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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柏坡时期华北地区民族工作实践与经验启示

作者:刘森(河北师范大学附属民族学院院长、研究员)

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过程中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和政策实践。回顾党的百余年奋斗历程,党的民族工作取得的最大成就,就是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西柏坡时期华北地区民族工作是党建立正确解决民族问题基本原则的实践探索,为新中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奠定了重要基础。对这一时期党开展民族工作的实践与经验进行研究总结,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中国共产党在华北地区主要从践行民族平等原则、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等方面来开展民族工作。

民族平等作为党的民族政策的基石,是华北地区民族工作实践的核心指导思想,是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中国共产党以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初心使命,从成立伊始就提出了民族平等的原则。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不分种族,一律平等”,这是我们党领导的工农民主专政新型政权以法令的形式确立的各民族平等的原则,标志着民族平等的原则进入了党的民族工作的实践层面。1947年10月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提出,“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联合工农兵学商各被压迫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各地华侨和其他爱国分子,组成民族统一战线”,进一步确立了各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1947年12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施行中国土地法大纲补充办法草案提出,“在东北解放区境内各少数民族应与汉人同等分地,并享有所有权”。1948年8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上关于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的建议》提出,“依据民族平等原则,保障居住在华北解放区内的蒙、回及其他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和汉族享有平等权利,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1948年12月《华北区村县人民代表会议代表选举条例(草案)》规定,“在村、县居住之少数民族,得按各该村、县所定居民比额,单独进行民族选举,不受选区之限制”。华北地区民族工作的开展践行了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平等、各民族在事实上平等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1938年10月在《关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党的组织问题》中就少数民族中的工作指出,“党中央应组织少数民族委员会,专门注意在少数民族中的工作,培养与团结少数民族的干部”。西柏坡时期,华北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不能满足民族地区的工作需要。我们党注意到,对于民族干部的培养,一方面要帮助少数民族干部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便于向本民族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另一方面要对民族地区的汉族干部进行民族团结教育,纠正思想上存在的错误倾向,在工作中多关注少数民族干部,避免形成工作的对立。1948年6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执行中央土改与整党指示计划向中央的报告》提出,“蒙区今后中心问题是要教育干部懂得民族政策,以及培养蒙古新的干部,懂得区别不同地区的不同政策,懂得在蒙区必须采取慎重缓进方针”;1948年9月中共内蒙党委关于开办党校的决定提出,“这次开办党校,是要抽调现在在职的各级党员干部入校学习,进行组织教育,以克服各种无组织无纪律现象;党校的教育内容,主要是关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基本问题的教育以及党的政策的教育、民族问题的教育、党与党的建设的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植根于少数民族群众,深受本民族群众的认可和信赖,这样就能在少数民族地区发挥其独特的民族优势,使其能够更好地传达党对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关怀和厚爱,从而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发展。

中国共产党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的纲领经历了从民族自决到民族自治的过程,这一转变恰恰体现了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原理同中国各民族实际情况相结合的思想演变过程。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召开,明确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主张。在随后陕甘宁边区政府开展的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基础上,1946年1月,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和平建国纲领草案》指出,“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为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政治平等和民族自治提供了一种符合其根本利益的正确途径。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我们党开启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历程。中国共产党在华北地区的民族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也反映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日益成熟。

中国共产党在华北地区开展的民族工作实践为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提供了基本的框架思路,也为此后党的民族工作理论和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积累了宝贵经验。

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国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以及所在地区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差异,如何带领各民族进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始终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关键。西柏坡时期,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了民族平等原则的落实和民族自治政策的落地。1948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要求,“决定并公布少数民族的基本方针和任务的决定权完全属于中央,但各地得向中央提出建议”。1948年10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对伊东工委擅自颁发宣言布告的批评中指出,“你们发布宣告我党目前对伊盟全部政策这样重要的文件,事前不请示,是严重的无纪律现象”。上述文件体现了党中央对民族工作的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复杂、政策性强,需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来确保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符合党的民族工作方针。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西柏坡时期,党内颁发的文件多以中华民族来代指各个民族,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层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知,更是团结各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话语。1948年8月,中共中央东北局一份关于内蒙干部会议的材料中指出,“从内蒙解放的道路证明,我们党的民族政策,是一贯正确始终不渝的。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即宣布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从各方面帮助少数民族的解放与发展”。这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从中华民族大团结的角度真心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情怀,并将党的民族工作方针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起来,开展民族区域自治,为新中国成立后其他自治区的建立提供了借鉴。实践证明,党对各少数民族既支持他们在民族地区进行自治,又选派精干的干部队伍到民族地区帮助发展生产等民族工作举措极大地提升了各少数民族对中国共产党的高度认同,也加强了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出了积极探索。

加强民族团结。民族团结是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一项准则,包括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各民族内部的团结。在具体的工作层面就是要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948年6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暨代表选举办法的决定》规定,“代表名额:回民代表定为七人,由各行署区及石家庄市各选派一人”。这既是民族平等作为党的民族政策的体现,也保障了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更是加强民族团结的政策保障。早在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大上所作的《论联合政府》报告中指出,“必须帮助各少数民族的广大人民群众”,“他们的言语、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被尊重”。实践证明,民族团结是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民族团结政策促进了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促进各族儿女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奔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壮阔征程。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百年来华北地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演进与当代价值研究”阶段性成果)

《光明日报》(2024年11月11日 14版)

[责任编辑:陈慧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