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建成教育强国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梦寐以求的美好愿望,是实现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先导任务、坚实基础、战略支撑,必须朝着既定目标扎实迈进。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把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升到了新高度,为我们朝着既定目标扎实迈进、奋力谱写教育强国建设崭新篇章提供了根本遵循。
建设教育强国,龙头是高等教育。高校如何牢牢站稳龙头地位?在笔者看来,进一步推进高校内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性、基础性、根本性条件与保障。而推进高校内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是立章法、建秩序和分权责。
高校作为特殊的社会组织,虽然以知识分子和青年学子为构成主体,但由于其产权利益多元性、组织目标模糊性、权力二元结构性、人员双重忠诚性、制度趋同性、产品连带性、管理复杂多样性以及文化的继承与创新性等特征,要保证其使命和责任得到有效履行,更需要严格的规矩。
立章法——建立并完善治理规章制度
构建保障大学履行其使命和责任所需的制度体系,核心在于建章立法。具体而言,就是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指导下,遵循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并完善大学内部的治理规章制度。
建构高校内部治理的章法体系,旨在以善治为价值取向,打造完善的大学内部制度体系。高校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同样承担着聚集并组织众多人员的重任。高校虽被誉为人类精神的圣殿,但其运营主体均为有利益诉求的个体。为确保高校能真正承担起应有的使命与责任,必须构建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这包括但不限于选贤任能的干部选拔制度、责权利相匹配的绩效管理制度、促进教师学术专业成长的职称评审制度、激发学生潜能并彰显学生个性的评奖评优机制,以及服务教学科研的后勤保障体系等。
建秩序——构建高效运转的秩序体系
秩序指的是事物按照其自然规律展开的存在进程,它蕴含着明确的目的性,体现出不可逆的方向性、避免混乱的条理性以及生成程序的一致性。大学作为集教育、科技和人才于一体的复杂社会组织,根据其目的、使命和责任规范来推进自身的运作进程,必然需要秩序来保障。
建秩序就是根据大学自身的秩序需求,有条理、有系统地安排教学、研究、管理和服务活动,以确保其顺畅运行。具体来说,建秩序意味着大学需要构建一个高效运转的秩序体系,这需从主体构成、组织结构以及制约机制这三个核心方面入手进行构建。
首先,确定治理的主体。高校作为社会组织,因承担培育新人和创造知识的任务而产生了教学与研究、管理服务、后勤服务三大基本职责,并据此形成了三大从业类型。因此,大学的治理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基本主体、主导性主体和辅助性主体。其中,高校内部治理的基本主体应是教师队伍(当然也包括专职研究者),主导性主体则是学校及其院系党政管理系统,辅助性主体则主要指行政机关及后勤部门。
其次,构建治理结构。在明确教师为学校的基本治理主体之后,应构建橄榄型的治理结构。唯其如此,才能确保学校既有良好的治理秩序,又能实现良性运行。
再次,确保制动力机制能真正发挥治理作用。在大学内部的组织体系中,制动力机制具有制约功能与激励功能。这两种功能的实现,源于对权力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与组合。
分权责——构建行动操作机制保实效
在高校内部治理体系中,立章法是为了制定治理框架,建秩序是为了建立治理运行机制,分权责则是为了构建行动操作机制,从而确保治理工作能够产生实效。这里的“权责”是对权力与责任、权利与责任的简称。权责对等,既指权力对等责任,也指权利对等责任。
从功能上讲,责任是由权力或权利派生出来的,并且权力或权利的行使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来看,权利是权力的基础,这是从发生学角度而言的;而权力的僭越或滥用,则是从功能角度出发的,并且往往是由利益驱动所导致的。因此,治理的核心在于权力的合理配置,旨在建立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对等关系,确保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匹配,即实现个人与单位、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权责清晰、公私分明,进而在此基础上促进高校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基于上述基本认识,高校的教学科研机构理应成为办学的真正主体,它们直接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重要职能。这些机构办学成效的综合体现,直接反映了高校整体的办学效果和社会贡献。因此,那些为学校作出杰出贡献的机构或个人,自然而然地应当成为学校的主角,这是大学价值追求的必然体现。而高校的职能部门,其基本职责则包括设定目标、监督与考核,对外联络、研究相关政策,宏观调控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等。
(作者汪明义系四川师范大学原校长,李咏梅系四川师范大学图书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