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新业态的迅猛发展,新职业群体层出不穷,且群体规模逐渐扩大,吸引了大量的青年劳动力涌入,为处于择业期的青年提供了更多元的就业选择。由于新职业就业形式灵活、用工关系复杂多元, 在呈现出新趋势新特点的同时,也面临一定问题与挑战。针对当前新职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应统筹处理好促进新业态发展与维护新职业群体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多措并举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更好地保障新职业群体劳动权益,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关键词】新职业群体 劳动关系 劳动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产业格局、社会治理模式发生了深刻的改变,新职业随着新经济的发展、新业态的产生而出现,且群体规模逐渐扩大,吸引了大量的青年劳动力涌入,为处于择业期的青年提供了更多元的就业选择。全国总工会组织的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而青年在新职业群体中占有较大比例,“80后”“90后”成为新职业群体主流人群。由于新职业就业形式灵活、用工关系复杂多元,在呈现出新趋势新特点的同时,也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需要妥善应对。
当前新就业形态的新趋势新特点
一是数字化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从业人员个性化需求增长。随着数字化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网络平台也逐渐成为新就业形态中不可忽视的力量。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和交流的载体,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就业机会和创业平台。通过网络平台,人们可以方便地寻找和发布工作机会,实现灵活就业和远程办公,以更好地进行整合和利用人才资源。网络平台的兴起和发展不仅推动了就业形态的变革,也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职工的个性化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对于工作时间灵活性的需求日益增加。职工个性化需求的增加还促使了新兴职业和行业的出现与兴起。这些新兴行业往往涉及前沿的技术和创新的理念,为职工提供了更具挑战性和发展空间的机会。例如,除了外卖、网约车等劳动密集型的工作,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和区块链技术等领域的工作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这些多样化的选择不仅满足了职工对个人发展的需求,也推动了社会的创新和进步。
二是跨界合作和共享经济兴起,创业和自由职业者持续增加。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多元化趋势的增强,跨界合作和共享经济的兴起也在当前新就业形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跨界合作不仅可以为企业带来新的商机和市场拓展的机会,也能够促进创新和资源的共享,各行业之间的合作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以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典型代表的网络平台经济迅猛发展,带动传统劳动形式、劳动内容、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以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群体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成为国家劳动力大军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随着创业环境的改善,创业作为一种新的就业形态,已经成为当前新就业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和自由职业者的数量也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随着当前新就业形态的出现,自由职业者这种特定工作方式的选择数量逐渐增加,这种工作模式也越来越受到关注。自由职业者通过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多样化的工作任务和合作方式以及利用网络和数字技术的优势,实现了更加自主、灵活和多样化的职业生涯。
三是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发展新特征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出更高要求。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 网络平台灵活就业方式整体呈现出去雇主化、去组织化、兼职全职自由切换等显著特点。网络平台用工形式灵活多样,运营管理企业众多, 雇佣关系错综复杂,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一定法律制度瓶颈。例如,平台用工形式灵活多样,但使得劳动雇佣关系复杂;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没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认定难;劳动权益保障难,劳动矛盾纠纷风险突出;日常工作监管难,行业监管也亟待加强。这些新特征也对企业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关注员工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应还要主动地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关注社会问题并主动参与解决。在当前新就业形态中,企业还应该关注新兴产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此外,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注重可持续发展,遵循商业道德,确保其经营活动对环境、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不造成不良影响。
新职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基于网络平台形成的新职业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是新职业群体发展中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平台和平台服务提供者是否建立劳动关系,这一群体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者”概念或“劳动关系”判断标准是否适应当前形式等问题,是与新职业群体密切相关的关键议题。
在实践中,劳动关系认定是众多有关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焦点问题。在关于网络平台用工过程中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上,目前,学界有以下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虽然网络平台中用工关系具有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特征,但是可以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以保护劳动者。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这种用工关系并不具备标准的劳动关系要件,应当认定为合作关系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基于网络平台建立的劳动关系是介于劳动关系与普通民事关系之间的特殊的劳动关系,可以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如增设经济依赖型的劳务提供者主体,并予以专门立法,在最低工资、工伤保险等方面等同于标准劳动关系,而在其他方面的规定则应当宽松。其他的观点则是根据劳动者和网络平台之间的具体情况,去认定是否为劳动关系。
新就业依托于新经济,由于新职业出现时间还相对较短,从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角度来说,新职业群体仍然是一个新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象。当前大部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点仍然在于规范市场秩序和业务,对具体从业人员的相关管理政策和服务措施处于相对滞后状态。当前,在我国现有的劳动关系认定体系下,网络平台用工立法问题上其实对劳动关系调整总体上实行“单一调整,严格认定”模式,即对所有用工类型实行“要么完全保护,要么完全不保护”的处理方式,劳动保护难以适用,不利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加大了司法实践的难度。由于关于新职业群体的劳动法律存在不足与缺位,目前的相关保障不少不是由劳动法律政策所提供的,而更多是来自平台企业从平台管理或社会责任出发所采取的措施,或者是其他社会组织为新职业群体提供的帮助和服务。以网约车司机为例,部分平台根据自身的运营方式、平台企业与司机的关系定位,尝试以不同方式为网约车司机群体提供相关劳动保障。
多措并举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
针对当前新职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应统筹处理好促进新业态发展与维护新职业群体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多措并举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更好地保障新职业群体劳动权益,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第一,以劳动关系领域法律体系的健全为法治保障,完善和创新新职业群体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出台至今,我国基本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中心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并不断完善。在工业化、信息化加速推进催生新经济、新业态的背景下,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量增加,而立法的天然滞后性特征给新型劳动关系的保障带来挑战。因此,应当进一步健全劳动法律法规体系,针对劳动关系新变化和重点问题,推动立法工作,加强法治监督。完善就业、劳动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新职业群体的社会保障和劳动权益保障。例如,尽快建立健全新兴职业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新兴就业特别是基于网络平台的就业监管。由于各类新职业种类繁多且不断涌现,职业标准和职业规范没有完全建立,对政府部门而言,监管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因此,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各研究机构广泛参与,建立动态跟踪系统,对网络平台上的各类新兴职业及时开展调研分析,从而更加科学有效地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
第二,以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为组织保障,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好中国特色工会作用。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各级工会应积极参与完善分配制度、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顶层设计,以提升职工生活品质行动为载体,以系统集成为方法,完善工会促进职工共同富裕、助力扩大内需战略的体系架构和推进机制,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一是对标共同富裕内涵要求,探索建立覆盖就业质量、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等方面的中国劳动质量标准体系,推动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和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构建职工权益充分保障,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协同共赢的格局。二是对标扩大内需战略需要,以项目化管理为牵引,引入公益慈善、爱心企业、志愿服务、专业机构等资源,为职工提供生活福利、健康服务、养老托育、度假休闲、文化体育、家政等服务项目,培育高标准的职工福利供应链体系、生活服务产业链体系、创新创业价值链体系。三是对标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要求,开展提升职工生活品质行动,系统集成服务职工资源,培育一批示范性好、辐射功能强的服务型、枢纽型、高质量服务职工综合体和幸福企业,建立工会服务职工标准化体系,激发工会服务供给活力。
第三,积极探索构建新型劳工权益标准体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劳动经济权益。网络平台的新职业不同于传统职业,缺乏标准和职业参照,在国家层面其相应的政策保障还不够完善。要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平台的用工制度,同时需要创新对新职业群体的劳动保障方式,加强对新职业群体的社会保障和劳动权益保障,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和标准,立足我国发展实际与需求,搭建新时期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努力实现国内标准接近或优于国际标准,并获得国际权威机构认证。建立健全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考核评价体系,形成以就业质量、劳动关系、职工生活品质等为核心内容的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评价指标和企业社会责任体系。
第四,加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出台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大对新职业从业人员的培养和新技能培训,建立健全新职业人才评价机制。未来我国新职业人才需求规模庞大,需要加强对各类新职业人才的培养。同时,还需要通过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赋能新职业群体,扩大其职业发展空间。另外,建议政府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自主制定新职业人才相关技能评价规范,以市场为导向,以职业等级为评价方式,制定新职业人才技能评价机制,开展新职业技能评价,给予新职业从业人员个人发展和职业晋升空间。二是积极引导新职业群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网络平台给人们的就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要积极转变就业思维,做好职业和个人发展规划,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拥抱新职业,抓住新机遇,在新时代新发展中乘风破浪,做有所作为的时代新人。
(作者为吉林大学劳动关系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中华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副部长)
【参考文献】
①谢增毅:《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中外法学》,2018年第6期。
②翁玉玲:《互联网平台就业保护的困境与对策——以劳动关系认定的司法实践为切入点》,《网络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
责编/于洪清 美编/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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