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清初承明制,地方官和京官皆由月选抽签产生。任用京官多称“授”,地方官任职则称“补”。但京官有不少职务需要具备专门才能的官员,于是仿效地方官选用,形成较为完备的京官题补选用体系,部院堂官选用下属司官最主要的制度就是京官题补制度。与题补地方官不同,京官题补必须为二人,即拟正和拟陪,最后由皇帝挑选一人。荐举官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保用的官员违法犯罪,保举者也会面临罚俸、降级等处罚。“咸同军兴”以后,朝野事务更趋繁重,内外臣僚的选官人事权皆不断提升,吏部月选范围日益缩小。
【关键词】清代 部院堂官 官员选拔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清代京官是相对地方官而言的,京官衙门并非全部居于京城。如陪都盛京五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统归京城吏部管束)和奉天府属各官,内务府设立的江宁织造、苏州织造与杭州织造等“江南三织造”,皆为京官体系。京官受皇帝临时派遣处理地方事务,如“学差”(各省学政)、“盐差”(盐运使)、“关差”(榷官)、“考差”(科举考官)等,官衙也设在地方。道员实际上属于都察院统属,但介入府县事务多,一般算作地方官。
任用京官多称“授”,地方官任职则称“补”。清初承明制,地方官和京官皆由月选抽签产生。但地方官事务殷繁,民情复杂,签派的官员难以应对,督抚保题、调补能力强的官员任职现象比较普遍。顺治帝认为“京官习知法度,外官谙练民情”,即见京官重制度和规则。实际上,清代皇帝更重视对地方官的选用,往往将不能胜任的地方官“调简”任京职。雍正朝实行养廉银制度后,因养廉银较丰厚,人们也多愿意任地方官。京官有不少职务需要具备专门才能的官员,于是仿效地方官选用,各部门首长选拔下属的人事权也随之增长,形成较为完备的京官题补选用体系。
各部门首长主要为各部院堂官,如六部、理藩院及盛京五部的尚书、侍郎,都察院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等,基本为二、三品以上大员。三品以下到五品的高级京官(即“京卿”“京堂”),如大理寺卿及少卿、通政使司通政使、顺天府和奉天府府尹等,选用权主要在皇帝。部院堂官的人事权主要体现在选用五品以下的司官(主要包括各部院郎中、员外郎、主事)和小京官。小京官主体为内阁典籍、中书,各部门主簿,国子监助教、学正、学录、博士等类,多为六、七品官,相当于地方正职州县品级。此外,与小京官品级相近的笔帖式也时常为堂官选用。据清代各类《会典》记载,从康熙时期到清末,这类五品以下的中下层京官总数约在2500人到3500人左右。
京官题补制度:部院堂官选用下属司官最主要的制度
题补即某官缺出,堂官将合格的人选用题本上达皇帝以求补授。题补京官,主要为五、六品的司官,六品以下则很少题补。在康熙初年,即见部院衙门题补的事例。例如,康熙于八年(1669)十月谕吏部:“朕思部院事务殷繁,诸司官职掌必得贤能,方克胜任。今尔部但就部院现任官员调补。其随旗上朝者,岂无贤能可备擢用之员?”(《圣祖仁皇帝圣训》)由此可知,康熙八年以前,部院堂官就调补德才兼备的官员任要职。康熙的意见是要扩大题调范围,将有能力的旗员也酌情选任司员。调补是题补的一种形式,题补是直接将具体部门的人员补授,调补是将非同一部门的人员调来补授,又称题调。如康熙十年(1671)规定:“工部节慎库满洲郎中、员外郎员缺,由工部堂官于本部郎中、员外郎内选择调补。”(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将工部非节慎司的人员题用节慎库,有调动的含义,故称“调补”。京城与盛京五部官员的调补,有防止徇私、打击帮派的特殊用意。雍正帝认为,盛京五部司官多是当地人,“互相交结,瞻徇情面,欺蔽上司”,屡教不改,命吏部将盛京五部郎中、主事全部调补到京城,又命在京各部堂官拣选“办事中等司官”调补盛京。(《世宗宪皇帝上谕八旗》)
清代京官题补制度的发展过程,大致如《清史稿》《选举志》所述:“初,京司官缺,题、选无定例,长官以意为进退。久之,员缺率由题补,而应升、应补、应选者多致沈滞。乾隆九年,诏以各司题缺咨部注册,余缺则选,不得混淆。于是定各部各司汉郎中、员外部、主事各几缺题授,余若干缺则选。道光间,更定题补缺额,嗣各部时有增益。”“题、选无定例”,即清初由部堂题补,还是由吏部月选抽签,没有一定规则。在乾隆五年(1740),工部题补员外郎、主事4人,都没有送吏部审查是否合例,也没有拟正陪,这类违规行为其他各部偶尔也会出现。乾隆特告诫要严格规范行事。(《清实录》)随着京官题补规模不断扩大,形成了一缺月选、一缺题补的“轮流”惯例,使得“各部保题者几至过半”。京官题补以时间顺序轮流,而题补地方官仅考虑官缺的特点,可见京官的特殊性没有地方官明显。因吏部月选的员额不断减少,积压了大量候补京官,“于铨法未为平允”。为规范题补,乾隆九年(1744)命吏、户、礼、兵、工五部根据实际情况,压缩题补比例,将确实需要题补的缺固定下来,以便划一操作。刑部各司事务殷繁,题缺比例削减较少,保留了约三分之一的题补比例,即两缺月选、一缺题补,轮流办理。此后经历朝不断调整,京官题补的比例略有上升,到光绪朝,六部司员题缺整体上还是维持在三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与地方官的题补比例相近。
京官题补有严格的程序。在部门司员题补缺出一个月之前,京堂衙门必须“先期将员缺扣留”,不由吏部抽签月选。为防止作弊,题补人员必须在期限内走程序,过期不候。如果被题补人有出差等因,则另题人员。若无合例人员可题,仍归入月选。题补人员的人事档案须提交吏部严格审查,并受科道官监督,不得违规。
与题补地方官不同,京官题补须为二人,即拟正和拟陪
题补地方官只限一人,而题补京官则有二人,最后由皇帝挑选一人。这一方面突出了皇权皇恩,另一方面缩小了京堂官的人事权,同时也说明地方事务更复杂,地方官更难挑选。京官正陪二人引见,都在京城,引见也较为方便。拟陪授官较早见于康熙朝,主要是拟选八旗各王的属官。如康熙三十三年(1694)二月,顺承郡王属下散骑郎员缺出,兵部以佐领佛伦等人分拟正陪,康熙引见后很不满意,并切责举荐人。拟陪人员有些纯属陪衬,如乾隆十六年(1751),翰林院侍讲题补缺出,应在翰林院编修、检讨人员内题补升用。但当时符合条件的只有一名检讨,难以选定拟陪者。皇帝同意在六部司员中选一名进士、举人出身者拟陪,资历显然不够升补。皇帝引见后通常也是任用拟正人员。道光十三年(1833),皇帝引见太庙五品官拟正陪人员,认为拟正的海兴阿“步履维艰,几至不能起跪”,改用拟陪者。(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这类改用拟陪的事例较为罕见。
因意见不一,题补京官有时会引发本部内堂官的人事纷争。如咸丰三年(1853),刑部尚书和侍郎的意见不一,题补人员堂官意见不合。刑部题补主事,刑部侍郎书元“固执己见,越次搀补”,遭到刑部尚书周祖培反对,书元等人被议处。部堂题补时与备选人也会有冲突,汪榯即其例。雍正元年(1723)规定,六科掌印给事中缺出责任紧要,由都察院堂官遴选不掌印之给事中二员,分别正陪具题补授。乾隆四年(1739),户科给事中汪榯奏说,六科掌印给事中由堂官拣选,“开党同瞻徇之隙”,请将不掌印给事中通行引见,由皇帝确定人选,得到乾隆认可。但都察院举报说汪榯怀挟私心,因为此次拣选掌印给事中时没有将他列首位。乾隆认为汪榯没有说明这个情况,且没有禀报雍正元年的定例,是假公济私、希求进用,将其革职,恢复雍正元年旧例。(《清实录》)
部院堂官保举权广泛,但清代荐举官员强调连带责任,如果被保用的官员违法犯罪,保举者也会面临罚俸、降级等处罚
题补是清代部院堂官选用京官经制性强的制度,此外,京堂选用京官的人事权还有很多,主要见于以下几类保举:
一是拣选类保举。拣选是挑选的意思,如“拣选题补”,即挑选题补的官员。清代还有专门的“拣选缺”,包括满、蒙国子监司业,内阁侍读,太常寺读祝官、赞礼郎,以及五城兵马司指挥、副指挥、吏目等下层京官。拣选缺出时,多由吏部、兵部等相关部门的堂官、大臣在相关官员内拣选二人,拟定正陪,最后让皇帝定取舍。与题补不同,拣选者与被拣选者不局限于同一衙门,被拣选者的品衔低下,但专业化要求更严格。
二是考核类保举。清代京官考核称“京察”,雍正朝以后三年举行一次。京察由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主持,各衙门堂官按照才、守、政、年“四格”标准,将官员分为三等,才长、守清、政勤、年壮健者保列一等。(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京察一等是题补、迁升的重要条件。
三是应诏类保举。清代皇帝行政急需相关人才时,往往会诏令臣僚保举。如康熙三十四年(1695)令大学士及部院各衙门堂官荐举属员,郎中、员外等官47人受到保举引见。(清《皇朝文献通考》)雍正即位时,特命各部院司官内“不论满洲、汉军、汉人、郎中、员外郎、主事,论部中司官之多少,十人内保举一等一人,二等一人”,后来各部院共保举一等62人,二等43人,皆得重赏赐。①这种保举相当于京察,此后的京察分等可能源于此。
四是保举差使。盐大使、仓监督、关税监督、铸造钱币监督、考试监督、军务监督、赈灾和工程监督等事关国计民生、军政要务的京官外派人员,也多由各部院衙门保举拣选产生,差满后升迁机会多。
尽管京官的选用权在皇帝、吏部和京堂三者,而且皇帝和吏部对京官的任用比对地方官的任用具有更多的限制权,但部院堂官仍是选官的核心,皇帝较多尊重部堂的选官意见。即使是吏部月选的京官,皇帝也会重视堂官的考察和建议。例如,吴庸勋雍正五年(1727)题用兵部员外郎,雍正怀疑其诚信,叮嘱“令该堂官试看,如不称职即行参革”;王弘佐雍正七年(1729)题用刑部郎中,雍正认为人平常,“交与该堂官试看,如不胜任,着以礼部等事简部门调补”。户部一些“人去得”的司员,雍正还是不放心,“交与怡亲王(户部尚书)试用”。(《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
“咸同军兴”以后,朝野事务更趋繁重,内外臣僚的选官人事权皆不断提升,吏部月选范围日益缩小
同治十二年(1873)规定主事、员外郎、郎中的选任规则为:“第一缺留补,第二缺留题,第三缺留补,第四缺留题,第五缺咨选。其留补之缺,劳绩、资深相间轮补。”(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这里所说的选官形式有留补、留题、咨选三种形式。咨选意为以咨文报送吏部选用,即月选抽签;留题即题补;留补是由本衙门堂官遴选一人,经吏部查核合例后引见补授。留补以“劳绩”(重能力)、“资深”(重资历)交互补用。可见吏部主导的留补、留题占五分之四,吏部月选只有五分之一。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学习西方官制的“丙午改制”前后,一律改为题缺。特别是新设的外务部、商部、巡警部、学部等衙门三、四品的丞参(各部尚书、侍郎以下所设左右丞和左右参议),皆由部堂保题。各衙门题补重能力,但也注意平衡资历。其时保题为酌补、序补两班,先尽“才具堪优”的“酌补”班,如“酌补”无人,再按照资深拣选“序补”人员。宣统三年(1911)吏部裁撤,“停止京外各项选班”,小京官、笔帖式等下层京官的选用权也都由部堂操持。(《大清新法令》)
京官题补制度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缺相称问题,利于行政能力发挥,但也滋生了攀附请托京堂官的不良风气,这在嘉庆朝以后更为盛行。清代皇帝在圆明园办公,大臣和各部堂官到圆明园请示、汇报,圆明园周边也成了请托重地。时任礼部主事的龚自珍主张整饬这一不良风气,以礼部为表率,“复乾隆以前之气象”。(清《皇朝经世文续编》)咸丰同治以后,军功保举和捐纳人员激增,京官候补者约有3000人,竞争题补更激烈,助长了请托徇私风气。亲缘、乡缘、学缘等错综复杂关系网对题补皆有影响,即使“留心诏敕”“习知法度”的京官,人事腐败也须严防。
(作者为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注释】
①[清]雍正《大清会典》,《中国近代史料丛刊三编》,卷13《吏部十一》,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第596-597页。
责编/王妍卓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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