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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历史、理论与议程

——兼论构建中国全球治理自主知识体系

【摘要】20世纪80年代后,国际关系研究逐渐形成两个主要分支:国际政治经济学和国际安全学。21世纪初,西方学术界在整合国际政治经济学和国际安全学研究议题的基础上,逐渐形成新的研究范式——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通过国际关系中的权力和政治,以及国际法中的规则和规范两对核心概念构建理论分析范式,寻求国际关系研究的三大传统理论视角(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与国际法两大传统理论视角(实证主义和现实主义)逻辑上的关联性,形成了独特的理论视角和逻辑框架。作为统合与竞争形成的跨学科研究路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的议题主要可分为世界政治中的法律和主权、国际关系中的法律与武力、全球社会中的法律与权责三大类。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价值理念构建中国全球治理自主知识体系,是学术界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

【关键词】国际关系与国际法 新自由制度主义 国际化与国内政治 全球治理知识体系

【中图分类号】D99/D8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5.01.002

【作者简介】任洪生,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研究方向为国际政治经济学、地缘政治学、全球治理以及亚太地区政治经济。主要著作有《霸权之间:世界体系与亚欧大陆腹地的发展》、《国际资本与中国政治、经济转型(1978-2006)—国际化与国内政治的动力分析》、《牛津欧洲史》(IV)(译著)等。

引言

国际关系研究与国际法研究两者之间存在着交叉的研究空间吗?答案可以在两者的学术史中寻求。20世纪末期,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两个学科还处于相互排斥的状态,国际关系学者对国际法关注甚少,而国际法学者对国际关系也兴致索然。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交叉研究渐续成为国际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国际关系研究已经从国家间政治,历经相互依赖,发展到了全球政治时代。全球政治对国际机制、国际组织、国际条约等硬法和倡议、标准、原则等软法的国际法治理产生了更大且根本性的需求,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交叉研究显得日益迫切。在相互依赖的全球化时代,国际行为体之间形成了不同维度的网络关系。[1]这些关系如何维系、行动如何规范、预期如何明晰,都需要通过制度性路径来解决,这些内容构成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交叉研究的特殊领域。

进入21世纪,世界政治研究经历了国际法转向,[2]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交叉学科研究形成了一系列新的议题,一些学者就相关议题给出了一些基本的分析范式。不过,欧美学者对此意见并不统一。美国的国际关系学者试图通过对国际法的“再发现”再造国际关系理论,欧洲的国际法学者则对国际法被国际关系所“征服”进行了抵制和抨击。[3]

中国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交叉学科研究起步较晚。目前,一些学者在必要性、关键点、具体路径、学科体系衔接、主要问题、研究方法相互借鉴、跨学科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开创性的跨学科研究。[4]本文不揣鄙陋,尝试就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的学术伦理、基本分析框架和研究议题进行总结分析,以此响应构建中国全球治理自主知识体系的主张,供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国际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已有数百年的历史,[5]而作为一个学科,国际关系诞生于20世纪20年代。[6]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受国际关系现实的影响非常大。到目前为止,这种跨学科研究经历了分裂、弥合、重组三个主要阶段。

分裂:国家间政治与国际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国际关系的研究内容几乎是外交史和国际法,国际社会试图以国际法来处理国际问题,但效果不佳。国际关系学者认为国际法、国际组织和国际道德是理想主义或乌托邦主义。[7]在20世纪30年代,一些国际法学者认为,国家间关系是基于权力而进行的利己性斗争,国家之间争权夺利的行动是短期的,而国际法针对的行为是长期的。[8]那么,国家间政治研究应该是一个独立的学科领域,国际关系学科由此诞生,与国际法分道扬镳。

尽管国际关系学者认为,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缺乏立法、司法和执法机构,没有办法有效管理国际事务。[9]然而,国际法仍然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特殊作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国际法人士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承担着对外决策和政策制定的工作。[10]例如,国际法在和平解决古巴导弹危机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美国外交决策者发明新的国际法律技巧,在各种可以选择的政策中(入侵、空袭、封锁和隔离)选择了对于国际秩序破坏最小的“隔离”策略并实现了其战略目标。[11]

在国际关系学者看来,国际法学者从实证主义的立场出发,以国际法院的判例法、联合国的法典化工作以及各类条约的签订,作为研判国际关系的规则出发点。进而,国际法被国际法学者塑造为国际政策的决策过程,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功能性的作用。[12]因此,国际法事实上发挥了重要的但不具备绝对性的作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共享各种价值判断。

弥合:相互依赖与国际法。尽管现实主义者认为,国家间政治的根本是国家的权威性,国家的决策对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但这只是强调国家间政治的一个静止状态,是国家间博弈后的国际关系,而忽略了国家间制度、规则以及条约等方面内容的决策过程。国际关系的重点还在于国家内不同群体和国家间的双层博弈过程。[13]到了20世纪70年代,欧洲一体化、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等重大事件的发生,使得国际关系行为体变得多元化,国际制度和国际规则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国际关系的理解和分析需要从跨国互动的层面去考量,跨国关系和国际法之间的跨学科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国际关系的这种双层博弈,一些学者称之为“合作两步走”。[14]在这一格局中,国际政治经济学专注于国内政治博弈产生的对外政策偏好和期望,国际安全学专注于国际政治的战略互动以此回应国内政治。[15]那么,国家内部偏好如何通过国家间博弈最终转化为国际政治结果,并以国际制度、国际条约等国际法方式存在下来就显得非常重要。国际关系学者深刻认识到国内政治和国际关系这种互为因果的逻辑关系。[16]此后,开放经济政治学打开了国际化和国内政治的藩篱,并展开了一系列的历史研究。[17]到20世纪90年代,已经形成了新的国际关系分析范式。在罗伯特·基欧汉和海伦·米尔纳等人的推动下,形成了国际化与国内政治的分析范式,以此追求国内政治的国际制度结果。[18]

对于国际问题和国际关系研究的这一国际法转向,学者们借鉴理性选择理论,重点关注国际制度的生成和安排,并明确规定了国际机制的定义。[19]随后,在罗伯特·基欧汉和奥兰·扬等人的倡导和推动下,制度主义成为一个具有标识性的研究流派。制度主义的逻辑基础是自由主义理论和成本收益分析范式。[20]由此,制度主义和自由主义开始主导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综合研究。

正是跨国关系的日益复杂和跨国关系研究的日益深入,制度主义和理性主义逐渐成为国际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基石,为之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交叉融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989年,肯尼斯·阿博特发表了论文《现代国际关系理论:国际法学者的期待》,[21]1993年,安妮-玛丽·斯劳特发表了论文《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理论:双重议程》,[22]提出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综合研究的重大倡议。此后,国际法学者在理性选择的基础上对国际条约、双边投资条约乃至国际法体系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23]

重组:全球社会与国际法。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更多的国际关系学者认为塑造世界政治的不仅有国家,还有更多的行为体。尽管新现实主义理论大师肯尼斯·沃尔兹对全球化和全球治理表示质疑和反对,并提出“谁是全球治理者的疑问”,[24]但是大多数学者们认为国际关系学科经历了根本性变化,国际关系研究走出“国际政治”,转向“全球社会”的研究。国际学术界也一直寻求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事务间合作和可持续发展,[25]国际关系学科的总体叙事也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正式转向了全球治理。2000年《国际组织》杂志上发表了“合法性和世界政治”研讨专号,[26]正式确立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研究领域。[27]中国学者们也呼吁重塑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关系,这是回应全球化时代抵制霸权、在国际社会形成批评和抵制霸权氛围的需要。[28]21世纪以来,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取得了明显进步,国际制度理论已经成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的、推动深入研究的重要平台;[29]国际制度理论作为一个交叉分析的研究进路,是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最为务实的贡献,[30]也是中国国际法的繁荣之路。[31]

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是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的继续。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国关系产生了多元层次的国际制度体系或者国际法体系,国家和各类其他国际行为体之间为解决特定的问题而有目的地设计国际制度,这些行为体通过创设制度、调整制度,以及利用外交手段和国际会议议程设定等方式选取制度,进而实现其目的。[32]学者们依据建构主义的路径展开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规范解释性研究。诸如对武器使用的硬法[33]和缺乏强制性的软法[34]的研究,以及人权观念在拉丁美洲传播[35]的研究。学者们认为,国家利益、集团利益以及其他行为体的利益与先前存在的观念和标准是国际规范的起源,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通过国际法等工具传播共同体规范,并赋予其在国际社会中的合法性,法律标准既是原因也是结果。[36]之后,更多的建构主义学者将国际规范上升为意识形态,把自由主义视为行为体偏好而作为分析要素,以制度主义为结果展开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路径。尽管新现实主义与国际法所持理念并不相同,但是在新现实主义研究中,也有学者提出了霸权国际法观点。[37]总之,国际关系理论的不同流派和国际法的不同主张已经达成和解,形成了一个共同接受的交叉领域。

逻辑起点:观念、利益与制度

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研究历经了分裂、弥合和重组,目前渐趋重新展现出其特有的生机。

从实践层面上讲,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交叉研究并非学者们一厢情愿的自作主张,而是基于政治和法律之间本质的联系。国际法的立法者最初是政治家和外交官,后来有国际组织、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私人机构等加入其中。[38]作为跨国立法者,这些国际行为体的立法主张构成了全球政治研究的核心内容。从学理层面上讲,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交叉研究作为一种问题解决范式,是对国际关系新现实主义理论的回应,而作为一种研究范式则是吸纳了国际法的制度主义和国际关系的新自由制度主义而诞生的。新自由制度主义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提供了理论和逻辑基础,是“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的前提和可能性,国际法中的制度主义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提供了可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新自由制度主义所主张的“相互依赖的国际条件”是国际机制、国际组织以及国际条约得以运行的现实基础,国际法也因此才具有实践意义。

国际关系的发展已经超越了国家间政治的静态分析范式,最终裂变出国际安全与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是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的继续。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范式形成了自己的研究路径,国际政治经济学整体成为国际关系的自变量,而国际制度或者国际法作为一个因变量出现。在全球公民社会条件下,学术界推动了理性主义、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的合流,倡导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范式,形成以国际规范为意识形态,自由主义“约定”国际体系中行为体的层次和行为体偏好的差异性,制度主义提供这些不同层次性行为体之间差异性的国际合作理论。那么,利益、制度与观念就构成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范式的逻辑起点。

观念(价值)与制度:全球正义与国际规范。全球正义是一个基本的理念,将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律有机地连接起来。从某种程度上说,全球正义使得正义的范畴向外国人、残疾人以及动物延伸。[39]全球正义原则包括一系列的道德原则,共同的道德原则是法律的基础,它从国内法外延到国际法。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尽管国家之间仍然存在着“正义”的多元性,但是基于全球正义形成世界法律体系,已经成为国际社会追求的一个关键目标。全球正义关注的具化人权、全球不平等、跨国民主以及环境正义等许多方面的内容,也给予了人权、财产、合同等方面在制度上的正当性。

人权是全球正义的国际伦理基础,并且主导着国际事务的日常活动,各国也应该视人权为一种集体义务。[40]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颁布,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1976年的正式实施,标志着个人行为体在国际法层面形成了与本国政府之间的直接权利关系。类似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等罪名,都可以成为国际刑法对政府官员个体的指控内容。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带来了更为复杂,也更为多元化的挑战,财产权的跨国保护以及契约的履行都应该纳入全球法律体系的统一调整之下。更为复杂的全球性问题,诸如核武器扩散、气候变化以及环境问题,都应该上升为全球正义调整和关注的内容。而被称为“世界3”的虚拟网络空间的所涉网络人权,也逐步成为世界法律体系的调整内容。特别是,“自由链接”被列为一项基本人权[41]以后,互联网络的空间权利成为一种全球正义,其外核层面也亟须转化为国际规范。

全球正义转化为国际规范,这种治理权利与政治权力并不相通。接受全球正义的合理性,构建国际规范的合法性是国际社会观念与规范的妥协。国际法的政治权力不同于政治并高于政治,[42]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遵守国际法规则是一种义务,认为遵守合法的规则和规范是正确的。[43]这是国际行为体的基本理性所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最终和解来自被称为意识形态的国际规则。

观念(价值)与利益:建构主义与理性主义。全球正义观念得以外化为国际规范,建立在全球正义引导的全球利益基础上,全球利益是全球正义能够实现的驱动力。因此,理性主义是全球利益的道德基础和原则,全球道德原则体系是国际关系的活力所在。[44]

对于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学者们对于是基于现实主义、自由主义,还是建构主义的立场有着不同的主张。尽管将利益作为国际法律关系的驱动力受到很大程度的质疑,学者认为现实主义的利益和权力互为表里,自由主义的利益和经济因果相关,但是利益却均为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行为动力所在,始终能够统合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达成逻辑上的一致性。从理性主义的立场出发,将成本-收益考量进一步纳入理性主义的自由选择,进而拓展理性主义在建构主义中的功能,这样社会进程中的共识与建构主义共识之间的博弈构成了一个交互点。[45]国际法律制度的建立依赖于价值和利益的深度互动,需要将规范性叙述和理性主义的叙述结合起来,而两者结合在一起就很难区分是理性主义动机还是制度规范的约束。[46]这样,观念和利益达成了一致性。

这种一致性并不意味着全球价值观能够自我实现,国际法学者和国际关系学者等作为特定技能行为体,通过创造和倡议寻求有助于维护人类尊严的国际法律体系,进而创建有利于人类发展的世界秩序。[47]政治是社会资源配置的决策程序,国际法律本质上是一个政治化过程。[48]这意味着全球价值观和国际社会期待得到了有效遵从,全球秩序所需的与人类尊严和愿望相符的原则和程序是全人类的终极利益所在。因此,国际法律是国际社会追求的价值的政治表达,在意识形态竞争性供给的国际社会中,寻求价值理性是形成全球系统性和普适性价值的终极之路。可以认为,新自由主义、批判主义、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构成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的理论基础。[49]

利益与制度:相互依赖与制度预期。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寻求的是法律或者制度对国际行为体行为的影响,行为体的政策策略依赖于国际法律制度给予的预期,这种预期是相互依赖的国际社会所塑造的行为体所追求的法制化形式。[50]全球价值观得到认可和尊重是国际秩序确立的一个方面,稳定性是国际秩序能够存续的另一个方面。国际法秩序的稳定性、合法性在于其供给的制度预期是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和价值,而非服务于部分国家行为体及其特殊利益和不同利益。[51]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和权力寻找型的世界政府全球治理模式相比,价值竞合型国际法律秩序更容易实现“自治”的全球治理。

国际法制体系建立在长期植根于人们关于正义的相关共识,诸如公平、合法性等理念的基础上,[52]国际行为体基于因既有的法律体系形成的约束性或者促进性而采取战略措施。[53]在局部全球化的世界中,相互依赖是国际关系的一种常态。[54]相互依赖的国际社会是利益上相互依赖、合法性相互制约、意识形态相互竞争的一种秩序态势,这种态势是局部全球化的一个特征,与外部秩序处于相互依赖的状态中,并且共同推动着国际社会向程度更深、范围更广的全球化世界演进。

国际法和国际制度不会凭空产生,而都是博弈以及政治权力分配的结果,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存在的基础,也是国际制度演进的前提。[55]在理性的利己主义条件下,利益的实现推动着国际社会成员寻求国际法层面的制度性预期。[56]在国际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这些国际规范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具有吸引力和凝聚力,越来越多的国际行为体就会在更大程度上接受和认可一系列的国际规范。国际法规范从网络(network)进行外化,进而拓展至全球治理层面的国际法法规。超越国家治理的国际法律体系在广度和深度上的逐渐拓展,是相互依赖的国际行为体之间互动的结果,也是国际行为体相互妥协的收获。国际法在相互依赖的国际社会中,通过制度性预期,最终寻求意识形态的竞合和相互依赖利益的实现,并构建尊重人类终极理想的国际社会秩序。

分析性研究要素

国际行为体能够遵守国际规范、规则和承诺的动力是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关键问题。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作为一个具有跨学科性质的专业,通过国际关系中的权力(power)和政治(politics)与国际法中的规则(rules)和规范(norms)两对核心概念构建理论分析范式,寻求国际关系研究的三大传统理论视角(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与国际法两大传统理论视角(实证主义和现实主义)逻辑上的关联性,形成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理论视角和逻辑框架。合法化(legalization)、合规性(compliance)和有效性(effectiveness)是建立国际关系和国际法逻辑框架的理论追求。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研究内容锚定国际化力量与国际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但是与传统国际法学家所谓的“国际法律关系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关系”[57]并不相同。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是各国认为它们在彼此交往中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58]但是当前国际社会是一个局部全球化的世界,[59]新现实主义所谓的无政府状态和新自由主义所谓的相互依赖时代并行不悖,国际法不能沿袭国内法的目标实施路径来实现规则的制定、管制和执行。因此,在国际化和国内政治的互动关系中,关于责任、合法性以及执行是呈现分解状态的,这些内容也是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的进路。

合法性(legalization)是主权和人权的相互制约。合法性是新自由制度主义学者创造的一个概念工具。合法性是政治和法律相互定义的一种广泛的制度性法律过程。在国际社会中,合法性的获得并不具有统一的形式。合法性是主权和人权相互博弈的结果,跨越了主权让渡和人权重构的国际制度形式。合法性的制度化形式可以存在于不同形态的国际社会,既可能是新现实主义的无政府状态,也可以是新自由制度主义所谓的局部全球化的世界,抑或并行存在于两个国际社会中。合法性通过不同的制度性法律形式规制不同的问题领域。国际制度、国际协议、倡议等不同的机制形式,在寻求合法性的过程中,具有不同的形式。

在合法化的过程中,需要用三个重要的标准来衡量,即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义务)、规则的精确性以及将解释、监督和执行的某些职能委托给第三方,具体来说就是义务(obligation)、精确性(precision)和第三方(delegation)。[60]所谓义务是指国家或其他行为体受一项或一套规则或承诺的约束。具体而言,这意味着它们在法律上受一项规则或承诺的约束,即它们是在国际法的一般规则、程序和论述下行为,而且它们往往也受到国内法的审查。所谓精确性意味着规则明确定义了要求、授权或禁止的行为。所谓第三方意味着第三方已被授予实施、解释和应用规则的权力,可以解决争议以及(可能)制定相关的规则。这一概念认为,完全合法化的机构通过法律约束国家:它们的行为受到国际法的一般规则、程序和话语的审查,通常是国内法;合法化的机构也表现出高度的精确性,这意味着它们的规则明确定义了要求、授权或禁止的行为。最后,法律协议将广泛的权力授予中立实体,以实施商定的规则,包括其解释、争端解决和(可能)进一步的规则制定。

一些学者认为早期的合法化概念过于强调“法条”,主张进一步发展和丰富这一概念。[61]他们认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体系的多元分析强调国际法和非国家规范体系相互的重叠和互动,因此国际法在一个明确的规则内运行或者围绕着规范性的框架运行,需要建立一个政治性的合法化内涵。不仅如此,合法化的治理目标还指向了跨国企业,跨国企业社会责任合法化的过程也是合法化概念内涵丰富的过程。[62]与此同时,学者们还通过军事领域的检验和应用,证明国际条约的合法化过程。[63]在政治领域的国际组织中,合法化的过程应用得到了有效的检验。[64]

遵约性(compliance)是硬法和软法的相互兼容。作为一个联结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分析性工具,遵约性的内涵是什么呢?所谓遵约性是指公共权威对于国际协议和司法决定的遵守程度。

国际法和国内法约束条件并不相同,因此在国际法的遵约性方面,并不需要比照国内法来作比较。对于国际法而言,其约束条件是复杂相互依赖的世界政治经济体系,而非政治秩序,无论这种秩序是民主秩序还是集权秩序。世界政治不是一个民主领域,也不是一个集权领域,民主化和治理人都是缺位的。[65]因此,遵约性的总体程度无法凭经验加以核实,往往也不能推定行为体是否根据利益计算而决定是遵守还是违反国际承诺。可以统称为国际法的国际规范、国际协议等内容有双边的也有多边的,有区域的也有全球性的,有正式的也有非正式的,这些内容本身就不可能存在统一化的标准来检验其遵约性,不需要也不应该达到严格遵守的标准,而应达到的是根据条约旨在保障的利益和关切“可以接受”的总体遵守水平。[66]

那么遵约性的“可接受”水平如何决定呢?比较法律政治学的学者们提出了一个测度遵约性的框架(见表1)。[67]

任-表1

表1

这个表格提供了测量遵约性的范畴和方式。遵约性是一个相关性的概念,包括两组行为体,即规则制定方和规则遵守方,在测度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三个步骤。[68]在此基础上,行为体的遵约性可以得到有效的测量。

正式遵约性的测量标准是“可接受”的评级指标,因此遵约性本质上是硬法和软法在国际层面的相互兼容。纯粹的硬法在国际层面上无法获得全面的遵约性,而纯粹的软法也无法形成国内层面的有效性。大国政治和国际法治分别代表着硬实力和软实力,硬法和软法是他们的特殊形式,两者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关联点,[69]也是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治理路径之一。

有效性(effectiveness)是武力与权利的相互依赖。有效性是对国际法执行效果的评价,也是国际法存在的合理性所在。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于如何评价国际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研究路径形成之初,就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一些观点强调合规性,认为有效性不太重要;一些观点则认为,国际法的效率问题本质上是一个管理问题而不是监管问题。[70]尽管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国际法能否对国际关系予以有效的管理和治理还是一致给予了肯定性意见,但国际法的执行往往受到相对收益、集体行动、国际社会无政府主义以及行为体利己主义的影响,同时,在一个相互依赖的国际环境中,国际法的执行评级和执行标准应该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角度。对于强制性措施,无论是正式还是非正式的都不太恰当,会因为过于强调强制性而凸显出政治倾向,导致过高的代价;而且单边制裁只能由大国实施,因此其作为条约执行工具的合法性令人深感怀疑,尤其是违反国际法的报复性措施,往往是得不偿失的。[71]考虑报复的行为者还必须考虑未来可能的成本,对违反条约的报复可能会破坏当前和未来的合作。[72]因此,尽管不遵守国际法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但是却不必一定要予以惩罚。

对于有效性问题产生的争议,主要通过集中方式来解决,以促使国际行为体遵守国际法律和保持国际合作。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中解决有效性问题的路径在于关注这样几个问题:(1)条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2)国家的能力限制;以及(3)无法控制的社会或经济变化。[73]

这就需要关注几个要素:第一,决策程序的内生性问题。无论在无政府状态还是在相互依赖状态,在国际法律框架内,决策过程是一个国际行为体展开重复博弈的过程,那么国际法的执行性会得到基本的保证。第二,需要对国际行为体展开学习和培训的过程,以便提升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联合国曾经多次启动类似的项目。第三,提高透明度。[74]透明度是国际法有力的监督措施。此外,对于合作成员数量的控制等内容,也是有效实行国际法治理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成员数量和合作的程度是负相关关系。

主要研究议程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作为统合与竞争形成的跨学科研究路径,形成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特有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研究议题和研究议程。一系列的国际化变量,诸如国际贸易、战争预防、维持和平、气候变化以及私人权力的行使,特别是在环境问题上,构成了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持久性互动关系。此外,全球治理层面和全球伦理层面针对网络、权威和合法性,以及民主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等问题,都形成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研究议题。总体而言,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议题可以分为三个大类。

世界政治中的法律和主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世界性大国和区域性大国是影响国际法律有效执行的最重要决定性因素,大国关系和国际法之间的复杂性互动成为重要的国际现象,在国际法律和国家主权之间的攻守中,国家主权占据上风。近30多年来,随着冷战结束,美国成为全球唯一的超级大国,也成为主导21世纪全球叙事的“美帝国”。[75]国际法与国家主权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方面,美国对国际法毫不在意,使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或者将国内法“冒”为国际法,在国际社会行使管辖权;另一方面,其他国家开始主张国家主权在国际法层面上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与此同时,美国对许多国际条约持反对意见,却要求其他国家遵守国际组织的制度和国际条约;其他国家常常以国家主权管辖为由,拒绝听从国际组织的意见或者遵守国际条约。这种相互矛盾的现象构成了世界政治中法律与主权之间的研究议题。

具体而言,这方面的研究议题主要包括:(1)世界政治中的立法。特别是立法的内涵及与立法相关的主权问题。(2)国际组织与国家主权。比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汇率、货币政策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世界贸易组织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等。(3)经济一体化与法律。诸如欧盟的司法系统与国内政策决策,东盟国家之间的协议与国内政治等问题。(4)国际人道主义。人权与主权之间的关系,拉丁美洲的人权实践、非洲的人权实践以及中东北非地区的人权实践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5)守成大国与崛起国之间关于国家主权和人权的争论。特别是美国与中国、巴西、印度等其他国家之间存在理念差异,在国际法和国际制度中,如何引导和解决这些国家不同理念之间的碰撞和交流等问题。

从实际情况来看,国际关系面临着国际法发展路径的几种可能性:第一,超级大国国家主权和国内法外溢,这种情况会导致既有国际法体系的崩塌,国际社会走向世界帝国。第二,国家主权相互制约,国际立法实质性倒退。假如国际社会出现新崛起的若干国家,这些国家与既有的霸权国形成竞争性的权力关系,就可能导致国际社会走回100年前的老路。第三,权力相互依赖,国际法取得深入稳定的发展,国际关系国际法化。这种情形要依赖于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国际关系民主化的逐渐实施,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全面优势的国家,同时也不存在几个在区域范围内具有全面优势的国家。不过,无论哪种情形,国际法呈现何种发展态势最终要取决于国际关系的现实。

国际关系中的法律与武力。国际法的权力(power)与国家的武力(force)是一对矛盾关系,国际法遇到国家的武力时,将面临巨大考验。对于国家武力来说,国际法最初的实践是阻止战争,其后是关于战争中禁止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使用的公约和条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宪章》重点规定了国家关于武力使用的相关内容,并且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作为一个常设机构,管理国家的武力使用。但在很多时候,国际法仍然面临着种种挑战。国际关系中关于武力的外延不断拓展,与国际法相关的国家武力部分已经囊括了武力、暴力犯罪以及非武力手段等内容的更广泛范畴。

具体来看,其研究的重点有几个方面:(1)国家使用武力的合法性:主要关注武力使用的合法性问题,包括国家武力自卫的权力、联合国维持和平、人道主义干预等。此外,部分关涉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授权问题。(2)战争预防和战争责任:研究的重点是通过制度性建设防止国家使用武力解决问题和对发动非法战争的国际行为体进行法律追责问题。(3)国际有组织犯罪与跨国管辖:有组织犯罪是一个比较新的研究领域,研究的重点内容有违禁武器使用、跨国贩毒、种族屠杀、反洗钱与国际反腐败等内容。(4)非武力手段的使用:国际经济制裁是国际社会经常使用的非武力手段,与其使用的合法性和法律程序相关的议题具有极大争议性。

法律赋予国际社会以权力,国家主权赋予国家武力,两者在国际关系的互动中,形成相互制约的一对权力关系。尽管现实主义更支持国家使用武力的解释,自由主义却认为共同价值所衍生的国际法律性权力更符合人类长远的利益。从武力和权力的现实发展来看,国家无法绕开国家利益而完全放弃对武力的使用以及对武器的拥有和控制,并且以此确保自己的威慑能力。同时国际社会需要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观来统领各国,以确保国际法能够维持一个稳定的国际体系,国家和其他国际行为体能够在其中实现其利益,保护其权利,共同建设一个国际层面的共同体。

全球社会中的法律与权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环境为主导的全球治理议题迅速成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科的重要内容。全球治理是解决全球问题的重要途径,通过国际制度管理和全球性问题的解决,构建能够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守、对全球公民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是全球治理的手段和目的。

全球问题所引发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问题的主要内容有:(1)国际组织与民主化问题。相关的讨论涉及国际组织的性质,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投票权问题等。(2)民主与多边主义的问题。在国际社会实行和推动多边主义具有两方面不同的主张,相对而言,处于弱势的行为体会主张多边主义,推行民主机制,通过全球治理来达成自己的目的。(3)全球治理机制的合法性问题。特别是非政府组织,其制定规则及执行规定的合法性等。(4)互联网治理问题。互联网治理涉及国家虚拟空间主权和管辖权的问题,特别是互联网犯罪问题,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主要挑战。(5)国际空间问题。国际空间是一种准公共空间,但是存在对特定高度的天空以及更高的太空释放垃圾、国际空间是否存在主权划分问题以及月亮和火星的领土主张等问题。

全球治理是经济全球化和全球性问题所提出的时代要求。针对经济全球化和全球性问题实施全球治理,是两条相悖但又符合终极价值的道路。经济全球化是国际行为体积极主动加入的一种全球性生产性活动,每个行为体在其中都获益匪浅,特别是在形成全球性产业价值链后,各类国际行为体成为一个休戚与共的经济共同体。这种经济相互依赖关系一方面体现在各行为体为彼此带来利益,另一方面也体现在行为体对彼此施以相当程度的约束。遵守共同的价值体系和法律制度,每个行为体都会从中受益;反之,违反价值体系和法律制度的行为体不仅会给其他行为体带来损失,自身也会受到这种相互依赖系统的反噬。相对而言,全球性问题的全球治理就是另外一条路径。全球性问题主要关涉气候变暖、流行病等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治理和管控,是一种利他行为。即,为全球性问题的治理承担成本者,不一定是受益者,或者只是部分受益者。这就会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国际行为体不会积极主动地承担全球性问题的治理责任,因而需要国际社会寻求一种共同的价值观舆论体系,在国际社会制定和实施具备有效性的国际法,以此来确保全球治理的实效性。

构建以国际法治为核心的全球治理知识体系

当今世界,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加重,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全球信任赤字加剧,全球共识不断减少的背景下,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正不断从理念、方案和行动等方面为优化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76]构建中国全球治理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对中国文化的存在论视域和其与现代科学的通达性问题[77]展开研究。

从全球观的视角理解世界。长期以来,国际关系历史都以西方知识体系为中心,主要聚焦欧洲传统和欧洲社会科学知识谱系,特别是外交史更是如此。[78]然而,世界市场的形成使得各个国家和地区以及不同文明之间在各个层次上的往来成为常态,世界已经进入了一个相互依赖的时代。[79]从全球史的视角来理解和观察国际关系是时代发展的体现和要求。

具体而言,世界历史经历了两次重大的事实性变化。第一次变化是世界帝国向世界经济的转变。1500年以前,是世界帝国的时代。在千年的世界发展进程中,出现过众多的世界帝国,并形成了相互竞争的文明体系。[80]1500年以后,在地理大发现和工业革命的推动下,世界市场逐渐形成,世界经济出现,现代世界体系建立。第二次变化是世界经济向全球发展的转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主导的世界经济得以持续发展,到了20世纪70年代,全球经济相互依赖的局面开始形成,全球化和全球性问题呈现新的特点。特别是冷战结束以后,全球发展成为引导国际关系的核心主题,全球治理成为管理国际事务的核心内容。

因此,传统的国际关系史观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建立全球视野是管理国际事务、实施全球治理的根本出发点。

从中国的视角理解世界。既有的国际关系研究以及全球治理研究仍然秉承欧洲中心主义的显著特征,无论是针对学术意识形态还是方法论方面的讨论莫不如此。人们解析国际关系和管理国际事务若仍然基于这样传统的学科知识谱系,恰如坐在全球化的大船上刻舟求剑,必将陷入守株待兔的窘境。在国际学术界,一些学者也在努力重建社会科学。

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已积极尝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社会科学,并成立了“新史学研究会”“新经济学研究会”“新政治学研究会”和“新法学研究会”。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逐渐增强以及全球治理问题的日益复杂化,中外学者也开始努力从中国的视角去理解世界和开拓新的研究视角。在批判韦伯、汤因比、波拉尼以及沃勒斯坦欧洲中心论的同时,阿布-卢格霍特、吉尔斯、弗兰克、莫德尔斯基以及麦克尼尔等人[81]主张从回溯更久的历史,特别要回到中国的视角来审视全球史。国际研究会主席阿米塔·阿查亚更是主张要以全球视野看待国际关系学科,并提出了全球治理理论。[82]

从利己走向利他:构建中国全球治理自主知识体系的元规则。中国构建全球治理自主知识体系是基于国际社会正在经历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发展正在从他律走向自律、从利己走向利他。然而,在这一重大变局中,无论是国际公共物品还是霸权稳定等相关理论都无法解释也无法在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诉诸实践。这种根本性变化对全球治理理论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提出的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构想和“共商、共建、共享”的伟大实践,恰恰是对完善全球治理体系的积极回应。因此,构建中国全球治理自主知识体系需要遵循这样几个基本的规则。

首先,树立从霸权国引领转向负责任大国共治的全球观。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中国传统的天下观一脉相承,既是伟大的中国实践,也是中华文明与国际社会的共同进步。其次,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持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只有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全球治理的具体实践才能体现所有国家的根本利益。最后,确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利他性原则。“天下为公”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构建中国全球治理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基于这一根本立场,确立全球治理的利他性原则。中华法系法理精髓包含六个方面,[83]其中礼、民、和、德构成了中国特色的全球治理自主知识体系的元概念。以礼为序、人民至上、和平共处、德治天下则是具体的操作性工具。

总之,中国全球治理自主知识体系从实然的角度来说是一个全球观的国际法治体系,从应然的角度来说则是天下为公的利他治理体系。

结语

国际法作为一种国际交往方式,反映了国际关系对秩序、稳定与可预测性的需求,[84]当代国际关系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渐入法制化阶段。[85]与此同时,关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法理学”研究,也需提上日程。[86]

国际法受到政治利益、权力和制度的影响,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内嵌于政治之中的。[87]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认为,国内法以惩罚机制作为其得以实施的条件,而国际关系中,行为体本身是否遵守国际法的行为,就是相对于其他行为体的预期,因而形成一种自我约束机制。法律与政治是由制度调节的一种互惠关系,[88]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经历了从竞争到融合的漫长道路。在新的学科发展和现实要求下,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之间的研究路径将收敛为“国际政治法律学”的研究路径,并将衍生出自身的核心概念和研究范畴。国际法律政治学的范式将是以经济相互依赖的国际体系为自变量,以国际制度建设为因变量,以国内政治为中间变量的新的研究领域。另外,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范式并非要全部逆转国际关系研究的核心议题,而是对于“局部全球化”的相互依赖的世界的一个回应。局部全球化世界的治理存在于行为体基于价值和信仰的理性选择之上,这种选择基于以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或历史制度主义为基础的有效率的制度安排。[89]特别是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性和实质性特征能够进一步推动国际关系的发展。[90]当然,中国学者亦希望立足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淡化新现实主义的“相对收益观”,注重新自由主义的“绝对收益观”,对中国的国际法文化资源以及和平共处国际法理论体系建设提出展望,国际政治为国际法提供战略目标和艺术层面的设计,国际法对于国际法政治目标和设计予以论证和支持。[91]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是在国际关系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国际法一般性理论和规则在国际关系中的实际应用。作为全球性经济和政治大国,中国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积极和具有建设性的作用。未来,更好地向国际社会推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通过国际组织开展公共外交,提升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话语权,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重要途径之一就是更好地掌握国际关系中的法律规则,扩大我国在国际立法中的影响力。作为全球贸易大国和工业品生产大国,中国需要根据国家利益及本国国情,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国际法治执行机制,使国际机制和国际法更好地服务于各国的根本利益。

总之,围绕国际制度建设和改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具体任务,以国际化、开放式、网络化的建设理念及全新的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提升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建设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构建先进的中国全球治理自主知识体系,是国际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的时代任务。

(本文系中国政法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构建‘西太平洋地区经济与发展整体性合作框架’研究”和“全球经济治理机制的变革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18ZFG81003、20ZFY81001)

注释

[1]R. O. Keohane and J. S. Nye Jr.,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in the Information Age,“ Foreign Affairs, 1998, 77(5).

[2][26][88]J. Goldstein; M. Kahler, R. O. Keohane et al., “Introduction: Legalization and World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2000, 54(3).

[3]陈一峰:《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不可通约的跨学科对话?》,《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3期。

[4]Zhiyun Liu and Chunxu Xie,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Study in China, 2023, https://www.oxfordbibliographies.com/display/document/obo-9780199796953/obo-9780199796953-0246.xml.

[5]一般认为,1625年格劳秀斯出版了《战争与和平法》标志着国际法作为一门学科正式诞生。

[6]秦亚青认为,国际关系作为一门学科,是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在英国威尔士阿伯里斯特维斯大学正式建立的。参见任晓:《中国国际关系学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22年。

[7]E. H. Carr, The Twenty Years' Crisis (1919-1939):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ew York: Harper & Row, 1964.

[8]See E. H. Carr, The Twenty Years' Crisis, 1919-1939: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London: Macmillan, 1946.

[9]E. H. Carr, The Twenty Years' Crisis, 1919-1939: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London: Macmillan, 1946, p. 170.

[10]R. Bilder, “The Office of the Legal Adviser: The State Department Lawyer and Foreign Affairs,“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62, 56.

[11]F. Boyle, World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Law, Durham, NC: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 68, 74, 178.

[12]W. M. Reisman, “The View From the New Haven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Proceedings, 1992, 86.

[13]R. Putnam, “Diplomacy and Domestic Politics: The Logic of Two-Level Gam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88, 41(3); J. D. Morrow, “The Strategic Setting of Choices: Signaling, Commitment, and Negotiation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 D. A. Lake & R. Powell, Strategic Choice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9.

[14]J. W. Legro, “Culture and Preference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Two-step,“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996, 90(1).

[15]J. D. Fearon, “Rationalist Explanations for Wa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95, 49(3); H. V. Milner, Interests, Institutions, and Information: Domestic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7; R. Powell, In the Shadow of Power: States and Strategie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9.

[16]P. Gourevitch, "The Second Image Reversed: The International Sources of Domestic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78, 32(4).

[17]P. A. Gourevitch, “International Trade, Domestic Coalitions, and Liberty: Comparative Responses to the Crisis of 1873–1896,“ The Journal of Interdisciplinary History, 1988(Ⅷ); J. Frieden, “Sectoral Conflict and Foreign Economic Policy, 1914-1940,“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88, 42(1); R. Rogowski, Commerce and Coalitions: How Trade Affects Domestic Political Alignments,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9.

[18]R. O. Keohane and H. V. Milner (eds.), Internationalization and Domestic Politics,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

[19]S. D. Krasner, “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 Regimes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82, 36(2).

[20]罗伯特·基欧汉的成本收益理论。See A. Moravcsik, “Taking Preferences Seriously: A Liber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97, 51(4).

[21]K. W. Abbott, “Moder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 Prospective for International Lawyers,“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89, 14.

[22]A. S. Burley,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 Dual Agenda,“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93, 87.

[23]J. Setear, “An Iterative Perspective on Treaties: A Synthesi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Law,“ 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1996, 37; A. Guzman, “Why LDCs Sign Treaties that Hurt Them: Explaining the Popularity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98, 38; J. Goldsmith and E. Posner, “A Theory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1999, 66.

[24]K. N. Waltz, “Globalization and Governance,“ Political Science & Politics, 1999, 32(4).

[25]R. O. Keohane, After Hegemony: 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litical Economy,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 K. A. Oye, Cooperation Under Anarchy,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6.

[27]与此同时,一些大学的法学教授和政治学学者,诸如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 Keohane)、贝斯·西蒙斯(Beth Simmons)等在杜克大学、哈佛大学以及普林斯顿大学举办跨学科研讨会(Seminar)。相应地,北美、欧洲和澳洲有三十多所大学开设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本科、硕士生和博士生项目,联合国也专门设立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职业硕士项目。

[28]王逸舟:《重塑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关系》,《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年第4期。

[29]王明国:《国际制度理论研究新转向与国际法学的贡献》,《国际政治研究》,2012年第3期。

[30]王江雨:《中国视角下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一个交叉分析的研究进路》,《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3期。

[31]刘志云:《中国国际法学的繁荣之路:一种引入国际关系理论分析的路》,《武大国际法评论》,2011年第2期。

[32]B. Koremenos, C. Lipson and D. Snidal, “The Rational Design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2001, 55(4).

[33]R. M. Price, The Chemical Weapons Taboo, Newyork: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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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K. W Abbott, “Toward a Richer Institutionalism for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c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2005, 1.

[36]E. Lutz and K. Sikkink, "The Justice Cascade: The Evolution and Impact of Foreign Human Rights Trials in Latin America," 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01, 2(1).

[37]T. J. Bierseker; P. J. Spiro; C. L. Sriram (eds.),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Bridging Theory and Practice, London; New York: Routledge, 2007.

[38]牛津国际关系手册。

[39]M. C. Nussbaum, Frontier of Justice: Disability, Nationality, Species Membership, Cambridge, Mas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92.

[40]H. Shue, Basic Rights: Subsistence, Affluence, and U.S. Foreign Polic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0; C. Jones, Global Justice: Defending Cosmopolitani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41]Secretary of State H. R. Clinton, Remarks on Internet Freedom, the Newseum in Washington, D.C. on 21 January 2010, https://2009-2017.state.gov/secretary/20092013clinton/rm/2010/01/135519.htm.

[42]S. V. Scott, “Identifying the Source and Nature of a State's Political Obligation Towards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2004-2005, 1.

[43]C. Reus-Smit,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Legal Obligation,“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2003,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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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R. O. Keohane, “Rational Choice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sights and limitations,“ Rational Cho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a Conference Sponsored b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School (January),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2002, 31(S1).

[46][50]K. W. Abbott and D. Snidal, “Values and Interests: International Legalization in the Fight Against Corruption,“ "Rational Cho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A Conference Sponsored b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School,"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2002, 31(S1).

[47]M. S. McDougal and H. D. Laswell, The Identifications and Appraisal of Diverse Systems of Public Order, in McDougal & Associates, Studies in World Public Order,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0.

[48]哈罗德·D.拉斯韦尔:《政治学:谁得到什么?何时和如何得到》,杨昌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1版,第77~90页。

[49][84]刘志云:《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跨学科合作的勃兴》,《国外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51]R. Higgins, Integration of Authority and Control: Trends in the Litera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M. Reisman and B. Heston (eds.), Toward World Order and Human Dignity,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76, p. 91.

[52]A. Anghi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C. Reus-Smit (ed.), The Politics of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 217-237.

[53]M. Byers, Custom, Power, and the Power of Rule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September 2009, pp. 88-105.

[54]R. O. Keohane and J. S. Nye,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World Politics in Transition, Boston: Little, Brown, 1977, p. 1.

[55]D. Wippman,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n Christian Reus-Smit (ed.), The Politics of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 151-188.

[56]B. H. Weston; R. A. Falk and A. D'amato, International Law and World Order, 2nd ed., West Pub. Co., 1990.

[57]王铁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2007年,第1页。

[58]《奥本海国际法》,詹宁斯和瓦茨修订,英文版,英国朗曼公司,1992年第9版,第1卷,第4页。

[59]R. O. Keohane, Power and Governance in a Partially Globalized World, London & New York: Routledge, 2002, pp. 245-267.

[60]K. W. Abbott and R. O. Keohane, A. Moravcsik, A. Slaughter, D. Snidal, “The Concept of Legalizati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Legalization and World Politics, 2000, 54(3).

[61]M. Finnemore and J. Stephen, “Alternatives to 'Legalization': Richer Views of Law and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2001, 55(3).

[62]L. Catá Backer, “A Lex Mercatoria fo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odes Without the State? A Critique of Legalization Within the State Under the Premises of Globalization,“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 2017,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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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Sungjoon Cho and Jurgen Kurtz, “Legalizing the ASEAN Way,“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2018, 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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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8]D. Kapiszewski and M. M. Taylor, “Conceptualizing, Measuring, and Explaining Adherence to Judicial Rulings,“ Law & Social Inquiry, 2013, 38(4).

[67]G. Vanberg, The Politics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in German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 143-167; A. Trochev, Judging Russia: Constitutional Court in Russian Politicos, 1990-2006,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 195-257; J. K. Staton, Judicail Power and Strategic Communication in Mexico,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 91; D. Kapiszewski, High Courts and Economics Governance in Argentina and Brazil,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69]江河:《从大国政治到国际法治:以国际软法为视角》,《政法论坛》,2020年第1期。

[70]J. T. Scholz, “Voluntary Compliance and Regulatory Enforcement,“ Law and Policy, 1984, 6(4); A. Chayes and A. H. Chayes, “From Law Enforcement to Dispute Settlement: A New Approach to Arms Control Verification and Compliance,“ International Security, 1990, 14(4); A. Chayes and A. H. Chayes, “On Complianc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93, 47(2); R. Mitchell, “Compliance Theory: A Synthesis,“ Review of European Community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RECIEL), 1993, 4; R. Mitchell, “Regime Design Matters: Intentional Oil Pollution and Treaty Complianc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94, 48(3); Y. Organ,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in a Stateless Society,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4; S. Arora and T. N. Cason, “An Experiment in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Participation in EPA's 33/50 Program,“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1995,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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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A. Chayes and A. H. Chayes, The New Sovereignty: 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Agreements,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 2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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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孙吉胜:《全球信任赤字与重建信任的中国方案》,《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4年第4期。

[77]王南湜:《论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两个前提性问题》,《学习与探索》,2024年第6期。

[78]任晓:《全球史与国际关系理论的再认识》,《世界经济与政治》,2024年第1期。

[79]R. O. Keohane and J. S. Nye,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Fourth Edition, New York: Longman, 2012.

[80]A. J. Toynbee, A Study of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J. Burbank & F. Cooper, Empires in World History: Power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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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A. Acharya, “Global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Regional Worlds: A New Agenda for International Studies,“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2014, 58(4).

[83]一是出礼入刑、隆礼重法。二是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三是天下无讼、以和为贵。四是德主刑辅、明德慎罚。五是援法断罪、罚当其罪。六是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

[85]K. W. Abbott and D. Snidal, “Hard and Soft Law in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2000, 54(3).

[86]徐崇利,《构建国际法之“法理学”——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之学科交叉》,《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4期。

[87]I. L. Claude Jr, “Collective Legitimization as a Political Func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66, 20(3); L. Henkin, How Nations Behave: Law and Foreign Policy, 2ed,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9; O. Schachter,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ory and Practice, Published online b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89]R. O. Keohane, “Governance in a Partially Globalized World 'Presidential Address',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2000,“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2001, 95(1).

[90]O. Fioretos,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2011, 65(2).

[91]徐崇利:《中国的国家定位与应对WTO的基本战略——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科交叉之分析》,《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苏长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中国国际法理论体系的思索》,《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6期;何志鹏:《新时代国际法理论之定位与重构:接榫国际政治的互动探究》,《法学评论》,2020年第4期。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 Studies: History, Theory and Agenda

—On Constructing China's Autonomous Knowledge System of Global Governance

Ren Hongsheng

Abstract: After the 1980s,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gradually formed two main branches: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and international security.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21st century, based on integrating the research topics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and international security, a new research paradigm was gradually formed—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 constructs a theoretical analysis paradigm through the two core concepts of power and politic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s well as rules and norm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seeks the logical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three traditional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esearch (realism, liberalism and constructivism) and the two traditional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of international law (positivism and realism), forming a unique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and logical framework. As an interdisciplinary research path formed by integration and competition, the topic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 research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categories: law and sovereignty in world politics, law and for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law an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in global society. In the face of the great changes in the world unseen in a century, it is important for the academic community to build an independent knowledge system of China's global governance based on the value concept of building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Keyword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 new liberal institutionalism, internationalization and domestic politics, knowledge system of global governance

责 编∕包 钰 美 编∕周群英

[责任编辑:包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