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我国数字平台经济发展迅猛,平台经济所具有的强大网络效应、规模效应及用户锁定效应,使得平台经济所辐射的产业行业及相关市场上的数据、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更容易向少数平台企业聚集,特别是在数据作为重要的创新要素后,平台企业对各类数据的争夺日益激烈,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不断显露。其中基于数据的平台互联互通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鉴于此,有必要明确平台互联互通的基本内涵与范畴,梳理互联互通作为一项制度安排的演化进程。聚焦在法治框架下常态化监管对推进平台互联互通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以分类分级监管为原则,构建多主体、多制度、多工具的协同管理机制;推进事前预防式监管与事中事后精细化监管相结合的全周期监管模式在平台互联互通进程中的实施,建立健全以安全为底线,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平台互联互通制度安排。
关键词:常态化监管 互联互通 分类分级 安全底线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研究制定推动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2023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经济发展”。9月24日,在2023年外滩金融峰会上,如何实现对平台企业进行常态化监管、如何推动平台互联互通等话题不断被讨论。近年来,推动平台间互联互通一直是平台监管领域的热点议题。从长远看,互联互通能够为平台企业营造公平、开放、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数据要素的高效流通和分配,从而释放和利用数据价值,激励大型平台企业不断研发创新,也助力中小平台企业的发展,总体来看,推动平台互联互通具有积极意义,将为数字经济行业注入新的活力,推动平台经济体系健康、创新、可持续的发展。
互联互通已经融入人民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各个领域,[1]然而,有关平台互联互通内涵的理解以及如何安全、规范地推进平台互联互通,在理论界,特别是在法学界还存在不同观点。有学者提出将互联互通划分为数据联通、业务联通和生态联通等不同层面的场景,加以分类讨论。[2]也有学者将当前我国平台互联互通的表现形式提炼为三个维度,即链接应用维度、数据流量维度和技术系统维度。[3]还有学者提出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角度来看,可以对平台互联互通设置合理的边界,全面互联互通并无必要。[4]
平台经济的法律规制体系,互联互通监管体制的协调性、有效性,以及在互联互通中数据安全、技术标准和互操作性等问题还需进一步探讨。为了合理划定平台互联互通的内涵和外延,有必要在加强常态化监管水平的背景下,重新梳理平台互联互通作为一项制度安排的演化进程,聚焦常态化监管对推进平台互联互通的指导性和现实性意义,构筑更加具体的平台互联互通的实施路径和制度安排,使平台经济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地持续发展。
平台互联互通的内涵及现况
平台互联互通内涵
“互联互通”并非伴随平台经济发展才出现的新鲜术语。早在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就已经出现了电信网之间应当实现互联互通的相关规定。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也曾出现“互联互通”的概念。但通过梳理上述法律法规,可以发现上文提及的“互联互通”使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民生领域,其使用场景同具有商业性质的平台经济领域有不小的差异。目前来看,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尚未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的互联互通给出明确的定义。
平台互联互通相关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将“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确保跨平台互联互通和互操作”明确为相关政府机构“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的一项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则将“推动制定云平台间系统迁移和互联互通标准,加快业务和数据互联互通”列为“优化发展环境”的举措之一,明确指出要“建立有序开放的平台生态”。
从上述相关政策文件可以看出,平台互联互通的核心在于建立平台间无障碍的连接,实现数据的安全流动与合理共享,业务的有效互通与便利操作,以及打破平台接入权限的壁垒与实现平台生态系统的开放,进而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促进其业务不断创新,既能提高用户体验又能提升市场经济效益。具体而言,平台互联互通的内涵和外延大致可以从数据的互联互通、业务的互联互通以及平台生态开放三个层面来加以阐释。
从数据的互联互通层面来看,其核心在于数据要素的自由流通与共享,这是以数据可以实现无障碍的跨平台传输为条件的。由于平台的多边结构特征,使其能够汇聚来自多方主体的多种类型数据,包含商业秘密、用户数据、衍生数据等。然而,鉴于平台聚集的数据种类众多,数据的收集、加工、使用、传输等就不可能仅关涉平台企业自身的权益,同时还可能对商业用户的商业秘密、个人用户的隐私,乃至其他竞争性平台的权益造成影响。因此,解决数据互联互通涉及的权益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数据类型的特性、内容以及牵涉的多方主体多层次地判定,全面考虑数据的本质和涉及方的权益关系。
从业务的互联互通层面来看,业务互联互通要求不同平台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可以实现交互操作。业务互联互通与数据互联互通虽同为平台互联互通的内容,但却具有各自固有的目的与实现方案。数据互联互通的目的在于数据要素的流动与共享,业务互联互通的目的则在于实现不同平台业务之间的跨平台联通与便捷交互。目前,平台业务的互联互通主要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简称API)技术实现。应用API技术,可以在不构建新的连接基础架构的情况下,实现商品或服务的跨平台交互。[5]业务互联互通的程度直接关系到用户自由切换不同平台的便利程度。业务互联互通的实现可以保障用户的自由选择,有利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
从平台生态开放层面来看,平台的生态开放要求已经拥有广大用户的主导性平台向其他平台开放其生态系统。平台生态系统的开放可以实现平台之间的协同。所谓“平台生态系统”是指以一个或多个主导平台为核心,在其基础业务之上发展各种关联业务,由此联结各项业务的相关企业用户和消费者用户,从而构成多项商品、服务、多元主体之间彼此联系、实时互动的价值链系统。[6]出于发展自身平台业务,保持竞争优势的目的,平台企业有动机采取种种措施限制联通,避免出现用户的流失。但平台生态系统的开放与数据、业务层面的互联互通是有机联系的。随着平台间数据互联互通与业务互联互通的的不断加深,平台生态系统的开放程度也自然会逐渐提升。多核心的平台生态系统结构将有效避免一家平台企业独大,为整个生态系统的健康互动和繁荣发展消除阻碍。
平台互联互通现况
随着数字经济领域新技术的不断开发与应用,新业态和新模式不断涌现。数据则是这些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的底层支撑,因此也日益成为平台企业取得和保持市场竞争优势的必争要素。平台企业在争夺数据和流量的过程中,采取了一些与互联互通精神相左的行为。为推动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2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将“无正当理由限制其他网址链接的正常访问、实施歧视性屏蔽措施等”列为重点整治对象,以维护开放互通、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与此同时,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指南推动互联互通的落实。
在2021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提及超大型平台企业应当在符合安全以及相关主体权益保障的前提下,推动其业务具有与其他平台企业业务的互操作性。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指出企业利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或者平台规则等去排除、限制竞争,同样可能构成垄断行为。2022年11月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制平台经济存在的链接屏蔽、平台封禁等行为的新条款,其中第十六条第五项对无正当理由拦截、屏蔽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以及第十七条对不当排斥、妨碍其他经营者产品或者服务的接入和交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均可为互联互通的落实提供法律保障。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也可以推动数据互联互通安全有序的推进。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引入了类似欧盟法上的“个人数据可携带权”的制度,此制度的实施将会将选择权交还到个人用户手中,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与决定个人数据的跨平台转移,不仅有助于消费者利益的提升,也有助于新老平台间、大中小平台间公平竞争的开展。[7]
经过有关部门执法与指导工作的开展以及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平台互联互通在即时通讯、线上电商、在线支付等领域取得了初步进展。现阶段,微信已在点对点聊天场景中支持直接打开淘宝、天猫、抖音等网址链接;阿里巴巴与腾讯广告达成合作,微信内优质广告流量通过阿里巴巴投放可直接跳转淘宝、天猫相关商品详情页;京东联盟也已宣布降低商家参与小红书、B站等站外营销的门槛并简化合作链路。此外,在2023年11月10日,微信宣布已经完成与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大通讯运营商旗下支付平台条码支付的互联互通。
然而,从整体来看,更深层次的开放仍未实现。此外,在互联互通中还可能存在数据安全风险、利益协调与风险承受等问题。真正实现平台经济领域的互联互通,促使平台互联互通成为平台经济领域的主流和常态仍然任重道远。如何避免出现运动式执法以及平台企业的应付式合规,仍是深入推进平台互联互通的关键所在。
常态化监管下平台互联互通的方向
常态化监管的基本内涵
2022年7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对平台经济实施常态化监管。随后,2022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经济发展”。2023年12月,在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切实促进平台经济有序竞争创新发展。在新发展阶段,常态化监管对于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具有重要意义。高水平的常态化监管有助于保障平台经济安全运行,鼓励平台企业创新,充分释放市场活力,确保平台经济在安全有序的轨道中健康持续发展。
虽然我国政府机关不断强调要推动常态化监管,但是,如何理解常态化监管的具体内涵还未有专门解释。结合各会议论述与政策指导可将常态化监管的内涵阐释为:以法治为框架,以明确的法律法规为根据,兼顾安全与发展的基本要求,依托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运用多元工具的硬件支撑,开展敏捷、精准、透明与规范的监管。[8]
在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背景之下,我国已通过对平台的专项监管有效规制平台“二选一”等阻碍互联互通的现象,取得一定的效果。目前,平台经济监管已经转入常态化监管新阶段,为推动平台经济监管行稳致远,需要结合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的内涵及要求,提升监管能力,对焦平台互联互通的堵点,找出现有互联互通监管体制的不足,以问题为导向,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常态化监管对于平台互联互通的现实意义
常态化监管对科学认定阻碍平台互联互通行为的违法性,完善平台互联互通的监管机制,构筑长效可行的平台互联互通同伴成长模式均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常态化监管有助于科学认定阻碍平台互联互通的违法行为,厘清平台互联互通义务的边界。平台互联互通并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互联互通,平台企业也并不承担无限的互联互通义务。违反法律法规,有损于市场秩序、消费者利益的,不正当的阻碍互联互通的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常态化监管正是要突破一刀切的互联互通立法与执法模式,科学高效地识别与规制平台企业阻碍互联互通的违法行为,为平台企业合规发展提供良好预期。其次,常态化监管有助于互联互通监管机制的完善。现有的互联互通监管机制偏重政府部门的一元监管,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渠道较为有限,政府负担过重,市场主体的参与度不足。而常态化监管则要求多元主体形成监管合力,增强市场主体的能动性,激励市场主体参与探索与逐步划定互联互通的合理边界,增强监管的可行性与科学性。最后,常态化监管有助于构筑长效均衡的平台互联互通同伴成长模式。常态化监管以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目标。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过程中,对平台企业互联互通落实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以及对阻碍互联互通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制裁,都离不开对大中小平台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利益的衡量,通过不断调整这些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长效均衡的互联互通同伴成长模式也得以建立。[9]
常态化监管下平台互联互通的方向厘清
在阶段性完成针对平台企业的专项监管后,平台经济进入了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阶段。值此新发展阶段,常态化监管因其具有全方位、全周期、多层次的监管特点,符合平台互联互通发展的需要。在向常态化监管转变中,需要根据常态化监管的内涵和基本要求,调整监管理念和监管策略。
从专项监管到精细化监管。首先,传统监管方式更多注重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市场进行大规模、宽泛的管理,缺乏基于平台经济特点的差异化管理,也缺乏对于平台互联互通问题机制的深入了解。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新业态持续迭代更新,平台经济涉及多主体、多业务、多层面的多元场景,同时数据安全和数据侵权的现象频现,故此对平台经济监管也提出了新要求。数字经济专项监管相较于传统监管方式,采取了较为精细的靶向监管,虽有效整治数字经济领域乱象,但也陷入了“硬监管”的困局。[10]其次,平台企业的多边性特征使得平台互联互通涉及众多主体、众多行业,同时还融合了数据、算法等多种要素,其复杂程度不言而喻,传统监管模式难免力不从心。因而需要更灵活、差异化的方法来应对平台互联互通的各种潜在挑战,以确保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常态化监管提出的敏捷监管、精准监管成为了规制平台互联互通的重要选择方向,通过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及时且细致入微的审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遏制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滋生,为数据互联互通保驾护航。最后,在常态化监管模式下,应当通过制定监管规则来明确平台企业的权利义务范围,细化和优化平台分类分级的标准,设计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平台互联互通规范体系,提升监管执法的合理性和规范性,以此保障监管的科学性和可预见性。同时,监管部门还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掌握各平台企业的运营状况、市场地位、业务内容等方面的信息,深度挖掘和分析平台互联互通状况,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和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落实精细化监管,从而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效果。
从单一主体监管到多主体协同监管。首先,平台互联互通是数字经济下强大的数据通信、获取和处理能力同传统实体经济的资源和需求的有机结合。在传统体制下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存在不同程度的障碍,不仅具有信息不对称,难以全面掌握平台企业的运营现状和市场动态的情况,而且还存在监管漏洞和监管重复等问题,在实践中甚至会出现“规则打架”“九龙治水”等现象,难以有效形成监管合力。其次,因应平台经济的新特点,针对平台发展现状给现行规制体制带来的挑战,探索新的治理方法与监管思路。与早期监管不同,常态化监管注重综合治理,着力构建稳定、系统的合力监管机制,在全面了解和理解市场动态的基础上,通过持续的监测和调整,确保市场在合规、公平和有效的基础上稳健发展。基于平台互联互通的复杂性,其监管很可能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此时就要求监管部门之间也要做到“互联互通”。在常态化监管模式下,政府内部多个部门应深化协同治理,共同开展监管工作,通过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以期实现对平台企业的全面、精准和高效的监管。最后,常态化监管还推动实现多主体之间的协同配合,鼓励各方参与,以建立开放式的监管格局。由于数据要素具有不易审查性,使得监管机构难以全面、深入地审查所有涉及互联互通的数据流动,仅依赖有关部门进行监管不仅面临极大的技术问题,而且其效率也可能受到限制。平台企业和平台用户作为数据的直接使用者,数据的联通直接关系到他们在平台上的使用体验和业务需求,因而能更敏锐、更高效地察觉数据流通的不畅或信息交互的问题。通过将更加了解平台互联互通的操作模式、内部逻辑、具有更先进的技术知识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纳入监管模式中,并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公众监督,形成全方位的监管合力,各取所长,降低政府部门监管成本,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从短期治理到全周期长效监管。首先,平台经济具有显著的动态性、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等特点,平台企业为应对多变的环境而采取更为灵活多变的市场行为。由于平台经济发展极为迅速和信息传播的便捷性,平台企业实施的不支持互联互通的经营行为可能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对相关的行业领域产生实质性影响。而在早期的监管中,监管机构多采取专项化监管和运动式监管这种短期治理、事后救济的手段,虽然具有一定的即期效果,但是囿于调查和执行程序,从启动调查至对行为干预需要时间较长,无法及时回应平台经济产生的问题,且这种短期治理往往面临难以覆盖整个发展周期和多样化因素的局限性,为此,建议保持监管行为的敏捷、及时、持续,精准应对,及时处理,长效解决平台经济领域的互联互通问题。其次,常态化监管提出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监管,不仅关注短期的问题治理,更注重长期机制的建设。这种监管理念强调在整个经济运行周期中,从事前预防、事中监测到事后评估,形成持续而全面的监管机制,弥补事后救济的滞后性。常态化监管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竞争状况的评估和监测预警,推动行业自律等多种预防性的监管措施,在监管透明的原则下,对平台经济进行合法、合理的全周期监管,构建起平台互联互通的长期稳定发展机制,为平台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最后,以上常态化监管提出路径转变有助于更好地适应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提高平台互联互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监管路径的转变不仅仅是为了规制,更是为了全面地考虑数字经济的复杂性,为平台互联互通创造更好的环境。常态化监管最基本的是要明确监管的程序和实体规则,在此基础上,为平台经济互联互通提供全周期的发展引导,划定安全底线,最终构建和谐长效的多元主体间同伴成长、互益共进关系。同时,监管机构通过持续性的执法行动,向市场传递了对于规则遵从的明确信号,使企业更加谨慎审慎地经营,推动市场向更加健康、公平的方向发展,为互联互通创造有利的发展土壤。
常态化监管下推动平台互联互通发展的制度安排
健全平台分类分级监管规则体系
常态化监管对平台互联互通提出了新要求、新标准和新方向,为此,需要建立精准的互联互通规则体系,细化和优化平台主体的分类分级标准,设计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平台互联互通规范体系。
有关平台分类,《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基于对平台的连接属性和主要功能的考虑,将平台分为网络销售类、生活服务类、社交娱乐类、信息资讯类、金融服务类、计算应用类,共计六个大类,对不同类型的平台采取相应的监管手段与监管方式,符合常态化监管下敏捷治理、精准治理的基本要求。然而,这一划分标准及相应的六种平台类型对具有“多主体、多行业、多市场”属性的平台而言仍略显粗略,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进一步细化完善。
为了避免出现分类交叉、重叠等问题,使平台监管更具科学性、针对性与有效性,可以考虑以商业模式为分类标准,采取多层级的分类方法。具体来说,就是基于平台的交叉网络效应将其分为三类:其一,为双边或者多边平台用户群体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介服务的交易型平台;其二,通过在平台一边提供免费商品或者服务吸引大量用户,在平台的其他边通过提供增值业务或广告等来获取收益,此时平台并不直接参与免费用户端和收费用户端的交易,可称之为非交易型平台;其三,兼采以上两种商业模式的混合型平台。为实现对不同商业模式中具体要素价值权重的区分与设定,还可以在初步划分交易型、非交易型平台的基础上,结合平台互联互通的现实情况可继续进行更为精准、细致的划分。较为典型的非交易型平台还可以被细分为视听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平台等。[11]
有关平台分级,《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主要依据用户规模、业务种类以及限制能力三项指标,将互联网平台划分为三个级别,即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该征求意见稿中所提及的三项平台分级指标固然是评估企业市场力量的重要标准,但是,为了更好地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仍可考虑结合互联网平台的运营模式和规律,对平台进行更加细化的分级,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平台互联互通的敏捷治理、精准治理,为不同级别的平台提供更明确的互联互通边界。
值得强调的是,在分级分类基础上确定相关平台互联互通标准时,还应确保以安全为底线,分阶段、分步骤推进的基本原则。实现平台互联互通并不能一蹴而就,审慎推行数据等平台经济核心生产要素的开放。按照《数据二十条》的规定“鼓励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发挥国有企业带头作用,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共同合理使用数据”,数据互联互通不能“一刀切”式执行,而应先发挥大型企业的引导作用,后逐渐落实至中小企业,以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实现可控和可持续的互联互通。
搭建平台互联互通多元治理体系
在常态化监管模式下,健全互联互通的监管治理体系不仅需要完善政府的监管机制,健全多部门、多层级、多区域协同监管,同时,也需要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管,形成多元化的监管格局,实现全社会的共同治理。
一方面,政府要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完善协同监管方式,提升联动监管效能。这就要求明晰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职责,明确监管范围和统一规则,厘清平台互联互通监管事项目录,确定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加强分工合作与协调配合。同时还要健全信息共享、共商共研、重点舆情联合应对等联动机制,在明确平台企业互联互通的牵头监管主体后,在涉及具体分管行业领域,可由具体监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行业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在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间实现有效联动。
另一方面,要推动形成平台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能动参与的治理监管模式。一是企业层面,推动企业合规经营,引导企业主动互联互通。平台企业在结合平台互联互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将互联互通的具体要求纳入企业章程或内部治理制度中,并将其机构化、制度化及常态化,形成单独的企业及合规政策文件,抑或制作成企业经营行为指南规范,严格参照执行,提高企业评估、预防及应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能力。二是行业层面,推动促进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内互联互通的实现。通过采取行业规则、公约以及市场自治规则等方式,指导、帮助协会会员建立健全平台互联互通合规管理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正向自律管理职能,一方面探索行业内行之有效的互联互通方式,推动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疏解政府监管部门的执法压力。[12]三是公众层面,调动消费者积极性,保障其监管互联互通的权利。平台互联互通的推进过程中,用户作为数据要素的主要生产者、平台的使用者正深度参与其中。消费者正不断融入市场发展的过程之中,数据要素取之于民,平台经济的持续发展有赖于消费者的信赖,而消费者信赖感的增强则需要平台经济真正造福于民。因此,有必要让社会公众作为监督主体之一,参与到平台经济互联互通的监督治理当中。[13]
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周期监管模式
常态化监管要求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理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机制,定期复盘监管链条上的漏洞,及时查漏补缺,科学规划监管重点,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构建对平台互联互通的全周期监管模式。
首先,监管机构应革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深入了解平台之间的交互关系和数据流动情况,并实时监测互联互通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和主动性。构建智慧化、精准化的监管工具,促使监管机构突破技术束缚,形成与平台企业协同联动的实时监管机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动态管理,从而对违法妨碍互联互通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其次,审慎采用事前监管的手段。事前监管可以对事后处罚形成有效补充,是实现平台互联互通全周期监管的重要一环。但市场是一个动态演变的系统,事前监管难以穷尽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即便有详尽的规则和标准,仍难以涵盖市场各个方面的变化和创新。更何况事前监管的运用还存在不足,存在诸如界定数字平台相关市场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过分强调事前监管呈现保护主义倾向等。因而,对事前监管的应用应保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将事前监管的适用条件与监管方式予以明确。《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中就对提醒敦促和约谈的进行设置了条件。
最后,在科学合理地进行事前审慎监管的同时,更需确保事中和事后的监管能够精准有效地衔接。通过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将平台经营者对数据的拒绝或不公平不正当的联通行为纳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范围,强化事中和事后市场监管的力度与实效,有效应对平台经营者在数据领域的不当行为,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监管机构需要及时吸纳跨境互联网领域的执法经验和司法案例,以建立适应新形势的监管框架,为维护国内互联网经济市场的竞争秩序,保障国家数字主权提供法治依据和行动准则。
【本文作者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全球数据竞争中人权基准的考量与促进研究”(项目编号:19JJD820009)、202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数据权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ZGFYZDKT202317-03)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1][8]陈兵、夏迪旸:《新发展阶段平台互联互通论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3年第1期,第36—46页。
[2]王晓晔:《中国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报》2022年第5期,第31—48、134、137页。
[3]刘乃梁、吕豪杰:《平台经济互联互通:规制源流、进路与中国方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2年第4期,第35—46页。
[4]侯利阳、贺斯迈:《互联互通视角下的平台挑战与制度因应——以自我优待为视角》,《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第109—118页。
[5][7]陈兵:《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边界及规制方向》,《数字法治》,2023年第5期,第108—125页。
[6]刘源、李雪灵: 《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型组织的价值共创》,《人民论坛》, 2020 年第 17 期,第84—85页。
[9][11]陈兵、张浩东:《常态化监管下平台互联互通的实施路向》,《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第123—137页。
[10]陈兵:《从包容审慎到常态化:数字经济监管的完善进路》,《社会科学辑刊》,2023年第5期,第57—67页。
[12][13]陈兵、林思宇:《构筑数字经济发展新格局,着力公平有序高质量发展》,《第一财经日报》,2022年2月15日,第A11版。
责编:程静静/美编:王嘉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