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用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统筹谋划改革开放、加强改革顶层设计,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框架下充分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从而更有针对性地解决各领域各层面各环节的矛盾和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升为基本经济制度,这一重大理论创新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发布实施以来,加快推进了一系列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破除了一批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发展动能不断积蓄。
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要求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经过40多年的改革探索和不懈努力,我国已成功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价格信号调节供给与需求的经济体系,其在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等方面与计划经济有本质不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涉及产权、准入、竞争、信用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这些重点领域持续深化“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任务,有利于推动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映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能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提供基础保障。
正因为全面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如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首要任务就是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的统一。要加快完善重点领域制度规则和重大政策沟通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标准互认,提高政策制定统一性、规则一致性和执行协同性。一方面通过深入推进市场高效联通重点任务,加快推进市场制度、设施、监管等统一;另一方面,通过持续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突出问题,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此外,深圳、上海浦东新区等地持续推进重大改革试点,多项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也主要涉及强化基础制度领域的制度建设,着力突出改革试点的突破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全面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持续强化产权激励机制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是高水平的题中之义和重要支撑。现代产权保护制度以公平为原则,是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的完整制度体系。一方面,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任务顺利完成,进一步完善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进程,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全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产权,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与时代特色。我国民法典着力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建设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涉及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保护机制,强化执法司法协同,规范执法领域涉产权强制措施的规则与程序等。在法治实践中,通过完善涉及企业的产权案件申诉、复核、重审等保护机制,推动依法甄别和纠正涉企冤错案并形成常态化机制,进而更加有效地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
从深化传统要素如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来看,需要持续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断完善产权权能。从新型要素即数据、知识、环境等领域产权制度建设来看,近年来步伐明显加快,包括细化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交易、保护制度规则,强化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创新了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畅通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的对接机制。有的地区在努力探索跨区域知识产权共管共治,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治理。
健全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着力提升市场准入效能
我国持续强化市场准入制度的顶层设计,努力推动构建更加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制度新体系。在全国范围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市场准入管理模式实现重大转变。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的核心特征,是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或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准入性质的清单或文件,有力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就持续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而言,我国建立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2019—2023年已经3次修订了全国清单;以服务业为重点在部分城市试点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已经出台了针对海南、深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浦东新区、广州南沙等地的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不断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准入环境。同时,在全国范围开展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排查工作,着力清理各类妨碍公平准入的显性或隐性市场壁垒,以企业诉求和民生关切为导向,集中清理破除一批涉及市场准入环节的不当干预行为。
就提升市场准入效能而言,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评估制度,稳步推进准入效能评估工作至关重要。云南、福建、宁夏等试点省区市已经陆续编制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并组织评估试点,相关试点经验可适时在全国更大范围推广。
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
市场经济的繁荣与有序是相辅相成的,要促进发展与依法监管并重,坚持鼓励竞争和反对垄断的立场,辩证处理好市场活力与秩序的关系。首要是通过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推进能源、铁路、电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切实放开竞争性业务准入,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并加强对自然垄断环节的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
就反垄断法治建设而言,重点是贯彻落实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尤其是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持续完善重点领域和行业性审查规则和机制,统一规范审查标准和程序,引入第三方审查和评估机制,切实提高审查效能。统筹做好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确保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和不当干预行为“应清尽清”。
就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而言,关键是切实加强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保障,优化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强化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的竞争政策实施。同时,及时开展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建立违反公平竞争的问题举报绿色通道和处理反馈机制,确保把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到实处。
近年来,在全社会范围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效能,取得了积极进展。我国企业的反垄断合规意识持续增强,涌现出不少值得推广的经验做法,相关部门及时修订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进一步激励企业自觉强化合规的意识和行为,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构建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基于信用的新型监管
市场经济本质特征之一是信用经济,为了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信用基石,需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不断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明确要求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要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有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的共享整合机制,通过推进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切实提升了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度。
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方面,需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一方面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培育具有全球话语权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推动信用服务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推动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向经营主体有序开放,同时强化政务诚信监测治理和失信追责,特别是通过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政府“有形之手”发挥作用的主要方面还在于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综合评价各类企业信用状况,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着力提升监管效能。
各地方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方面的实践中也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例如,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推广惠民便企信用产品与服务,持续实施好“信易贷”等“信易+”工程;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因地制宜完善信用承诺相关信息的归集以及公示应用流程;积极支持经营主体信用重塑,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
(作者系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