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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规范柔性的执法为民营经济护航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一个时期,我国持续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引导力度,保护民营经济或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使用资源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为各类经营主体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不仅要不断织密法网,更离不开规范高效的涉企执法和公平、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这要求执法机关找准监管和服务结合点,切实降低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法治环境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良性互动,这也是各级政府顺应经济发展要求、适应企业创新之需,不断探索行政执法体制创新,提升执法质效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体制创新上突出“实”,强力助推营商环境优化。当前,基层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反映较突出的是一些地方执法检查过于频繁、行政罚款存在失当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职责界定不够清晰、任务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审批、监管、执法不一致,出现多头执法、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现象。例如,有的地方实行“大综合”执法后,行政审批和执法相对集中,审批、监管、执法职责分散于多个部门,容易出现信息壁垒,业务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不能及时掌握对方执法信息,可能出现监管、执法重复;有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巡查监管中发现违法问题时,需在调查取证后将违法线索移送执法机构,而当部门调查取证不符合规定或不完整时,执法机构需按照流程重新对线索进行核查认定,环节交叉,耗时费力;有的部门所属执法机构在机构改革划转到其他部门后,相关职能未能及时调整,造成行政处罚权与行政检查、受理举报投诉职能分离,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有关投诉举报后,无法对失信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仅以协调或者责令整改方式督促解决,监管工作的权威性不足。

对此,要进一步明确执法链条中各部门的职责,健全协同配合机制,有效解决行政监管环节衔接及行政执法重复、过于频繁甚至失当等问题。一方面,通过实施“综合查一次”制度,将多领域执法部门联合起来,有计划组织开展共同执法检查,集合各类检查事项至“一张检查清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减少对企业、商业主体及场所等的检查次数和频率,实实在在做到对经营主体“无事不扰”。另一方面,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以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则规范一线执法活动,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无明显危险后果的经营主体,在开展合规改正的基础上,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实现法律力度和执法温度的有机融合。

在执法手段上突出“新”,有效减少对企业的不当干扰。当前,经济下行仍面临一些压力,这对于那些底子薄、生产规模小、融资渠道少的民营企业而言,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更大挑战。与此同时,少数地方的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偏离执法的真正目的,存在乱罚款、重罚款、乱作为等现象。为此,要通过创新执法手段,不断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基层行政执法对象多为基层的微小企业、商业主体及场所,各类案件发生也多在基层。结合这一特点,应着重在完善基层执法体系方面加以探索。例如,目前在一些地方采取的“综合查一次”“片区联合执法”等新型执法方式,就是一种执法改革探索,也就是根据区域范围、人口基数、产业特点和执法力量等要素,整合基层执法队伍,运用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依法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又如,根据片区监管对象数量、区域特点、产业特色等情况,通过制定联合执法计划,合理确定执法检查频次并向社会公开,尽量避免突击执法。

在工作模式上突出“活”,大幅提升基层执法能力。民营企业大多与当地民生息息相关,往往规模小、布点多、涉及领域广,在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是,有的民营企业法律意识不强、社会责任感缺失等问题也确实存在,偷税漏税、食品卫生不达标、贩卖假冒伪劣产品、暴力抗法等违法现象仍时有发生。在开展涉企行政执法工作中,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灵活多样的模式,实现执法人员网格化、执法力量统筹化、执法效率高质化,确保第一时间现场执法。一是明确根据案件发生地确定执法主体,推动企业及各种商业主体矛盾纠纷和法律问题就地化解,减少办案时间,提高执法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二是根据基层执法人员特点及案件规律,及时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简化执法流程,减轻基层执法人员的负担。三是将规范执法与柔性执法结合起来。在执法过程中,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灵活运用商谈、对话、协调、参与等非强制性手段,倾听并回应民营企业的利益诉求,引导其及时自我纠错、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避免“以罚代管、只罚不管”,避免简单粗暴执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断优化执法方式。

[责任编辑:潘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