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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国际经验及其借鉴意义

【摘要】梳理分析发现,国际上高技能人才培养形成了以下经验:建立系统化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构建校企共育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重视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核心素养、建立鼓励多样化投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机制以及提倡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等值化评价等。在此基础上,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国际经验对我国的主要借鉴意义包括建立职业“学历+培训”教育相融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创新“校培企继”相贯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基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框架、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经费投入力度、建立社会认可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机制等。

【关键词】高技能人才 培养 国际经验 启示

【中图分类号】C975   【文献标识码】A

高技能人才是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技能人才作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所需人才的一种标准类型,是指发挥其主体性、能动性和创新性,在某一特定行业领域或多个领域掌握高水平、高级别、高素养职业知识和能力的人才。随着高技能人才被纳入国家战略人才力量范畴,培养高技能人才已经成为当前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培养高技能人才不仅是学校教育的责任,还是行业企业的责任,究其根本是全社会的责任,这是由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跨界性、长周期性、正外部性等属性特征所决定的。特别是当前高技能人才已成为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如何在全社会共同聚力培养高技能人才是一项值得深究的问题。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特别是自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理念、模式、规律、策略等,对当前我国高技能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国际经验

第一,建立系统化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依靠“举国体制”,这种“举国体制”不是简单地把国家发展重心都转移到高技能人才培养中来,而是需要从国家到地方再到学校和企业,建立系统化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这种系统化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国家层面系统化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例如,美国在不同时期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法》《综合就业培训法》《就业培训合作法》等法规,英国制定了《1918年教育法》《1944年教育法》《1973年就业和训练法》等法规。由于“每一次技术变革都伴随着一套新的劳动力技能和素养的产生”①,因此,作为对高技能人才新需求挑战的回应,美国和英国都重视在国家层面系统化地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二是地方层面系统化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例如,为贯彻落实1949年颁行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中规定的德国高技能人才培养要求,德国各州政府相应地制定了详细的开展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的法规,从而使州和地方成为技能人才培养的主要承担者,在地方建立起了系统化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三是综合层面系统化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这主要是由国家和地方、学校和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等共同完成。例如,美国除了突出企业在职业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外,各州举办的社区学院是为青少年提供副学士学位的职业教育或为成年人提供可发放职业证书的就业培训的主要学校机构,综合高中也能够面向高中生提供职业课程,各种社会培训机构面向特殊人群提供灵活的就业培训。这种多方相关主体协同参与、学历与职业证书等多样化教育供给,共同构成了综合性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第二,构建校企共育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共育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关键,也是区别于其它类型人才培养的典型特征。纵观发达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过程,不同国家校企共育的方式方法虽然各不相同,但校企共育是其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共同路径。发达国家校企共育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校企双元交叉型模式。这种模式最为典型的代表是德国的“双元制”,“双元制”是指由学校和企业共同完成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主要是在学习年限内,学生不固定在学校学习,也不固定在企业学习,根据学生课程学习的实际需求,随时在学校学习和企业学习之间转换,进而完成学习任务。二是校企双元分段式模式。这种模式最为典型的代表是韩国的“2+1”学制,“2+1”学制是指学生在学校接受两年通识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学习,在最后一年到企业去实习实训。这种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为韩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提供了所需的高技能人才。三是校企双元主体化模式。这种模式要求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不能只要求学生到企业去实习实训,同时也要求教师到企业去进行岗位锻炼,例如,英国政府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就提倡、鼓励和引导教师到企业中进行工作体验和岗位锻炼,在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同时,也培养了具有高技能的师资队伍。

第三,重视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核心素养。西方发达国家高度重视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核心素养,在专业布点、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方面都围绕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核心素养展开。其一,重视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实际能力。这种导向重视培养高技能人才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例如,英国重视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交流能力、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计算能力,澳大利亚重视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自主学习能力、主动探索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等。也有国家围绕产业发展实际需求,以培养产业型高技能人才为主,诸如日本培养的电子、机械、建筑等专业领域的高技能人才。其二,重视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跨界能力。例如,德国的“双元制”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不仅重视培养基本能力,还重视培养跨界能力。德国重视培养高技能人才具备不同行业、跨领域、多岗位职业能力,使之能够适应产业转换、技术变革、知识更新等带来的工作岗位转换需求,进而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适应性和胜任力。其三,重视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综合能力。高技能人才不仅需要具备所属行业领域的专业能力,同时还需要具备综合素质和多领域的通用能力,诸如交往能力、计算能力、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等。

第四,建立鼓励多样化投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机制。经费投入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基本保障,多样化投入机制是发达国家保障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主要举措。一般来说,多样化投入主要包括政府投入、行业企业投入和个人投入等。首先,政府投入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要经费来源,在不同国家政府经费投入占总经费投入的比重存在显著差异,例如,德国政府经费投入占技能人才培养总经费投入的比重约为30%,美国社区学院培养经费中政府拨款所占比重达到60%以上,政府经费投入多少不仅与各国的经济状况和财政状况密切相关,还与各国高技能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存在直接关系。其次,在行业企业投入方面,美国社区学院培养经费中行业企业承担的比重不足15%,德国企业承担技能人才培养经费的比重则高达60%以上,法国则规定企业将员工年工资总额的15%用作高技能人才的继续教育经费。不同国家行业企业投入经费比重的不同,也反映出行业企业在相应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角色定位不同。最后,在个人投入方面,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来源于学生学费的比重,美国社区学院为25%、德国约为10%,这也作为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来源的有益补充。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些个人捐款、项目经费、服务经费等,极大地拓宽和丰富了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经费来源和途径。

第五,提倡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等值化评价。在一定程度上,职业教育相较于普通教育容易受到轻视,高技能人才的贡献和价值在社会上也容易被低估。这不仅不利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也不利于高技能人才尽其所能发挥其全部价值。事实上,西方发达国家比较重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等值化评价,其整个社会也普遍认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同样促进人的发展,能够促进实现人生价值的教育类型,“坚持技能立国理念”②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共识。在德国,重视职业教育已成为社会共识,德国社会不仅不会对职业教育培养的高技能人才怀有偏见,反而十分认可其对德国经济社会发展所作出的重要贡献,因而高技能人才深受全社会的重视和尊敬。在提倡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等值化评价方面,实现两者的学历证书等值是核心,例如,法国就在高等职业教育层面规定其学历证书与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处于同一层级,切实提高了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也体现了其对高技能人才的高度评价。此外,不少国家还出台了对高技能人才的评价激励措施,例如,韩国政府对于在世界级国际技能大赛上获奖的选手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固定奖金激励,并在生活、工作等层面给予特殊关怀,切实提高了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认可度。

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国际经验对我国的主要借鉴意义

其一,建立职业“学历+培训”教育相融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培养更多高技能人才,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需要突出以职业继续教育为主体、职业学校教育为基础的角色定位。2022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例如,德国职业教育体系呈现出鲜明的“职业学校教育+职业继续教育”的体系特征,学生在3年左右的职业学校教育(含“双元制”教育)完成之后即开始了职业生涯,并辅以完备的基于工作的非学历职业继续教育,这为德国培养出规模庞大的高技能人才队伍。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德国并不存在如同我国的高等职业学校,其非学历的职业培训机构是职业继续教育的主体,并不是按照如我国的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本科层次的学历学校体系。2022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八章第二条规定,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这肯定了职业教育体系应该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大部分,职业培训亦即非学历职业继续教育,处理好学历职业教育与非学历职业继续教育的关系,使职业教育体系中的要素、结构、功能、时空布局相互协调,显得十分重要。

其二,创新“校培企继”相贯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为了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继续教育需要统筹协调发展,形成“职业学校教育+职业继续教育”的系统化、均衡化、相互衔接、不断延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整个职业教育体系中并非是某个部分越强、越大、占用时间越长就越好,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继续教育二者统筹协调的学理依据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成长规律。为此,需要破除技能的高学历迷思,即误以为高技能人才主要靠职业学校不断升格来培养,误以为职业教育体系主要是指职业学校的学历职业教育,试图沿着职业学校教育轨道建立从中等职业教育到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本科层次甚至再上升到研究生层次的学历体系,而忽视职业继续教育。无技能,不职教。事实上,职业技能总是与工作任务、职业情境、工作过程、实践共同体、工匠精神融合在一起的,总是与任务化课程、行动化教学、职业行动能力融合在一起的。科技革命中新技术应用与产业升级换代、发展新质生产力均离不开一线技工的高技能化、再技能化。培养高技能人才并不排斥其对理论的学习,但理论学习需要紧贴实践、紧扣工作需要。为此,需要打破工作场所中的学习壁垒,支持企业成为学习型组织,鼓励基于工作的学习;同时支持行业企业围绕工作需求建设一批职业继续教育机构,包括建立企业培训中心和其他各种非学历的职业继续教育机构,使广大一线技工能够实现“边工作、边钻研、边学习”的可持续发展状态。

其三,构建基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框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是对职业活动的规范化描述”③,以国家制定和发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根本,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继续教育中将其作为评价和认定高技能人才所处“技能水平”的标准。2021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了3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其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有17个,例如,与国家文物局颁布了文物修复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与自然资源部颁布了无人机测绘操控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等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单独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有18个。这些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都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所需高技能人才的紧缺程度而制定的,也是在不同培养培训领域规范高技能人才标准的纲领性文件。由此,无论是职业学校教育层面还是行业企业层面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都需要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方案、开展培养培训课程、建立培养培训师资队伍等,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范融入到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技能模块中,从国家到地方建立起基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框架。

其四,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经费投入力度。一是政府对于职业学校教育的经费投入,需要统筹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建立职业学校教育与普通教育按其各自实际办学成本相等值的经费投入模式,打破两者之间在经费投入上的藩篱。除此之外,政府还需要根据职业学校教育的办学特点,加大对职业学校教育在改善办学条件、教师企业顶岗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二是在人才的培养培训过程中,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学徒或员工所处技能等级水平,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可塑性强、提升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技能人才的培养培训经费投入力度,使其快速成长为高技能人才。在职业继续教育的经费投入上,政府可以鼓励行业企业加大对为提高技能等级而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员工的经费投入力度,政府可以通过提供税收优惠、项目支持、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企业。三是鼓励行业组织、社会团体、金融机构、个人等通过捐资助学、资源共享、金融服务、项目支持等方式,支持和参与到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其五,建立社会认可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机制。针对当前社会上存在的“重普轻职”现象,可以通过建立高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认可度。一是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体系。参照专业技术人才岗位体系,建立从初级到高级相贯通的高技能人才岗位体系,以当前探索的“新八级工”制度为契机,建立与技能相对应的高技能人才岗位体系,较低一级的技能人才经过职业继续教育和考核,也可以晋升到较高一级的技能人才岗位。二是建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等值体系。2022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虽然“职普等值不同类”④,但在现实中还存在职业教育培养的高技能人才不能报考公务员、不能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竞岗等问题,这就需要消除“职普割裂”的状态,在全社会实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等值,加快发展职业教育,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三是建立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行业企业、院校等制定专门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设立专项经费,可用于奖励为国家作出突出贡献、在世界级技能大赛获奖、在某一行业领域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的高技能人才,充分调动高技能人才实现自身价值的积极性,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认可度。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院长,教授;南宁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王忠昌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

①何晴倩、赵紫荆:《国外学者论技术变革与高技能人才政策》,《国外理论动态》,2023年第6期,第165页。

②张燕军、尹媛:《英国约翰逊政府高技能人才培养政策的社会学制度主义分析》,《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第4期,第76页。

③杨建基:《中国职业教育发展及其治理体系研究》,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21年,第214页。

④陈正等:《德国高等教育》,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23年,第26页。

责编/谢帅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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