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确保市场竞争机制不被损害或扭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2024年6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行政法规,将政府干预经济的政策措施纳入审查框架之中,旨在管住政府这只“有形的手”,使其充分尊重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律,尊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突破制约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的“玻璃门”“旋转门”“卷帘门”等隐形壁垒,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支撑。
在现代社会,损害市场竞争机制的原因大致有两种:第一种是经济性垄断,即经营主体运用自身市场力量排除、限制竞争,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垄断地位;第二种是行政性垄断,即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通过制定或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规范或措施,使某些经营主体取得垄断地位。为避免这两种垄断情况的出现,国家必须强化竞争法律和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后一种垄断行为,旨在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通过专章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明确“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2016年,《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首次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委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刚性约束。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作出修订,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上升为一项法律制度,解决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源头问题。此次《条例》的出台,将这些原则性内容细化为具体规范,弥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治化又向前迈出坚实一步。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恢复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期,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好转、内生动力持续增强、社会预期持续改善、风险隐患持续化解,对公平竞争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构建公平竞争的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从以下方面来着手,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效果。
强化公平竞争理念。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政府内部的反垄断合规机制,它的推行和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分别落实。我国拥有超过30个省级行政区、超过300个市级行政区和近3000个县级行政区,部署一项新的且旨在限制政府权力的制度,更需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过去,有的地方政府基于地方保护主义,滥用行政权力,带来了不少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现象,甚至导致行政垄断或市场垄断。针对这一现象,一方面,应当强化地方政府保护公平竞争的意识,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实现地方政府由被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到地方政府主动维持市场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强化经营主体的公平竞争意识,自觉遵守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并对地方政府违反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共同推进营商环境的优化。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配套保障机制。常态化、大力度的行政性垄断执法,是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的必要保障,这需要配套规则的持续完善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大力推动。目前,由于现行制度框架的限制,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完成相应调查后,仅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这样的规定虽然符合职权职能规律,但也限制了行政垄断执法威慑力的发挥。一方面,应通过完善规则和推动机构改革,进一步强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增强执法威慑力,最大程度地发挥出反行政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打破行政性垄断、破除地方保护等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执法应当围绕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反映突出的阻碍企业自主迁移、限制商品要素在地区间自由流动、设置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等问题,突出整治重点、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及时回应经营主体关切。同时,加大案件的公开曝光力度,强化行政建议和执法约谈,有效纠治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为经营主体创造广阔发展空间和公平竞争舞台。
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监督制度。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障,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监督制度要从两个方面着力。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制度。通过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推动地方政府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制度作为对地方政府保障市场公平竞争进行评估的重要制度,是上级政府以及民众了解地方政府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程度的重要途径,也为上级政府以及民众监督地方政府的相关行为提供依据。当前,应通过对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的类型、对象、期限和标准等问题不断规范,构建一套准确评估地方政府保护公平竞争行为的制度,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指导各地方、各部门持续开展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坚决纠正“边清理、边出台”的问题。同时,基于公平审查评估的专业性,可以授权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保障评估结果的真实、准确。另一方面,完善公民监督的制度。通过对公民举报受理期限、跟进路径和处理结果等程序的细化,保障公民监督、检举权的进一步落实。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民与地方政府之间在主体地位和力量等方面的不平衡,在保障公民监督、检举权利的同时,也要强化检举公民的信息保护,保障公民不会因监督、检举行为受到地方政府不公平对待而加大市场中的不公平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