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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海企业投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要】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经历了初步萌芽、加快发展、探索调整、高速扩张和高质量发展五个阶段。如今,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致力于拓展海外市场,以谋求更为持久和广泛的发展机遇。目前我国出海企业投资不仅规模位居世界前列、范围不断扩大,而且结构持续优化、收益日益提高,与投资目的国实现了互利共赢,在全球外国直接投资中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同时,我国出海企业在投资过程中也遇到了外部环境恶化、风险较为集中、制度保障不足、自身能力欠缺等问题。对此,有必要结合国际上典型国家“投资立国”的有益经验以及我国出海企业的自身特点,从营造稳定投资环境、探索多种投资方式、建立完善法律制度以及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作出探索,促进我国企业高质量出海。

【关键词】出海企业 投资发展 国际化战略 【中图分类号】F125 【文献标识码】A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互利共赢”,“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改革开放至今,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积极走向国际舞台,致力于在海外市场拓展业务,以谋求更为持久和广泛的发展机遇。从“摸着石头过河”到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对外投资模式,这一发展历程充分反映了全方位对外开放、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探索过程①。随着我国经济地位提升和中资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出海企业投资内外部环境也发生了变化,如何实现从“走出去”到“走进去”,实现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是未来需要破解的重要问题。

出海企业投资的演化路径和制度背景

萌芽阶段(1979年—1985年)。我国企业“走出去”起步相对较晚,1979年,国务院提出“允许出国办企业”,成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里程碑。该阶段由于我国总体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存在生产技术落后、产能不足、外汇和储备“双缺口”等问题,主要方针倾向于“以市场换技术”,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DI)发展国内经济,对外直接投资呈现规模较小、投资领域较窄、外资管理制度缺乏的特点。1985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约9亿美元,投资领域集中在承包建筑工程、加工生产等低技术含量和低附加值门类,投资区域集中在经济技术较不发达的亚非地区。

加快发展阶段(1986年—1991年)。该阶段逐步摸索建立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审批管理制度,《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1991年)以及《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1991年)等文件颁布,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政策保障和制度基础,对外直接投资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1986年—1991年,对外直接投资基本保持稳定增长,投资区域有所扩大,投资向加工制造、资源开发和交通运输等领域扩展。

探索调整阶段(1992年—2000年)。审批程序繁琐、投资模式粗放,以及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等因素导致对外直接投资步伐放缓。此阶段政府提出将“引进来”和“走出去”有机结合,鼓励我国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对外投资,组织有实力的国有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伴随紧缩投资政策、严格对外投资审批和监管、调动和鼓励大中小型企业出海投资积极性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颁布实施,如《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入开办企业的有关规定》(1993年)、《国务院关于暂停收购境外企业和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1993年)、《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1999年)等,改革开放和投资体制改革步伐加快,对外投资发展逐渐上升至国家发展战略高度。

高速增长阶段(2001年—2016年)。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与此同时,随着国民经济和生产能力大幅上升,为顺应经济全球化以及为国内产能寻求国际市场,同年“走出去”提升为国家战略,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相应地,其战略思想和方针开始不断深化和拓展,从《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2004年),到《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2006年),再到《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对外投资管理方式逐渐完成了由核准制到“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简化,企业“走出去”服务环境不断优化,期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OFDI)规模也经历快速扩张,截至2016年,OFDI已实现14年连增,其中OFDI累计净额(存量)达13573.9亿美元,由2002年的全球第25位跃升至第6位,在国(境)外共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3.72万家,几乎完全涵盖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国民经济行业大类,遍布全球190个国家或地区;2016年,我国OFDI流量位列全球第2位,达1961.5亿美元,约为2002年的72.6倍(27亿美元)。

高质量发展阶段(2017年至今)。2016年以来,一方面,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增强,国际市场需求萎靡、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地缘政治紧张、新冠疫情冲击,投资预期下降;另一方面,以往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进一步凸显,如投资过于集中在亚洲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投资监管体制不够系统完善、新业态新模式投资不足等。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更加注重对质量和效率的把控,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2018)等文件,以对企业出海投资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监管审查力度、规范统计管理,为对外投资的业务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指明方向。

虽然2017年以来受外部需求收缩、中美贸易摩擦、乌克兰危机以及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我国OFDI规模增速有所放缓,但在高质量发展政策指引下,我国投资规模平稳增长,投资结构更趋成熟,竞争优势更为凸显。截至2022年,我国投资规模持续扩张,OFDI流量已连续十一年位列全球前三;投资范围不断扩大,遍布全球190个国家或地区,涵盖国民经济18个行业大类;投资结构持续优化,不仅对高新技术制造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等行业的对外投资日益提高,而且在跨境电商、数字经济等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方面迎来更多投资机会与发展机遇;投资带动贸易效应显著,2022年对外投资带动货物进出口2566亿美元。此外,我国OFDI还带动合作国家互利共赢,在全球外国直接投资中的影响力不断扩大。据《2022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数据,2022年,我国境外企业向投资所在地纳税750亿美元,年末境外企业员工总数410万人,其中雇用外方员工近250万人。

当前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影响因素与面临的挑战

全球经济衰退叠加不确定性,外部投资环境恶化。首先,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持续衰退,中美贸易摩擦、乌克兰危机、新冠疫情等又使不稳定、不确定、难预料因素进一步增多,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环境持续恶化,海外投资收益预期下降,投资更趋审慎。OFDI流量在2002—2016年经历持续上升后,在2017—2019年逐年下降,虽然在2021年上升至历史次高值1788.2亿美元,但于2022年又下降至1631.2亿美元。此外,2022年对外投资并购实际交易总额为200.6亿美元,同比下降37%。

其次,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明显上升,部分国家为转嫁国内矛盾,推行全球供应链“断链脱钩”,对我国出海企业投资频设壁垒,如加征关税、技术封锁、绿色壁垒等,提高投资进入门槛和盈利难度。2022年,我国对欧盟投资流量69亿美元,同比下降12.2%。

再次,签订多边投资协定可以增强各国投资政策透明度,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加强国际投资合作,使全球投资流动更加顺畅。我国已加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公约),已与135个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与11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然而与部分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仍未签订(如美国),或已签订但并未生效(如中欧投资协定),而且已经签订的投资协定保护条款不仅较为有限,而且时效性也较滞后,难以适应当前双边投资需求。

对外投资区域较为集中,企业风险难以分散。首先,从洲际分布看,中国境内投资者设立的对外投资企业近六成集中在亚洲,在亚洲之外设立的数量占比都较低,北美洲、欧洲、拉丁美洲、非洲和大洋洲分别仅占13.0%、10.2%、7.9%、7.1%和2.6%。投资目的地过于集中易使出海企业发展与该区域经济深度绑定,导致企业缺乏多样化收益,而且会加剧企业经营风险,一旦区域出现经济问题或遭受突发性冲击,企业就会遭受较大损失。

其次,从发展水平看,我国出海企业投资主要流向发展中国家或地区。2022年末,我国在发达经济体的直接投资存量仅占10.8%,但在发展中经济体高达89.2%。发达经济体通常具有较高创新水平,是发展中国家技术导向性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目的地,而我国出海企业过于集中在亚洲地区和新兴经济体,不利于企业获取技术创新机遇。

再次,发展中经济体普遍存在营商环境和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不仅给出海企业造成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市场风险等隐患,而且大量投资集中在同质化较为严重地区,也可能导致竞争加剧,使企业经营成本提高,限制获取多样化收益,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投资制度和监管有待完善,企业出海缺乏保障。首先是顶层设计。目前尚未有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单独法律对企业出海投资进行规范引导,保护企业出海合法权益的代位求偿机制也尚未建立,虽然有相关部委制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总体而言内容零散、系统性不足、服务性较弱。这既不利于企业形成对外投资的前瞻性布局和保护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出海企业可持续发展。

其次是监管体系。我国对外投资管理体系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现象。不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面临中央、地方政府的多重管理和审批,而且对已投资企业缺乏足够监管,包括实时跟踪企业在国外经营状况,监管海外资金、收益和税收回流等。这不仅容易使部分企业投资达不到预期目标,而且会提高出海企业资金、海外收益、税收回流难度。

再次是投资促进。旨在促进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专门机构仍相对缺少。除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这一官方投资促进机构之外,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等其他非营利机构大都设置在发改委和工信部等相关部委之下,市场化的民间咨询机构也相对缺少。因此,难以为我国企业出海投资提供信息、管理服务,帮助寻找和鉴别投资机会,进行可行性分析,审查有关规章与制度等。

出海规划和能力不足,企业“打铁还须自身硬”。首先是投资目标。虽然企业海外投资数量和规模逐渐提升,但仍有近三成企业尚未实现盈利,事前原因在于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目标模糊,缺乏专业投资知识,没有对海外市场展开充分调研和市场评估分析(如业务重合程度、业务整合的潜力、协同效应等),从而对市场信息把握不够全面,投资成功率下降。

其次是跨国经营能力。不同国家的企业在文化、制度、经营理念等方面存在差异,海外经营需要企业付出相比国内更多的管理和运营成本,以及资源整合和“消化吸收”成本,若缺乏充足资金支持、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较强的风险管理防范意识和管理能力,投资容易遭受失败。我国对外投资起步较晚,出海企业的管理、品牌和技术与世界级跨国企业相比都还有待提升。

再次是投资模式。我国出海企业投资模式灵活性不足,目前企业最主要的投资方式,尤其在针对欧美国家的先进技术投资方面,采用最多的仍是跨国并购,这容易给部分国家以“国家安全”为由启动或收紧外商投资审查机制提供机会,使企业更容易遭受投资审查、监管和惩罚。

最后是融资约束。出海企业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融资、投资担保、跨境汇兑等方面的金融服务支持有待加强。尤其对非国有企业而言,虽然其2022年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流量占比已经超过六成,但大部分为规模较小企业,难以满足政策性银行的较高境外贷款条件和担保要求,企业对外投资意愿和资金支持能力受到限制。

从贸易立国到投资立国:日本的经验启示

二战结束后,贸易立国战略使日本对外贸易发展迅速,出口繁荣带来的大量贸易顺差为日本积累了高额外汇储备。20世纪80年代,日本同美欧各国贸易摩擦加剧,广场协议下日元面临升值压力,加上国内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充裕资本有必要向外寻找出路。在此背景下,日本开始向投资立国转型,鼓励国内企业积极向海外投资,日企通过不断推进海外投资和并购,在全球攫取大量利润。截至2022年底,日本已连续32年成为全球最大净资产国,这让日本在陷入惯性通缩时,能够以海外资产增量保住国内经济基本盘,直至成功穿越一整个经济周期。日本“投资立国”的主要措施包括:

第一,推行投资自由化政策,改善对外投资环境。一方面,政府不仅与多国广泛建立经济伙伴关系,积极签署投资保护协定,以方便加强与各国在外资规则、政策方面的沟通协调,而且发挥政府开发援助的作用,以帮助东道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推动经济合作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改变对企业由紧到松的海外投资政策,推行法律法规鼓励企业出海,营造支持对外投资的环境氛围。

第二,提供投资服务,降低企业出海风险。一方面,政府通过设立日本贸易振兴会等机构,密切政府、企业与东道国的联系,为出海企业提供东道国的宏观经济形势、法律制度等信息咨询;另一方面,政府推行税收抵免法及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等,减轻出海企业税负和经营风险。

第三,提供融资和技术援助,提高企业出海能力。一方面,政府为出海企业提供投资担保,如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且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出海投资的信贷优惠,并鼓励其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增强对日本企业在海外的金融服务能力;另一方面,推行“官—产—学”一体的科创体制,将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政府为中小企业出海提供技术援助和启动资金,并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帮助。

综上,虽然中日经济体制、所处阶段等有很大不同,但是当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情形与昔日的日本存在相似之处,如二者在发展对外贸易、促进经济增长的过程中贸易摩擦日益增多,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较高的外汇储备需要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提高外汇收益和寻求出路等。因此,借鉴日本投资立国的经验,以及根据我国出海企业的投资特点,本文提出了现阶段促进我国出海企业投资发展的对策建议。

促进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投资环境稳定是首要前提。首先,国家通过外交手段与投资国就投资合作达成共识,减轻因国家间政治理念不同导致的投资摩擦,并推进与目标国建立投资仲裁机制,保障我国企业投资权益。

其次,推进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的签订与升级,通过获取规则层面的话语权和主导权,消除贸易壁垒和简化审查手续,促进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营造开放、包容、公正、透明的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企业出海投资的境外收益和合法权益。

再次,政府牵头设立海外投资咨询机构,为出海企业提供投资保险、风险管理、投资机会寻找和鉴别、项目可行性分析、有关规章与制度审查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从而使企业降低外部风险、客观评估和抓住投资机会。

最后,优化金融体制,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与开发性金融“三管齐下”。第一,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国开行、进出口银行)加快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步伐,帮助企业在东道国开展政治、金融、贸易等方面的前期调研与项目投资,降低投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第二,开发性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合作(如开展授信转贷、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发挥对于投资回收周期长、资金需求大且具有较强正外部性项目的支持作用,尤其重视增强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或地区重点和热点项目建设的支持。第三,商业性金融机构在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较集中区域开展业务,为出海企业提供本土化金融服务。

投资灵活多样是主要手段。投资方式上,首先,调整更为灵活的并购方式,如先引入其他合作伙伴组建联合体再进行并购。其次,增加绿地投资,即投资从零开始,在海外新建厂房和办公楼等设施再加以经营。再次,开展股权投资,即通过购买目标企业的股票,或参与其股权融资活动来进行投资。

投资区域上,一方面,积极拓展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且既要积极推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产能合作深化,也要促进“小而美”的项目落地实施。另一方面,加强对发达国家的投资,强化政府间合作共识,并且行动上要积极加强沟通交流,探求双方投资合作的利益共同点,确保双方投资者在对方国家的投资享有公平待遇。

法律制度完善是重要保障。一是完善对外直接投资顶层设计。相关部门应在总结、梳理、整合已出台的出海投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加快制定统一的中国对外投资法,并以此作为基本法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开放实际、体例科学、内容完整、协调一致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

二是提高对外直接投资审批效率。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权,探索对外直接投资行政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至地方政府的操作路径和铺开模式。进一步完善当前备案制的操作流程,简化企业备案手续,同时加快备案审核的速度,缩短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审批时间。

三是加强对外直接投资后续监管。建立并完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与企业后期登记制度,对投资企业及项目在国外的经营状况及时跟踪,并建立促进出海企业资金、海外收益、税收回流的疏导和监管机制,实现国外收益反哺国内。此外应增加对企业出海投资风险知识认知和防范的宣传力度,督促企业建立风险预警和化解机制,防范化解企业出海投资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

经营管理能力是内在要求。一是重视将自身发展与国家发展战略有机结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及“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企业投资要顺应对外投资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趋势,不仅在具有本国产业链优势的领域积极投资,而且也要谋求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实现技术主导权的创新和可控。与此同时,企业要积极加强在生命科学、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物联网等新领域新业态的对外直接投资合作,以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中占据战略制高点。

二是建立风险防范、预警和化解机制。在项目投资之前,企业要积极借助政府和民间咨询机构的力量,对东道国投资环境进行调研,包括其法律制度、营商环境、引资政策,甚至文化差异等。企业应积极建立风险防范内控机制,全面评估海外市场以及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建立风险应急预案,降低对外投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不确定性风险。

三是制定完备战略。投资前,出海企业有必要制定完善的战略规划,包括:投资目的、业务重合程度、业务整合潜力、投资合作的协同效应等。投资过程中,企业要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被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管理风格、市场透明度、劳工组织、供应商、融资条件、客户结构、公司文化等,从而灵活调整投资战略。投资后,注意双方的业务整合与文化融合,积极学习世界级跨国企业的经营与管理理念,实现投资双方的协同利益最大化。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注释】

①吴福象、汪丽娟:《解码中国OFDI:历史轨迹、发展潜力与布局优化》,《经济学家》,2021年第4期。

责编/靳佳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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