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既是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任务,也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对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为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出台的第一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初步建立。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时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加大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为贯彻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发布《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为制止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具体明晰的指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不断加强顶层设计,持续推进制度建设。为适应市场竞争形势的发展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2019年进行了修订,进一步优化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框架。2019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2021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也对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进行了专门部署。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建后,积极推进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相关规则体系不断完善,保护机制不断丰富。但是,对照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目前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还存在不少短板和问题。
一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亟待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整体起步较晚,制度体系尚不完善。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该法经两次修订后,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大为增强,但法律条文较为原则,配套的实施细则还不完善,仅有一部1995年出台的部门规章《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存在与当前形势发展变化不相适应之处。
二是商业秘密案件存在维权难、执法难的特点。商业秘密因其非公开性,权利边界模糊,比较容易丧失。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隐蔽性强,存在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的情况。同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查办不仅涉及对法律条款的理解适用,更涉及对产业技术特点的了解掌握,复杂度高、专业性强,对执法人员要求较高,需要高素质、复合型、人员稳定的专业团队保障。目前,基层执法一线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严重缺乏办案人才,存在着“不敢办”“不会办”的情况。
三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亟待提升。近年来,我国企业间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多发频发,逐渐成为市场竞争新的矛盾焦点。一些企业对商业秘密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保护商业秘密的主体意识还没有树牢,主体作用未能有效发挥;有的企业对于如何具体实施商业秘密保护认识较为模糊,内部管理制度还不健全,不清楚如何建立完善与自身产业相匹配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体系。此外,与日益增长的企业保护需求相比,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社会服务供给不足,提供鉴定、存证、咨询、诉讼调解、信息系统开发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发展较为落后,存在整体数量少、人才短缺、分布不均匀、标准缺失等短板。
四是商业秘密保护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能力仍需增强。当前,国际经贸规则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商业秘密领域的角逐逐渐成为国家间博弈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海外遭遇商业秘密、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调查和诉讼,企业维权困难重重。对标国际高水平竞争规则,我国在运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国家战略利益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应加快健全完善全方位、立体化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践持续深化、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作用。
夯实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一方面,适应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按照部门规章制定修订程序,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为企业提供清晰明确的指引。另一方面,不同行业的商业秘密存在典型的行业、技术特征,保护方式差别很大。目前,我国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指引、标准还比较欠缺,需要出台。在完善普遍性保护规则的同时,需要围绕国家战略规划布局中的关键领域,加快制定针对高科技行业、基础前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行业性、专项性商业秘密保护规则、指引、标准,提高实用性、可操作性,更好服务企业创新和产业壮大升级。
提升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的实践效能。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商业秘密侵权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一方面,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产业经济、法律、科技、信息化等综合性知识积累,积极开展地区间执法经验交流,加快培养一支专业化、高素质执法办案领军队伍。另一方面,查办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需要强有力的办案经费支持,尤其是第三方鉴定费用较为高昂,对于基层而言压力较大。对此,应持续加大执法办案投入力度,支撑商业秘密第三方鉴定等重要支出。同时,充分发挥我国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相互支撑协调的制度优势,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在线索移交、案件调查、信息共享、难点突破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共筑商业秘密大保护格局。
拓展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的深度广度。2022年以来,我国分3批次在46个地区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取得了各具特色的探索成效。在认真提炼总结试点地区典型做法和良好实践的基础上,应加强对试点地区制度性成果的总结、提炼、转化、推广,适时将具有优势基础、经过实践检验的制度成果上升为全国性的制度举措。针对企业的维权难题,应积极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关口从事后维权向事前预防转移,加快推进服务站点建设,将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网络织牢织密。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深耕重点行业的经验优势,广泛动员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力量,推进行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加快培育提供鉴定、存证等服务的高质量第三方机构,支撑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需求。同时,推动建立重点区域协同联动机制,聚焦重点产业链,加快研究出台专项指南指引,切实提升跨区域产业链、区域性产业集群商业秘密保护综合效能。
增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的国际化水平。从新一轮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与特点来看,我国亟待研究建立不同国别商业秘密保护政策跟踪研究机制、国际案例跟踪研究机制、重点产业前沿领域保护规则研究机制,及时掌握最新趋势和动态。一是积极探索与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加快完善政策储备,帮助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提升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能力和水平。二是深入了解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需求,进一步加大对积极布局海外市场的大型企业、重点企业的指导力度,帮助企业及时防范化解风险,探索建立上下贯通、内外协同的涉外商业秘密维权机制。三是深化商业秘密保护国际交流合作,主动建立和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沟通交流,特别是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交流合作,更加积极、全面地参与到高标准国际竞争规则制定之中。
(作者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监竞争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