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理论前沿 > 深度原创 > 正文

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与策略

【摘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基础信用数据涉及部门较多,缺乏常态化的数据归集、共享机制,规范化程度不高,信息采集成本高,存在数据失真、失实问题,信用评定标准尚未统一,缺乏可持续的商业化运作模式,涉农贷款过程中个人信贷占比大、信用贷款难度较大等。为此,从围绕加强顶层设计,搭建涉农大数据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征信平台,实现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和应用,授权第三方征信机构一揽子负责农村信用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等方面,提出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农业经营主体 农村金融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既是确保农村金融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更是农村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指出:“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有效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升涉农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三农”的融资效率,各地相关部门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通力协作,外联外拓,找准定位,相互配合,在诸多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例如,进一步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促进国家政策文件在地方落地落细落实;强化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创新信用信息采集模式;引入征信平台提升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质效,完善农村信用体系等。但与此同时,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深入分析探讨解决。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

一是农村基础信用数据涉及部门较多,缺乏常态化的数据归集、共享机制。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政策制定、信息归集、产品研发、跟踪管理等多个方面,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因此,科学的顶层设计和良好的合作机制不仅有利于凝聚部门合力,整合各方资源,释放政策叠加效应,更有助于实现对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精准有力、适配度高的全方位支持。

一方面,涉农数据分散在金融机构、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多个部门,单靠一个部门或者机构很难实现对所有涉农数据的有效整合应用,需要建立起常态化的数据共享机制,但因为各部门信息化程度不同、缺乏数据共享的制度和机制以及数据标准不统一,有的基层政府部门在涉农数据共享方面存在“不愿、不敢、不能”等问题①,导致各省涉农数据归集共享无法满足金融机构的实际需求,制约了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目前,省级政府层面缺乏关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各政府部门之间也尚未建立起常态化、制度化的协作机制,各部门主要以临时会议等非正式方式开展合作,合作内容缺乏系统性和长远性,导致有的地市或县域因缺少上级部门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推动力度不足,有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信息孤岛、权责不清等问题依然存在,农村基础信用数据归集进展较为缓慢。

另一方面,与城市相比,农村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程度相对较低。尽管主管部门正积极构建公共数据收集、整理和共享制度,但部分指标仍依赖行政管理部门的定性评价,能够反映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状况和风险特征的定量信息较少,部分数据没有实现动态更新,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不足,金融机构挖掘利用有难度。此外,目前各省之间也缺乏统一的农村信用平台,省、市、县间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有序流通和共享机制也亟待完善。

二是部分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程度不高,信息采集成本较高,存在数据失真失实现象。一方面,一些农业经营主体存在小、散、弱的特点,无正规的经营、财务数据,没有固定报表,涉农信息采集难度大、成本较高,很难保持所采集信息的持续更新。例如,2023年3月,笔者在江苏省金湖县调研时了解到,在金湖县公共信用归集信息中,可统计的涉农信用信息数约889条,仅占全县信用信息报送数的10.6%,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地涉农信用信息归集目录还有待补充。

另一方面,关于用户基本信息、信用状况、主营产业、承包土地、家庭年收入与负债等一系列信息主要由各金融机构人员人工采集填写,加之普惠金融在农村发展尚显不足,农民的金融活动和信用行为较少,信用意识相对淡薄,不能向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信用信息,数据的准确性与可信度较难保障,存在数据失真失实问题。

三是农村信用评定标准尚未统一,缺乏可持续的商业化运作模式。一方面,由于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农村信用评定标准,相关部门也未有具体要求,金融机构缺乏评价依据,各地农村商业银行多根据自身业务实际或制度要求,制定信用评定标准。加之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不同类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在指标构建、权重分配、信用评分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符合农村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定标准尚未建立。与此同时,针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等农村社会信用研究也大多停留在定性层面,缺乏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体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系统性研究。

另一方面,信用评价体系较少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评价结果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农村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市场化程度较低。由于人员较少、技术落后、数据有限,地方征信平台无法对涉农数据进行深度分析、挖掘、加工,往往只能向金融机构提供最基础的信息查询服务。因此,引入市场化征信机构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人员、技术方面的专业优势,深挖数据价值,结合金融机构实际需求,研发丰富多样的征信产品和服务,是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探索建立可持续商业化运作模式的必然选择。

四是涉农贷款主体在实际贷款过程中个人信贷占比大、成功实现信用贷款难度较大。在农村地区,涉农贷款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在实际贷款投放操作过程中,金融机构更多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看作农户(农业企业除外)。即从信贷主体来看,一部分信贷主体以企业名义贷款,更多信贷主体则以个人名义贷款。部分农业经营主体增信资质较差,缺乏合格的抵质押物,除部分农业龙头企业外,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是由农户发展起来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能等因素影响,有的农业经营主体可能会存在经营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以及缺乏可供参考的经营数据等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很难对这类农业经营主体作出全面判断以及客观合理评估,在经营主体缺少抵押物的情况下很难发放信用贷款。

相较于企业信贷,涉农主体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贷款,面临贷款期限较短、额度较小、信用贷款利率较高等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无应税销售,真实销售较难核实,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较难判断;另一方面,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下自有资产较少,一般土地性质为流转土地,仅有使用权,无所有权。鉴于以上情况,银行向该类客户发放信用贷款比一般企业难度更大。

除此之外,金融机构往往仅能从相关部门获取农业经营主体名录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等少量信息,无法获得其信用评价的关键信息,也没有平台能够为其提供贷前信用评定结果,通常需要依靠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挨户走访,这种做法成本较高,效率较低。而对于不同涉农经营主体,其信贷资金需求、信用额度确定、贷后监测、风险特征挖掘均存在差异,需要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类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这无疑又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加大了金融机构涉农领域的业务拓展难度。这也是目前一些金融机构涉农经营贷款总额占所在行总贷款额度比例较小的原因。

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第一,完善顶层设计,为基层相关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依据。一方面,按照“政府主导、商业银行指导、多方共建”的总体思路,建议各省组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由人民银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主要部门参与,税务、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成立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例会制度,定期组织专班单位交流工作经验、汇报工作成效、反映困难问题以及商讨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制定印发“红头文件”,督促各部门将职责落实到位。针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多头推进”问题,即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主要由各级人民银行负责,“信用村、信用户、信用乡(镇)”创建由地方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负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则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部门职权存在一定的重叠和交叉。为最大限度避免因各级部门权责不清、条件不足、考核不力所导致的缺乏合力状况,亟须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以省政府文件或联合发文形式出台相应政策,确保牵头部门与责任部门权责清晰、建设目标与服务成效能够实现充分细化和准确量化,明确各部门在系统平台搭建、数据采集共享、信用评定、奖惩机制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凝聚各部门合力,为基层单位履职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依据。

第二,搭建涉农大数据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征信平台,实现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和应用。一方面,强化部门联动,建设省市层面的涉农大数据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法治引领、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涵盖全省不同类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非信贷类大数据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归集政府大数据资源中的涉农替代数据,并制定数据管理和使用制度。首先,牵头建立省级层面的涉农大数据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包括人民银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以及主要涉农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为各省涉农大数据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其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快速抓取政府大数据资源中的涉农非信贷类信息。定期召开数据归集会议,畅通数据采集更新渠道,创新信息采集方式,着力提升涉农大数据信用信息平台建档入库质量和效率。持续拓宽信息采集维度和深度。以统一的数据格式为基础,逐步实现信息共享。结合涉农金融机构信息采集需求,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拓展数据采集范围,实现数据更新动态可持续。通过建设省级层面的涉农大数据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力争实现各省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应用“三覆盖”,即政府相关部门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全覆盖、农村经营主体建档全覆盖、面向金融机构征信服务全覆盖。最后,搭建市级层面的涉农大数据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而建立省级层面涉农大数据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市级涉农信用信息的共享、分析评价和服务应用机制,实现涉农主体基本信息跨机构、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共享,形成错位互补的良好竞争关系。

另一方面,搭建省级层面的涉农大数据征信平台。涉农大数据征信平台作为各省征信系统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首先,在运作模式上,建议采取“涉农大数据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农大数据征信平台”联合共赢的“政府+市场”双轮驱动合作方式,实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金融机构”直接服务模式向“数据服务平台—征信机构—金融机构”间接服务模式的转变。依托涉农大数据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基础,该征信平台可多维度归集不同类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研发征信产品,发挥征信赋能普惠金融的作用。其次,在专业技术上,可引入专业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建设省级层面的涉农大数据征信平台。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对省级层面涉农大数据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内的数据进行转换、加密、脱敏,与涉农大数据征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归集到数据运用“一键通”。最后,在服务成效上,涉农大数据征信平台通过对不同类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信用评价指标遴选、信用评价得分求解以及信用等级划分,基于高度专业的信用评价模式,建立适合不同类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的评定标准。与涉农大数据征信平台对接的金融机构开展合作,针对不同规模、产业、业态、融资对象、融资需求等融资服务场景,充分挖掘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价值,开展有针对性的个性化信用评价,向金融机构出具简单、直观的信用评分(经营评价、融资能力评价等)及简略版客户评估报告,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客户信用情况进行授信,降低金融机构客户信息采集成本,拓展平台助贷应用功能。在贷前、贷中、贷后环节,为金融机构提供准确、及时的动态数据和风控支持;在审查审批、风险监控环节,为金融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辅助决策依据。具体来讲,涉农大数据征信平台至少需要实现三项功能。一是基础功能:完善客户名录。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创建全覆盖的涉农主体动态名录。二是贷前功能:帮助识别客户。结合征信报告,帮助银行更好地进行客户甄别。三是贷后功能:强化对获贷主体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重点标识客户经营重大变化(如纳税销售、用电情况等),分析研判风险,助力金融机构提升对获贷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授权第三方征信机构一揽子负责农村信用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等工作。第三方征信机构对已归集的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农业经营主体以个人(非法人,即农户自身)而非经营主体(法人,如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申请贷款。考虑到企业征信的服务对象,第三方征信机构往往无权对个体工商户、农户等以个人名义贷款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和数据处理,这无疑会制约涉农大数据征信平台对经营主体的助融增信。为此,建议授权第三方征信机构在农业经营主体征信平台建设中,一揽子负责对农户、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等工作,确保实现涉农主体信用信息数据的归集和应用。

第四,加强各类政策工具的组合应用,完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提升涉农主体信用风险管控质效。首先,加强风险共担机制建设。在地方政府、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部门和机构之间构建风险分担体系,加强重点业务领域的风险预警与联动处置能力建设,充分降低业务风险,同时积极开展保证保险业务,为缺乏抵质押担保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有效增信。鼓励各地市结合实际,出台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款风险分担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业务降费补贴、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等政策杠杆作用。其次,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推动农业经营主体向周边农户提供金融支持,特别是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进一步创新农业信贷担保机制,发挥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作用。最后,加强政策倾斜。政府部门可以为信用良好的农业经营主体制定信用惠民措施,比如,提供财政补贴、减免有关费用等;对支持“三农”取得明显成效的金融机构,可以实施适当的优惠或奖补政策,如降低法定准备金率等,以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第五,开展交易信用管理培训,提升农村信贷主体信用管理水平。试行农村信用管理推广月,多场景宣传信用数据的留存价值,激励农户、家庭农场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自发主动申报数据,提升农业经营主体对自身信用价值的感知度和信用资产化意识。另外,利用农业农村部农业技术推广培训系统、信贷直通车系统等,对农村借贷人进行金融知识培训,提升其金融素养和对信用数据的留存意识,提升信贷主体的信用管理能力。

(作者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导,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信用大数据应用研究中心主任)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社会信用体系创新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3&ZD17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风险-等级-利率’匹配视角下家庭农场信用评级与贷款定价研究”(项目编号:72173096)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陈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专题讲座,专家表示——大数据共享有三难:“不愿”“不敢”“不会”》,《科技日报》,2019年10月29日。

责编/谢帅 美编/杨玲玲

声明:本文为人民论坛杂志社原创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载请回复本微信号获得授权,转载时务必标明来源及作者,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谢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