,也应进一步加强发达国家之间的经验共享和技术转让。
最后,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在面对新型威胁和挑战时的应对能力较弱,对此要针对新的海洋议题及时健全治理体系,尽量避免规则制定相对于现实发展的滞后性,并加强海洋科学研究和数据收集,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平衡全球主义与国家主义,促进人类共同利益实现。国家主义强调国家的利益和主权,而全球主义则强调全球共同利益和合作,二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相互补充和协调。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家主义和全球主义需要寻求平衡和妥协,以实现国家利益和全球共同利益的双重追求。
一方面,全球主义和国家主义之间的平衡需要建立在公正和平等的基础上。全球主义要求各国共同合作解决全球性问题,但这需要确保各国的利益诉求得到平等对待。国家主义强调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但也必须承认各国在全球治理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正和平等的原则是平衡全球主义和国家主义的基础,只有建立公正的国际秩序,才能保障各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发言权。
另一方面,平衡全球主义和国家主义需要加强全球治理和国家治理的互动和协调。全球主义强调全球治理,要求各国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国家主义强调国家治理,需要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和利益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全球治理和国家治理是相互依存的,各国应提升自身的治理能力,加强国家间政策信息的共享和交流,通过政策沟通协调各国在全球问题上的立场和行动,实现全球和国家治理的协调与互补。
为全球海洋生态安全治理贡献中国力量
当今国际形势正在加速演变,全球海洋治理正处于规则调整期和势力重塑期。全球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困境对中国来说既构成挑战,也带来了发展的机遇。在未来,我国将把握自身优势,积极应对治理困境,为全球海洋生态安全治理贡献中国力量。
把握国际事务话语权,持续引领全球安全治理。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积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以和平、合作、共赢的理念参与全球事务。通过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的建设,中国对国际事务的规则制定和决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同时,中国积极参与网络安全、反恐、非传统安全等新兴领域的合作和对话,推动全球安全治理的创新。未来中国应把握国际事务话语权,通过加强文化交流、学术合作、媒体交流等,更好地向国际社会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并通过积极提供公共产品,在全球安全治理中持续发挥创新引领作用。
统筹推进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落实,弥合全球治理赤字。全球发展倡议旨在促进全球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福祉。推进全球发展倡议落实,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福利、推动可持续发展,从而缓解全球发展不平衡问题。全球安全倡议强调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推动建设一个公正、合理、互不侵犯、互不干涉的国际安全环境,对于减少冲突和战争风险,提升全球治理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具有关键作用。全球文明倡议旨在促进不同文明之间的相互理解、对话和互鉴,有助于减少文化冲突和误解,促进国际社会的和谐共处与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包容和平等的全球治理体系。
筑牢海洋生态安全屏障,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海洋生态安全屏障是一种复合生态系统,一方面以海洋生态承载力为底线,另一方面注重对人类社会的生态服务功能,耦合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实体屏障建设层面,应推进海洋国家公园建设。建立海洋国家公园以维护海洋生态安全、巩固海洋生态安全屏障关键点位成为迫切的现实需求。在制度屏障建设层面,应推进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是提高海洋生态保护效率和水平、科学构建海洋生态安全屏障的有效途径。海洋资源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也是构建海洋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措施之一。筑牢海洋生态安全屏障,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加强中国海洋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化解全球性治理困境对中国海洋生态安全的负面影响。
(作者为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注:本文系2020年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面上项目“山东半岛‘海洋生态安全屏障’构建研究”(项目编号:ZR2020MG066)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Dorgham, M.. Effects of Eutrophication. In: Ansari, A., Gill, S. (eds) Eutrophication: Causes, Consequences and Control. Springer, Dordrecht(2014).
②Walkinshaw, C., Lindeque, P. K., Thompson, R., Tolhurst, T. & Cole, M. Microplastics and seafood: Lower trophic organisms at highest risk of contamination.Ecotoxicol. Environ. Saf.190, 110066 (2020).
③师小芹:《海权战略思想寻迹》,《史学月刊》,2018年第2期。
④袁沙:《全球海洋治理体系演变与中国战略选择》,《前线》,2020年第11期。
⑤蔡拓:《全球主义与国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⑥白佳玉、程静:《论海洋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理论起源与制度创新》,《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责编/周小梨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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