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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响中国】增强“慎独”思想自觉与行为自律

理响中国文章配图

作者:中国传媒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书记 王维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慎独慎初慎微慎欲,培养和强化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意识和能力,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要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在私底下、无人时、细微处更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始终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在党纪学习教育中,通过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们能更加深刻体悟到党员干部做到“慎独”的重要性。《条例》“六大纪律”中,有很多条款就是对党员干部“独处”时提出的行为要求,需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模范遵守。如《条例》第五十二条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作出的处分规定,即是突出例证。所谓“私自”,就是“私底下”“无人时”,在没有监督或缺乏监督的时候,党员干部必须牢记党纪要求,做到“慎独”,绝不能人前是一面、背后又是另一面,表里不一,而应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条例》涉及到“慎独”行为的条款还有很多,像第六十三条列举的“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违纪行为;第八十二条列举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违纪行为;第九十一条列举的“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违纪行为;第九十五条列举的“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违纪行为;第一百零一条列举的“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纪行为,等等,都是对党员干部“私底下”“无人时”行为规范的纪律约束。

“慎独”是中国古代儒家特别看重的道德修养方法,是诚意、修身、处事的行为规范和内在要求。《礼记·大学》中说:“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此之谓自谦,故君子必慎其独也!”又说:“小人闲居为不善,无所不至,见君子而后厌然,掩其不善,而着其善。人之视己,如见其肺肝然,则何益矣。此谓诚于中,形于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这就是说,慎独是君子言行表里如一的内在体现,而“小人”搞人前一套、背后一套,表里不如一,靠伪装掩饰是没有用的。正因为“慎独”如此重要,所以《礼记·中庸》强调:“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

慎独是历代人们尊崇践行的座右铭。南宋陆九渊说:“慎独即不自欺。”康熙将“慎独”概括为“暗室不欺”,并告诫子孙:“《大学》《中庸》俱以慎独为训。”林则徐在居所悬挂一幅醒目的中堂,上书“慎独”二字,以警醒、勉励自己。晚清名臣曾国藩在遗嘱中第一条说到的就是“慎独”。这些均可见慎独在为官、为事、为人中的极端重要性。

慎独也是对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的内在要求。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说:“即使在他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的时候,他能够‘慎独’,不做任何坏事”。上面提到的《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违纪条款,都是党员干部不能触碰的底线,必须引以为戒,慎独慎为。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条例》不仅为惩治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了定性量纪标准,也为广大党员提供了科学、合理的行为规范。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对照《党章》,对标党中央要求,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习《条例》,学深悟透《条例》精神要求,模范遵守《条例》规定,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增强“慎独”的思想自觉与行为自律,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责任编辑:曲统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