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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三个贯通” 凝聚纪法合力

纪律是管党治党之“戒尺”,法律是治国理政之“重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关于执纪执法贯通的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坚持“三个贯通”,凝聚纪法合力,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健全协同机制,构建“内部贯通体系”,凝聚“纪法融合”之力。《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既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同时强调纪法贯通、纪法衔接,推动反腐败工作不断走向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对内部纪法贯通认识不清、理解不深,易导致重法轻纪等现象出现,使得执纪执法“两条腿走路”不够顺畅。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重要依据,本质上目标一致、优势互补,不可偏废其一。坚持纪法贯通,必须统筹运用好纪律和法律“两件重器”,健全一体运行、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才能让纪律和法律相互贯通、齐头并进、发挥优势,汇聚起反腐败斗争强大合力。

健全执行机制,构建“外部贯通体系”,凝聚“法法衔接”之力。实际工作中怎样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以及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力量整合和工作效能最大化?推进法法衔接,完善监察机关与相关执法司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执行机制至关重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一方面,各地纪委监委结合实际,围绕理顺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机制进行流程再造,陆续出台一系列工作衔接办法等规定,为开展各项工作提供制度遵循。另一方面,要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之间加强协调沟通,实现在规章制度、法治流程、工作职责等各方面的顺畅衔接,真正使办案模式由“中途换车”变为“直通列车”,取得审查调查与司法程序之间顺畅高效对接的实际成果。

健全科学机制,构建“综合贯通体系”,凝聚“纪法情理”之力。纪是党内规则,法是社会准绳,背后更蕴含着社会关怀、道德伦理与人性的光辉。纪法情理之间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的辩证关系。纪法的尺子落到具体人、具体事上,既要坚持原则、敢于斗争,也要灵活掌握、善于斗争。一方面,在推动纪检监察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必须贯彻这一科学方法,把准职责定位,坚持刚柔结合,做到纪法情理的贯通融合和综合运用,实现案件查办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另一方面,在持续加大执纪执法力度的同时,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既查清问题、指错纠错,又强调政策感召、教育感化,让纪法体现于情理之中,情理寓于执纪执法中。(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选调生 张铮年)

[责任编辑: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