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宁夏国资委持续规范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通过“八个明确”巩固提升资产评估管理基础工作,指导国资监管部门和企业不断完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发现价值和防止流失功能。1—11月,已审核完成区属国有企业29宗评估备案项目,评估值3亿多元,评估增值率12%,确保了国有资产在有序流转中保值增值。
一是明确需资产评估的企业范围,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和其权属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二是明确需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企业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以及产权转让、资产转让、资产置换、租赁、抵债等13种需要评估、4种不需要评估的经济行为。
三是明确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委托,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满足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与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等。
四是明确资产评估项目的内审和公示,在申请核准或备案前必须履行由产权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财务、审计、规划、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内部初审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程序。
五是明确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与备案,对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并规范核准、备案的详细工作流程。
六是明确建立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制度,明确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或备案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均需经专家评审,其他资产评估备案项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并规范聘请专家的条件和评审工作流程。
七是明确资产评估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宁夏国资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中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评估依据的合理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等10个方面进行抽查,并将检查和抽查结果通报企业和相关部门。
八是明确评估事项责任追究,对违反相关经济行为、评估规定等问题的企业和评估机构,按照相关制度办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