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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数字治理的价值体系构建

摘 要:在全球化与数字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数字经济正逐渐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然而,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跨境电商等新兴领域的快速发展,全球数字治理也面临着一系列复杂而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在伦理失衡、价值冲突和信任危机方面,亟待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系统化治理与价值共识的构建。在这一过程中,各国政府、科技企业与国际组织需共同努力,承担起推动全球数字伦理建设的责任,通过建立价值共识与制度保障,推动全球数字治理迈向更加包容、共享与合作的新时代。

关键词:全球数字治理 伦理规范 数据保护 价值体系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化带来的发展和治理问题。在2022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上,习近平主席提出,“中国愿同世界各国一道,携手走出一条数字资源共建共享、数字经济活力迸发、数字治理精准高效、数字文化繁荣发展、数字安全保障有力、数字合作互利共赢的全球数字发展道路。”2024年11月,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九次峰会上,习近平主席再次强调了“完善全球数字治理,建设创新型世界经济”,为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擘画了宏伟蓝图,强调了数字治理不仅是技术与经济问题,更是关乎全球发展公平、共享与责任的重大伦理命题。在此背景下,数字伦理作为全球数字治理体系的重要价值维度,其提出与构建,对于我们当前平衡数字技术发展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推动全球数字治理向更加人本、包容与合作的方向迈进,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与现实紧迫性。

全球数字治理的现状与挑战

全球数字治理指的是在数字全球化的背景下,相关各方在数字技术的发展、应用及其规范以及数字经济的合作与促进等方面,通过协调立场而达成的制度、规则与规范及其运行的过程。全球数字治理涉及信息网络、数据主权、跨境数据流动、新兴技术治理等诸多议题,需要政府、国际组织、企业、民间团体等多种主体参与。[1]作为当前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数字治理正随着数字经济、跨境数据流动、平台经济和人工智能的进步而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全球数字治理体系也面临多重复杂挑战,特别是在伦理失衡、价值冲突和信任危机方面,亟待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系统化治理与价值共识的构建。

伦理失范问题

全球数字治理中的伦理失范问题日益凸显,集中体现在数据隐私保护不力、算法偏见频现以及技术滥用现象丛生等方面。其中,数据滥用问题尤为突出,2018年震惊全球的“脸书-剑桥分析”(Facebook-Cambridge Analytica)数据泄露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2]在此事件中,平台企业违规使用用户数据,导致大量个人隐私信息泄露,引发国际社会对数据安全治理的普遍关注,同时也凸显了现有隐私保护机制的制度缺陷。类似地,人工智能算法在招聘、信贷等社会关键领域的广泛应用,也引发了隐性偏见等一系列伦理挑战。以部分招聘平台为例,由于训练数据样本存在历史偏差和代表性不足等问题,算法在筛选过程中可能产生基于性别、年龄或种族的歧视性结果,损害了就业机会的公平分配。在信贷评估领域,算法决策可能对特定群体形成系统性排除,加剧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均衡。更令人担忧的是,在伦理治理框架尚不完善的背景下,人工智能的自动化决策机制已在公共安全、司法裁决等关乎社会稳定的重要领域得到应用。这些系统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不仅存在技术失控的潜在风险,还可能因算法的“黑箱效应”而产生难以解释和纠正的决策偏差,进而损害公民权益,削弱社会公平正义。这些复杂的伦理难题向全球发出警示:加快数字伦理规范建设,完善算法公平性评估机制,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在遵循公平、透明、可问责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发展与应用,已成为全球数字治理的紧迫任务。

价值整合问题

全球数字治理中的价值碰撞,主要体现在各国对数字技术、数据权利和治理模式的理念分歧上。由于国情差异,以中国为代表的国家强调国家主权和数据安全,主张各国应依据本国法律管理数字空间,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以美国为首的欧美国家则以开放互联网和信息自由流动为核心理念,强调技术创新和市场主导,试图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和全球规则来巩固其在数字经济中的优势地位,尽管实质上也在通过多种监管手段维护其网络主权,这种双重标准的做法加剧了全球数字治理的复杂性。在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方面,欧盟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强调个人隐私保护和数据使用规范,并对违规企业处以高额罚款。而美国等技术领先国家则将企业创新和数据商业化置于优先地位,认为过度的隐私保护可能制约技术发展和经济增长,这种重商业轻保护的发展模式引发了广泛争议。值得注意的是,《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在强化数据保护的同时,也加剧了全球数据治理标准的碎片化趋势,增加了跨境数据流动的合规成本。此外,网络安全治理领域的深刻分歧正日益加剧国际关系紧张态势。部分国家甚至利用网络技术干预他国内政,实施网络监控和数据窃取,导致全球数字治理的复杂性呈指数型攀升。

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自身技术水平相对落后以及资源储备相对匮乏,在全球数字治理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往往处于边缘地位,不仅难以参与规则制定和决策过程,更无法充分分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这种制度性失衡无疑进一步加剧了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格局,使南北国家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等方面的差距日益扩大。

信任危机问题

数字治理领域正面临严峻的信任危机,影响公众对数字技术应用的基本信心。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全球范围内缺乏统一的数字伦理规范和完善的治理框架。这一制度缺陷导致数据泄露、隐私侵犯以及算法透明度等问题持续存在,亟待解决。诸多知名互联网巨头频繁曝出的数据泄露丑闻,使得公众对企业的数据管理能力产生了深深的质疑与担忧,进而对整个数字技术应用的安全性画上了大大的问号。[3]同时,全球数字治理规则的长期缺位,导致各国和地区的治理标准各自为政,难以实现有效协调与整合。这种碎片化的治理格局不仅阻碍了跨境数据流动,更制约了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使全球数字合作举步维艰。此外,部分技术领先国家在追逐经济效益的过程中,过分强调创新速度而轻视伦理监管,使技术发展与伦理要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这种重发展轻监管的倾向,不仅损害了公众对数字技术的信任,还加剧了国际社会在数字治理理念和路径选择上的分歧。各方对于数据主权、市场准入、伦理标准等核心议题的争议持续升温,进一步加深了全球数字治理的困境。因此,重塑公众信任、凝聚全球伦理共识并构建行之有效的治理框架,已然成为全球数字治理领域亟待攻克的重要课题,关乎数字时代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繁荣稳定。

数字伦理的理论基础与核心价值

构建全球数字治理中的伦理体系,既是技术治理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全球共同发展的价值诉求。数字伦理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公正理论、全球公共产品理论和伦理治理理论,这三大理论共同为数字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提供了价值支撑和实践方向。

在全球数字治理中,公正理论强调数字资源的公平分配、数字规则制定的平等参与以及数字收益分配的公正性,要求对全球数字领域存在的不公正现象进行纠正。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1971)作为公正理论的经典著作主要讨论的是社会资源分配的公正性,今天其思想框架也被广泛应用于数据治理和数字资源分配的讨论中。当前的数字不公正主要体现在全球数字鸿沟和数字殖民主义等问题。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定义,数字鸿沟主要指的是不同社会经济水平的个人、家庭、企业和地理区域之间在获取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机会以及互联网使用方面的差距。[4]随着数字技术的更新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世界范围的数字不平等之势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愈演愈烈。

以人工智能发展为例,当前全球先进大模型往往借助数字巨头的平台优势和先发便利,大量利用发展中国家的数据和语料进行大模型训练,并以此收获超额收益。这些人工智能巨头还大量使用发展中国家“幽灵劳工”,[5]他们不仅面临繁重的数据工作,还饱受劳动条件差、报酬低和无保障之苦,这可以说是殖民主义在数字时代的回潮。

全球公共产品理论将一个公正合理的全球数字治理体系视为一种必要的公共产品,强调国际社会相关主体尤其是大国必须负起责任来提供足够的全球公共产品。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Paul A. Samuelson)在其经典论文《公共支出理论》(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 1954)中,系统地定义了公共产品的核心特征,即非排他性(Non-excludable)和非竞争性(Non-rivalrous)。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1999年发布的《全球公共产品:国际合作的关键领域》(Global Public Goods: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21st Century)报告中,将公共产品理论拓展到全球范围,也为全球数字治理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在现实的全球数字治理格局中,部分西方大国凭借自身强大的数字技术实力和资源优势,本应在推动全球数字公共产品供给上发挥积极引领作用,却更多地将精力放在维护自身数字霸权和利益上,对全球公共产品的供给缺乏足够投入。以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这一关键的全球公共产品领域为例,发展中国家对高速宽带网络、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的需求极为迫切,但在一些跨国海底光缆建设项目中,某些大国为了确保自身在数据传输领域的主导权,在项目规划和实施过程中,优先考虑自身战略布局,忽视了沿线发展中国家的接入便利性和成本承受能力。

在此基础上,伦理治理理论则强调技术开发与应用中的责任伦理,要求企业、技术研发者和政府等各方主体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确保技术发展造福社会整体利益,避免产生负面影响。德国哲学家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在《责任的原则:科技文明中的伦理探索》(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 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 1979)中,提出了“责任伦理”的核心原则:技术开发者和使用者必须对技术的潜在后果负责,尤其是对不可预测的风险。他强调技术必须服务于人类福祉和长远利益,而不是仅仅追求效率和进步。以社交媒体平台为例,平台企业作为技术开发和推广的关键力量之一,肩负着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然而,某些社交媒体平台曾因算法推荐机制过于追求流量和用户粘性,导致虚假信息、极端言论等不良内容在平台上广泛传播,对社会舆论环境和公众认知造成了负面影响。这凸显出平台在技术设计阶段,就应当将公平、安全等原则融入其中的重要性,从源头上保障技术应用的正当性与可靠性,坚决防止技术被滥用以及数据泄露等严重问题的发生。当然,与此同时,政府作为治理主体,也需要通过及时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法律约束对技术应用进行监管,为数字伦理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在数字治理的理论基础之上,数字伦理的核心价值可以归纳为“公正、隐私、透明与责任”四大支柱。这四大支柱共同构成了全球数字治理的伦理框架,为数字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提供了规范指导,旨在推动全球数字治理向更加公平、透明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公正(Justice)作为数字伦理的首要准则,着力于根除算法歧视以及数据分配不均的现象,力求保证技术应用能够广泛且公平地惠及大众。在当下,全球数字领域的不平等状况正持续加剧,从网络基础设施的分布差异,到人工智能技术在数据处理进程中极易产生的“隐性偏见”,都使得算法在诸如保险定价、教育资源分配等场景下,出现基于地域、阶层等因素的不合理区别对待。以某些保险行业的智能定价模型为例,由于其采用的历史数据存在地域经济差异偏差,致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客户收取过高保费,造成明显的不公平结果。要化解这一难题,就必须强化对数据来源和质量的管控,改良算法设计逻辑,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评估,以此确保算法决策的公正性。而且,在全球范围内的数据资源共享环节,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尤其要保障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制定中的平等参与权,逐步缩减因数据资源差距而形成的数字鸿沟,使全球数字发展更加均衡、合理。

隐私(Privacy)在数字治理领域占据着关键地位,重点聚焦于维护数据主权以及用户的隐私权益。随着云计算技术的深度普及,数据的非法挪用与隐私泄露事件屡见不鲜,极大地损害了用户的基本权益。例如,一些在线教育平台在未经用户明确许可的情况下,将用户的学习习惯、兴趣偏好等数据共享给第三方广告商,用于定向广告投放,严重侵犯用户隐私。全球数字治理体系构建,应在充分尊重各国数据主权的基础上,推动跨境数据流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实现数据安全防护与全球化业务拓展的平衡发展。与此同时,积极推进隐私保护技术的研发与创新至关重要,广泛应用区块链技术确保数据的可信存储、采用同态加密技术保障数据在运算过程中的保密性,以及运用联邦学习技术在分布式环境下进行数据协同训练,从而全方位提升数据在产生、传输、存储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性,切实防止用户隐私遭受泄露和非法利用。

透明(Transparency)构成了数字技术实现公正与责任的基石,着重强调算法运行以及数据运用过程的可阐释性。以智能投资顾问系统为例,其复杂的算法决策过程往往让投资者难以洞悉投资建议背后的依据和逻辑,一旦投资出现亏损,就容易引发投资者对系统公正性的怀疑和不满。因此,企业有必要提升算法的透明度,采用可视化技术展示算法的决策流程,使技术决策具备清晰的可追溯路径和易于理解的解释说明。此外,透明化的监管机制不可或缺,企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公开数据的收集目的、存储方式以及应用范围等规则,切实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效预防数据的违规使用和权力的肆意扩张,进而为数字治理营造一个公开、透明且可监督的良好环境。

责任(Responsibility)是数字伦理架构中不可或缺的关键部分,要求参与数字技术应用的各个主体都承担起相应的职责,确保技术的发展处于安全、可控的轨道上。政府作为宏观调控和监管的主体,应当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明确数字治理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准则,约束数据的合法流动和技术的合理应用。例如,通过立法规定医疗数据的共享条件和使用范围,防止患者隐私泄露。企业作为数字技术开发与应用的核心力量,必须建立严格的数字伦理审查体系,对新技术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避免技术的不当使用带来负面社会影响。如社交媒体平台要对用户生成内容的传播负责,通过智能审核技术过滤虚假信息和不良内容,防止不实信息的大规模扩散。同时,公众的参与和监督责任同样不可小觑,通过提升社会大众对数字伦理的认知水平和监督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数字治理新局面,促进技术进步与社会价值的有机融合与协同发展。

数字伦理的“公正、隐私、透明与责任”四大支柱,共同构成了全球数字治理的核心价值体系。这一体系不仅回应了当前数字技术发展中的伦理挑战,更为数字治理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与路径,推动全球数字化向更加公平、透明与负责任的未来迈进。

全球数字伦理治理的实践探索

如何在技术进步与伦理约束之间找到平衡,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重要议题。在这一背景下,部分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政策与多边合作,探索符合伦理价值的数字治理路径,为全球数字治理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经验与启示。

在全球数字治理的探索中,欧盟率先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将数据隐私与安全提升至伦理优先的高度。自2018年实施以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成为全球隐私保护的标杆性法律,其核心要求包括企业在数据采集、存储与使用过程中需征得用户明确同意,并赋予用户知情权、删除权与数据携带权。这一法规不仅提升了数据治理的透明度,还通过严厉惩罚数据泄露和滥用行为,强化了企业的责任意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实施启示各国,数据隐私保护需要平衡技术创新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然而,其局限性也不容忽视,在跨境数据流动与数据使用效率方面,《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与其他国家数据自由流动政策产生冲突,导致全球数据治理规则碎片化的问题日益加剧。在《可信赖人工智能伦理准则》(Ethics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 2019)中,欧盟明确提出,人工智能必须符合伦理原则,确保其对社会整体利益产生正面影响,并提出了三大核心要求,即合法性(Lawfulness)、伦理性(Ethicality)和稳健性(Robustness)。

与此相呼应,联合国数字合作高级别小组报告《数字相互依存时代》(The Age of Digital Interdependence,2019)将全球数据流动和技术创新的普惠发展视为数字化时代的重要“全球公共产品”,呼吁国际社会共同建立一个公平、安全的数字技术共享机制。联合国《数字合作路线图》(Roadmap for Digital Cooperation,2020)则旨在推动全球数字治理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6]联合国提出通过跨国合作缩小数字鸿沟,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平等地享受数字经济带来的红利。这一合作框架强调数字伦理作为全球公共产品的重要性,倡导技术创新与数据资源共享应服务于全人类,而非局限于少数国家或企业利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21年发布的《人工智能伦理建议》(Recommendation on the Ethic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则主张全球范围内的技术治理需以伦理为核心,提出“责任伦理”应贯穿技术开发、部署和应用的全生命周期,强调平台企业和政府的双重责任,即企业应主动防止算法歧视、数据泄露和技术滥用,政府应通过法律法规制定监管框架,为技术应用提供伦理保障。

在数字治理的实践层面,中国通过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与政策体系,突出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责任伦理。数据安全法提出数据分类保护原则,重点加强对关键数据与个人信息的监管,防止数据泄露与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则进一步细化了用户数据保护权利,要求企业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履行透明告知、用户同意和最小化原则,确保数据治理的责任明确与合规操作。在《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2021)》中,中国提出技术开发需符合伦理审查要求,保障人工智能的透明性、责任性和安全性,特别强调平台企业需履行社会责任,避免算法偏见、数据泄露等问题。中国的实践为全球提供了双重启示:一方面,强化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国家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数字技术在伦理框架下合理应用,为全球数字治理提供了具有借鉴意义的路径。

在数据跨境治理方面,中欧数据协定为隐私保护与数据共享之间的平衡提供了有益的探索。中欧双方在数据保护与跨境数据流动方面达成协议,试图解决隐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协定提出了数据本地化存储与跨境共享相结合的路径,即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合规的数据跨境流动。同时,中欧双方就隐私保护标准进行了协调与互认,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治理共识,避免了数据治理规则碎片化的问题。这一实践表明,通过国际协商与合作,可以在隐私保护与数据共享之间找到动态平衡,为全球数据治理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与启示。

全球数字治理价值体系的构建路径

面对全球数字治理体系中的伦理失衡、规则碎片化与信任危机等问题,构建一个以数字伦理为核心、价值共识为基础的全球治理体系已迫在眉睫。数字伦理不仅关乎技术发展的道德约束,更关乎全球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为此,全球数字治理价值体系的构建应从明确全球共识、构建治理框架、推动多边合作以及加强公众教育与技术责任等四个方面入手,推动形成一个公正、透明、包容且可持续的数字治理新格局。

明确全球数字治理中的数字伦理共识。联合国发布的《数字合作路线图》为全球数字合作提供了初步框架,但在伦理规范方面仍需进一步深化与细化。二十国集团作为全球主要经济体的协调平台,应将数字伦理议题列为优先事项,促进各国在隐私保护、公正治理与数据安全等领域达成共识。可以通过设立全球数字伦理论坛,邀请各国政府、企业及国际组织共同参与,制定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伦理宣言》,为技术开发提供伦理指导。同时,建立多边对话机制,协调各国在数据隐私、人工智能伦理与跨境数据流动等领域的标准,减少全球治理中的伦理分歧与规则碎片化现象。此外,为打破全球数字治理中的“南北鸿沟”,应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平等对话,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数字治理能力,推动南南合作,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数字伦理实践方案,确保各国利益得到尊重与保障。

构建以伦理为导向的全球治理框架。全球数字治理规则的制定需要将伦理评估作为核心环节,确保技术开发与应用符合公正、透明与安全的原则。在这一过程中,全球标准制定组织(如ISO与IEEE)应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新兴技术进行全面的伦理评估,确保算法设计、公平性与隐私保护等方面符合伦理标准。此外,各国也应在本国立法过程中引入伦理审核机制,例如对人工智能算法进行强制性伦理测试,以平衡技术发展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制定跨国数据流动的伦理规范至关重要,既要保护国家数据主权与隐私安全,又要推动全球数据共享的合规化与规范化。通过构建统一的跨境数据伦理框架,借鉴中欧数据协定的成功经验,各国可以在数据本地化与跨境共享之间找到平衡,确保数据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推动多边合作与区域试点项目。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为全球数字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区域合作平台,特别是通过“数字丝绸之路”推动数字伦理实践,助力参与国家实现普惠共享的数字经济发展。具体而言,中国可以通过与共建国家的技术合作,推进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帮助发展中国家缩小数字鸿沟。同时,在数字合作中引入伦理治理,确保技术应用符合公平、公正与透明原则,推动跨国合作的可持续性发展。此外,亚太与欧盟地区在数字治理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可通过区域性试点项目推动数字伦理框架的落地实施。例如,在亚太地区,可以依托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推动区域协同治理,建立数字贸易与数据共享的试点机制;而在欧盟,则可深化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兼容性合作,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为基础,开展数据治理与隐私保护的试点,形成可复制的区域实践路径。

强化公众教育与科技企业的社会责任。数字治理的落地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因此提升公众对数字伦理的认知是实现有效治理的重要基础。通过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数字伦理的宣传与教育,可以增强公众对隐私保护、算法公正与技术责任的意识。此外,将数字伦理教育纳入学校与社会教育体系,有助于培养新一代具备数字伦理素养的公民与技术人才,为未来数字治理提供人才保障。同时,科技企业作为数字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主体,必须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需建立完善的伦理审查机制,在数据采集、算法应用与技术推广过程中开展严格的伦理评估,防止技术滥用带来的负面影响。此外,可以设立独立的伦理审查委员会,监督关键技术应用的伦理规范,确保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从而推动数字技术的发展与社会价值的和谐统一。

结论

全球数字治理的未来不仅需要追求技术效率与经济效益,更要注重价值伦理的深度嵌入,以确保技术发展造福全人类,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可持续性。“公正、隐私、透明与责任”为核心的数字伦理四大支柱,有效回应了当前全球数字治理中存在的伦理缺失与价值冲突,为构建一个创新型、合作型的世界经济提供了理论支撑与实践路径。数字伦理的引入能够弥补治理体系在公平性、透明性与信任危机方面的不足,通过建立伦理规范、完善治理框架、推动区域合作与公众教育,帮助全球数字治理在技术创新与社会价值之间找到平衡,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展望未来,全球数字治理体系的完善需要以伦理价值为导向,形成全球范围内的共识与实践创新。在这一过程中,各国政府、科技企业与国际组织需共同努力,承担起推动全球数字伦理建设的责任,通过建立价值共识与制度保障,推动全球数字治理迈向更加包容、共享与合作的新时代。让我们携手共建更加公平、透明与可持续的治理体系,实现技术进步与人类价值的和谐统一,共同迎接数字文明的美好未来。

【本文作者为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教授】

注释略

责编:冯一帆/美编:石 玉

责任编辑:张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