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但随着网络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的兴起,网络商标侵权假冒违法活动日益增多,销售假冒、仿冒驰名商标及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网络商标侵权治理,依法保障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持续健全商标法律制度,全面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在推进新一轮修订。建议以此为契机,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充实强化保护规则。与此同时,提高驰名商标刑事保护水平。进一步修正完善刑法商标犯罪有关条款,将刑罚提高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等标准;对侵害驰名商标的,规定更高的量刑标准、更大的罚金数额;扩大侵犯商标权的刑事保护范围。落实互联网平台公司责任。强化互联网平台公司对商品商户的准入审查义务、过程监测义务、维权协助义务和依法披露义务以及相应法律责任。针对商户“打游击”“换马甲”导致权利人反复投诉、疲于应对的问题,应确立“一次投诉、全网封禁”规则,防止商户逃避监管。
系统构建严格执法体系,加强网络商标侵权治理。一是多部门协作严厉惩治网络侵权。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水平,加大对“搭便车”“傍名牌”行为的监管和惩治;强化追踪溯源和联合打击,铲除违法产业链条;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加强包装印刷配套产业整治。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擅自或者不履行审查验证义务为他人印刷商标标识以及有关产品包装装潢和广告宣传品的,出版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罚、严厉查处,从源头上遏制商标假冒现象。三是建立重大案件统一集中管辖制度。对分布地域广、执法协调难度大的网络假冒侵权案件,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管辖,实行全国统一集中执法,同时完善案件移送、案件协查等跨区域执法保护协作机制。
完善司法裁判规则,强化严格保护司法理念。一方面,要用好用足惩罚性赔偿制度。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从严惩治网络商标侵权假冒,足额赔偿权利人。对曾被人民法院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多次认定的驰名商标,减轻商标权利人对商标驰名事实的举证负担。在司法实践中完善“实际损失”计算规则和证明标准,不仅要充分考虑侵权导致的有形损失,还要充分考虑驰名商标商誉贬值的无形损失。另一方面,加大对共同侵权主体的责任追究。司法中,应依法认定侵权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与侵权企业构成共同侵权,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对为侵权人提供商标及包装印刷的单位和个人、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互联网平台公司,也可依法认定为共同侵权,以形成强大震慑。
加强社会综合治理,提升商标协同保护合力。应加强平台公司合规建设,严格落实网络服务商主体责任,对入驻商家和商品实施严格的准入审查;健全商标、字号等商业标识保护机制,对侵权商品、商户及时下架、删除,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建立侵权商品追溯调查机制,积极配合执法维权。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独特优势,加强监督指导,及时提醒、警示和制止涉嫌侵权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信用指标体系、监管机制和平台建设,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单位和个人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强化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