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
从全球范围看,现代化与经济法密切相关。正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现代化,经济法才得以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有效调整,能够推动和规范经济社会发展,并由此提升国家现代化水平。因此,加强对经济法与现代化关系的研究,是建构经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一条重要路径。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有必要结合与现代化相关的基本概念、基本命题和基本理论,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从基本概念视角看经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
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经济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概念。如果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则经济法就是调整此类特殊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上述定义中,特别强调现代国家及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两大职能,这与现代国家的根本任务直接相关。依据我国宪法,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了实现这一根本任务,国家必须有效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而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即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见,经济法与现代国家、国家现代化存在密切关联,与此相关的知识自然构成了经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并影响着经济法学相关基本概念、基本命题、基本理论的提炼。
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两类行为,贯穿经济法的各类理论和制度,是建构经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关注的基本范畴。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手段、调整范围,决定了经济法的体系、特征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不仅事关整个经济法学本体论的构建,也影响经济法学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和范畴论的基本内容。从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出发,可以推导出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诸多重要内容,由此会影响经济法学的知识性、系统性以及一国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独特性。
从独特性角度看,宏观调控的概念,先是从经济学概念转化为政策概念,再转化为宪法概念和经济法概念,具有突出的中国特色。由于宏观调控对于发展中大国实现现代化不可或缺,因而我国宪法第15条对其作出专门规定,由此确立的经济宪法条款,为经济法领域的立法提供了重要宪法基础。据此,经济法领域的多项重要立法,都体现了宏观调控的概念和基本原理。基于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经济法制度而展开的研究,使中国经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更具独特性。
此外,为了保障现代国家依法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需要将相关经济政策转化为重要的经济法制度,从而使经济法成为不同于传统法的现代法,使经济法学的知识体系有别于传统法学的知识体系。因此,理解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独特性或自主性,既涉及与外国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比较,也涉及与本国传统法学知识体系的比较。
从基本命题视角看经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
经济法学有多个重要命题,例如,“经济法是现代法”“经济法是分配法”“经济法是风险防控法”等。其中,“经济法是发展促进法”作为一个重要命题,强调经济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功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经济法对于促进国家现代化发展目标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国经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既要体现各国经济法学的共通性,更要结合中国实际,体现国别性或独特性。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在14亿多人口的大国搞现代化建设,其难度可想而知。要完成这一极其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类法律制度的支撑,其中经济法的促进和保障尤为重要。为此,应有效运用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促进财富创造、财富积累和财富分配三个方面有机统一。结合“经济法是发展促进法”的命题,尤其应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要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就应依法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从而保障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同时,还应依法实施有效的市场规制,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并由此推动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在经济法中包含的大量促进型规范,是经济法实现其发展促进法功能的重要制度基础。因此,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领域,都要依据促进型规范,有效运用相应的财政促进、税收促进、金融促进、计划促进、产业促进等多种促进手段。经济法的促进型规范和相应的促进手段的运用,有助于基于经济法的发展促进法功能,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提升市场主体的竞争力,推动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这对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尤为重要。
第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需要以现代化经济体系为依托,尤其需要建设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和现代经济体制。其中,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础;而能够有效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现代经济体制,则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保障。只有夯实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经济体制的基础,才能持续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对外开放体系、公平分配体系、区域协调发展体系的完善,并由此在整体上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而上述各类体系的优化,都有赖于经济法各个部门法的促进。例如,构建现代市场体系,需要加强竞争法的调整;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需要加强产业法的调整;构建公平分配体系,需要加强财税法的调整;等等。而整体的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构建,则需要加强经济法各个部门法的协同调整。在运用经济法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构建的过程中,会形成相应的经济法学知识,它们是建构经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
从基本理论视角看经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
建构中国经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结合经济法学的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基本理论展开研讨。例如,在经济法学的本体论层面,一般认为,经济法是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基础,用以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现代法。经济法产生于工业经济时代,其基本理论在数字经济时代是否仍然具有解释力,如何对其基本理论进行相应拓展,是在经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新的重要问题。
事实上,在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赖以产生的经济体制基础并未发生改变,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框架也不需要作出根本性调整;同时,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依法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才能更好地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因此,经济法学的本体论、价值论等相关基本理论,在数字经济时代仍然是有解释力的。
尽管如此,数字经济发展毕竟带来了诸多问题和挑战。因此,在经济法学的规范论和运行论等基本理论研究中,还应结合数字技术、数字经济发展所导致的新问题,对具体理论进行相应调整,从而有针对性地指导相关经济法治建设,在更高层次上提升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
在规范论层面,应结合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问题,在主体理论中探讨如何理解和确立平台、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在行为理论中思考如何对数据行为进行经济法规制,在权义结构理论中分析如何保护各类主体的新型权利(包括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以及平台的权利与义务),在责任理论中研究如何依法追究相关平台责任、数据主体责任、人工智能责任,等等。这将有助于发展经济法学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权义结构理论和责任理论,推进经济法学规范论的完善。
在运行论层面,应结合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开展相关理论研究。例如,在立法理论中应加强研究信息立法、数据立法、人工智能立法的理论问题;在监管理论中应研究如何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在司法理论中应研究如何运用经济法解决数字经济领域的新型纠纷,等等。这些研究将有助于构建更能回应现实需要的经济法学运行论。
在上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将数字化、法治化、现代化相结合,可以从整体上提炼“数字经济法”的理论,进一步推进经济法学基本理论的完善,由此形成新的知识增量,丰富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内容,推动中国经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进而推动中国经济法学乃至中国法学整体上的发展。
(作者:张守文,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