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之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协商民主体系,丰富协商方式,健全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制度化平台,加强各种协商渠道协同配合”这一重要要求,要进一步深刻认识社会组织协商的地位和作用,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持续深入推进社会组织协商制度化建设。
社会组织,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管理目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组合起来,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的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截至2023年底,全国共登记88.2万家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达1150余万人,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社会组织协商是社会组织为了满足社会事务和公共事务的需求,在组织内部和外部相关主体之间进行沟通、协同并讨论形成共识的过程,在我国的协商民主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开展社会组织协商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是弥补政府和市场不足的重要主体,有利于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社会组织可以沟通政府与分散的个人、企业的关系,有利于帮助政府提高工作效率,还有助于解决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所出现的一些单纯依靠政府或市场都难以解决的新的社会问题。其次,开展社会组织协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社会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方面。社会组织协商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有利于激发各种社会组织活力,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最后,开展社会组织协商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需要。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要重视人民通过各种渠道表达意愿和诉求。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性强、专业性强等特点,熟悉所属领域的专业特点和社会关系,反映和代表着一部分群众的愿望和需求,能够及时向决策部门反映相关领域存在的实际问题,有助于让公共决策具有更全面的共识基础,进而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组织快速发展,成为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但相比于其他协商渠道,社会组织协商的成熟程度还不够高,必须在各级党组织的精心组织和有效领导下分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民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大在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力度,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制度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清单。”这为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协商提供了保证。在党的领导下发挥社会组织的主体作用,尊重其社会性、民间性、志愿性、公益性,使其活力和创造性得到最大限度的激发和释放,最大限度地吸纳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参与、容纳多元群体的不同利益诉求。
社会组织协商是为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而开展的协商,其制度化过程就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实现社会组织有序、理性政治参与的过程。健全社会组织协商制度化平台,需从外部协商和内部协商两大方面着力。
在外部层面,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参与其他协商渠道的制度化平台。现阶段,将社会组织协商与其他协商渠道进行衔接、有效配合,推动社会组织更广泛地参与协商民主,还需要更健全的制度保障和平台。一是健全党政部门与社会组织的制度化联系。各级党政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举行的协商活动,如座谈会、听证会等,应注意吸收相关社会组织的代表参加,直接听取其意见建议。同时,与社会组织建立直接的联系渠道,使社会组织根据自身特点和专业优势,直接向有关党政部门就政治、经济、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表达所代表群体的意愿和诉求。二是健全人大、政协与相关社会组织的制度化联系。形成社会组织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定点联系机制、选题共商机制和成果转化机制。各级人大、政协要注意发挥社会组织的代表和委员在人大协商、政协协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反映社会组织的意愿,使两会进一步成为社会组织参与协商的重要途径。三是健全人民团体与社会组织的制度化联系。各人民团体要明确自己所重点联系的社会组织,形成稳定的工作机制。持续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四是健全基层社区与社会组织的制度化联系。建立城乡社区党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定期联系制度,积极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社会组织协商活动,有序表达利益诉求,协商解决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和矛盾纠纷。
在内部层面,积极健全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内部协商的制度化平台。自治性是社会组织协商不同于其他协商渠道的特点。要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以制度化、法治化的方式规范社会组织发展,发挥社会组织的社会性、民间性、志愿性、公益性,有秩序地开展社会组织协商,使其活力和创造性得到最大限度的激发和释放。一是明确社会组织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党政会议报告、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涉及社会组织所代表的社会群体的利益的内容,涉及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行业政策、规划以及行业标准的制定与调整,重大民生问题,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协调调整,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等。二是规范社会组织协商程序。建立社会组织协商议题制度,协商议题可由协商发起组织者提出,也可由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和所代表社会群体的意愿提出。社会组织要运用多种方式开展内部协商活动,基于平等、理性、包容、公开等原则进行理性协商,充分听取内部成员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注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内部矛盾纠纷。此外,建立社会组织协商专报机制,协商成果要通过不同渠道向有关部门报送,成果采纳情况要向社会组织成员反馈,未被采纳也要向社会组织成员说明情况和原委。三是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完善社会组织内部结构,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代表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内部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保障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同时,帮助社会组织做好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培养一批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组织工作者,引导他们密切联系群众,增强说服沟通能力和建言献策能力,在社会组织协商中发挥骨干作用。
(作者系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原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