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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的完善及拓展

作者: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廖天虎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作为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也是我们党在长期探索中形成的,且被实践证明符合国情、符合人民意愿、符合社会治理规律的科学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新举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提出了“中国之治”的制度原则。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多个维度进行制度完善。

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治理工作的领导

要始终坚持党对社会治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时,要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发挥好党组织在整个治理过程中的引领作用。要以党建引领为国家和社会治理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强化党对国家和社会治理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社会治理各领域、各环节,不断把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成治理优势,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发挥出更强大的资源统筹能力与高效配置能力。

突出“共性”属性,形成多方参与的共治格局。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时,要把握其“共性”属性。共建是鼓励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共治是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协调各方充分发挥治理职能,各司其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形成社会治理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良好局面;共享是人民群众都能享有社会治理成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6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总而言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就是要动员各种力量积极参与,充分发挥人才、技术和资源等优势,通过多主体共建大数据平台,实现政府、企业、居民等多方社会主体的数据信息整合,识别居民的公共服务需求和意愿,推进政治、自治、法治、德治、心治和智治的融合发展,以各种有效方式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从而提高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各项权利

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对治安防控体系予以完善。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社会安全为保障,特别是提升公安机关三维社会保障防控体系的成效是当务之急。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矛盾虽然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各种新的社会问题,但同时也在促进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关键主体,公众对人民公安工作的满意度成为评价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例如,网络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各类相关安全问题也逐渐凸显,网络犯罪数量逐渐增加。为了应对网络发展带来的安全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摒弃以往对单一主体的依赖,转而注重结合多方力量,共同提升治理效能。

社会治安防控应体现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变。提高人民对社会生活和社会保障的满意度是实现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的重要标志。就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而言,形成多方治理结构的有效措施在于坚持以公安机关为主导,调动社会组织在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各个方面的作用,这不仅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要求,而且是创新社会保障治理机制的关键。在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后,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等许多非传统安全议题也都被纳入社会治理领域。这就要求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在进行社会治安防控时要予以重点关注,结合政府机制、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建立有效、实用、具有成本效益的社会治理机制,同时还应重视一些社会自治组织的能力,以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的作用。总而言之,有必要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从党组织建设、主人翁角色、政府职能、智慧治理等方面完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方案,从而建设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治理体系,以有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树立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思路。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完善需要举全社会之力,借助各种行政和司法手段,科学配置社会管理资源,坚持决策未动、评估先行,把社会治安防控措施和手段根植于基层、贯穿于每一个细节之中,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管理网络,通过整合司法、派出所和信访等资源,健全完善调解组织和治安巡逻联防队等,合理划分防控区域,逐步建立点线面相结合,人防、物防、技防、意识防相结合,专门机关和群众组织相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实行一体化运作和组团式服务,形成动态化、信息化、全时空、全覆盖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当前,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重点在于: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搭建网格化社会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资源配置和决策实施平台。二是完善网格化社会管理模式,将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网格化理念融入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之中。三是深耕社区警务,其核心在于源头预防,把警区建在社区,体现固本强基的思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四是进一步推进群防群治工作,形成以治保、调解、巡防三支队伍为骨干的群防群治组织。

以制度建设为主线,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工具创新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从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社会信用体系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涵盖四个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及司法公信。因此在加强社会基础管理制度建设时,要进一步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同时完善产权等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让参与市场的主体建立起恒心并增强信心。

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是新时代新征程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要将心理服务与社会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整合社会治理各类资源,统筹协调社会治理各类主体,遵循“以人为本、全程服务”的理念,从而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首先,应明确社会心理服务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社会心理服务是为了应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形成良好的社会治理体系与社会心态,本质上是社会治理的新形态。其次,党委政府应统筹相关主体,整合相关资源,逐步建立健全重点人员心理治疗平台、学生心理辅导平台、一般公众心理服务平台、社会心态调查评估和危机干预平台以及社会心理服务监管、评估、考核平台等。最后,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保障机制,制定职能分配与监督机制,为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充足的财力物力保障,同时应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人才培养与人力资源管理保障机制和相应的行业监管法律法规。

提高社会治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现代基层治理模式的转型与创新应与信息化和网络化相结合。因此,应完善资源共享制度,推动数据集成应用,实现社会治理信息资源一体化,大力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目前“互联网+”的概念已经渗透到社会各领域,“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因此,社会治理现代化模式的探索,要结合“互联网+”的大背景,以促进数据集成、流程再造和应用系统开发,实现基层治理观念、方法和机制的全面变革。例如,一些地方政府积极探索“互联网+基层治理”的新路径,通过手机软件、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与干部群众进行“微”呼应,努力把官方微信公众号打造成政府对外发布信息的重要平台和沟通群众的重要窗口。除此之外,公众获取信息的及时性在“互联网+”背景下也获得了空前的提升。当前的社会治理现代化与“互联网+”结合的治理模式的创新主要包括:构建大数据平台,建立通过信息技术促进多方治理和为人民服务的模型,在大数据的概念下建立诚实信用体系,并引入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的合规性。

【注:本文系西南科技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专项(项目编号:17sxb255)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