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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信不立,法无信不行”评《法与信》

■《法与信》

作者:史大晓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史大晓先生(以下称作者)的《法与信》被列入由澳门大学於兴中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李其瑞教授共同主编的“中国传统法哲学基本范畴研究”丛书第一辑出版。可以说,本书是该套书中与我们每个人关系最为密切的一本,几乎每个中国人都会对孔子的这句话印象深刻,甚至引为座右铭:“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这句话后来被元代剧作家关汉卿演绎为“人无信不立”。

此外,笔者还要加上一句:“法无信不行。”这句话至少可以作两种理解:法律必须诚信,否则就不会被有效实行;或者是,法律必须被人信仰,才能更好地实行下去。无论作哪种理解,“法与信”的关系都是难分难舍、相辅相成的关系,值得我们深入探究。

作者依托古代典籍,毕积年之功,为我们爬梳并阐释了中国古代法哲学之“法与信”的范畴。他开宗明义地指出:“信”是中国古代的基本伦理范畴,是“五德”或“五常”之一。“信”是人类社会得以维持的一个基本条件,也是人类得以扩大交往范围的重要机制。自古以来,各法律传统均为保障“信”字的贯彻落实付出了诸多努力,传统中国亦不例外。事实上,传统中国非常重视通过法律手段构筑人与人之间、人与国家之间的信任关系。

殊途同归

作者开辟5个专章以论述“法与信”的密切关系,可谓覆盖全面、思路清晰、论证有力。

关于“法与信的起源”,作者从法在古代中国的起源——“刑始于兵”谈起,而古代带兵打仗一定是需要印信的,正好印证了本书封面右上角所画的“虎符”图形。并且盟誓是信观念的原初形态,这些均说明“信”与“兵”一样,是中国古代法的起源性元素,因此这本书选题立意的厚重价值自然不言而喻。

作者认为,“法与信”是殊途同归的。尤其是随着诸子百家的兴起,“法与信”就有了非常明显的交集。在第一章“古代典籍中的法与信”中,作者从先秦、两汉与魏晋南北朝、唐代三个历史时段选取了大量的经典典籍。这一选目体现了作者对于中国古代思想史的精到认识:唐以前的思想往往是中国历史上最具有原创性的思想,因此更有着重讨论的必要。这正与第五章“学者评论中的法与信”遥相呼应。此亦体现出作者构思的精巧之处,本书作为“中国传统法哲学基本范畴研究”丛书中的一员,固然需要立足于传统文本,但也绝不是对文本的简单裒辑,作者的拣择与运思本身是书籍灵魂的重要体现。

作者的精到见解俯拾即是,比如:盟誓事实上是“信”最原始的一种形态。在法律史中,“誓”是中国最早的法律形式,其中有多篇被记载于《尚书》之内,而《尚书》在四书五经中具有纲领性的地位,中国法文化的起源之早显而易见。《礼记》《周礼》则是更多地规范人们的日常生活。《周易》的《孚卦》《讼卦》则是从哲学的角度论述诚信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体现了来自远古的中国智慧。儒家思想的代表——《论语》《孟子》《荀子》等书对“法与信”的集中论述,形塑了华人文化圈中对法律与诚信关系的基本认识:人要成为君子,必须遵守诚信;国家要想富强,也必须遵守诚信。

儒家对法律虽然没有极力提倡使用,但他们普遍是允许法律作为治国理政的一种工具而存在的。更加重视法治对推行“信”的价值的流派,则是以商鞅和韩非、管仲为代表的法家,作者运用自身的法理学知识,对其进行了精彩的分析。

除了儒法二家,作者还列举了兵家、墨家、杂家的经典论述。通过作者的论述我们可知,“信”是先秦诸子共同提倡的重要价值,奠定了中华民族的民族性格和国家属性,“法与信”是先秦诸子的共同关注,“法与信”作为中国法哲学基本范畴中的一对关系是当之无愧的。

在两汉与魏晋南北朝时期,作者选取了《淮南子》《盐铁论》《新书》《论衡》《潜夫论》《世说新语》等经典著作,准确地还原了各位哲人贤达对于诚信价值及法与信关系的论述。其中傅玄著《傅子》和刘昼著《刘子》并非对大众来说较为常见的文献,作者也予以选取其中的重要论述,例如,前者论及“夫象天则地,履信思顺,以壹天下,此王者之信也。据法持正,行以不贰,此诸侯之信也。言出乎口,结乎心,守以不移,以立其身,此君子之信也。”这样逻辑严密的层秩出自西晋时人的论述,足见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之发达。

选取元素

作者在第二章论述“古代律典中的法与信”。与中国古代灿烂光辉的法律思想相比,法律制度多少带有一点严肃性,但其中亦蕴含着法哲学智慧,作者对此予以熟稔地萃取。在这部分内容中,作者将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的内容相结合,完整地叙述了中国法制史中的“法与信”关系元素,层次分明,逻辑清晰,引人入胜。透过中国古代法制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律典对诚信的规制是较为科学合理的,与礼制、风俗等重要元素有机搭配,对于我国当下法律融入社会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价值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为此,作者选取了较多的《唐律疏议》这一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典范文本的内容。

在第三章“古代案例中的法与信”中,作者选取了中国古代最为著名的两本案例集:南宋判牍《名公书判清明集》和清代道光年间祝庆琪、鲍书芸等人编纂的《刑案汇览》。由此可见,我国在宋代和清代的相关案例呈现出的案情已经比较复杂,法律规定亦比较严密,值得我们仔细研究。

第四章论述的是“古典文学作品中的法与信”。作者耗费心力选取古代诗、词、歌、赋、传奇、小说、戏曲、杂剧等五彩斑斓的文学作品中的“法与信”元素,由此颇能体现作者对中国古代传统文学的如炬慧眼,这不能不说是来源于法律人对法律现象的职业敏感。

法律与文学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笔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学是法学素材的来源,中国自古代即有诗言志的传统,而其所言之志很多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例如,《诗经》中直抒胸臆的例证即很多,这些朴素的理念和法学的追求别无二致。“文学”可以作为一种媒介,用以发现法律的价值与意义,可以有效地立足于社会实际,一步步地接近法律的内部核心,最原始和最接地气的表述更容易接近哲理化的表达。《法与信》一书将《水浒传》中第五十二回“李逵打死殷天锡,柴进失陷高唐州”予以精当的分析,可以与本书前文对《宋刑统》的相关内容遥相呼应,这充分说明文学是对社会生活的高度写实。

在第五章中,作者选取多位著名学人的评论以阐述法与兵的关系。其中颇值得注意的是董仲舒和朱熹,二人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哲学家,他们对儒学与政治的紧密结合承担了重要的理论构建者的角色。文末选取的黄六鸿与汪辉祖是清代司法实践的重要见证者,《福惠全书》与《佐治药言》分别是重要的政书与律学著作。通观《法与信》全书,可以看出作者高度的法学功底和史学素养。其选本精当准确,视角全面系统,由此可见这是一部论述中国传统法哲学的佳作和力作。

现实关怀

难能可贵的是,作者在书中表达了自己的现实关怀,充分体现了发掘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于中国法治建设之迫切和关键性的意义。

人民的信任是国家最宝贵的资源和力量源泉,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当下,我国大力建设信用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使得信用成为一种新的资本形式。

近现代以来,我国实现了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模式的转变。而在新时代,我们又面临从陌生人社会向信用社会转型的时代任务。

诚信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诚信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诚信道德要求人们诚善于心,言行一致。诚信规范与“忠”相通,也与“仁”“义”相联系。

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想要良性发展,必须下大气力保护诚信者和老实人,必须不遗余力地营造诚信氛围,捍卫诚信价值。法律作为一种工具,诚信作为一种价值,二者间存在手段和目的之关系。

“法与信”与我们的生活可谓息息相关。违背诚信的行为,若达到一定的程度,将超出道德自律的限度,势必需要法律的介入。因此,必须做好相关制度的建设,确保其有序运行。

而从更宏观的层面来看,法律无疑是国家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法治就是国家信守自己的承诺,就是国家的诚信。法律人尊重和维护法律,既是兑现和维护国家的信誉,也是维护和确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信誉和价值。

(作者系山东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潘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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