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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抓实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追责惩戒工作,贯彻好最高检加强“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新要求,近日,遂宁市检察院率先出台《遂宁市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5章20条,就案件管辖主体、线索管理与分类处置、责任调查流程、责任追究和权益救济等内容作出规定。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案件管辖主体。按照市级院抓总,各基层院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并进的责任体系。市级院依法依规对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责任追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依法指导,领导辖区各基层检察院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各基层院对本院的司法责任追究工作负责,涉及院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由上级院开展司法责任调查。

《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线索管理与分类处置。市级院对全市司法责任追究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对涉及案件质量问题的均要求函告案管部门进行案件质量评查,评查结果作为线索分析研判的重要依据,对涉及“司法办案作风、他人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办理、不当接触交往等违规情形”,由检务督察部门进行初查。最后结合案件质量评查和检务督察初查结论,作出结案、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决定。

《实施细则》进一步理清司法责任调查步骤。调查开始前抽派合适人员组成调查组,根据案件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和安全工作预案;调查工作开展过程中按照资料收集、全面阅卷、调查走访、听取陈述和辩解等流程进行;调查结束后讨论形成意见结论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需检务督察部门审查、调查组长审核并报检察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对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检察官,按程序提请追责惩戒,对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其他检察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对不需要追究司法责任,但存在司法瑕疵或一般过失等情节较轻的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应当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诫勉等处理,同时应召开案例检视会进行案例剖析,举一反三;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移送线索。

《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权益救济。相关检察人员认为司法责任追究程序有错或相关司法责任调查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可以提出控告;对司法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复核或申诉,提出控告或申诉时应提供相关证据。

[责任编辑:李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