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国际经贸规则进入加速重塑期,制度型开放成为新一轮全球化的重要特征,我国推动制度型开放取得重大实践进展,但仍与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存在一定差距。主要是我国制度型开放在区域和领域上不均衡不协调,部分领域与国际制度的相容性有待增强,数字贸易、服务贸易等新兴领域制度性话语权有待提升,制度型开放以被动对接为主,制度供给和引领相对滞后。我国应以开放平台的先行先试为重点,以点带面推进区域、领域制度型开放均衡发展;以开放促改革,提升与国际制度的相容性;以申请加入CPTPP、DEPA为契机,提升我国在新兴领域的制度性话语权,增强我国在具有国际竞争优势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制度供给能力,引领国际经贸规则重塑。
【关键词】制度型开放 国际经贸规则重塑 制度话语权
【中图分类号】F1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4.22.007
【作者简介】胡再勇,外交学院国际经济学院教授,外交学院全球经济治理量化研究创新平台主任。研究方向为国际货币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证、政治经济学、经济外交。主要著作有《“一带一路”基础设施的国际贸易效应研究》、《人民币汇率的决定模型及变化趋势研究》、《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风险分析》、《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理论前沿问题研究》(合著)等。
201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推进部署下,制度型开放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特征,也是我国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点。在此背景下,系统总结我国制度型开放取得的重要进展和面临的主要挑战,并提出应对举措,对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提供更多全球公共产品。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优化开放合作环境”[1]等制度型开放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型开放的政策意涵及其理论逻辑
制度型开放的政策意涵。201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2]将制度型开放和商品要素流动型开放进行了区分。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3]将制度型开放从规则的层面扩展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层面。2024年7月,《决定》强调,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要“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扩大自主开放”“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提供更多全球公共产品”。[4]就制度型开放的概念界定而言,大多数文献认为制度型开放指的是规则的跨境融合,包括三个层面,即规则进口、规则出口和规则整合,也即主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积极引领国际经贸规则、向共建全球治理新规则扩展。[5]
总结制度型开放相关的表述及文献,本文认为制度型开放的政策意涵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二是在扩大自主开放中促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的外溢,向全球提供公共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三是在引进来和走出去中积极引领、共建和扩展全球通行规则、规制、管理、标准,推进全球经贸规则重塑。
制度型开放的理论逻辑。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主流经济学中长期被视为给定或者忽略的制度因素重新被纳入经济研究体系,使得理论研究与现实的联系更加紧密。新制度经济学从历史、现实与理论相结合的角度证明制度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内生变量,探讨了制度变迁的规律及其对经济发展和运行效率的影响。[6]探讨制度型开放的理论逻辑,可以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来进行分析。
一是制度型开放可以节约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收益。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以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竞争中性、知识产权保护、营商环境、绿色规则、数字经济、监管一致性等“边境后”规则、规制、管理、标准为主要内容。顺应国际分工纵深方向发展的要求,制度型开放通过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不但有利于降低制度摩擦成本,而且有利于降低要素分工下的生产成本、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提高制度收益。
二是制度型开放有助于提升制度比较优势。同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相比,制度型开放是更高水平的开放,“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之一。[7]《决定》提出,要“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优化开放合作环境”。[8]通过对接高水平国际规则、规制、管理、标准,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必将提升我国的制度比较优势,而制度优势会通过激励技术等要素禀赋产生动态比较优势,进而提升我国的国际贸易比较优势。
三是制度型开放有助于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制度型开放的重要目标之一是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9]这一方面有助于吸引和聚集全球创新要素,强化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提升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国参与并引领数字经贸规则制定,提升生产性服务业的竞争力,从而促进技术创新和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发展未来产业和促进传统产业战略升级以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提高全要素生产率。[10]
当前我国推动制度型开放面临的主要形势
制度型开放成为新一轮全球化的重要特征。第三阶段经济全球化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其主导的规则、模式等越来越难以适应世界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变革,[11]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推动了国际分工的深度演化,由产业间、产业内分工向全球价值链分工演化,全球价值链分工实质上是要素分工,客观上要求各国境内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对一致,以促进生产的顺利对接和生产效率的提升。而冷战结束后开始的第三阶段经济全球化以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为重点,旨在促进各国边境的开放。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推动“边境后”开放方面举步维艰,在新一轮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谈判中,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不再是各国关注的重点,取而代之的是竞争中性、知识产权保护、营商环境、绿色规则、数字经济、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监管一致性等“边境后”议题。另一方面,第三阶段全球化旨在促进商品、资本、成熟技术等普通要素的全球化,对于创新要素等的促进作用不足,主要原因在于创新要素的全球流动对制度环境的要求很高,促进创新要素全球化相关制度环境的缺失制约了创新要素的全球流动,[12]推进制度型开放成为优化制度环境的必由之路。可以预见,制度型开放必将成为新一轮全球化的重要特征之一。
国际经贸规则重塑竞争加剧。当前,国际经贸规则处于重构期,众多经济体意图争夺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权和主导权,国际经贸规则重塑竞争加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争夺“边境后”规则的制定权和主导权。突出表现在众多经济体在世贸组织之外另起炉灶,商签高水平区域性经贸协定,如《美墨加贸易协定》(USMC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美日数字贸易协定》(UJDTA)等,这些高水平区域性经贸协定在现有世贸组织规则基础上设立了更高标准,在世贸组织外涵盖了更多新规则,强调更加公平的“边境后”规则。[13]二是争夺多边经贸规则的主导权。当前,世界贸易组织陷入危机,部分组织功能缺失,运转不畅。在贸易谈判领域,过去20多年只有《贸易便利化协定》、《电子商务协定》、《渔业补贴协定》等少数成果,在新议题领域的表现乏善可陈;在争端解决领域,上诉机构停摆;在贸易监督领域,通报义务履行情况不尽如人意,审议功能流于形式。[14]在此背景下,美国、欧盟、中国纷纷提出了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建议,以推动世贸组织在全球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我国推动制度型开放取得重大实践进展,但仍与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存在一定差距。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积极推动我国对外开放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在四个方向上取得重大实践进展。一是对接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统一内外资管理原则,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2024年3月,商务部发布《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建立了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的负面清单制度。此外,我国正式申请加入CPTPP和DEPA等高水平区域性经贸协定,并积极推进相关进程。二是打造开放平台,通过“先行先试”反映国际生产方式变革需求的贸易投资新规则。目前,我国已建立22个自贸试验区、11个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省市等制度型开放高地,形成了覆盖东西南北中的多层次制度型开放平台。三是以规则标准“软联通”支撑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向全球提供公共品、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我国持续推进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在标准规范、税收征管、数字信息、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规则标准“软联通”,截至2023年底,我国与65个国家、地区标准化机构和国际组织签署了108份标准化双多边合作文件,其中与47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签署了57份合作文件。[15]此外,目前我国已与11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截至2022年底,我国与17个国家签署“数字丝绸之路”合作谅解备忘录,与23个国家建立“丝路电商”双边合作机制。[16]四是积极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截至目前,我国已与29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22个自由贸易协定,贸易额占对外贸易总额的1/3左右。[17]
但也要看到,虽然我国推动制度型开放取得重大实践进展,但仍与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存在不小差距。在服务业开放方面,电信、教育、文化、医疗等外资渴望进入的领域开放度还有待提升;在“边境后”议题上,我国参与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数字贸易核心议题,如数据跨境传输与管理、数字产品与服务、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上都与CPTPP等高标准规则存在一定差距,在竞争中性政策、环境与贸易、透明度等方面还存在改进空间。
加快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对我国制度型开放提出了更高要求。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时强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我们主动作为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战略举措,要围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聚焦投资、贸易、金融、创新等对外交流合作的重点领域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主动把我国对外开放提高到新水平。”[18]在确定投资、贸易、金融、创新为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的同时,强调制度型开放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点,也对制度型开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我国推动制度型开放面临的主要挑战
我国制度型开放均衡和协调程度有待提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重点领域的制度型开放不均衡不协调,二是不同区域制度型开放不均衡不协调。
重点领域的制度型开放不均衡不协调主要体现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中部分部门开放进程相对滞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包括限制措施31条,禁止类条目21条,占比67.74%,《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包括限制措施27条,禁止类条目17条,占比62.96%。可见,虽然经过几轮削减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大幅减少,但禁止类条目占比还比较高。《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包括限制措施71条,《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包括限制措施68条,都是禁止类(不得)或者是带有部分情形排除下的禁止类(不得)条目,限制程度相对较高,涉及11个行业,且有些行业负面清单数较多。此外,我国服务业整体限制程度仍相对较高。
不同区域制度型开放不均衡不协调则主要体现在不同开放平台制度型开放进展差异较大,制度创新成果扩散成效差异较大。我国正在建设不同类型的开放平台,如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这些制度型开放平台探索的内容差异性相对较大。其中,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少数区域开放权限较大,并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如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揭牌运行10周年时,在国家层面复制推广的302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中,近一半源自上海首创或同步先行先试,相关成果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一是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二是坚持要素市场化改革,增强全球资源要素配置能力;三是加强政府自身改革,提升治理现代化水平;四是聚焦产业发展所需创新制度供给,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19]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累计形成制度创新成果696项,在全国复制推广43项,占全国总数约1/4。[20]海南自由贸易港已累计发布17批146项制度创新案例。[2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累计推出622项创新举措,其中全国首创275项,全国复制推广35项。[22]而其他大部分区域重大突破性改革和原创性改革成果相对较少,大多为具体的经贸便利化增效措施,其中的主要原因一是制度型开放涉及事权改革,相关改革举措的推进和实施需要较长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部分地区制度创新的步伐;二是一些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对于制度型开放相关政策的理解和把握程度有待提升,再加上地方利益保护等因素,导致制度创新水平有待提升。[23]
部分领域与国际制度的相容性有待提高。国际制度与国内制度间的互补性是影响制度型开放水平的关键因素之一,制度互补性也称为相容性,指的是国际制度与国内制度之间的一致性程度及相互嫁接和调适的空间。[24]一般而言,国际制度与国内制度相容性越好,制度型开放的阻力越小,相反,当国际制度与国内制度相容性越差时,制度型开放面临的阻力就越大。
当前,我国部分领域与国际制度的相容性有待提高。例如,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25]国有企业同时具有商业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商业性体现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公益性体现为实现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目标,如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国有企业的政策与我国国有企业的一些现行政策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相容之处。2000年以来,OECD陆续发布《OECD关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竞争中立与国有企业:挑战与政策选择》《竞争中立:维持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间保持公平的竞争环境》等专项报告,其中提出应通过将政府在国有企业商业运作中同时扮演所有者和市场调节者的双重角色进行分离等措施实现国有企业市场化运营,以及通过推进实施税收中立、监管中立、债务和补贴中立、公共采购中立等相关措施来改革国有企业治理以实现竞争中立。[26]其中部分措施与我国国有企业一些现行政策仍存在差异,鉴于此,我国对标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还需要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提升国有企业相关制度与国际制度的相容性。
数字贸易、服务贸易等新兴领域制度性话语权有待提升。当前,我国在数据跨境流动、数字产品与服务贸易等新兴领域的对外开放方面仍存在一定壁垒,在数字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的国际话语权仍有待提升。具体而言,我国参与的RCEP涉及的数字贸易规则与CPTPP等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例如,数字贸易领域的一些核心议题:数据的跨境传输与管理涉及的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计算设施非强制本地化,数字产品与服务涉及的国际数字传输免关税和给予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以及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源代码非强制本地化、加密技术的保护条款等内容,在CPTPP等相关条款中均为硬约束,且可强制执行,而在RCEP中则为软约束或未涉及,或者仅承诺进一步开展对话。
在服务贸易领域,根据OECD发布的衡量世界各国服务贸易开放水平的服务贸易限制指数(STRI),2023年,我国STRI平均水平仅为0.236,开放水平有待提升。从具体领域来看,2023年,我国在公路货运、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和分销服务领域开放度较高,在录音、影视、电信和快递服务等领域限制程度较高。服务贸易领域存在的一些壁垒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服务贸易行业在高水平国际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
制度型开放以被动对接为主,制度供给和引领相对滞后。加入世贸组织的过程就是我国逐渐接受现行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过程,主要包括制定适应开放型经济体系的贸易投资规则体系、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不断扩大境内开放领域等。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惯性下,我国的制度型开放主要以被动对接欧美国家高水平经贸规则为主,缺乏主动有效的应对措施。而欧美国家制定的高水平经贸规则主要是为其国家利益服务,也会随着全球化发展、相对优势、主导产业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为此,我国需针对不同类型的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虽然一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已实现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间共享,我国也积极在世贸组织中推动新议题设定和讨论,但总体上我国制度供给和引领仍相对滞后,即使在我国具有优势的领域,制度供给和出口也相对不足。例如,我国虽在工程建设领域具有明显优势,但在海外重要市场的规则和标准制定上美国仍占据主导地位;我国在光伏、电动汽车等新能源领域也具有明显优势,但欧盟却凭借其碳边境调节机制抢占了碳市场规则制定的先发优势。[27]
进一步推动制度型开放的主要举措
以点带面推进区域和领域制度型开放均衡发展。一是健全开放平台间创新成果分享机制,加快创新成果向地区和全国的复制推广速度,以点带面推进区域制度型开放均衡发展;二是推进中央事权向开放平台的实质性赋权赋能并加强立法保障,建立试错纠正机制;三是提升地方开放平台的创新积极性,鼓励开放平台先行先试,对接有助于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国际经贸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在促进区域间制度型开放均衡发展的同时,可借助开放平台的先行先试,逐步降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条款数目,推进禁止类条款逐步放开,促进外商投资准入领域的进一步均衡化发展。此外,可借助自贸试验区(港),尤其是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先行先试,缩减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条款数目,在提升我国跨境服务贸易开放水平的同时促进跨境服务贸易开放领域的均衡化。
以开放促改革,提升与国际制度的相容性。以开放促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长期积累的宝贵经验,当前,我国体制机制改革进入深水区,亟需通过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进一步促进国内体制机制改革,提升与国际制度的相容性。例如,我国可以通过对接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中竞争中立的相关条款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具体而言,国有企业应继续坚持市场化方向,与市场经济深度融合,针对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分类推进改革,在此过程中提升与国际制度间的相容性。此外,可通过制度型开放促进构建全面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国制度环境与国际制度环境间的相容性,吸引和聚集全球创新要素,“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28]。
以申请加入CPTPP、DEPA为契机,推进新兴领域制度型开放,提升制度性话语权。CPTPP内容广泛,涉及跨境服务贸易、电子商务、环境等新兴领域。DEPA是全球第一个关于数字经济的重要规则安排,采用独特的“模块式协议”,参与方不需要同意DEPA所覆盖的16个模块的全部内容,而可以选择其中部分模块进行缔约。[29]CPTPP和DEPA都是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和我国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及参与国际数字经济合作的方向是一致的。当前,我国正在推进加入CPTPP和DEPA的相关进程,一方面,与相关成员进行磋商和谈判;另一方面,对照相关条款,梳理需要完善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和改革举措,并采取相应改革和对接措施,如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三部相关法律相继颁布实施。[30]我国在数字贸易、服务贸易、环境等新兴领域的国际话语权有待提升,应以申请加入CPTPP、DEPA为契机,主动出台或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数字贸易、服务贸易、环境等新兴领域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降低新兴领域贸易投资壁垒,提升开放水平,进而提升我国在新兴领域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
加强制度创新,提升制度供给能力,引领国际经贸规则重塑。一是提高制度创新水平。当前,我国在新能源、高铁、工程建造、电子商务等领域具有显著国际竞争优势,但海外重要市场的相关规则制定却仍主要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我国制度竞争意识、制度创新水平有待提升。例如,我国在电动汽车、光伏等新能源产业领域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能力较强,但在碳足迹管理体系认证等方面相对滞后。目前,我国主要由22个自由贸易区、11个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省市承担对接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以及制度创新的重任,相关地区应积极学习借鉴有关国家制度创新经验,立足我国优势领域,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建立高标准的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以推动实现规则锁定和规则引领。
二是应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和推进全球南方国家团结合作为契机,增强我国的制度供给能力。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行稳致远,在“五通”领域取得大量务实成果。未来,应以制度对接和产能合作为引领,在推动我国高铁、新能源、新基建、电力等优势产能走出去的同时,确立我国在优势产能领域规则锁定以及在电子商务、新能源、绿色金融等新兴领域规则引领的主导权。此外,还应充分利用金砖国家扩容机会以及中非合作论坛等各种多边合作机制,推动全球南方国家团结合作,探索新的合作领域和合作机制,并通过签署自由贸易协定(FTA)等形式推动我国的制度创新成果走出去。
三是提高我国在世贸组织的议题设置能力,引领世贸组织改革。中国是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参与者、坚定维护者和重要贡献者,我国在向世贸组织提交的《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建议文件》中提出,中国支持从解决危及世贸组织生存的关键和紧迫性问题、提升世贸组织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相关性、提高世贸组织的运行效率、增强多边贸易体制的包容性四个领域推进世贸组织改革。[31]除积极支持世贸组织改革外,我国还积极引领世贸组织的议题设置和谈判,如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投资便利化协定》、《渔业补贴协定》等,其中《投资便利化协定》是中国在世贸组织主动设置、积极引领谈判的首个议题,于2022年12月16日实质性结束文本谈判,而《渔业补贴协定》是世贸组织过去9年达成的首份多边协定。[32]未来,我国还应积极围绕《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建议文件》,聚焦我国主导的具有引领性的区域、双边经贸规则等制度创新成果设置世贸组织议题并引领讨论,推动我国主导的区域、双边经贸规则多边化,引领国际经贸规则重塑。
结语
当前,国际经贸规则重塑竞争加剧,制度型开放成为新一轮全球化的重要特征,我国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并推动制度型开放取得重大实践进展,但仍与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存在不小差距。
我国推动制度型开放仍面临新兴领域制度性话语权有待提升,部分领域与国际制度的相容性有待加强等挑战。为应对制度型开放面临的挑战,我国可以采取推进中央事权向开放平台的实质性赋权赋能和加强立法保障,健全开放平台间创新成果分享机制;以开放促改革增强与国际制度的相容性;提升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领域的制度创新水平和制度供给能力等措施,推动制度型开放取得新的进展。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大创新项目“美国对华战略转型下的中美经贸关系与中美关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3162019ZYKA03]和外交学院一流学科全球经济治理量化研究创新平台建设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1][4][8][28]《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日报》,2024年7月22日,第1版。
[2]《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习近平李克强作重要讲话》,《人民日报》,2018年12月22日,第1版。
[3]《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11月5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9-11/05/c_1125195786.htm。
[5]常娱、钱学锋:《制度型开放的内涵、现状与路径》,《世界经济研究》,2022年第5期;东艳:《制度摩擦、协调与制度型开放》,《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陈福利:《外商投资法开启中国制度型开放新征程》,《中国人大》,2019年第8期;裴长洪、彭磊:《中国开放型经济治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改革》,2021年第4期;赵蓓文:《制度型开放与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实践》,《世界经济研究》,2021年第5期。
[6]张旭菲:《“新政治经济学”理论对我国外贸改革的启示》,《国际贸易问题》,1998年第11期。
[7]江小涓:《制度型开放引领高水平对外开放》,《经济日报》,2024年8月14日,第10版。
[9]江小涓、孟丽君、魏必:《以高水平分工和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资源配置效率》,《经济研究》,2023年第8期。
[10]李瑞琴、王超群、陈丽莉:《以制度型开放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理论机制与政策建议》,《国际贸易》,2024年第3期。
[11][12]戴翔:《制度型开放:中国新一轮高水平开放的理论逻辑与实现路径》,《国际贸易》,2019年第3期。
[13]崔凡:《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发展趋势与对接内容》,《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2年第1期。
[14]李成钢:《世贸组织改革的观察与思考——在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2021年年会上的讲话》,《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4期。
[15]《〈中国标准化发展年度报告(2023年)〉新闻发布会实录》,2024年3月27日,https://www.samr.gov.cn/xw/xwfbt/art/2024/art_64116a23c5c9400bab1540515ee21547.html。
[6]蔡庆丰、陈名灏:《从硬联通到软联通推进各国数字化转型》,《中国青年报》,2023年10月20日,第3版。
[17]罗珊珊:《扩大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人民日报》,2024年8月23日,第5版。
[18]《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 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人民日报》,2023年7月12日,第1版。
[19]《上海自贸试验区10周年建设成果发布》,《光明日报》,2023年9月17日,第2版。
[20]《广东自贸试验区挂牌九周年 近700项制度创新引领开放》,《羊城晚报》,2024年7月31日,第A03版。
[21]《海南自贸港这些制度集成创新成效显著》,《平潭时报》,2024年8月19日,第6版。
[22]《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简介》,http://3g.china-fjftz.gov.cn/article/index/gid/8/aid/142。
[23][27]陈文玲、颜少君、谢兰兰:《新时期我国推进制度型开放的关键举措研究》,《全球化》,2024年第3期。
[24]朱杰进:《竞争性压力与制度互补性:构建中国制度型开放的政治经济学》,《国际政治研究》,2024年第1期。
[25]《习近平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 开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新局面》,2016年10月11日,https://www.gov.cn/xinwen/2016-10/11/content_5117541.htm。
[26]OECD, "OECD Guidelines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10 August 2014, www.oecd.org; OECD, "Competitive Neutrality and State-Owned Enterprises: Challenges and Policy Options," 13 August 2014, www.oecd.org; OECD, "Competitive Neutrality: Maintaining a level playing field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business," 14 August 2014, www.oecd.org.
[29]《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核心条款》,2021年12月21日,https://www.ccpit.org/a/20211221/20211221egnt.html。
[30]《国新办举行坚持稳字当头、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2022年3月1日,http://www.scio.gov.cn/xwfb/gwyxwbgsxwfbh/wqfbh_2284/2022n_2285/2022n03y01r/twzb_2480/202208/t20220808_316566.html。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建议文件》,2019年5月14日,http://images.mofcom.gov.cn/sms/201905/20190524100740211.pdf。
[32]林子涵:《中国捍卫多边贸易体制展现大国担当(环球热点)》,《人民日报(海外版)》,2022年12月31日,第6版。
责 编∕包 钰 美 编∕梁丽琛
Proactively and Comprehensively Aligning with High–Standard Rules to Promote Institutional Opening Up
Hu Zaiyong
Abstract: Currently, intensified competition in the reshaping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and institutional openness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feature of the new round of globalization. China has made significant practical progress in promoting institutional openness, but there is still a considerable gap with high-standar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The main challenge include that China's institutional openness is unbalanced and uncoordinated in regions and fields, and the compatibility between certain fields and international systems needs to be improved, the institutional discourse power in emerging fields such as digital trade and service trade is relatively low, and institutional openness is mainly passive docking, with lagging institutional supply and guidance. To cope with challenges, China should focus on the pilot projects of open platforms, promote balanced development of institutional openness in regional areas, promote reform through openness and enhance compatibility with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Taking the opportunity of applying to join CPTPP and DEPA, China should actively reform and promote institutional openness in emerging areas to enhance its institutional discourse power, strengthen China's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level and supply capacity in areas with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 advantages, and lead the reshaping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Keywords: institutional opening up, reshap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institutional discourse pow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