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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国是厅|张凯丽委员:细化家暴情形下离婚赔偿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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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家话剧院国家一级演员张凯丽(照片由委员独家提供)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国妇联执行委员,张凯丽始终密切关注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她认为,防止家暴不仅要加强教育,还要加大对施暴方的惩罚力度。除了可能的刑事责任外,离婚时应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损害赔偿方面,给受害方提供倾斜保护,尤其是在离婚损害赔偿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张凯丽看来,现行法律虽明确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但在损害赔偿方面仍显模糊,缺乏明确的操作性标准,难以有效震慑施暴方,应进一步细化家暴情形下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标准。

家暴情形下离婚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相关参考因素,有助于综合裁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张凯丽认为,确定家暴情形下离婚损害赔偿金额,要综合参考施暴方的主观恶性程度、受害方受到的伤害程度以及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夫妻共同经常居住地或无过错方经常居住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以及受害方对于家庭的贡献程度等因素。

她强调,探索引入惩罚性赔偿金机制也十分必要。具体而言,受害方可以在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要求附加惩罚性赔偿金。惩罚赔偿金的设立旨在通过经济制裁惩罚施暴方,并对其产生相应的震慑作用。通过高额赔偿的方式强化法律和社会对家暴行为的负面评价,有效降低家暴发生的可能性。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应结合我国的法律环境和国情,综合考虑施暴方的行为、财务状况、受害方的伤害程度以及施暴方是否有前科等因素。同时应将施暴方的财务状况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以确保惩罚性赔偿金的设定具有适当的惩罚效果,但又不至于将施暴方置于无法负担的困境。

[责任编辑: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