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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及其当代转化

摘 要:“民惟邦本”是对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高度概括,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要义和积极倡导的价值理念。“民惟邦本”思想源远流长、日久岁深,起源于夏商周、形成于春秋战国,在汉唐得以流传和盛行。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民本思想进行了自觉传承和积极弘扬,始终将“为人民服务”作为治国理政的目标宗旨。进入新时代以来,我们党在法治领域将“法治为民”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立场,赋予“民惟邦本”的传统民本思想与时俱进的时代品质和丰富内涵。“法治为民”不仅是对中国古代“民惟邦本”思想的传承与扬弃,也是对马克思主义“为人民谋幸福”法治理念的赓续与发展。

关键词:民惟邦本 法治为民 为人民服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中国古代“民惟邦本”思想的发展脉络及其内涵

在我国古代文献中,关于“民惟邦本”的记载最早出现在《尚书·五子之歌》,即“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其大致意思是,先人早有过祖训,老百姓是要亲近的、不能看低和轻视。人民是国家的根本,民心稳固,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尚书》还提出“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进一步对“民本”思想进行阐述,主张施行“仁政”。孔子提出“民以君为心,君以民为体”。荀子把统治者比作“舟”、把人民比作载舟的“水”,即“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西汉贾谊告诫统治者,秦朝灭亡的教训是“仁义不失而攻守之势异也”,因此要牢记“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唐太宗李世民将“民水君舟”作为治国要义,常说“朕所以常怀忧惧,或恐抚养生民不得其所,或恐心生骄逸,喜怒过度。”《贞观政要》强调“凡事皆须务本,国以人为本”。明朝政治家张居正提出“治理之道,莫要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强调只有安民、利民、恤民才是治国之道。可以说,在中国历史上依次出现汉代“文景之治”、唐代“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再到清代“康乾盛世”,很大程度上都与当时的统治者信奉“民惟邦本”、积极推行宽刑薄赋的“仁政”有关。

由上观之,“民惟邦本”主要表达了中国古代思想家们的政治理想以及他们对统治者的循循告诫。其大意是:在人民与国家的关系上,统治者要“重民”“爱民”,民为体、君为用。民众是国家之根本、民心向背是政权稳定、国家安危之基石。即“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国以民为本”“足寒伤心,民寒伤国”。为此,孔子提出,政治的首要条件是得民心、不得失信于民。《论语》中记载,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孟子进一步提出著名的“民贵君轻”论,即“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南宋理学家朱熹对孔孟的民本思想进行了重大发展,提出“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国之兴也,视民如伤”。言下之意,就是国家的兴废存亡根本在于百姓,君主要把百姓当作是受伤者那样加以爱护。明朝晚期,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里提出“古者以天下为主,君为客,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也”,意思就是“君”是为天下服务的、应尽天责。这标志着中国传统民本思想发展的最高峰,也标志着近代民主政治理念的最初萌芽和显现。

在国家治理的目标与方式上,“民惟邦本”思想强调“利民”“富民”“养民”“安民”,认为人民只有衣食无忧、解决温饱、安居乐业之后才能知礼节、知荣辱,才能社会稳定、国家兴盛。即“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衣食者,民之本也;民者,国之本也”“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众为邦本,土为邦基,财用为生民之命”。就此,孔子提出“富而后教”“籍田以力”。墨家提出,“民有三患,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孟子强调,“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产,放辟邪侈,无不为己。”他进一步提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管仲深刻指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为此,“民惟邦本”思想告诫历代统治者务必“薄其税敛”“省其刑罚”,要减轻人民负担,要推恩于民、使民有恒产,才能民心恒定、大安天下。

“民惟邦本”对于中国古代法治实践的影响及其历史局限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要义,“民惟邦本”贯穿于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始终,为历代政治家所传承和发展,继而成为中国传统国家治理的一种生生不息、影响深远、后劲强大的价值理念和政治思想,也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积极倡导和努力践行的价值目标。一言以蔽之,“民惟邦本”思想构成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所在,凝结着中华传统法治文明深邃的治国智慧和先进内涵,也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当中最具价值的部分、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

在人民与法治的关系上,“民惟邦本”思想强调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要“顺民”“安民”“利民”,要重视民意、顺应民心、使“民服”。即“人心似铁,官法如炉”“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管子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人心”。他提出,立法必须“令顺民心”,做到“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要保证法律的执行,应从“好利恶害”的人性出发,对民众“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礼记》中说“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程颐说“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以安而不扰为本”。张居正提出“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为此,在封建王朝的历代变法过程中,古代政治家们都比较注重轻徭薄赋、休养生息,反对封建豪强对民众的过度压榨和剥削。譬如,西汉初年鉴于秦亡教训,“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文景之治时将田赋降为“三十税一”。后来,不管是明代的一条鞭法,还是清代的摊丁入亩,都从一定程度考虑了百姓的承受能力,保障老百姓在交纳赋税以后能够维持生活。

在案件审理和司法审判方面,“民惟邦本”思想强调“明德慎罚”、反对专任刑罚。以“民惟邦本”为核心要义的“仁政”思想,主张要“爱民”,重视人的生命。中国古人认为,狱讼之事、关乎民生,因此要求地方长官亲理狱讼、慎刑慎罚。为此,在古代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注重“罚当其罪”,重视个体的生命价值。唐太宗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实行死刑复核制度。中国古代还注重原情定罪、理法合一。韩非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认为国家法律、政事处理必须符合人之常情、得到民众认可。到了汉代,董仲舒提出“本其事而原其志”的决狱思路,这实际上就是要求司法审判以事实为基础,尊重常情常理常识,而不纯粹以法律条文来治理社会。中国古代还实行存留养亲、老幼减免刑罚等制度。即,如果罪犯家里有祖父母、父母年老或疾病且没有其他男丁侍养者,得停止或免除刑罚的执行,返家侍养其亲。唐朝法律对老幼减免刑罚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以及废疾者,如果所犯罪行属流罪以下的可以收赎;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者,即使犯有死罪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都体现了中国传统民本和仁政思想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在民众守法和预防犯罪方面,“民惟邦本”思想注重对民众的道德教化和感化,强调“有教无类”、反对“不教而杀”、“杀人以政”。譬如,孔子强调对人民“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反之,“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管仲提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认为人民遵守礼仪、遵循法度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保障。简言之,君主首先要解决民众的衣食问题、使人民免于饥饿和寒冷,才谈得上要求人民做到礼义廉耻。孟子主张对民众“教以人伦”,才能做到“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他也认为,解决人民的衣食问题是预防犯罪的首要条件。即“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产,放辟邪侈,无不为己。及限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只有人民的财产“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袍,凶年免于死亡”,才有可能让民众避免犯罪、安居乐业、淳朴善良。

总而言之,“民惟邦本”的民本思想对于劝诫统治者对人民采取亲民、爱民、利民、安民等宽缓政策,为生民争取喘息机会、缓和社会矛盾、推动中国古代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对历代统治者也产生了强大的警戒和震慑作用。当然,在封建专制统治之下,“民惟邦本”很大程度上只是思想家们的敦敦教诲和一厢情愿,或只是统治者为了维护皇权、安抚人心的虚假承诺和口头表示。很多时候,不管是“重民”“爱民”,还是“利民”“顺民”“富民”“养民”,都带有一定的虚伪性和欺骗性,其主要目的是“使民”“愚民”“驭民”,是封建君主的一种统治策略或笼络人心的权术。正所谓“春秋之法,以人随君,以君随天……故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之大义也。”显然,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民惟邦本”在阶级社会中带有功利主义属性和工具主义色彩。其直接目的还是为了让民众安心呆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差序格局和各种社会秩序当中、习惯于顺从,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尊君”“保君”“护君”“利君”,是为了维护君主一统天下的政治秩序、维护封建专制的政治统治。

“法治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对“民惟邦本”思想的现代传承与超越

“民惟邦本”思想强调政治统治的根本在于民心向背、民之所愿。国家治理的出发点应以重民、亲民、利民、顺民、安民等为目的。唯此,才能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这种重视人民在推动历史变革中的力量、强调民心对于政权稳定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思想,与近代以来传播到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之间有着深刻的关联性和“亲缘性”。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的“人民观”或“群众史观”同样也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史的主人,是社会发展和政治变革的决定性力量。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必须坚持人民至上。

中国共产党对“民惟邦本”思想的传承与弘扬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与建设实践当中,把马克思主义人民观与中国传统“民惟邦本”思想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了对中国传统民本思想的深刻转化和创新发展。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当中提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真正动力。”新中国成立后,他又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各项工作的根本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工作方法,即“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同志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中国共产党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江泽民同志把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最大最重要的政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胡锦涛同志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各项工作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成为各项工作的基本主旨和价值取向。2013年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深刻阐释了中国共产党人“以人为本”“政在民心”执政理念的历史文化基因。他在多个场合深刻指出,“党与人民风雨同舟、生死与共,始终保持血肉联系,是党战胜一切困难和风险的根本保证”[1]“历史充分证明,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2]。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其中蕴含的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革故鼎新、任人唯贤、天人合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的重要体现,同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具有高度契合性”[4]。

新时代“法治为民”对“民惟邦本”思想的发展与超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5]法治是人民美好生活的最基本、最可靠、最权威的制度保障,其本身也构成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过程,就是一个领导和依靠中国人民不断创造法治建设奇迹的历史过程。具体到法治领域,“法治为民”不仅是对中国古代“民惟邦本”思想的传承与扬弃,也是对马克思主义“为人民谋幸福”法治理念的赓续与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6],从而确定了新时代“法治为民”法治观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立场。

在此,四个“人民”之间相互呼应、各自从不同维度阐释了“法为人民”的法治观。“为了人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宗旨和基本立场。中国法治建设为人民而生、因人民而兴。法治建设必须深深根植于人民之中、顺应民心、尊重民意、关注民情、致力民生。“依靠人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动力来源和实现路径,即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法治的根基在于人民,法律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如果没有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法治建设就像是无源之水、无土之木。只有人民与法治实践的良性互动,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可靠路径。“造福人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方向和主要任务,即善于用法治方式维护人民的利益、解决人民之关切问题,让人民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保护人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职责与神圣使命,即充分发挥法治的“安全阀”和“保护神”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种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以法治中国、平安中国推进中国人民的美好生活。由此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为人民”“法治为民”的法治观。这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民本思想“亲民爱民”“民生为大”的价值理念与治国智慧的积极传承和弘扬,也是对中国古代“民惟邦本”思想的历史发展和超越。

“法治为民”坚持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7]因此,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具体到人民与法律的关系上,“法治为民”法治观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与中国传统民本思想的“第二个结合”。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认为,不是法律制度创造了人民,而是人民创造了法律制度。坚持认为人民是法律的主体,强调“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法律是人的存在,而在其他国家形式中,人是法律的存在”[8]。

“法治为民”法治观的内在要义也体现为,既然人民是法治建设的主体,那么法治建设的成效最终也要由人民作为“阅卷人”来评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9]。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最大底气和强大根基。因此,我们的所立之法是否反映人民的意愿和意志、是否是人民需要的法,人民是否在执法和司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普法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真能被人民接受,等等,都将由人民自己来评判和决定,以人民的切身感受作为最可靠、最真实的判定标准。这就要求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要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作为推动法治工作的切入点,深化立法领域、公正执法和司法体制机制领域的各项改革。

“法治为民”的目标是实现基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础之上的14亿多中国人民的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国十四亿多人口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规模超过现有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发展途径和推进方式也必然具有自己的特点。”[10]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在这个现实国情基础上实现“法治为民”,无疑有着极大的难度系数,也将是人类法治史上规模最大、难度最大、前所未有的一件大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法治表达。实现共同富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通过法治化制度化形式来进行,努力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价值目标转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安排。就此,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11]与此同时,也要善于运用法治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与向往,充分保障不同社会群体的权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就业、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养老、托幼等方面的突出民生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法治为民”应全面、真实落实到法治建设的各环节、各方面、全过程。“法治为民”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12]。要做到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决不让不公正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行为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此,立足于“法治为民”的基本要求,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确保每一项法规都要严格符合国家宪法的精神,充分反映出人民群众的迫切心声和意愿,真正体现立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根本、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在执法领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法的最好效果就是让人心服口服”。当前,要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将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放在重要位置,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在司法领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13]他还深刻阐述了司法工作必须牢记“100-1=0”的道理。这是因为,每一个个案公正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活动,对当事人而言,轻则权益受损,重则倾家荡产。“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14]为此,要本着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继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杜绝社会普遍关注的冤假错案、司法腐败、权力案、人情案、执行乱执行难等问题。在全民守法领域,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升民众法治思维和法律素养,发挥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满足社会各界对法治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注释略

【本文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教授】

责编:程静静/美编:石 玉

责任编辑:张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