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复杂社会心态正在改变网络舆情样态,“泛舆情化”的舆情持续滋生,“舆情洁癖症”容易引发次生舆情风险,网络大V成为迎合特定群体意志和需求,“共情本位”超越“共识本位”充当舆情进化的动力源。网络舆情“共同体”特征在复杂社会心态背景下表现日益突出,网络舆情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迫在眉睫。加快构建网络舆情治理共同体需要围绕开放性、系统化、相对独立性、辩证式四种思维,价值引领型、组织约束型、利益导向型、情感联结型四大模式,自律者、协调者、把关人、明眼人四类对象精准发力。
关键词:社会心态 网络舆情治理 治理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识码】A
网络舆情与社会心态密切关联。网络舆情已构成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这是互联网时代的客观现实。考察不同社会群体背景下的网络舆情样态演变,透视网络舆情背后的社会心态因素,并基于各群体心态的共识部分构建网络舆情治理共同体,对于提升网络舆情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复杂社会心态改变网络舆情样态
社会心态是特定时间内弥散在社会空间内的公众的社会情绪、社会共识和社会价值取向的总和[1]。它与网络舆情紧密相关,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将网络舆情定义为:因带有普遍性而聚集形成的、但又并非系统稳定结构的社会心态的产物。当前,我国社会心态整体向善向上向好,但局部也呈现出复杂趋向。这种趋向对网络舆情样态产生了决定性影响。
正常网络舆情演化为“泛舆情化”的舆情
何为正常的网络舆情?即合乎常情常理常识、反映真实社情民意的舆论情况。它代表民众对某一社会事件、现象、活动的看法,在某种程度上是发现社会问题的渠道、解决社会问题的“智囊”[2]。但在复杂社会心态作用下,网络舆情出现了“泛舆情化”倾向。舆论围观者摒弃了单纯的“围观”身份,试图通过热点舆论事件的讨论倾泻个人情绪,借助意见表达纾解压抑心理。舆情注意力产生的必要条件由“好奇”演化为“有关”或“实质性参与”,但这种参与有时逾越理性逻辑,实则是对舆论参与权的夸张性使用。由此,任何细微事件都可能在特定群体的特定目的下被放大并进一步演化为“舆情风暴”,相对独立的舆论跨越线性时空关系而串联起舆情浪潮。比如,个别偶发舆情事件被别有用心地赋予普遍意义,虚假民意介入舆论场后充当施压手段,对一些单位或群体展开舆论评判,精心炮制挑唆性言论成为民众意见对立的导火索,进而掀起“全面否定”的舆情旋涡。这样一来,网络舆情失去自然发展的生命周期,时常从起始状态迅速演化至高涨阶段后又迅速回落。这种情况下的网络舆情并非自然生长而成,而是被刻意制造出来。
“舆情洁癖症”引发的次生网络舆情进一步增加
“舆情洁癖症”即把一切可能引发争议或产生负面评论的舆论都视为舆情,诸多不中立但正常、不全面但合情的舆论事件也被纳入负面舆情框架。“舆情洁癖者”倾向于将舆情视为负面压力而非可能机遇,惯用“一刀切”的消灭策略而非辩证的转化策略。从该角度看,网络舆情并非自然显形的,而是被“搜集”出来的。但拥有正常认知能力的受众并不会被这种“伪舆情”所左右,这恰恰是一些人陷入“治理泛化”的误区后,基于自身敏感神经间接放大的舆情涟漪反应。如果被“泛舆情化”的网络舆情“拿捏”,“网上稍微有点动静,哪怕是正面声音占据绝对权重的热点,也要想方设法灭掉”,或“只要出现网帖网文,哪怕只是单纯的情绪吐槽,相关部门也要出面回应”。[3]研究发现,这种洁癖思维越到基层表现得越明显。究其根源,除了对舆情的认识过于片面外,主要是由于基层治理者往往被一些问责机制制约。一是对引发舆情的具体事件及其涉及的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即源头问责;二是对舆情风险处置不力的治理者的问责,即专人问责;三是民众借助网络舆论对舆情事件或涉舆人员进行的自发问责,也称之为情绪化问责。情绪化问责时常加大了源头问责和专人问责的力度。这种问责机制和舆论倒逼机制叠加,使基层治理者在“怕”的心理作用下容易将网络舆情热度误解为网络舆情负面影响,或简单粗暴地采取强压堵塞措施,或滋生怕、捂、躲、拖等处置思维,致使网络舆情反弹失控。
网络大V开始迎合特定群体意志和需求
民众需求伴随社会心态的多样化趋向而愈加复杂,网络大V独立引导社会舆论的成功率持续走低。网络大V之间产生竞争性生存困局,以往高度中心化的引导模式被多节点交互模式取代。围绕高粉丝量营销账号等建立起的以人为中心的传统交互模式,也逐渐转向以舆情事件本身及舆情事件背后的主体需求为中心的交互模式。仅靠个别网络大V的单方面作用不足以支撑网络舆情大范围扩散,主导网络舆情走向的影响力开始由网络大V背后的多个趣缘群体完成。由此,网络大V在舆情热点事件生成及舆情发酵过程中的直接作用进一步降低,其能量被转移至满足公众特定需求的领域。某一网络大V在网络舆情博弈中之所以赢得主导地位,往往意味着群体意志被高度满足。同样,当某一个体在满足大众意志需求时占据压倒性优势,就会获取观点引导者的身份。他们除了具备传统的消息灵通、强分析力、人格魅力三大特征外,还拥有纵向层级性和横向层级性特征,即一方面均匀分布在所有社会阶层中,任何群体都有挑选一定代言人的可能;另一方面社交范围广泛,与涉及舆情的人、事、物及其他舆情之间保持高度关联性[4]。依托于此,网络大V保持对网络舆情背后隐含的人的意志需求的针对性供给能力和普及性满足水平,才能巩固自身在网络舆情演化中的影响。
“共情本位”超越“共识本位”成为网络舆情进化的动力源
共识的核心在于“理”,“共情”的关键则是“情”。情感传播特别是情绪传播合乎人的本能和天性,建立在看法、理解、观点等基础上的言论共识乃至行动共识并不一定推动网络舆情升级,但情感尤其是情绪上的“快乐主义一致”往往使网络舆情突破规则束缚,以无边界状态蔓延。因而有学者提出,“情感线是贯穿网络舆情生发演化始末的牵引索……情感线的异常波动造成舆情系统耦合共振,引发网络舆情事件。网络舆情的治理关键在于情感治理。”[5]真正推动舆情发展的根源是公众在相关事件话题或舆情反应中找到了共情点,企图通过舆情讨论达到想要的结果或心理补偿。社会心态与公众情感高度相关,特别是迷茫的、烦躁的、失信的等亚健康心态之所以产生,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社会情感泛化的产物。而当社会心态朝着感性、易变、动荡的方向发展,“共情本位”的动力机制就在网络舆情进化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情感先行”的动力机制往往使舆情事件细节被蒙蔽。比如,网络舆论的监督功能常被“神话”,社会问题都试图通过“拇指便利”和舆论施压得到解决,加剧了网络舆情的轻浮化趋向,也给网络舆情治理工作带来阻力。
复杂社会心态背景下网络舆情的“共同体”特征
网络舆情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基于网络舆情的“共同体”特征。这一特征在复杂社会心态背景下表现得尤为明显。也即,网络舆情并非完全独立出现的个体,而是彼此黏附、相互粘连,其生成演进的原因也并非单一的,而是多要素共同催化的结果。
互联网是有记忆的,记忆碎片会遵循全过程生存规律不定时“复活”
网络舆论场的“烂尾舆情”就像一颗定时炸弹,时间轴上任何一句同质的随口之谈或一件同类的无心小事,均有可能引爆旧的舆情燃点。究其根源,一是互联网平权属性创设出“全民便捷参与”的舆情发展生态,所有微小细节都存在“闹大”的潜质;二是民众对网络舆情的关注由“发展过程”视角转向“处理结果”视角,更加注重全程在场;三是多样化智媒平台共生共在,使舆情燃点得以多场域、多维度、多对象地覆盖。但是,任何网络舆情的爆发或升级除了与自身的敏感因素密切相关外,还离不开整个社会心理环境的作用。即便构成网络舆情的节点要素持续累积,但作为“导火索”的具体事件或言论与社会心态缺乏契合性,网络舆情雏形也难以产生“量变到质变”的结果。传播学认为,任何事件或言论尚未作为大众心理焦点而进入大型舆论场,就不会产生注意力。只有网民的心理共识被充分调动和激发起来,该焦点事件或言论拥有了适合的生长温度,才会引爆连锁反应。因而,可将网络舆情视为社会心态和社会心理的直接产物。那么,当社会心态这种“孕育场景”形成,任何分散的“导火索”都可能被进一步延展,就会具有迅速催生网络舆情并促使不同舆情交织生长的可能。
人是会想象的,网络舆情要素得以跨越物理时空关系实现蒙太奇组合
“时间和空间是人类感受万事万物的先验的‘感性形式’,也是构成人类理性主义思维的两大基本维度。”[6]而在既定社会心态的有意识引导下,人的身体得以“突破个体自然记忆的物理时间之维,使共享经验封存并实现代际提取。”[7]相对独立的个体一方面脱离自然线性时间或特定地域场景的束缚,借助自我想象力重构时空关系,并在这种拟态环境中对标自我心理倾向展开相应的舆情活动,另一方面基于自身幻想驱动人际联结程序,构建“想象的共同体”。人对某个或某类舆情的理解力,往往会在未来时空的相似舆情发生时进行态度和认知的隔空迁移。由此,涉舆要素得以被合目的性地重新“发现”并组合,相关网络舆情也由此呈现出“共同体”特征。在这个过程中还存在一个“舆情空窗期”,即人会在未发生或未关注到较大网络舆情的真空阶段,以较强好奇心期待网络舆情的发生。而这种期待情绪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人的想象力,推动其对满足心理预期的事件进行创造性阐释[8]。相对独立的网络舆情突破散状化生存模式,借助这种蒙太奇剪辑渠道在某一固定时空节点完成连续映现,继而实现网络舆情的“跨界联合”。
社会心态是圈群化的,网络舆情由此表现出鲜明的群体性特征
社会成员总是围绕特定社会心态而聚集,形成趣缘圈群后展开集体行动。由此,虽然不同圈群对某一网络舆情事件的看法、态度、观点不尽相同,参与同一网络舆情的出发点和心理诉求也存在较大差异。但该圈群内部对舆情的看法总体上是趋同的,并因这种一致性看法不断强化提升内部结构的相对稳定性。不同群体之间的排外属性会加速特定网络舆情分化出多个放射式分支,而围绕其中某一分支舆情所构建起的圈群,其内部成员又在持续向心聚合,这就形成了由多个舆情主体参与、自中心向外部扩散的“反向共同体”。该共同体之所以形成,源于网络舆情与网络社会思潮、网络意识形态等的本质区别:它不依赖一定理论支撑,不具备系统性、固定性、体系性,往往代表着现实的、具体的、确切的心理诉求。恰恰也因为网络舆情会根据跳动性的现实心理变化而发生变化,因而具有被分化的可能性和操作空间,这也是次生舆情发生的重要原因。从其后续效应看,网络舆情的复杂化走向和难治化趋向将同步显现。
舆情脱困策略和境外有意识渗透,也在推动负面舆情聚集
有些相关方应对舆情存在认识误区,一是存在舆情转换,即故意用新的舆情热点掩盖原有舆情热点。大众眼光被新的舆情对象吸引后,原有舆情传播链虽然会发生断裂,但新的次生舆情热点又会重新吸引受众注意力。这些热点和注意力在本质上也属于同一个舆情共同体。二是舆情降解稀释。舆情炸裂的概率可视为一个分数,分子是可能引发舆情的热点事件或言论,分母则是其他无关的舆情事件或信息。当观者的注意力焦点难以被转移或扰乱时,就意味着分子无法改变。部分应对者通过释放海量舆情的方式人为增大分母,从而降低分数结果,淡化该舆情热点“出圈”的概率。但这也导致其他领域或维度的涉舆要素加速聚集,实则是在“拆东墙补西墙”的过程中生成新的“舆情共同体”。从境外环境看,商业资本、西方政治、特殊利益集团加速介入舆论场,通过认知战、信息战等方式操控舆情走向,“新自由主义”等有害意识形态与其衍生的极端民族主义、狭隘民粹主义等连锁式负面思潮交织,使负面舆情实现内外联动。
构建网络舆情治理共同体的三个要点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9]。网络舆情治理共同体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构成,指的是通过协调多种手段、方式、途径以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网络舆情领域各类矛盾问题和风险隐患的合作共同体。网络舆情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至少囊括三个要点,即需要从四种思维、四大模式、四类对象精准发力。
四种思维:一是开放思维。在复杂社会心态背景下,治理者在认知上把网络舆情视为洪水猛兽是行不通的。频繁发生网络舆情已是一种客观现象,没有任何舆情才是“不正常”的,因为舆论场的销声匿迹或许隐藏着更大风险。因而要避免保守思维,防止“谈舆色变”,以开放包容的心态适应舆情发展形势。二是系统思维。即从权威治理转向多点治理、由行政治理转向伙伴治理、由分散治理转向合作治理[10],共同体内部的治理主体各司其职、归位尽责、各展其长,他们既有各自的目标定位与价值重心,又要相互配合、彼此联动,以全局眼光开展集体治理行动。三是独立思维。即不能完全依赖共同体内部其他成员的力量,或与他人趋同、固化头脑,缺乏从自身视角、能力、经验等维度开展创新性工作的能动性。四是辩证思维。比如,不能简单机械地对某一舆情下结论,负面舆情事件处理得当也会成为正面宣传的良机;公众对该舆情事件保持高度关注并非只会促使舆情发酵,这恰恰是他们具有强烈的求知欲的表现,将其纳入治理共同体就可以有效提升治理绩效;负面舆情处置时要问责到人,但并非所有舆情都要“甩锅”到某个个体身上,这对于提升治理共同体的向心力具有决定性意义。
四大模式:一是价值引领型共同体。该共同体成员拥有相似的崇高价值取向,已具备相应的网络媒介素养和舆情处置能力,主要围绕主流意识形态、主流价值观、主流文化等展开导向性治理行动,该模式属于网络舆情治理的高级形态[11]。二是组织约束型共同体。即通过相关体制机制强行构建起的治理机构,同时依托制度文本、规则条约等方式对共同体成员实施常态化管理,以共有的制约机制、奖励办法、惩戒措施等推动网络舆情治理走深走实。三是利益导向型共同体。即透过网络舆情本体观察背后的制造者动因,针对性地满足涉舆人员的现实利益需求,并将舆情制造者及其他涉舆主体纳入治理共同体框架,从源头消除网络舆情恶意演化的可能。四是情感联结型共同体。相较于平和心理主导下的柔性舆情,社会情感的偏激化、反叛化、对抗化走向势必加大舆情烈度,带来诸多治理难题。因而要基于普遍性的社会情感倾向,依托“情感共同体”驱动柔性治理程序[12]。
四类对象:一是网络舆情制造者要做好“自律者”,应主动担当网络舆情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强化日常行为约束,从源头减少虚假信息、反转新闻等负面舆情滋生点。二是相关单位要做好协调者,破解单一主体的垄断治理模式和“主客”二元治理思维局限,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统筹优化治理资源配置,盘活包括宣传部门、网信部门、智库、高校研究院、网络社会组织等在内的“一盘棋”。其中,尤其要处理好舆情回应部门、舆情执法处置部门、涉及舆情的业务部门、其他关涉性业务部门之间的主责与协同,强化前置式培训与舆情会商,避免“单打独斗”和“拍板失误”引发次生负面舆情。三是平台要做好“把关人”,强化入网审核与舆情动态监测,及时掐断风险增长点,在这个过程中既要避免“快刀斩乱麻”的暴力式治理,又要摒弃“与我无关”的推诿式治理,更要规避“热门事件冷对待,冷门事件不处理”的鸵鸟式治理。四是舆情围观者要做好“明眼人”,既对网络舆情事件或言论保持宽容态度,“让子弹飞一会儿”,也要强化治理积极性,以高度警觉性防止舆情恶化。这四类对象并非相斥或独立存在,而是时常处于协调共生、彼此赋能、互为补充的状态,形成了共治共享的稳定结构关系。由此,才能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困局,进而在控制社会风险与激发网络活力之间保持合理平衡。
【本文作者为西安交通大学新闻与新媒体学院教授;本文系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大数据背景下陕西网络舆情态势研判与风险防控策略研究”(2022M002)成果,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生寇杰对此文有贡献】
注释略
责编:李 懿/美编:石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