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典化”一词虽然来自西方,这却并不意味着“法典化”的现象只存在于西方。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以“法典”为名的法律,在我国法典化道路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现代法典化的道路上,我们已经走向成熟。但是,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需要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意味着我们要对法典化有更深刻的认识;而在法典化的议题上,我们需要一套自主的法典化的知识体系,因此传承中国古代法典化传统的历史遗产,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也就成了必经之路。
关键词:法典化 传统法律文化 创造性转化 创新性发展 法治中国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法典化”一词是一个舶来品,翻译自“codification”,这是肇始于近代欧洲大陆的一场编纂法典的运动。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颁布是欧洲法典化时代的起点;从此以后,法典化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选择,甚至在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美国,法典化运动也产生了很大影响。法典化的潮流逐步席卷全球。直到今日,法典化已然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话题。
然而,虽然“法典化”一词来自西方,这却并不意味着“法典化”的现象只存在于西方。从实质上来看,“法典化并非是对现有的法律规则进行简单的汇编,而是要形成一个理性化的体系。”[1]事实上,早在数千年之前的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地区,我们就已经能够看到法典化的历史痕迹。美索不达米亚地区以《汉谟拉比法典》为代表的诸多法典“完全进入了法典化的时代。”[2]作为东方文明古国的中国,也同样拥有历史悠久的法典化传统。
从清末新政开始,中国就开始了步履蹒跚的现代法典化进程。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以“法典”为名的法律,在我国法典化道路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现代法典化的道路上,我们已经走向成熟。但是,我们还需要发掘历史上的中国法典化传统。如公丕祥所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过程。”[3]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需要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意味着我们要对法典化有更深刻的认识;而在法典化的议题上,我们需要一套自主的法典化的知识体系,因此传承中国古代法典化传统的历史遗产、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也就成为必经之路。
中国古代法典化传统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法典化传统拥有悠久的历史。然而,中国历史上的法典化进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最终臻于成熟。其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公开成文法的出现、诞生,随后专门领域的法典逐步出现,最后以体系性为特征的法典标志着法典化传统最终走向成熟。
公开成文法的诞生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可追溯至上古时代,所谓“刑起于兵”:在当时,先民们还未建立起被后世称为“国家”的城市形态,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中萌芽了最早的法律形态——“刑”。在上古时代,战争往往意味着对其他部落最残酷的惩罚,以此维护部落首领的威权。如《辽书·刑法志》追溯刑的起源:“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蚩尤惟始作乱,斯民鸱义,奸宄并作,刑之用岂能已乎?”[4]从上古夏商周时期的奴隶制时代,中国就存在法律。
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些法律都是秘密法的状态。统治者相信所谓“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将执掌法律的大权垄断于贵族阶层手里,以此使得底层平民畏惧、尊敬贵族,维护起整个贵族社会的秩序体系。这一局面被春秋时期郑国大夫子产打破。《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5]这一年,子产铸造了一个象征国家权力的鼎,鼎上写着法律,子产的这一做法,无疑打破了以往“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观念,以国家权力颁布了法律,从此成文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而子产的行为在当时引起了争议。
当时,大夫叔向听闻子产铸刑书,认为子产的行为会使得百姓放弃礼的道德教化,而以法律为指导,失去了道德指导的郑国将走向衰败。子产则认为面对现实的危机,只有公布成文法才能挽救危局。春秋时代是旧礼制没落之时,也是新秩序崛起之时。原有的社会规范靠礼来维持,刑或法只是补充礼的保障手段;但是礼崩乐坏的时代,礼制的规范作用失去了,那么只能以明确公开的法去塑造新的秩序,与礼制相比,这种秩序确实是直接的规范,也是高效塑造新秩序的手段。后来,晋国的赵鞅、旬寅也铸刑鼎。正是在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的时代背景之下,中国法典化传统走上了第一个阶段:即公开成文法的诞生。自此以后,法典化成为一股不可逆转之历史潮流。
初步的专门法典
最开始公开的成文法,是许多领域法律规定的汇总。在社会发展的初始阶段,社会分化尚不显著,因此综合性的法典足以应对。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开始分化。民众的社会生活开始展现出多个领域。如阎步克所说:“当公共权力真正分化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制’‘禁’‘君’‘官’便都有了自主的意义……法家对于政治和制度的历史演进,具有富有唯物论色彩的清晰立场”[6]。便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法家开始在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法家要求一种有别于“礼治”的“法治”。法家的“法治”与现代法治限制权力的基本要求不同,是为了塑造以及扩张权力。阎步克对于“法治”的倾向进行了概括:“把政治视为一个与其他社会事务分化开来的自主领域,进而充分利用纯政治性而不是非政治性的规则、组织和角色,来处理政治行政事务。”[7]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法家便需要法律规范以建构一个权力控制体系。《韩非子》有云:“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法禁明著,则官法;必于赏罚,赏罚不阿,则民用。”[8]法家看到了历史的变迁,面对分化出来的专门的社会领域,法家也需要分门别类的专门法典。
这一时期的代表性法典是李悝所作的《法经》。法经的篇目包括《盗》《贼》《网》《捕》《杂》《具》六篇。战国时期的社会剧变,导致了社会动荡。因此,犯罪频发,尤其是针对人身与财产的“盗”“贼”犯罪,严重危及统治秩序。因此,以镇压盗贼为核心的刑法典《法经》便应运而生。《法经》规定了不同犯罪的罪名、刑罚以及追捕、囚禁、审讯等。虽然在体例上《法经》仍然是诸法合体,但《法经》规定的领域很明确,其是专门针对治理犯罪的一部法典。
法经的法典模式谕示着专门刑法典编纂的历史潮流。“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和《户》三篇,合为九篇。”而此后的中国法律史,以刑律为主的法典一直是各朝各代立法的重点。并且,法经的篇目展开具有一定的逻辑性,以最为要紧的《盗》《贼》为首,随后是处置盗贼的《网》《捕》,紧接着是补充盗贼以外犯罪的《杂律》,最后是规定总体原则的《具律》。这说明,《法经》已经初步具备了作为一部法典核心特征的体系性,而在之后的历史中,法典的体系性得到进一步发展。
臻于完善的体系性
李悝所作的《法经》已经具有了初步的体系性,而秦汉以来,随着君主制秩序的逐步生长,立法技术也逐步提高,法典体系愈发臻于完善,形成了具有完备体系性的法典。
汉朝之后,中国历史便进入了魏晋南北朝时代。这一时代给华夏带来了战争的动荡,但同时,北方少数民族建立政权以后,给中华法律文化带来了新的发展可能。少数民族更加重视法制规范的令行禁止,所以立法技术在这一时期得到充分的发展。“然则唐宋以来相延之律,皆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又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矢。”[9]
公元581年,北周的权臣杨坚接受北周静帝禅让,建立隋朝。隋开皇三年,文帝颁布《开皇律》。隋朝灭亡之后,唐高祖武德四年(621年),李渊命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准撰《武德律》。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李世民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制定新的法律,新法典于贞观十一年(637年)颁布,即《贞观律》。唐高宗李治继位后于永徽二年(651年)命长孙无忌领衔对《贞观律》进行修订,同时又对法律精神与法律条文进行疏证解释并编成《律疏》,永徽四年(653年)《永徽律》及条文后的疏议一并颁行天下,《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永徽律》及其《律疏》史称《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座高峰,展现了高超的立法技术,其具有显著的体系性。内容总体可以分为两部分:即第一篇《名例律》作为“总则”部分,不仅强调了唐律的指导思想、刑之罪名与体例、术语的界定,还阐明了“议”“请”等原则。《名例律》作为总则统领着第二篇《卫禁律》至第十二篇《断狱律》的具体“分则”内容;而在这一部分中,越是重点打击的犯罪其法条越排在前。[10]不仅如此,和律文具有同等效力的《律疏》则使得《唐律疏议》在体系性上更加完善,其不仅通过区别、解释各概念,使得唐律的律文体系更加明晰,更进一步本着儒家的礼法对律文加以阐述,形成一个具有深刻儒家精神的法典规范体系。
《唐律疏议》象征着我国古代法典化成就的巅峰,其成熟的体系展现了中国古代高超的立法技艺。《唐律疏议》的影响深远:一直到清朝,法典的编纂都以《唐律疏议》为模板。不仅如此,随着唐王朝在东亚地区影响力空前加强,《唐律疏议》对于整个东亚文化圈都有巨大影响。《唐律疏议》的体系性代表着一种高度成熟的君主制,当东亚各国要奠定君主制的法律基础时,都纷纷借鉴《唐律疏议》的立法模式。例如,在日本,大宝元年(701年)颁布的第一部法典《大宝律令》的体系与内容都来自《唐律疏议》,养老二年(718年)日本在《大宝律令》的基础上制定了《养老律令》,其体系与内容仍是以《唐律疏议》为模板,这些律令标志着日本在法律上确立了封建君主制。除此之外,朝鲜半岛上的高丽王朝制定《高丽律》、越南的《黎朝刑律》都大量吸收了唐律的内容,尤其是唐律的体系性。可以说,以《唐律疏议》为代表作的中国古代法典化传统一度引领了整个东亚地区的潮流。
中国古代法典化传统的智慧
中国古代法典化传统经过历史实践的证明,伴随着中华民族的成长,其高超的立法技术以及背后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受到了广泛的认可。中国古代法典化传统包含着古人的智慧,这些历史经验是我们今天法治建设可贵的历史资源。
科学化到与学科化的法典
中国古代的法典化能有举世瞩目的成就,有两条路径至关重要。质言之,即法典的“科学化”与“学科化”。
所谓法典的“科学化”,即法典演化的内在路径。在漫长的历史演化中,法典从最初单纯的规范命令之汇编,到最后形成一部逻辑严明、体系严谨的法典,法典的编排随着立法技术的提高而逐渐完善。不仅如此,中国古代法典的科学化不仅体现在立法的技术上,还体现在其所蕴含的文化上:从汉代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礼法结合,在法典的编纂中深刻体现了儒家“礼”的精神。例如唐律规定了“保辜”制度。若伤者在期限内因为受伤致死,则案件按照杀人论处,否则仅按照本来处理殴打伤害的情形,所谓“限內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內,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11]保辜期限的设置有利于社区关系的修复。伤害已然发生,但这项制度使得伤人者意识到,若受害者短时间内伤情恶化,则自身面临的处罚也将升级。由此,受害者与加害者的利益便有了共同点。尤其是斗殴与杀人不同,双方之间没有置之死地的仇恨,多是一时矛盾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当斗殴的冲动过后,基于功利考虑的行为人若是想要避免更重的处罚,就会期待被害者的痊愈,这项制度为此会促进行为人承担起挽救、照顾伤者的责任。而且,行为人为此必须竭尽全力去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和配合。由此,因为矛盾和斗殴被破坏的社区关系就有了修复的可能。这一制度深刻体现了“礼”追求和谐的精神,意味着中国古代的法典不仅在形式上立法技术高超,而且其实质内容上有利于维护礼法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另一方面,围绕着法典也形成了学科化路径。所谓“学科化”,即法典演化的外部路径。中国古代有着以注释法典为任务的学科——律学。所谓“律学”,“是秦汉时期随着成文法典的出现,统治阶级为了使法典(因当时法典尚未成型,故也包括单行的律令)得以贯彻实施而对其进行注释诠解而形成的一个学术研究领域”[12]。中国古代的律学起源于秦汉,随着法典逐步完善,注释法典的律学也随之而发展。律学是一个完整的学科体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一套自己的分析框架,具体的成果则有“例分八字”。这一论述据考证最早出自北宋范镇之策问,宋人王应麟笔记《困学纪闻》中说道:“范蜀公曰:‘《律》之例有八:以、准、皆、各、其、及、即、若。若《春秋》之凡。’”[13]“例分八字”首先是被视为一种立法方法,即立法时注意对照律典中的这八个字眼,而后这八个字又成了读律、注律的方法,即对律典的解读注释中注意对这八个字的意义加以甄别和强调。它萌芽于隋唐,明确提出于北宋,元代始有完整的解释,明代方作为凡例经常性地进入法律之中(宋代法律中的“律之八例”只是偶尔出现),清代才有非常完备的解释。[14]当这个具有方法论意义的论述被总结出来以后,律家解读法律、注释法律就有分析研究的框架和切入点。八字“相传谓为‘律母’”[15],“必于八字之义,先为会通融贯,而后可与言读法。”[16]律学的发展不仅体现在理论上,还体现在律学教育上。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学进一步发展,不仅对于法律注释的研究进一步深化,政府对于律学人才的设置也十分重视。曹魏、刘宋、南齐、北魏、北齐都设置了“律博士”这一官职,他们既研究、教授法律,也参与立法、执法的活动,这一时期涌现出许多著名律学家,如张斐、杜预,二人对晋律的注释合称“张杜律”,是中国古代法律注释活动的典范。而且,律学的影响不仅局限于中国,律学也在中华法系的另一重要成员——日本以“明法道”之名发展。
法典的科学化使得研究、注释法典的律学得以发展,促进了学科化;与此同时,学科化的律学的发展也使得法典的立法水平进一步提高,并为法典化提供人才保障,推动了法典的科学化。在二者的积极互动下,中国古代法典的水平高度发达。
“礼法”:统合的法典化思路
当然,我们还必须承认,中国古代的法律虽然有分类,但并没有西方那样专门分类的法典;法典虽然存在逻辑和体系,却也没有形成西方法典化的学理性。但是,对此我们不能仅仅以“发达”或“落后”的标签来认识二者。二者的区别不仅是古今之变,更是东西之别。
西方的专业化法典思路来自于高度的社会分化。在西方不少国家,社会的权力相对分散的,不同社会领域都有自己的规则,例如私人领域的民法典与公共领域的刑法典。但是,中国是一个早熟的文明,很早就实现了中央集权,权力集中于中央的朝廷。为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服务,以政府权力镇压犯罪就成了立法的主题,同时其他领域的秩序规范也被统合入这部以刑法为主的法典中,而更多的民事法律规范则交由民间法与习俗、而非官方的律令典章之中。这就是中国的法典化呈现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形态的原因。
另外,中国法律还有一个更高级的法律概念,即“礼”,以“礼”统领“法”。在中国古代的知识结构中,“礼”是至高的追求,一切法律都是对礼的补充。礼本身是一种弥散化的包罗万象的概念,专业化法典所需要的是专业领域的技术官僚,而这与传统社会对于“礼”的追求不同。这么一种文化语境下的“礼法”概念使得法律不倾向于更进一步细分专业领域,而是要向更高级的“礼”回归,如同“礼”的综合性一样,法典的编纂也追求综合性。
中国古代法典化传统的现代传承与创新
从近代探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自从清末以来,面对西方列强,中华法系走向衰亡,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面临着挑战,千年的法典化传统也因此需要作出回应。为了应对内忧外患的危机,中国步履蹒跚走向了近代化。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政府筹建修订法律馆,两年之后修订法律馆正式开始工作。在沈家本等人的主持下,修订法律馆起草了许多新的法典以及草案。中国近代的法典化之路由此开始。
首先是1910年公布的《大清现行刑律》,这部法典初步区分民、刑,婚姻、继承等纯民事内容的条款被分开,只处以罚金而不再科刑。中国数千年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开始改变。1911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则“从体例上完全打破了几千年来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形式,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18]随后,《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相继完成。但是随着革命爆发,清朝灭亡,这些法典草案都来不及实施。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编制了“六法全书”。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废除了国民政府的法统,“六法全书”体系也因此废除。我们国家开始进行自己的法典化尝试。尤其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在社会生活上基本实现成文法意义的“有法可依”。而其中最引人瞩目的,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在此之前,我国民事法律领域只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彼此之间的条文存有矛盾之处。而民法典则将以往的各单行法律加以整合,在很大程度上做到了逻辑周延、条理清晰的体系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行有效地整合了散乱的民事单行法,构建了在统一价值指导下的完整系统规范体系,成为民商事法律进入体系化时代的标志。”[19]从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到201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再到今天的民法典,新中国用了数十年的时间实践自己的法典化道路。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
中国共产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兴党兴国的根本指导思想。”[20]马克思主义要求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这意味着,我们要在中国具体的时空语境之下实践马克思主义。这对于法治建设的要求,就是重视中国历史与现实的实际情况。人类学家克利福德·吉尔兹(Clifford Geerts)有言:“法律与民族志,如同驾船、园艺、政治及作诗一般,都是跟所在地方性知识相关联的工作。”[21]具体到法典化道路,我们不是要译介堆砌西方法典的晦涩术语,完全照搬西方的法典编纂模式,而是兼容并蓄,注重我们自己的本土资源。其中,古代法典化传统的历史资源至关重要。古代法典化传统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虽然其中也有糟粕,但蕴含着祖先代代传承的精神与智慧。
中国古代的法典化历程,是一个进步的历史。法典在历史发展中不断发展,一步步科学化与学科化。这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历程,古人不断对法典进行调整与完善,使得法典越来越符合社会的现实情况,保障了小农经济的长期稳定。这种实事求是、注重实际的态度,是中国法典化传统的发展历史所能给予我们的启示,也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论辩证法从实际出发的本质要求。
中国千年的法典化传统,是超大规模共同体治理经验的凝练,这些历史经验保障了社会秩序结构的基本稳定,促进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团结。法典化传统以“礼法”统合法典条文,以“礼”的精神整合所有法律,这种全局性、综合性的思维对今天的我们仍然有启示。虽然今天,“礼法”的概念已经离我们远去,法学发展,尤其是各专业领域部门法学的发展逐渐倾向于精细化研究;但是,我们需要铭记“以统筹全局的方式考虑法律,“政治地”理解法典化,使法典化更好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提高整体的社会治理能力。
世界法律文明的中国贡献
法典化并非近代欧美国家的专利,中国也有自己的法典化传统,且比西方的法典化历史更为悠久,且对许多国家产生巨大影响。中国的法典化道路是对历史与现实的回应,是世界法律文明中的中国故事。传承中国古代法典化传统,并不意味着复古的历史倒退,而是充分发掘其中的历史经验,这些古人的智慧与精神不仅有利于我们今天的法治国家建设,更是对世界法律文明作出的中国贡献。
我们正身处全球化的时代,这个时代充满机遇与挑战。不同国家之间的互动空前频繁。这其中既有合作,也有冲突。在各个国家走向法律现代化的道路中,法典化成为了共同的选择。西方国家有其法典化模式。同时,中国也为法典化提供了一种文化的底蕴,为法典化提供了一种和谐稳定的价值取向。中国数千年法典化传统,沿袭了“礼”的和谐精神追求,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1月18日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中指出,“让和平的薪火代代相传,让发展的动力源源不断,让文明的光芒熠熠生辉,是各国人民的期待,也是我们这一代政治家应有的担当。中国方案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中国的法典化传统,包含着超大规模共同体治理的经验,不仅伴随着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成长,也将有利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其中和谐稳定的价值取向,有利于推进世界各民族和平共处、共同发展,这就是中国古代法典化传统对世界法律文明的贡献。
【本文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法律文明史研究院院长,上海文史研究馆馆员;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项目《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研究》(项目批准号:2023JZDZ013)的阶段性成果;本文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刘译元合作完成】
注释略
责编:李 懿/美编:石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