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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高水平的法治保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全局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定位和重大现实意义进行阐释,深刻揭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逻辑,旗帜鲜明地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立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要求,全会进一步指明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法治领域改革的目标任务,强调必须“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以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提供有力保障。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现代化是指人类社会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发生巨大转型的历史过程,也是各国追求经济繁荣、国家富强、社会进步的动力与目标。尽管各国推进现代化的方式与道路各不相同,但对于法治国家的追求与实践却始终是成功的现代化国家所共同遵循的路径与显著标志。可以说,现代化的历史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部人类追求和建立现代法治的历史,国家现代化的过程本身就是国家治理法治化基本实现的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深刻阐述了法治对于现代化的重大意义,“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用短短40多年的时间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这与我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紧跟一步、前进一步。进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确定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二十大鲜明指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继续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这些重要论断是对中国式现代化实践需求和所面临的各种挑战的积极回应,也是关于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关系的庄重声明。这充分表明,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共产党更加坚定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更加明确把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最基本、最有效、最可靠的方式,把依法治国摆在治国理政战略布局中突出、重要的位置上,也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的积极引领和坚实保障作用。

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法治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只有法治才能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稳定性、明确性、规范性,才能有效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实效,才能稳定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持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

法治是党领导全面深化改革和中国式现代化事业的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具有明确性、公开性、稳定性、可预期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的特点与优势。这些特质使法治可以为全面深化改革设定基本原则和底线,避免一些改革措施偏离正确方向。通过立法程序,可以修改或者废除不适应现代化实践需要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国家法律的权威形式建构新的体制机制、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深层次改革。在改革实践成功之后,可以以立法形式把已被经验证实成熟有效的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以国家法治的统一性、强制性、权威性扫清改革路上的种种障碍和各方阻力,大大增加改革的穿透力和实效性。

法治的核心功能在于规范与调整现代化进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要素,能够提供一种相对确定的、可预测的制度依据,为社会矛盾与纠纷的处理提供一种公开、权威的标准和尺度,既保证政府行政管理的规范与高效,又维护社会治理的秩序与活力。只有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路径与有效方式,我们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减少对市场活动和自主经营的直接干预,真正做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公正、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改革必然意味着利益分配和权力格局的重大调整。尤其是在改革进入“深水区”之后,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有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必然需要打破既有体制机制、突破利益固化藩篱。如果利益关系协调不好、矛盾没有及时化解,就有可能导致问题激化,甚至可能影响我们的社会安全与稳定。法治的一项重要社会功能就在于可以公正、高效、权威地化解大量复杂的社会矛盾和风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党和政府公信力。

中国式现代化对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提出更高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必须紧密围绕、深度契合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目标与实践需要。不管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还是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都必然要求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法治国家建设作为保障,这也对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的各项改革提出更高要求。

随着我国改革事业逐步实现由局部探索、破冰突围到系统集成、全面深化,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然而,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相比,法治领域还存在诸多不适应、不匹配、不相称、不到位的问题。例如,立法方面,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国家权力运行和社会治理的客观规律,针对性、可操作性、实效性不强;法律实施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依然较为严重;部分社会成员法治意识淡薄、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一些领导干部法治观念不强,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问题依然未能解决;等等。

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全面部署,我们要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法治建设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还要在推进协同式、整体性改革的基础上持续发力,力求实现法治系统的重塑和整体性重构。法治建设要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注重法治建设的实效,更加着力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国家治理实践更好相适应,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的法治保障。

持续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新时代立法工作将依托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继续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进一步探索区域协同立法,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只有不断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才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保证各级政府严格执法,不断提高我国法律实施和各项制度落实的能力,把执法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过程转变为展示我国法治优越性和国家治理效能的过程。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的灵魂,也是法治的生命线。在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应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为推动全民守法,应坚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改进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提升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诉讼、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随着我国不断发展壮大、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法治日益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我们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积极培育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

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感召之下,我们要增强历史紧迫感和责任感,立足于新时代改革开放的实践需要,进一步吸收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适当借鉴西方国家法治现代化的有益经验,以更高水平的法治建设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高举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旗毫不动摇,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潘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