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大常委会自2016年1月1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始终在市委领导下开展立法工作,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促进贺州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推进科学立法,确保制定法规符合客观规律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在立法工作中,自觉保证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始终把立法工作放到全市工作大局中思考、谋划,使党的主张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层面来执行,使之成为全市公民所必须遵守的规范。常委会制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法规草案表决前按程序报请市委审议,并就制订《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贺州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贺州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等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多次向市委及市委主要领导作专题汇报,从立法角度保障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发挥人大立法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决策主导,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编制2016—2020、2021—2025两个五年立法规划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服从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把社会关注、群众关心和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提高规划和计划的执行率。加强对法规起草工作的主导,针对法规草案的综合性、专业性等情况,如开展贺州市促进碳酸钙产业发展立法工作,采取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介入、组织起草、委托第三方起草等方式进行。加强法规审议环节的主导,侧重审查立法的必要性、法规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的可行性,确保创设制度的公正性。
构建地方立法的工作机制。出台立法协调工作办法、地方立法项目委托起草管理办法、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工作规范、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规范、立法听证办法等制度,进一步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运行机制。出台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办法、执法检查工作办法等制度,更好适应立法工作新要求。出台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征询制度、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等制度,拓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渠道,确保所制定的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
推进民主立法,夯实地方性法规的民意基础
多层次开展立法协商。坚持立法公开原则,将公开原则贯穿于立法全过程,积极推动政府协同立法,充分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的意见,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确保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成为增进人民福祉、增进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在制定2018年立法计划时,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区“停车乱”“停车难”、农贸市场“脏乱差”等问题,及时将停车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作为当年立法重点项目加快推进。在制定2021—2025五年立法规划时,共征集立法选题55件,其中列出立法规划19件,使地方立法工作更加接地气、察民情,制定出的法规更加务实管用。
发挥专家“专”的作用。通过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和书面征求专家意见等方式,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智囊作用,为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先后召开立法论证会30余次,分别就制定《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等13件地方性法规收集专家意见建议950多条,综合采纳意见建议298条。同时,聘请32名区内外法律专家成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中立等优势,提高地方立法质效。2023年贺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前期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论证会分别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立法诊所”召开,为条例草案审议的顺利通过创造条件。
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2019年以来,先后在全市二区三县范围内建立16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规范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运行要求,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使立法体现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共同利益。五年来,先后就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10件法规草案,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征集立法项目的意见建议570多条,经整理汇总采纳56条,使立法工作更好地反映民意、汇聚民智,充分发挥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立法“直通车”作用。
推进依法立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
按照法定立法权限立法。贺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严格依照法定立法权限,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四个方面开展立法工作。2016年至今,先后颁布实施黄姚古镇保护条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城市绿化条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10件实体性地方法规,其中城乡建设与管理类5件,生态文明建设类1件,历史文化保护类2件,基层治理类2件。同时,积极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工作,2024年9月与广东肇庆市人大常委会签订区域协同立法合作协议,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共同就跨两市区域的贺江水资源保护工作启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
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坚持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和科学论证,在法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研究、论证每个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提高立法质量打下坚实基础。坚持法规案常委会会议“三审制”,每制定一件法规,经过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法规案,分别听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说明、市人大法制监察司法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汇报和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第三次会议审议后经交付表决,再上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予以施行。坚持立、改、废并重,加强地方法规立法后评估工作,2024年6月首次开展《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提出意见建议15条,为2025年开展修改条例工作指明方向,能够使法规更好地适应贺州市改革发展的需要,更好地符合国家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
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和清理工作,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2016年以来共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91件,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适应改革发展需要。2022年以来先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和对水电企业重复征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出让金、水资源费(税)的专项清理,以及涉及“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集中清理和专项审查,均没有违反相关上位法的情形。(贺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罗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