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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3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旨在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说。

《办法》明确,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冶金、机械、电力、建材、仓储等企业;第二类为主业从事电子、医药(化学制药除外)、纺织、旅游、通信等企业;第三类为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央企业还应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说。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方面,《办法》明确,国务院国资委将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级或者扣分。

[责任编辑:潘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