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气候变化问题的日渐突出,贸易与气候变化形成的交叉议题及其相关的金融政策、投资和技术转移等问题已成为全球绿色低碳转型的核心问题。国际贸易对全球气候治理带来的挑战包括碳排放快速增长、碳泄漏、贸易隐含碳排放的不公平分配以及利益冲突导致的绿色多边合作受阻等,国际社会应着眼于探索基于“公平性”的国家碳排放责任分担方法,协商应对“碳关税”等破坏性贸易政策,并强化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气候治理。我国应践行积极的多边气候外交战略,维护国际贸易与气候治理体系的公平原则,积极探索贸易对于全球减排的积极作用,并持续发展绿色生产力,确保“双碳”目标高质量完成,为全球绿色低碳转型贡献中国力量。
关键词:绿色低碳转型 国际贸易 气候变化 中国角色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识码】A
2023年12月,在阿联酋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八次缔约方大会根据《巴黎协定》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进行了首次盘点,呼吁各国政府在下一轮气候承诺中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当前,全球已有140多个国家相继宣布了碳中和目标,掀起了绿色低碳转型的浪潮。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是全球贸易体系和气候体系的互动。贸易体系和气候体系是构建当下世界秩序的两大重要支柱,共同塑造了当前的全球治理格局,对全球绿色低碳转型具有深远影响。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国际贸易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增长态势。但是,国际贸易对于环境与公平的影响一直是全球治理面临的棘手问题。随着气候变化问题的日渐突出,贸易与气候变化形成的交叉议题及其相关的金融政策、投资和技术转移等问题已成为全球绿色低碳转型的核心问题。
2007年11月,世界银行发布了《国际贸易与气候变化:经济、法律和制度分析》,首次从经济、法律和制度三大视角全面深入地探究了贸易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2009年6月,WTO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发布了题为《贸易与气候变化》的研究报告,首次对自由贸易与气候变化之间的联系进行了系统阐述。2012年,WTO发布《2012年世界贸易报告》,深入探讨了气候变化对全球贸易中非关税壁垒使用的影响。201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WTO联合发布的《让贸易为环境、繁荣和复苏做出贡献》探讨了贸易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提出了确保贸易与健康环境相互促进的方法,并宣布两方将会携手合作,共同帮助各国抓住绿色贸易带来的机遇。2021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的《绿色国际贸易:前进道路》提出构建环境与贸易2.0议程。2022年,世界贸易组织发布的《2022年世界贸易报告》聚焦“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主题,强调加快全球贸易绿色低碳转型步伐以及创造更多的绿色就业机会是实现全球碳中和的重要路径。
作为全球前列的绿色贸易经济体,中国长期致力于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及相关的国际贸易合作,日益成为全球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力量。在后巴黎时代,如何在国际贸易背景下有效推进全球气候治理进程并定位好中国角色,成为新时代世界和中国绿色低碳转型的重大课题。
国际贸易中存在的对全球绿色低碳转型的挑战
全球贸易活动的日渐频繁导致温室气体排放快速增长。过去的半个多世纪,全球贸易发展迅猛,2020年全球的贸易额大约是1960年的131倍,占世界生产总值的份额从1960年的11.5%上升到2020年的26.08%,许多国家和地区受益于更加开放的国际市场。然而,不断扩张的国际经济活动直接导致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化石能源消耗量及温室气体排放快速增长。
国际贸易中的碳泄漏可能导致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失效。碳泄漏是指一个国家的生产性碳排放量减少引起的另外一个国家的生产性排放量上升的现象。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土地、劳动力、自然资源和能源等生产要素价格通常较为低廉,致使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能源密集型产业,或从发展中国家进口更多的消费品,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量随生产规模和生产强度的扩大而增大。碳泄露的存在导致即使是发达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有所降低,全球的排放量可能依然继续增长。
国际贸易中隐含的碳排放尚未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全球产业分工决定了一些国家依靠丰富的资源禀赋优势直接出口原材料获取经济利益,另一些国家依靠工业基础及劳动力优势成为大多数商品的生产国,还有一些国家掌握了资本优势,购买其他国家生产的商品和服务,成为重要的产品消费国。差异化的分工决定了商品生产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大多来源于制造业较为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理应承担起相应的减排责任,但发达国家也会从贸易商品的消费中获益,同样应该对商品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温室气体负责。然而,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框架下,无论产品在何处被消费,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碳都由生产国承担。这种方法实质上是将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平衡全部分配给生产国,让生产国承担了不公平的碳排放责任,而且导致了跨境碳泄漏的产生。此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各国历史排放责任的界定也较为模糊,使得该问题在历史维度上进一步凸显。
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冲突导致绿色多边合作陷入困境。由于贸易中的利益冲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分歧。近年来,中国在电动汽车、太阳能和锂电池等多个领域取得了显著的领先优势。与此同时,一些西方国家采取关税保护和小多边机制等措施对中国的绿色低碳产品予以限制,不仅加剧了国际贸易冲突,也阻碍了全球的绿色低碳转型进程。例如,欧盟与美国于2021年宣布成立欧盟-美国贸易和技术委员会,通过加强美欧之间有关人工智能、清洁能源及供应链等方面的合作抑制中国的绿色低碳转型优势。此外,欧盟于2023年10月正式启动碳边境调节税,致使中国的钢铁和铝等高碳产品出口遭遇严重的贸易壁垒。而在清洁产品方面,美国于2024年5月宣布将中国电动汽车的进口关税由原有的25%增加至100%,欧盟于2023年10月启动了对中国电动汽车的大规模反补贴调查,2024年10月4日,欧盟进行了投票,最终确定对中国电动汽车征收为期五年的反补贴税。
国际贸易背景下全球绿色低碳转型的行动策略
国际贸易对全球气候治理带来的挑战不容忽视,全球应基于“公平性”的原则合理界定各国的碳排放责任,协商应对“碳关税”等破坏性贸易政策,同时支持和鼓励更多的发展中国家通过贸易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促进全球绿色低碳转型。
合理分配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
国际贸易背景下全球气候治理的最基础议题是如何对贸易环节中产生的碳排放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从而清晰界定每个国家的碳排放水平。“公平性”是全球气候政策制定的基础与核心,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则是气候公平的基础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气候治理是所有温室气体排放国家和地区的共同责任;二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基于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减排能力对气候治理承担区别责任;三是在气候治理中应纳入对历史累积碳排放量的责任认定。
基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双边贸易中隐含碳排放责任分配应坚持五条原则:一是产品生产国和消费国对两国贸易间的隐含碳排放平衡负有共同责任;二是生产国和消费国根据各自的“人类发展指数”对两国贸易过程中产生的隐含碳排放平衡负有区别责任;三是生产国和消费国根据人均碳排放水平对两国贸易间的隐含碳排放平衡承担区别责任;四是生产国和消费国根据各自从包含隐含碳排放平衡的贸易中得到的收益承担区别责任;五是将1850年以来各国的历史排放责任都根据以上四条原则进行分配并纳入当前的国家碳排放责任量中[1]。
在这种责任分配原则下,发达国家必须通过降低消费需求或者进口低碳产品等途径削减碳消费量,而为适应发达国家消费需求的转型,发展中国家则需要削减碳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因此,这种基于“公平性”的核算方法一方面能够为发展中国家更积极的减排提供激励,而另一方面则能够通过同时约束生产与消费控制国际贸易中的碳泄漏来调节全球经济发展模式向绿色低碳化转变。
协商应对“碳关税”等破坏性贸易政策
为了避免不同国家减排政策力度不同而造成的企业竞争力差异,一些国家倾向于实施“碳关税”来维护本国企业的竞争力。但由于“碳关税”的实施与各国的经济贸易实力和产业竞争力相关,因此其合法性一直存在较大争议。首先,“碳关税”会增加发展中国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出口成本,进而影响创造力和灵活性,导致失业等社会福利受损。其次,“碳关税”会形成新型贸易壁垒,致使发展中国家面临苛刻的限制,有悖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WTO的基本规则。再者,“碳关税”忽视了发达国家的历史累积排放量,一味要求发展中国家在现阶段减少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违背了全球气候治理的公平原则。
如果国际社会想通过“碳关税”来刺激全球各国的减排努力,那么必须就两个方面的问题达成一致。一方面,“碳关税”的实施应该是出于促进全球福利最大化的目的,并兼具促进各国企业公平竞争和降低全球碳排放水平的功能,而不应成为发达国家获利的贸易保护工具,因此“碳关税”的税率等问题需要进行全方位的协商沟通。另一方面,由于“碳关税”的实施可能会造成严重的贸易摩擦,因此不仅需要将发展中国家的接受意愿纳入考虑,还要积极践行《巴黎协定》中提出的合作方法和可持续发展机制,以推动全球气候治理的有序开展。
强化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气候治理
《世界能源展望2021》指出到2035年全球能源需求预计增长30%,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将成为未来全球能源需求增长中心[2]。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努力探索国际贸易与气候治理的平衡发展和良性互动。
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应持续调整贸易结构。在全球贸易中,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依托本国资源优势进行产品生产及出口,为国家带来经济增长,但同时产生较高的碳排放。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调整贸易结构,科学布局低碳产业和高碳产业,转变货物贸易发展模式,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减少廉价初级产品的出口,努力扩大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减少出口贸易中的碳排放量,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3]。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也可以进一步优化对外直接投资。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将一些高能耗产业布局至其他生产成本更低的地区,延缓工业规模的扩张速度。同时,把握好引进外资对本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一步加强清洁产业的外资引进力度,降低高新技术行业的准入门槛,降低外资引进的环境成本。
中国能够在全球绿色低碳转型中发挥更大作用
后巴黎时代,我国践行积极的多边气候外交战略,维护国际贸易与气候治理体系的公平原则,积极探索贸易对于全球减排的积极作用,并持续发展绿色生产力,确保“双碳”目标高质量完成,为全球绿色低碳转型贡献中国力量。
践行积极的多边气候外交战略
坚持在双多边框架下开展气候治理国际合作。秉承“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基本原则,积极设置议题、参与规则制定,并在推动各国(地区)切实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等相关国际气候公约的过程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同时,倡导以双多边共识与全球行动为前提开征“碳关税”,积极协调各方立场,汇聚更多国家反对出于己方需要所采取的 “绿色贸易壁垒”等单边措施。
通过广泛开展南南合作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在绿色低碳转型方面的援助力度。一是利用已有的全球发展和南南合作基金,聚焦非盟需求和中方优势,在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监测温室气体排放趋势等方面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援助,推动发展中国家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二是积极探索气候变化的南南合作新模式,通过开设气候变化相关远程课程、定期举办应对气候变化与绿色低碳发展南南合作培训等途径,提高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能力,为南南合作的发展注入新活力。
推动构建全球气候治理对话协商机制。一是以双边和多边对话增强与发达国家的区域互信,深化绿色低碳转型共识,努力拓展彼此在绿色贸易市场、绿色低碳技术和投资等方面的合作空间,达成发展与环境的“双赢”。二是坚持互联互通,不断加强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为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打造新平台并提供全方位的支持,进而推进利益共同体建设。
增强其他国家对于中国气候政策的理解与认可。一是充分利用新媒体和社交平台,通过符合国际规范的方式,将中国的气候行动传播出去,讲好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所面临的困难及取得的成就。二是通过实际的减排合作化解与其他国家的潜在冲突,积极推进跨国气候伙伴关系的建立和拓展,定期汇报和交流减排成果和经验,确保各国在减排进程中的透明度,避免由于区域互信难以达成导致不公平的气候治理及贸易政策的产生[4]。
推动贸易与气候治理协调发展
作为一个贸易大国,我国积极承担发展中国家角色,多方了解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团结合作,形成整体优势,探索国际贸易背景下气候治理的新路径,形成贸易与气候治理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坚决抵制不公平的贸易壁垒,增强国家间的对话与合作,使国际贸易成为全球减排的有力手段。第一,正确认识贸易发展的客观规律,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表达对公平贸易政策及减排责任分担的期望。积极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力推发达国家优先履行减排承诺,积极倡导通过国际贸易实现先进生产技术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最大化发挥技术效应的作用[5][6]。第二,在贸易规则制定中,构建围绕气候变化相关议题的多边协调机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以及世贸组织体系内继续推动有关“贸易与环境”议题的多边谈判。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可操作、可执行的气候变化条款,建立诸如高能耗行业的强制性碳标签制度等,通过贸易政策约束各国的碳排放[7]。第三,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对话合作,积极开展双边和多边交流。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加强与共建国家的绿色投资、绿色贸易等绿色发展领域的合作,让应对气候变化成为中欧合作的重要支柱。在维护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的基本原则下,建立协调和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平等对话机制。
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不断增强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第一,调整贸易结构,促进贸易低碳转型。调整出口贸易结构,减少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出口,提高绿色技术的使用范围,改善生产工艺和流程,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等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实现出口贸易市场多元化[8]。优化进口结构,加强外商投资的产业指导,鼓励外商投资流入生态农业、服务业等环境友好型产业,严格限制高污染项目,同时刺激国内同类产业加快转型,形成有序的竞争机制。第二,打造绿色贸易发展平台。整合自身的发展水平和主导的贸易模式,参与全球价值链,充分发挥中国贸易展览会、全球进出口货物博览会等重点展会及平台的低碳展示带动功能,促进全球环保交易早日步入正轨[9]。第三,加强科学研究与交流合作,优化碳排放量核算技术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推进与境外国家、地区或组织的核算技术的互认,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标准一致的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10]。建立国际认可的碳排放标准体系,努力构建与发达国家平等对话的基础,将产品生产流程中的碳排放情况在相关报告中进行说明,使国际社会对我国的减排技术及减排成果拥有更全面的了解。将国内自主研究和国际合作研究相结合,加强气候变化、国际贸易和法律事务等多个领域的国内外专家对话,着力解决WTO合法性的技术细节、碳排放核算、碳定价、信息披露等关键问题,并加强对钢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治理对策研究,推动我国绿色产品生产技术的研发及应用、提高管理和品牌经营能力,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附加值[11]。
完善以新型碳排放责任分担机制为基础的气候治理合作体系
积极呼吁国际社会采纳新型碳排放责任分担机制和核算方法。在缔约方会议上发挥塑造议题和设定议程的能力,全面阐释现行碳排放责任分担方法的不公平性及其后果,帮助其他国家认识到改进碳排放责任分担机制的必要性及紧迫性,积极与各国就新型机制的科学性及可行性进行交流,以其中蕴含的公平性原则为主要抓手,推动新型机制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
完善气候治理合作机制以推动全球合作行动。从全球层面来看,气候体系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形成的一个庞大的自组织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没有一个权威机构可以强制要求任何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因此,全球气候治理依赖于“多中心”的集体行动。在国家层面,要保证发展中国家与不发达国家、发达国家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可以在缔约方大会的指导下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并号召各国参与到气候治理的监督体系中。同时,积极推动惩罚机制及冲突解决机制的完善,维护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合理秩序。积极展示中国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所做出的实质性贡献,表明新型碳排放责任量核算方法并不是推卸减排责任的方式,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气候公平和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以绿色生产力发展为抓手引领全球绿色低碳转型
中国有能力在全球绿色低碳转型中发挥引领作用。我国应当不断发展绿色生产力,完善绿色发展机制,为国际社会提供绿色低碳转型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样板。
积极主动承担减排责任,树立良好的绿色发展形象。巴黎气候大会后,我国已向国际社会做出了减排承诺,下一步就是将减排目标付诸实践,按计划完成国家自主贡献。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符合我国的长远利益,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在统筹协调自身发展与环境治理现状的情况下,我国可以适当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向全世界展示我国的减排决心及减排成果,为全世界树立绿色低碳转型的榜样。
聚焦绿色生产,推动产业高质量转型。在工业领域,严格进行碳源控制,持续推进燃煤(油、柴、气)锅炉、窑炉电能替代工作,加快重点产业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流程的节能改造,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减少产品中的隐含碳排放,引导企业加速实现碳中和,增强企业的碳排放管理意识。在农业领域,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供给侧改革为契机推动低碳农业发展,通过现代农业高科技手段降低农业生产领域的碳排放量,同时注重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相结合。在服务业领域,充分发挥互联网+、5G、云计算、大数据等的技术优势,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扩大服务贸易出口份额。此外,完善绿色生产的机制建设,立足全球最大的碳市场建设,扩大碳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和交易品种范围,提高市场活力与流动性,努力推动国内碳市场与国际碳市场的接轨。
倡导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环保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不仅是国家的重要战略,更与每一个公民息息相关,无数微小的低碳行动汇聚起来也能成为碳减排的重要部分。推行绿色消费理念,倡导广大公民在追求高品质和舒适生活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注重废物利用及回收,抵制铺张浪费,践行绿色出行,实现可持续消费。
以全球最大的“碳市场”建设为契机,完善绿色低碳转型机制。一是扩大碳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范围,降低企业进入碳市场的交易门槛,逐步纳入更广泛的市场主体与交易品种,扩大碳交易覆盖范围,提高市场活力与流动性,使交易价格更真实地反映市场需求。二是加快推动碳排放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以国内碳市场为主的碳定价机制,努力推动国内碳市场与国际碳市场及早接轨。三是引入更多投资者的同时也要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相关的交易体系和市场服务体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碳排放配置方面的作用。
【本文作者为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际贸易背景下的全球气候治理:回顾、问题与进路(项目编号:21FGJB021)”的成果;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唐美琳对本文有重要贡献】
注释略
责编:程静静/美编:王嘉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