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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县域矛盾纠纷调解提质增效

调解作为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具有非对抗性、经济性、及时性等优势,在维护社会基层长期稳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要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调解工作中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推动县域矛盾纠纷调解提质增效。

建立调解员培育发展工作机制。县级社会治理中心做专做强后形成的虹吸效应造成基层的调解能力有所弱化,围绕基层的调解员队伍建设端进行发力,提升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以舟山为例,应当组建海上老娘舅调解员队伍,乡镇街道积极将海上娘舅船的“船老大”培育成海上矛盾纠纷调解员,努力做到“小事不离船、大事不离港、矛盾化解在海上”;将基层网格员培育成基层调解员,通过业务培训、调解竞赛,让网格员掌握矛盾纠纷化解的基本法律知识、基本技巧和调解文书制作、案件信息录入等工作能力,进一步提升网格员依法化解网格矛盾纠纷的水平;在乡镇街道专门培育一支具备人损、劳动劳务纠纷、财损、婚恋、物业等专业领域调解水平的专业调解员队伍,切实提升镇街依法调解能力。

建立矛盾纠纷领导带队调解工作机制。实践证明,重大案件各方当事人高度关切,由领导带队调解,能充分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也能在调解过程中形成工作合力,从而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为此,对于乡镇街道辖区内重大矛盾纠纷案件的化解,应由乡镇街道班子领导带队化解,影响特别重大的,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带队化解;县级重大矛盾纠纷,由县区社会治理中心分管领导带队化解;县级三跨重大矛盾纠纷,由县区社会治理中心、司法局、属地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共同带队调解;全县性特大矛盾纠纷,由分管县领导带领社会治理中心、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相关行业单位、属地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共同攻坚调解。

建立区级矛盾纠纷“3+X”调解工作机制。许多矛盾纠纷的化解需要多方合力,如法律把脉支撑、调解力量支撑、调解协助支撑等等,是一项系统工程,仅凭一家单位难以取得良好效果。对于县级重大矛盾纠纷,应由县级社会治理中心牵头,由社会治理中心干部、法官、司法局干部组成调解团队,属地乡镇或街道、行业主管部门业务负责人共同参与矛盾纠纷依法化解工作。县级社会治理中心负责县域案件受理后的组织、协调工作;县级人民法院法官负责案件会商,承担调解工作的法律业务指导;县级司法局工作人员负责调解员选派,案情分析,调解方案制订;属地乡镇街道业务负责人共同参与案件会商,矛盾纠纷调解的群众工作;行业主管部门业务负责人负责业务领域内的工作协助。

建立矛盾纠纷市场化调解工作机制。当前,杭州、宁波等地在探索矛盾纠纷调解的市场化、国际化路径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以舟山为例,应探索海商事案件市场化调解,针对专业性强的海商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县级司法局指派专业律师开展调解,并依法收取调解费用;探索金融案件市场化调解,针对涉银行信用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实际情况,由县级人民法院开展业务指导,引入专业调解组织,依托专门支付资源,依法开展市场化调解,由受益银行支付相关费用;迭代律调对接工作机制,县级司法局牵头,建立律师协会与三级社会治理中心矛盾纠纷处置联系对接,在知识产权、物业纠纷等专业领域矛盾纠纷调解中引入市场化调解机制,提升依法调解水平,扩大律师调解工作社会认可度。

建立矛盾纠纷共调工作机制。县级社会治理中心受理的矛盾纠纷在具体调解过程中,往往单打独斗,无法与基层干部形成工作合力。要从立足基层,最大限度把人民群众反映的各类矛盾问题解决在当地的视角出发,建立“区社会治理中心调解员-乡镇街道调解员-村社干部-网格员”四级协作调解小案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小案依法化解效率。县级社会治理中心调解员主调的矛盾纠纷案件中,需要乡镇街道在人员查找、思想工作等方面协作的,由县级社会治理中心发起,乡镇街道负责协作;乡镇街道调解员主调的矛盾纠纷案件中,需要县级社会治理中心在法律咨询、调解支撑等方面协助的,由各乡镇街道与县级社会治理中心对接联系,充分发动四级力量,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

建立国际商事矛盾纠纷调解对接工作机制。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发展,需要在调处国际商事矛盾纠纷案件及涉外案件做好充分准备。要主动推动海上融治理中心与海事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建立对接服务机制,引入经贸预警、评估检测、企业合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并引入境内外知名法律服务机构,提升国际海商事法律服务水平;培育一支国际海商事调解员队伍,提升涉舟山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海商事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能力;根据外国人居住分布情况,聘请一批调解事务外语翻译员,助力涉外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建立矛盾纠纷案件证据共享机制。调解案件的证据固定要遵循“依法、及时、客观、公正、规范”的工作原则,从实践来看,调解员重调解、轻取证的现象较为突出。为此,要切实加强基层调解员证据采集与固定的培训工作,参照公安机关案件“七要素”调查标准,进一步规范矛盾纠纷事实调查标准,将证据采集与固定作为关键环节予以明确,并成为调解工作法治化的重要载体。公安部门指导各乡镇街道非警务处置员规范案件信息的记录,规范非警务案件物证、书证、音像证据等材料的保管。建立县级社会治理中心调取矛盾纠纷案件证据制度,经县级社会治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从同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各乡镇街道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调取相关案件证据,助力查清矛盾纠纷案件的事实情况。

建立调解场所工作秩序依法保障机制。调解场所的秩序维护是调解工作法治化的重要内容,为此应当鼓励社区民警积极参与基层矛盾纠纷调解,保障基层调解工作秩序;各乡镇街道调解场所工作秩序,视情联系属地派出所进行秩序维护;县级社会治理中心在调处涉众型矛盾纠纷、重大人损矛盾纠纷、扬言过激类矛盾纠纷案件等情形时,由驻中心公安窗口民警、属地派出所保障调解场所秩序。(舟山市普陀区社会治理中心副主任 袁晓女;舟山市普陀区社会治理中心办公室主任 黄欢)

[责任编辑:李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