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地方自主财力,首要之举是“开源”,也就是拓展、培育壮大地方税源。同时,财力“开源”必须取予有则,注重规范、可持续。还要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等。
地方特别是基层财政的稳定、可持续运行,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百姓民生福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强调要“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
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直接影响地方的财力、税源。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框架。党的十八大以来,实施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调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逐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等,有效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积极性。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一些问题随之显现,比如地方税体系不够完善,地方自主税源不够稳定,有的地方收支矛盾较为突出,有的地方存在债务较高的问题。从今年上半年情况看,地方财政运行总体平稳,但收支紧平衡态势也较为明显,一些地方收入压力较大,对上级转移支付依赖程度较高。如何加强地方特别是基层财力保障,受到高度关注。
正因如此,化解地方财力难题成为当务之急,《决定》关于“增加地方自主财力”的部署显示出鲜明的问题导向。下一步,要优化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促进各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增强地方自主财力,首要之举是“开源”,也就是拓展、培育壮大地方税源。《决定》明确提出,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国内消费税目前属于中央税,是我国第三大税种,2023年收入规模约1.6万亿元。将目前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并稳步下划地方,这意味着把规模可观的一部分中央收入划转地方,既有利于拓展地方收入来源,也有利于引导、促进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值得注意的是,消费税改革影响面广,直接关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同时征收环节后移提高了税收征管难度,需要逐步稳妥实施,特别是结合消费税立法统筹推进。
此外,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这些措施有利于合理配置、扩大地方税权,调动地方积极性,逐步建立规范、稳定的地方税体系。
同时,财力“开源”必须取予有则,注重规范、可持续。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严格依法依规组织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费”。税收是各地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非税收入也往往成为重要收入来源。有的地方在税收压力大的情况下,较为依赖非税收入,要严格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完善征管机制、规范执收行为,坚决杜绝乱收费,防止加重经营主体负担。
财税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项改革需要协同配合、统筹推进。在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的同时,还要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等。通过一系列改革举措,提升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的发展活力,更好地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