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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创新应用

【摘要】网络法治建设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也是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支撑和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要求,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信息革命发展大势的深刻洞察、对网信领域风险挑战的清醒认识、对网信工作目标任务的战略把握,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网信领域改革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我们要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关键词】网络强国 网络法治 数字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作出系统部署,把“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作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依法治网,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为推进网络综合治理注入了强大动力。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性体现在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权益与隐私、优化网络生态与文化环境、提升国际竞争力与话语权以及增强公众参与和治理透明度等方面,其不仅为应对网络风险提供了坚实保障,更为推动网络空间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网络综合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我国网络法治建设的积极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网络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相对完备的网络法律体系,网络立法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推动互联网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陆续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专门法律,涵盖网络安全、数据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多个领域。同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等,明确了网络综合治理的目标、方向和重点领域。此外,相关立法工作还持续推进传统法律规范向网络领域延伸,制定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针对网络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平台的食品安全责任、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完善了相关制度规范,同时,也对网络新业态下的民事权利保护、打击新型网络犯罪等作出专门规定。截至2024年,我国制定出台了网络领域立法150多部,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法律法规为依托,以传统立法为基础,以网络专门立法为主干的网络法律体系,搭建了我国网络法治的“四梁八柱”,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依法治网面临的复杂挑战

核心技术依赖。由于发展时间较短以及技术障碍等问题,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技术,特别是关键基础设施中的核心技术还没有做到真正的自主可控,依然存在有待弥补的短板弱项。首先,在网络安全方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还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外国的核心技术,容易给网络系统带来被攻击和数据泄露的风险。其次,围绕新兴科技的国际规则建构,不仅是主要科技大国占据发展高地、引领产业方向的战略部署,更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关切。是否掌握核心技术,影响着我国在网络内容治理中的主动权。一旦缺乏自主可控的技术体系,我国在网络舆论、信息传播和内容监管等方面极易遭受外部干扰和挑战。

监管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首先,法律规则相对滞后于互联网发展,难以及时满足新的治理需求。面对新问题,现有规则可能难以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例如,对于互联网新模式、新业务、新产品的监管仍显不足。又如,大数据时代的快速发展在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利用方式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传统的隐私权保护机制已经难以应对这些变化。在此背景下,隐私权立法亟待完善,以应对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侵权问题。其次,由于网络存在外部性和跨界融合等特点,在人工智能和算法等技术的加持下,个别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复杂隐蔽,给制度监管带来挑战。最后,监管体系缺乏协同性。由于网络发展具有跨领域和跨行业等特点,监管会涉及诸多部门,容易出现权责不清、职责交叉或过度监管等问题,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推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注重网络安全技术创新,培养技术创新人才。“网络空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竞争。”多样化的人才培养体系不仅能够满足网络技术创新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还可以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在增强网络技术创新能力方面,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构建一个多层次、跨领域的协同创新生态系统。首先,科技创新要靠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集中力量办大事,是我国科技创新的一大优势,也是未来技术自主创新的一大法宝。通过集中力量办大事,能够有效整合国家资源,推动网络技术的自主可控发展。在此基础上,产学研深度融合成为技术创新的关键路径。高校和科研机构凭借其学科优势和科研能力,应聚焦网络技术的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通过动态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培养适应信息产业需求的创新人才。同时,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需在市场机制的引导下,发挥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加速技术的产业化应用。其次,将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前沿科技与网络安全相结合,构建智能化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是应对复杂严峻网络安全形势的必然要求。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标准化建设,通过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等标准化组织活动,牵头或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促进全球范围内的技术共享与协同创新。这种协同创新生态系统不仅能够提升网络技术创新的整体效能,还可以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赢得国际话语权。最后,在发展网络技术人才方面,需要构建一个多样化、多层次的人才培养体系。通过开放的人才政策,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同时加强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加强网络安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优化课程设置,培养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是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抓手。高校应充分发挥其在基础教育和科研创新中的优势作用,通过建设一流学科和专业,持续输送高素质人才。此外,促进人才流动与共享能够实现知识与技术的优化配置。可借鉴国际“旋转门”制度,打破人才流动的体制壁垒,让人才能够在政府、企业、智库间实现有序顺畅流动,形成内外联动、协同创新的格局。

优化协调机制,提升立法技术与执法人员技术水平。网络空间的复杂性与动态性要求立法必须具备科学化和动态调整能力。其一,可引入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通过数据挖掘与实证研究,精准识别网络违法犯罪的特征与趋势,为立法提供科学依据;其二,立法需注重技术标准与法律规范的深度融合,制定统一的网络技术标准,明确网络平台的运营责任与义务,为执法提供明确依据;其三,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以适应网络技术的快速迭代与安全威胁的不断演变。定期对现行法律进行评估,及时修订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条款,明确法律适用的范围与标准,确保法律框架始终与网络技术发展保持同步,从而提升网络综合治理的科学性与前瞻性。提升执法人员的技术能力与执法监督机制是实现高效网络综合治理的重要途径。一方面,可通过系统化培训与实践锻炼,增强执法人员在网络技术、数据分析、网络安全等领域的专业素养,运用数字技术提高执法效率。另一方面,创新执法监督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执法透明度与公正性。例如,建立网络执法监督平台,借助大数据分析与人工智能技术对执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与评估,确保执法的规范性与合法性。此外,加强执法人员的跨部门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执法与案例研讨,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从而增强网络综合治理的执行力与公信力。在优化监管协调机制方面,其一,通过顶层设计明确各部门在网络综合治理中的职责分工,避免职责不清。例如,制定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公安、网信、工信等部门在网络犯罪打击、数据保护、内容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其二,加强部门间的协同合作,通过信息共享与资源整合,提升治理效能。例如,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综合治理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为联合执法提供技术支持。其三,注重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跨境网络问题。通过参与国际网络治理机制,与其他国家分享经验,共同探索网络综合治理的新模式与新路径,从而提升我国网络综合治理的国际化水平与协同效能。

倡导多方共治理念,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多方协同治理格局。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中,政府通过政策激励与制度约束,引导企业发挥其技术与社会责任。如可通过专项基金、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激励企业在网络安全技术研发、数据隐私保护等领域加大投入,推动技术创新与合规经营。如何引导企业不断提升其履责水平,以更好地参与到网络综合治理行动中来,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与此同时,社会组织在网络综合治理中也发挥着桥梁和监督作用,政府通过适度放宽准入机制、明确主体地位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协同治理,以提升网络综合治理的民主化与透明化。当然,提升网络综合治理水平,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其行为和互动构成了网络社会的基础。政府通过教育和宣传,普及网络法律知识,提升网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引导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同时,政府建立便捷的参与渠道,鼓励网民通过举报、反馈等方式参与网络综合治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从而推进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健全完善。

(作者分别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我国网民规模突破11亿》,新华网,2025年1月21日。

②《中国网络法治三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站,2024年6月27日。

③许可:《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第三条道路》,《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1期。

④谷城、张树山:《政府治理数字化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理论与实证检验》,《北京社会科学》,2024年第12期。

⑤王江:《以良法善治推动网络强国建设阔步向前》,《红旗文稿》,2024年第16期。

⑥朱笑延:《走向媒介正义: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平台角色与法治实现》,《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30期。

⑦赵泽睿:《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共同治理的法治保障》,《交大法学》,2023年第3期。

⑧王思北、白瀛、冯家顺:《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新华每日电讯》,2023年3月17日。

⑨罗方禄:《网络非技术风险及其安全治理》,《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6期。

⑩于施洋、童楠楠、王建冬:《中国互联网治理“失序”的负面效应分析》,《电子政务》,2016年第5期。

责编/贾娜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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