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分布在千行百业的超过1.8亿户民营经济经营主体,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也是中国经济的鲜活呈现。当前,外部环境发生诸多变化,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总体上看,这些困难和挑战是在改革发展、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出现的,是局部的而不是整体的,是暂时的而不是长期的,是能够克服的而不是无解的。难中谋变、难中寻机、锐意进取,是中国企业保持前行的逻辑,也是中国经济行稳致远的底气。要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把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落到实处,坚定发展信心,强化全局意识、系统观念、法治精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努力开创民营经济发展新局面。
【关键词】民营企业 “两个毫不动摇” 民营经济促进法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将一以贯之坚持和落实,不能变,也不会变。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
民营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贡献。如今,我国民营经济已经形成相当的规模、占有很重的分量,不少新亮点可圈可点:民营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92%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企业有42万多家,占比超92%;在出口强劲的“新三样”中,民营企业贡献超过一半;世界500强中,我国民营企业数量从2018年的28家增加到34家。①民营经济既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也是推动改革深化的重要力量,新时代新征程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必将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多民企力量。
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必须在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条件下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既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续篇,也是新征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新篇。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是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指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也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体现,因此,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是孤立的,而是要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一同发展、合作发展,也就是要在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条件下,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决定》明确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两个毫不动摇”是我国对历史成功经验的总结,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必须旗帜鲜明坚持和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作出重要论述和重大部署,强调把公有制经济巩固好、发展好,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方针写入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党的二十大报告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强调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方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申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明确提出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可以说,“两个毫不动摇”有机统一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贯穿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表明“两个毫不动摇”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一项大政方针、长久之策,过去没有变,以后更不会变,必须一以贯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重申“两个毫不动摇”原则,在2018年11月1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驳斥了当时社会上一些否定、怀疑民营经济的言论;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多个政策文件,支持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作出了具体部署,就是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突出问题导向,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决定》从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促进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参与甚至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制度的要求。《决定》还专门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同时对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强化合规管理等也提出了要求。
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还要求我们坚持促进“两个健康”。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作出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是重大经济问题也是重大政治问题的重要论断。党中央先后把促进“两个健康”写入了党的十九大报告、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健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工作机制”。这些都充分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促进“两个健康”提升到了事关党治国理政的战略高度,充分彰显促进“两个健康”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中的重要意义。
民营企业发展状况及面临的挑战
当前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有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冲击;有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困境;有一些企业存在盲目多元发展、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问题;也有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有待加力的问题……稳定经济增长的基础仍不牢固,一些企业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问题,除了民营企业自身的原因外,还有外部环境的制约,这些因素影响着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第一,经济运行面临压力。当前,在经济运行压力下,部分民营企业遇到要素成本增加、生产经营困难、创新意愿和能力不足等问题。由于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互为主体,民营企业中90%以上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中90%以上是民营企业,因此中小企业的一些指标同样可以反映民营企业的发展状况。例如,在采购经理指数(PMI)方面,2022年以来制造业中小企业采购经理指数(PMI)大多数时间处于50%的荣枯线以下,小型制造企业多数时间甚至低于48%(如图1所示)。2025年1月数据显示,大、中、小型制造企业PMI分别为49.9%、49.5%和46.5%,比上月下滑0.6、1.2和2.0个百分点。可见,相比大型制造企业来说,中小制造企业处境更加困难。
经济运行面临压力尤其是民营企业自身经营条件的恶化,会产生一系列问题。从微观上看,可能导致民营企业经营困难、资金紧张,并衍生法律纠纷。首先,容易导致企业债务上升和形成“三角债问题”。据作者走访的一些民营中小企业反映,近年来由于经济运行面临压力,企业的债权债务随之上升,有的企业主反映多年来企业形成的主要资产是“应收账款”,前些年赚的利润都包含在债权里,能不能“变现”主要看客户将来能否“还账”。其次,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些民营企业选择民间借贷。在民间借贷中,企业可能面临“利息预先扣除”或者被要求支付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服务费等变相高息的风险。企业融资过程中还可能面临担保问题,除了传统的物保和人保产生的问题外,还存在企业利用金融工具创新和制度突破以探寻融资路径过程中衍生的法律问题,如以承租权质押为代表的新型权利质押。最后,民营企业纠纷案件的上升。珠海市香洲区的一项调查表明,2021年—2023年三年间84.61%的受访民营企业面临过法律纠纷,仅15.39%的受访民营企业未面临过法律纠纷。其中,44.83%系因合同纠纷,13.19%系因劳动争议纠纷,14.77%系因知识产权纠纷,8.15%系因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②
第二,经济转型之下的“必修课”。当前,我国经济正在进行深刻的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转型,这两个转型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已不是“选择题”,而是关乎长远的“必修课”。
在数字化转型方面,民营企业数字化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可谓任重道远。当前,行业技术迭代迅速、创新节拍加快。如何以持续高效的创新应对市场竞争,是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重庆市的一项调研表明,在受访的民营企业中,有近60%的企业未设置专门的数字化业务部门,32%左右的民营企业还没有“上云用云”;部分民营企业还停留在数字化最原始的基础设施建设阶段;有32%的民营企业主要在生产、销售、供应链、客户管理等业务环节上云,少部分民营企业已实施基于云端的业务模式协同创新。③由此看来,数字化应用场景不够丰富,全流程、全过程、全场景的应用比较少,且主要集中在非生产性领域,关键生产节点应用较少④,是民营企业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对于数字化转型,大部分民营企业已经认识到数字化转型对企业降本增效的作用,但仍存在“不愿转”“不会转”“不能转”问题。首先,当下企业数字化转型面临投入成本较大、投入产出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增多等问题,抑制了民营企业投入的积极性。其次,一些民营企业数字化人才缺乏,难以推进数字化转型。最后,有的地方政府对企业转型支持和保障力度不足。现阶段我国出台的数字经济相关政策多是聚焦提供数字化服务的企业,缺乏聚焦有数字化转型需求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在数字化转型时需要多样化的应用场景,但是市场上很难找到高性价比且匹配度高的数字化产品,这相应提高了民营企业的转型门槛。
在绿色化转型方面,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力求让人民群众在绿水青山中共享自然之美、生命之美、生活之美,美丽生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与此同时,民营企业也在加大环保方面的投资力度。民营企业在进入和退出某些行业(如生产需要重新选址)、污染物前端控制和末端处理、企业在生产前需要购买治污设备、节能设备等硬件设施投入或者需要环保审批、认证等软性符合性审核,都会增加生产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等绿色税收法律体系的建立完善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绿色税制法治化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一方面倒逼企业节能减排、加速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循环经济,另一方面,也使得企业缴纳环保方面的税费支出具有刚性约束,短期内企业压力有上升趋势。
第三,制度规范问题。近年来,我国在推进制度建设和制度规范上作出的努力有目共睹,尤其是在税收征管、劳动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制度规范更加明显,这些制度建设对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必不可少,不过在这个过程中部分民营企业也感受到了不太适应的压力。广州市的一项民营工业企业调查显示,有41.1%的受访企业表示“综合生产成本上升”,其中10%的受访企业表示综合生产成本提升,原因包括用工成本上涨过快,租金、税费负担加重等。⑤例如,在税收征管方面,目前,我国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民营企业大多数处于制造业领域,对税收征管规范化感觉会更加明显。一项全国营商环境调查表明,超八成的受访民营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对目前企业税负的评价”等表示比较满意或非常满意,但仍有一些民营企业反映,在办税成本方面,民营企业平均每年办理涉税工作7.52次,平均每次占用1天半的工作时间,亟待进一步优化流程。⑥
把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0月10日公布,并两度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立法进程的推进速度说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进入了“快车道”。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有助于巩固改革成果,回应各方关切,提振发展信心,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征求意见稿》在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要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促进“两个健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是当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这为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指明了方向。应以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为契机,把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落到实处,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一,推进公平竞争与平等对待的市场环境建设。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坚决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开展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加快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民营企业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二,完善正向激励与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建设。进一步精简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加快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工作,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此外,应大力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或“免申即享”机制加快落地见效。
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如果说近年来制度规范是“堵后门”的话,那么大幅度降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税率费率、简化流程等“开前门”工作必不可少。要切实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实施好“反向开票”制度、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
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条件,提高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企业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积极探索建立为优质民营企业增信的创新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中小民营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研究推出民营企业增信示范项目。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同时,应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的金融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管,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水平。
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依规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责任主体实施惩戒。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扎实推进建立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切实解决“多头修复”问题。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强化稳定预期与严管厚爱的法治环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征求意见稿》也提出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并在“第七章”专章阐述了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问题。
解决民营企业债务拖欠问题。抓紧解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解开企业之间相互拖欠的“连环套”,不应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企业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应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贯彻落实《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推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优化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投诉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妥善用好中央批准专门用于地方政府化解隐性债务的“专项债务”,研究优先偿还拖欠民营中小企业债务方案。
谦抑适用司法强制措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要坚决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持续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继续下大气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同等对待民营企业的社会地位,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是继续发展民营经济的必由之路。要充分考量相关案件的经济背景和社会影响,探索实施“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法治制度。严格区分定性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不规范问题,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本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非法集资与正当融资等行为的界限,不盲目翻旧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加大对部分民营企业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加速清理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同时也要认识到,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类所有制企业的违法行为,都不能规避查处。要认真落实各项纾困政策,提高政策精准度,注重综合施策,对企业一视同仁。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立足实际,统筹抓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落实。
强化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权益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企业经营者的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
探索设立民营企业合规嵌入免处罚制度。推动民营企业开展合规制度建设,明确民营企业合规制度建设合规的,适用免处罚制度的标准和条件,包括“首违免罚”“轻微免罚”的范围、认定标准和具体情形,避免模糊性带来的执行难题。
第四,广开门路务实高效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更多机会。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全面排查、系统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在石油、天然气、电力、电信、铁路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着力推进竞争性业务开放和接入,明确民营企业进入这些行业和领域的具体路径和办法,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
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机制,在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活动中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各级政府部门应及时发布鼓励民营经济参与投资重大项目的信息,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高效便利的投资服务。
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创新。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推动民营企业参与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要以发展的眼光评判民营企业因创新性活动造成的失误,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和技术改造。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智能交通、智慧能源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绿色低碳改造力度,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提升产业链韧性。
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更好指导支持民营企业进行合规建设,防范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长臂管辖”等外部挑战。强化部门协同配合,针对民营经济人士海外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立防范化解风险协作机制。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博导,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产业组织研究室主任)
【注: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025GJS01)、中国社会科学院学科建设“登峰战略”资助计划资助(项目编号:DF2023ZD24)、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重点课题(课题编号:GJSZY2024022)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大显身手正当其时”——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侧记》,中国政府网,2025年2月20日。
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司法审判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探索》,《珠海法治发展报告No.6(2024)》,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4年。
③重庆社会科学院区域协调发展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重庆市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问题及对策》,《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报告(2024)》,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4年。
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课题组:《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民营企业创新转型的调研报告》,《发展研究》,2023年。
⑤广州统计局工业处课题组:《广州民营工业企业发展调研报告》,《2022年中国广州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
⑥黄永亮、田丰:《民营企业主观评价及未来期许》,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
责编/贾娜 美编/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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