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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乡村学生心理健康:问题与对策

【摘要】乡村学生欺凌受所处地区的家庭结构、社会文化环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呈现出隐蔽性、高发性、治理难三个主要特征。乡村作为一个不断变化的场域,引发学生欺凌的因素呈现交叉叠加趋势。家庭教育功能减弱、学校教育与保护职责发挥不充分以及社会协同治理力量不足,是乡村学生欺凌发生的主要原因。有效防范乡村学生欺凌,应以家庭教育为根本基础,以学校为重要责任主体,发挥基层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协调治理机制。

【关键词】学生欺凌 留守儿童 乡村教育 【中图分类号】G636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学生欺凌事件在乡村学校时有发生。应当意识到,学生欺凌在不同地区的形成原因、表现形式和治理策略存在显著差异。城市地区与乡村地区在经济条件、社会文化背景和教育资源方面的差异,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学生欺凌呈现出特殊样态。目前,在我国城市地区,欺凌可能更多表现为网络欺凌或社交孤立,而在农村地区,恶劣程度较高的肢体欺凌或言语欺凌则更为常见。城市地区的学生欺凌可能受到学习压力、社交竞争等因素的影响,而农村地区则更大程度上受到家庭结构和教育资源不足等问题的困扰。对此,各地区在学生欺凌的治理策略上也应当有所区别。城市地区更依赖于学校和家长的联合干预,而农村地区的干预措施还面临着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的挑战。在家校合作机制不健全、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的背景下,如何有效遏制乡村学生欺凌事件的发生,稳定乡村学校的教育管理秩序,已经成为一个亟待深入探讨的重要议题。

目前,不论是理论研究抑或是欺凌防治实践层面,对乡村学生欺凌问题的关注仍不够。在理论层面,学界仍然缺乏对深入探讨乡村学生欺凌特殊性的专门研究。当前,我国学界对学生欺凌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一般意义上的欺凌议题:一是特定主体在欺凌防治中的参与机制。例如,有学者认为教师支持可以增加学生的学校归属感,降低欺凌发生率①。二是欺凌现象的心理学分析。例如,有学者认为学生欺凌会导致被欺凌者出现消极人格和社会化障碍②。三是欺凌现象的社会学分析。例如,有学者认为学生欺凌受到社会失范、家庭结构失能、“反学校文化”等因素的影响③。四是欺凌治理立法、治理经验的域外比较与借鉴。例如,有学者对美国学生欺凌法治体系的构建路径和基本内容进行了梳理④。上述研究大多未对学生欺凌这一概念进行物理空间上的细分;城镇与乡村中小学所处的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不同,学生欺凌呈现的样态与采取的防治机制也应当存在差异,需要予以具体分析。

在实践层面,部分乡村学校的反欺凌机制尚不完善,缺乏欺凌防治专门力量,并且一些校领导和教师缺乏欺凌防治基本意识。一些乡村学校面临师资匮乏、教师素质不高的困境,个别地方的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欺凌防治工作也尚未普及落实。2019年度《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发布的实证调研数据指出,其所调研的三省份中,儿童遭受暴力对待主要分为躯体遭受暴力对待、精神遭受暴力对待、性遭受暴力对待和忽视四类,发生率分别达到65.1%、91.3%、30.6%和40.6%。⑤据报道,在某地发生的初中生因学生欺凌被害的案件中,地方司法局的欺凌防治工作基本局限于每学期一次向学校推送相关法律条文,学校也只进行了简单的防欺凌知识普及。

乡村学生欺凌的典型特征

乡村学生欺凌受所处地区的家庭结构、社会文化环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一定的特殊性。

一是隐蔽性。乡村学生欺凌具有隐蔽性,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第一,家庭原因。很多农村地区家长的文化水平不高,教育观念相对落后,认为孩子只有取得好的学习成绩才是对其终年辛劳的有效回报,对孩子受到欺凌的异常情绪状态缺乏敏感性和关注度。第二,技术原因。乡村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难以实现监控设备对学校的全覆盖,很难对学生的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和记录。欺凌行为可能在监控盲区内频繁发生,事后也难以取证。第三,环境原因。农村地区地广人稀,学生放学后的活动空间较大且分散,欺凌行为可能发生在校外偏僻隐蔽处,进一步加大了欺凌的发现难度。乡村学生欺凌呈现出较强的隐蔽性,未成年学生遭受欺凌后难以及时获得帮助。

二是高发性。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乡村学生欺凌的发生率较城市更高⑥。乡村学生欺凌高发,可能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第一,学校管理因素。许多欺凌事件发生在寄宿制学校,此类学校学生密度较大、管理制度不完善,使得纠纷的几率增加。第二,心理健康因素。留守家庭由于缺乏主要抚养者的有效参与,导致孩子缺乏社会互动和情感支持,儿童只能转而从同伴关系中寻求存在感。一方面,长期被忽视的留守儿童容易出现焦虑、急躁等负面情绪,更倾向于以欺凌手段发泄,从而在同伴群体中获得“存在感”;另一方面,情感支持的匮乏会使一些性格内向的留守儿童更容易成为被欺凌者。有学者指出,无法感受到支持的留守儿童更容易出现“退缩行为”和“神经质”,体现为其在教学活动中的自卑、情绪低落以及在人际交往中的孤僻、疏离⑦。第三,部分乡村学校缺乏欺凌防治的专业力量。一些乡村学校尚未建立规范的欺凌防治制度机制,也缺乏专业的欺凌矫治和帮扶力量。例如,部分乡村学校缺乏专业的心理健康支持力量,难以对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进行有效干预,使得学生欺凌的高发态势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三是治理难。多主体共同参与是学生欺凌防治的一项基本原则,需要通过多主体协商促进各方利益达成稳态均衡。然而,由于家庭教育职责缺位,学校的管理、保护职能无法有效落实等因素,乡村学生欺凌的防治难以形成多主体的治理合力。

家庭教育主体缺位是内因。一方面,留守儿童的家庭呈现出内部结构失衡状态。留守老人对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难以形成有效引导和管教,未成年学生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另一方面,留守家庭处于外部社会功能不健全的状态,难以与学校形成有效协作。家中留守的祖辈老人缺乏与学校开展沟通合作的能力,留守儿童的父母仅能通过线上的方式与欺凌者进行沟通,难以与学校联合实施更加有效的惩戒或帮扶措施。

人情文化较为复杂是外因。乡村社会的人情关系较为复杂,很多乡村学校难以有效介入欺凌,发挥应有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能。乡村社会更加注重人情往来,同村或邻村的村民基本互相熟识,其社会秩序和个体行为常受到宗族观念及亲情关系的影响。农村社会的传统秩序和社会关系网络虽然维系了社区的稳定性和凝聚力,却也容易导致社会关系问题处理的内部化。学生在校期间的冲突往往被视为私人间事务,学生家长秉持着“小事化了”的态度,不愿因小孩事务与熟人“结仇”。这使得欺凌行为更加难以被学校发现和介入,学校往往难以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有效处置。

乡村学生欺凌的成因分析

乡村作为一个不断变化的场域,造成学生欺凌的因素呈现交叉叠加趋势。从教育主体的视角进行分析,家庭教育功能减弱、学校教育与保护职责发挥不充分以及社会协同治理力量不足,是乡村学生欺凌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家庭教育功能减弱。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对人的成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教育处在人类教育的终极目标的基石地位与关键环节。”⑧一般而言,学生出现的不良行为都可以从其家庭找到根源。家庭教育在学生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的形成方面具有决定性作用,为孩子的成长奠定基础并帮助孩子更好地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

由于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很多父母在乡村儿童的成长中长时间缺位,其家庭往往呈现拆分型的特点。所谓拆分型就是家庭结构不完整,具体包括隔代家庭、单亲家庭、单亲隔代家庭等,在此类家庭结构下父母可能与子女长期分离。这会带来两个结果:一方面,农村父母由于在外打工,缺乏对孩子的指导。祖辈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教育方法,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出现了“养而不教”的现象,使得孩子缺乏应对欺凌的能力。在欺凌发生后,由于缺乏必备的指导,欺凌者可能享受欺凌行为带来的快感,从而反复持续实施欺凌;而被欺凌者缺乏帮助,无法找到应对欺凌的有效办法。另一方面,亲子关系较差,父母对孩子存在关怀缺失,压抑冷漠的家庭环境可能导致孩子产生孤独感,性格逐渐变得冷漠孤僻,导致学生欺凌问题的出现。

二是学校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发挥不充分。学校教育最重要的功能是向学生传递知识和技能、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乡村学校易发生学生欺凌的主要原因有:首先,部分乡村学校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目前,很多乡村学校缺乏高水平管理者和教师,缺乏欺凌预防教育的课程资源、专门人员和有效指导。同时,部分乡村学校硬件设施相对较差,缺乏必要的技术条件对学生欺凌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其次,部分乡村学校对学生欺凌的处置方法不当。有研究表明,青少年犯罪与学校纪律处分态度具有明显关联性。一些教师仅是尽量平息欺凌事件,以避免被校领导和上级部门问责。此外,乡村内部人情关系排斥学校介入欺凌事件,使得学校难以落实其教育、保护职责,难以做到“依法处置”。最后,部分乡村学校对学生欺凌预防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教育不足。当前,一些乡村学校缺乏心理咨询课程以及防欺凌教学,学生没有掌握处理自身不当情绪以及应对学生欺凌的方法。

三是社会协同治理力量不足。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法律工作者等学生欺凌防治主体的作用发挥不足。其一,一些乡村由于位置较偏、基础设施陈旧,加之一些陈规陋习的存留,导致不良社会风气的出现,形成欺凌他人的习气。其二,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和基层治理组织重视程度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少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针对学生欺凌的法治观念较为落后,没有发挥应有的社会教育功能。此外,乡村中小学的分布较为分散,区、县级的法院或检察院难以与其建立紧密联系。乡村学校即使配备法治副校长,也很难保证其切实参与法治教育和防欺凌制度建设等活动。其三,乡村学校较难获得社会主体提供的专业力量。在教育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一些学校会聘请执业律师担任学校的法律顾问,专门负责校内学生纠纷的处置工作,还会邀请高校法治教育专家开办专题讲座,探索学生欺凌的灵活处置办法。而很多乡村学校难以获取丰富优质的教育资源,社会主体提供的专业力量不足,导致乡村学生欺凌态势很难得到有效遏制。

有效防范乡村学生欺凌,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形成有机联动

乡村学生欺凌牵涉多方主体,单一主体的治理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政府、学校、教师、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等均应承担其职责⑨,协同参与,相互配合。其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与教师、以及基层组织的作用最为关键。

落实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职责。家庭教育是一个人融入社会生活的起点,在广大乡村地区,很多家长外出务工,没有履行相应的家庭教育职责,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沦为“困境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因为缺乏照护而极有可能成为欺凌的对象,也可能成为欺凌者。因此,预防和治理乡村学生欺凌,需要未成年人父母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首先,确保法律规定的家庭教育职责得到落实。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积极履行相关职责,已成为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方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牢固树立自身对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事实上,很多乡村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没有认识到自身承担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导致乡村学生欺凌行为多发,甚至造成严重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4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这种责任意识应当厚植于乡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思想深处,使其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4条至23条规定的家庭教育职责。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加强亲子陪伴。薄弱的亲子关系容易导致子女出现消极情绪和敌意,从而参与欺凌。而父母的支持行为能够增加子女遇到欺凌的防御行为⑩。因此,亲子陪伴对于防治学生欺凌极为重要。

其次,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能力。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基于家庭教育的特殊定位,相关法条用语多采取柔性处理方式,用语的模糊性特征使家庭教育的弹性空间较大⑪,这在立法意义上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提供了规范空间。事实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精神为宗旨,很多提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能力的行为可以得到法律认可。比如,乡村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通过加强陪伴,熟悉教育对象的特点,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活动⑫。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乡村学生在欺凌中的不同角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不同的防治职责。如果学生是被欺凌者,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提供及时和具有针对性的救济,及时报告学校或有关部门,积极参与事件的调查,履行好监护职责;如果学生是欺凌者,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则应当在发现时及时予以制止,并进行劝导和管教,也应接受学校的训导、教育,配合调查,接受处理。

最后,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怠于行使职责,导致乡村学生权益受到损害或面临相关危险,还可以采用家庭教育指导令等外部手段加以干预和督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用家庭教育指导令来督促和保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落实家庭教育责任。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养而不教”的违法行为进行适当惩戒,同时通过惩戒对相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教育。人民法院可以针对农村生活的具体特点,设置能够兼顾父母、监护人和学生各方利益和诉求的家庭教育指导令,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精神。

强化乡村学校在学生欺凌防治中的主体责任。学校是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关键主体。部分乡村学校及其教师对学生欺凌问题认识不够,导致乡村地区发生了不少恶劣的学生欺凌案件。因此,在协同治理框架下,应强化乡村学校的主体责任。

首先是乡村教师的责任。教师是学生在学校接触时间最长的人,因此乡村教师对于学生欺凌的干预作用是基础性的,承担着监督者、干预者、知识传授者、家校沟通的互动者及欺凌相关知识的学习者等多重角色⑬。乡村教师的相关责任可以细化为以下几点。其一,对留守儿童或“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进行重点关注。这些群体是学生欺凌的高发对象,教师应当做好相关工作预案。鉴于乡村地区教师自身的素质、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应对其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培训内容。其二,对相关欺凌行为进行制止和惩戒。乡村教师的惩戒应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为依据,将学生欺凌行为视作是“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惩戒的具体措施应以《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六种方案为准。考虑到乡村学校有其特殊性,因此对学生的惩戒可以遵守《规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禁止事项。其三,与学生家长、监护人进行实时沟通,向学校如实汇报。在学生欺凌行为发生之后,教师需要全面了解学生在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其在校表现作出研判,及时联系家长,如实向学校汇报。如果刻意隐瞒不报、搪塞欺骗,造成严重后果的,教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预防问题上,教师应积极联络家长,指导其配合学校工作。需要指出的是,在乡村生活实际中,一些家长、监护人因为务工等原因缺位于学生的家庭教育,乡村教师应当通过家校衔接、沟通,发挥一定的补充、缓解作用。除此之外,还应通过教师教育,努力提升教师防治学生欺凌的能力。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向教师提供培训指南、“行为反馈表”等反欺凌工具,要求教师洞悉了解、敏锐观察学生行为,培养其情感教育技能、激励性教育方法等⑭。

其次,学校应当明确自身主体责任。《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规范性文件都规定了学校在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和内容。具体到乡村环境中,面对学生欺凌行为,乡村学校应当明确立场,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起学生欺凌事件。在惩戒问题上,学校可以将学生欺凌分为“较轻微的欺凌”“较严重的欺凌”和“严重的欺凌”三个等级进行认定,根据不同等级加以惩戒。对于“较严重的欺凌”,学校可以给予欺凌的学生停课停学处分。对于“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可以依法将相关学生送往专门矫治教育学校。高中阶段的学生还可以对其实施“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⑮。

此外,学校还应当加强师生防欺凌教育,对于欺凌线索展开调查、保护举报人。可以建立“学校—班级—学生”的分层式欺凌防范策略,并将其纳入学校的制度规范中。学校可以通过模拟情境、举办校园剧等形式,让学生充分地感知情境,了解学生欺凌的防治措施,引导学生理性讨论使用方式、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等⑯,从而营造防治学生欺凌的良好氛围。此外,乡村学校还应当研究建立专门的学生欺凌防治队伍。考虑到乡村学校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现状,建议以校长为防治队伍的第一责任人。一方面,选择本校教师中的精干力量,形成工作团队,设置好团队章程,做到依章办事;另一方面,积极向其他学校借鉴经验,聘用一些合格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志愿者加入队伍。协调外部资源,对乡村教师进行专项培训,培训的重点在于提高其思想认识,转变不正确或不科学的认知,切实提升工作能力,尤其是准确地辨别、捕捉学生欺凌的信息或现象的能力。以防治队伍为中坚力量,乡村学校应当发挥防治乡村学生欺凌主阵地的作用。

健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参与的社会防治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保护未成年人、预防其犯罪的法定职责。以此为基础,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协同治理乡村学生欺凌工作中承担重要职责。

在应对学生欺凌的工作中,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乡镇政府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到“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执行者,是基层治理的重要主体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规定,乡镇基层政府应当在防治乡村学生欺凌方面发挥以下职责:第一,受理与乡村学生欺凌有关的各类检举和控告,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第二,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如果发现欺凌行为,或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从而有发生欺凌可能性的,应当及时处理或干预。第三,在乡村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尤其是要宣讲反对学生欺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乡镇带领社区村组学习的模式,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化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尽责⑱。第四,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处理学生欺凌相关事务。第五,协调乡村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共同做好防治乡村学生欺凌的工作。乡镇政府应调动、整合防治学生欺凌的各项资源,为学校开展预防与干预工作提供充分支持⑲。

村民委员会在防治乡村学生欺凌方面也有极为重要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与乡村学生欺凌有关的情况;设置专人专岗负责乡村学生欺凌事宜;配合乡镇政府做好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工作;对于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发生乡村学生欺凌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参与对乡村学生欺凌者的矫治教育。此外,村民委员会应结合乡村生活的实际,探索防范乡村学生欺凌的有效措施。比如,可以将乡村留守儿童划分网格,与网格员配合,建立针对留守儿童常态化的网格管理机制,通过网格管理模式掌握和了解本网格内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⑳,从而牢牢守住防治乡村学生欺凌的“第一关”。此外,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组织也应当在防治学生欺凌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等各类基层组织共同参与的乡村学生欺凌防治机制能够形成强大的规制、预防作用和显著的社会教育功能。以家庭教育为基础,以学校为重要责任主体,发挥基层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基层组织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实现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个层面的有机联动,有效防治乡村学生欺凌。

(作者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注:本文系202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我国教育法典编纂的框架体系研究”(项目编号:BAA220169)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郭俊俏、赵必华:《教师支持对4—9年级学生遭受校园欺凌的影响:学校归属感的中介作用》,《中国特殊教育》,2019年第1期。

②章恩友、陈胜:《中小学校园欺凌现象的心理学思考》,《中国教育学刊》,2016年第11期。

③魏叶美、范国睿:《社会学理论视域下的校园欺凌现象分析》,《教育科学研究》,2016年第2期。

④马焕灵、杨婕:《美国校园欺凌立法:理念、路径与内容》,《比较教育研究》,2016年第11期。

⑤胥大伟:《2019年度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发布:超过三成遭受性暴力对待》,中国新闻周刊网,2020年1月13日。

⑥刘小群、唐诗娇等:《中学生受欺凌影响因素多水平分析——基于学校、班级和个体三层面》,《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23年第6期。

⑦张磊:《初中留守儿童问题行为与自尊、社会支持关系的研究》,《教师》,2015年第7期。

⑧刘光华:《家庭教育法的基石地位及入典路径》,《青少年犯罪问题》,2022年第2期。

⑨刘扬、任海涛:《我国学生欺凌治理进程与法治体系建构》,《教育发展研究》,2024年第10期。

⑩何二林、叶晓梅、毛亚庆:《学校氛围对留守儿童校园欺凌的影响机制研究》,《教育学报》,2022年第3期。

⑪秦树泽:《教育公平视域下家庭教育的有效性审视——兼评<家庭教育促进法>》,《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23年第4期。

⑫杨敬之、叶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下父母家庭教育权的依法行使》,《教育科学研究》,2024年第4期。

⑬ ⑲李彩娜、郑海珊:《校园欺凌预防与干预中教师的角色建构》,《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

⑭余雅风、吴会会:《开展专项教育:实现校园欺凌的标本兼治》,《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20年第1期。

⑮闫志开:《学校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制度困境及突破路径》,《青少年犯罪问题》,2023年第6期。

⑯孔祥渊、关文军:《校园欺凌的发生及其治理:微观互动理论的视角》,《教育科学研究》,2022年第1期。

⑰江国华:《中国乡镇政府治理的转型逻辑》,《政法论丛》,2022年第5期。

⑱吴霓:《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政策、实践与对策研究》,《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21年第5期。

⑳严运楼、邢远阁:《农村留守儿童的网格化治理方式》,《重庆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

责编/银冰瑶 美编/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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