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5G、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通信和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突飞猛进,催生了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订购与交付为主要特征的数字贸易。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向第二届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致贺信中指出,“中国积极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建立健全数字贸易治理体系,促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不断以中国新发展为世界提供新机遇”。当前,数字贸易蓬勃发展,《数字贸易发展与合作报告2023》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净出口规模达467.5亿美元,同比增长55.8%。数字贸易为经济全球化带来新机遇、注入新动能,成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引领。
与传统贸易相比,数字贸易强调贸易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极大降低贸易成本,并催生信息、技术、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拓展了全球贸易的对象和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把握数字贸易发展新机遇、加快形成数字贸易竞争新优势,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对我国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合作,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把握数字贸易发展新机遇是发挥我国资源优势、把握我国发展阶段特征的内在要求。我国发展数字贸易优势明显。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看,我国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数量达11.1亿个,互联网普及率达76.4%,网民规模达10.79亿人,数据资源丰富,贸易数字化应用场景广泛,发展数字贸易条件优越。从生产供给方面看,我国已经形成较为独立完整的现代工业体系,是全世界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所列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能够生产绝大多数工业产品。我国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口达到2.4亿,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13.8年,劳动力素质结构合理。借助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数字技术,发展数字贸易,有助于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发掘我国人力资本和产能优势,快速形成有效市场供给,拉动经济向好向快发展。从需求方面看,我国人口超过14.1亿,中等收入群体超过4亿,规模均为世界最大;人均生产总值突破1万美元,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潜力的消费市场。当前,我国已经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对来自世界各地更加多样化高品质的产品、技术、服务提出更多需求。借助数字贸易,更好利用国际市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有利于使国内国际市场相互联通、相互促进,更好争取开放发展中的战略主动。
加快形成数字贸易竞争新优势,要加强数字贸易平台建设。总体看,数字贸易包括贸易方式数字化和贸易对象数字化,二者都离不开平台建设。数字贸易平台是数字贸易中供需双方发布和获取市场信息、浏览商品、完成支付结算等交易环节的数字场所,是数字贸易的市场形式和重要依托。数字贸易平台建设对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扩大市场范围、增强贸易秩序和规范性、防范和控制贸易风险,至关重要。通过数字贸易平台,供给端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借助数字技术接入全球市场、拓展海外业务,能够更好实现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值,驱动国际循环。同时,数字贸易平台能够显著提高需求方搜寻市场信息的针对性,降低搜寻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因此,数字贸易平台建设是降低数字贸易交易成本、提高供需匹配效率、促进贸易快速发展的关键环节。要积极引导数字贸易平台扩展数字贸易新业务。传统贸易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数字技术等新产业和新模式方兴未艾,为发展注入强劲动能。对于相关产业,各级政府应在软硬件建设、人员培训和宣传推介等领域对重点平台给予支持引导。同时,协调税收、银行、保险等相关部门提供业务便利,多措并举支持数字贸易平台建设,形成有利于数字贸易发展的社会环境。此外,应逐步探索和完善内、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平台监督机制,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平台应切实承担监管主体责任,面对企业违规、违法行为,平台应主动报告、及时处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
加快形成数字贸易竞争新优势,要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数字技术引起贸易对象和贸易方式变革。数据贸易等全新业态,对数字贸易治理提出新要求、新挑战。当前,完善数字贸易治理最为重要的是数据确权问题。产权明晰是市场有效的前提。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其本身的产生涉及生产、分配、流通、消费,以及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等多领域多主体。在数据的传输、应用中,又产生新的数据。其权属如何划分,相关领域法律建设相对滞后。因此,探索兼顾效率和公平的有效数据产权制度,对推动数字贸易尤其是数据贸易发展至关重要。从国内外先进经验来看,数据确权的基本逻辑是探索数据要素市场化“共用共享”机制。基本思路是,明确经营主体持有、使用数据要素获取收益的权利,依法保护数据来源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基于法律授权形式的数据流通和使用,调动经营主体供给数据要素积极性。同时,兼顾数据处理、分析、使用过程中相关主体权益。与此同时,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尚不成熟,主要国家对数字贸易规则、规制仍未达成有效共识。面对数字贸易治理中的新问题新挑战,要牢牢把握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扎实推动制度型开放。一方面,推动“国际制度国内化”,主动对标高标准经贸规则和技术标准,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标准确立、数据流动监管等领域不断发力,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我国数字贸易规范性,降低跨国数字贸易制度性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推动“国内制度国际化”,积极参与国际数字经贸规则标准制定。通过多边对话、平等协商等渠道,把握数字贸易窗口机遇,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加快形成凝聚各国共识、尊重多方利益的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框架。尤其要在反对数字霸权、保障数据安全、弥补数字鸿沟等方面发声建言,提高我国数字贸易话语权和影响力,加快构建有助于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全球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