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经济是市场经济、法治经济,合同在交易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直接关系到市场秩序,也牵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餐厅设置最低消费、服装店告知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美容院捆绑销售额外服务等不公平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挤压守法经营者的生存空间,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经营者的合同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今年制定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加强对于合同的行政监管、限制合同关系中强势一方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
当前,市场合同表现形式日渐多样,合同种类日益繁多,尤其是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上购物、直播带货等新的交易形态不断涌现,线上活动已成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新领域,合同的多样性、灵活性和分散性与监管资源有限性之间产生了较大的矛盾。面对数量如此庞大、形势如此复杂的市场合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应对,美容健身、旅游服务、教育培训等领域的合同乱象如何根治,还需要在《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合同的行政监管制度体系。
采取主动与被动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为了推进合同行政监管工作,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现场检查经营场所、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向社会公示处罚结果等监管手段,但监管部门究竟是接到投诉后开展监管,还是主动出击予以调查,当前的法律法规并未给出明确指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行政监管的实效。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础,所有交易的开展都离不开合同,因此合同行政监管在实践中需求量极大,一味依靠主动监管难以完全满足实践的要求,还可能会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被动监管为主,主动监管为辅”的模式,通过拓宽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全方位收集经营者合同违法行为的线索。另外,在合同行政监管的常态化执法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于合同的主动审查,坚持“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完善抽查管理制度,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提高合同行政监管的威慑力,在节约执法资源的同时实现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的。
完善对于特定行业的合同监督管理。房屋买卖、物业管理、住宅装潢、旅游运输、美容健身、教育培训等重要的民生领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这些行业也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灾区,预付卡消费欺诈、经营者虚假宣传、服务机构关店跑路等各类合同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对此,《办法》赋予监管部门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权力,强化对于特定行业的合同行政监管。然而,合同示范文本仅能够起到指导与建议的作用,无法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为了治理特定行业的合同乱象,监管部门应当全面梳理上述行业合同违法的典型情节,适当借鉴地方的有益经验,加快制定并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从源头上减少合同违法行为,同时将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综合运用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备案审查、消费者回访等监管手段,提高监管频次,保障特定行业的健康发展。
遵循实质监管的理念。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行政监管不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作出认定,不影响合同当事人责任的承担。但是在民商事案件审判实践中,司法机关依然可能会以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参考,推断经营者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等行为,进而判定合同无效。因此,监管部门在推进合同行政监管工作的同时,应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根据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合同是否违法,结合合同内容、当事人陈述、损害程度等因素审慎查处经营者的合同违法行为。另外,由于基础交通运输行业、输配电行业等领域实施政府定价管理,相关合同的制定权或者指导权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监管部门在针对此类主体进行合同行政监管时,应当坚持审查工作的全过程公开,适用与一般经营主体同样的审查标准,并加强与其主管机关的沟通,通过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将合同行政监管落到实处。
强化中小企业的合规意识。实践中部分中小企业通常使用“本店拥有合同最终解释权”“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牺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获取利益。上述乱象频发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小企业缺乏合规意识,未能认识到滥用格式条款的严重后果。近年来,企业的合规建设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而加强中小企业的合规管理,正是构建和谐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因此,推进合同行政监管工作,不仅要加大对于合同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更要强化中小企业的合规意识。处罚是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手段,并非监管工作的目的,建议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中小企业主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借助多元化的宣传途径,增强中小企业合规意识,在规范其合同行为的同时,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